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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非遗保护中的群体智慧模式框架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上述的认识,笔者基于群体智慧的“非遗”保护工作“目标”“主体”“机制”“方法”四个层面设计出“非遗”保护“群体智慧”模式的基本框架,见图5-5。在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是一项由多种主体共同参与的事业。只有这样,“非遗”保护的群体智慧模式才能得以实现。扩大范围,换言之就是扩大公众群体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探讨非遗保护中的群体智慧模式框架

基于上述的认识,笔者基于群体智慧的“非遗”保护工作“目标”“主体”“机制”“方法”四个层面设计出“非遗”保护“群体智慧”模式的基本框架,见图5-5。

图5-5 多元主体参与的“非遗”保护“群体智慧”模式框架

图5-5 勾画出基于群体智慧的“非遗”保护模式的基本模型,同时也指明了群体智慧在“非遗”保护工作过程中的实现路径,当然,这些路径的解析同时也要从“主体(Who)”“目的(What)”“方法(How)”和“机制(Why)”四个层面展开,笔者将依据该顺序对框架的主要模块的内涵及其实现作出简单的解析,从而为后续研究工作的开展作出铺垫。

1.Who:群体智慧下“非遗”保护的主体

主体是管理实践能动的主导因素,它是管理活动的构成者、管理职能的履行者,更是管理本质的体现者[35]。在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是一项由多种主体共同参与的事业。“非遗”保护群体智慧模式的主体具有多元性,政府部门、文化机构、非政府组织乃至公众都是“非遗”保护的主体。这种多元主体的参与共同保护“非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也是现实的需求。然而,多主体参与过程中,可能会造成职责不明、混乱无序等状况。因此,如何在群体智慧模式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厘清各种不同主体的定位,分清不同主体的职责权利,这是实现“非遗”保护群体智慧模式考虑的关键问题之一。

首先,政府部门在“非遗”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得到了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以及第八条关于“非遗”的宣传、第十一条关于组织“非遗”调查、第三十二条关于“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宣传与展示等,都是对政府参与“非遗”保护过程中职责的认定。丁永祥认为,政府作为民众的代表和社会的管理者,在制定“非遗”保护政策、筹集资金、组织人员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相应的政府部门才是“非遗”保护的责任主体[36]

其次,“非遗”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类型,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遗”的保护是理所当然的,国内外都是如此。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该法第十三条关于“非遗”数据库建设,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关于“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与公示等,都强调了文化主管部门的作用。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二条鼓励各个部门参与并建立共享机制,以及第三十五条提出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等,这表明相关机构在“非遗”保护工作中也应该发挥一定的作用。如档案部门开展“非遗”建档;图书馆开展“非遗”的收藏、保管或者展示活动,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加强“非遗”的保护与宣传;高等院校参与“非遗”保护的理论研究,培养“非遗”专门人才;新闻媒体对“非遗”资源进行记录、宣传和传播等。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十条规定: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从这个角度上看,公众参与“非遗”保护工作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而言,公众可以参与“非遗”档案资源的收集、“非遗”项目的传承、“非遗”项目的展示以及网络平台的“非遗”数据库建设等。

总而言之,政府是“非遗”保护的主体,政府在“非遗”保护中要做到“收放自如”:一方面,政府要有所作为,在“非遗”保护中提供资金的支持、宏观的掌控、政策的保障与支持等;另一方面,政府要释放更多的权利给其他主体,协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各主体在保护工作中的优势,相互协作,相互启迪,以激发出群体智慧,促使多元参与“非遗”保护的主体之间和谐发展、协同发展、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对于已经参与“非遗”保护的文化主管部门、档案部门、图书馆、文化馆、非政府组织乃至公众等多元主体,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相关法规政策的指导下,在政府的统一协调和引导下,对不同机构和公众以及个人进行清楚准确的定位,担负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非遗”管理、传承和利用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只有这样,“非遗”保护的群体智慧模式才能得以实现。(www.xing528.com)

2.What:群体智慧下“非遗”保护目标

对于群体智慧而言,“做什么”也就是群体智慧的“目标”主要包括创造决策。创造意味着创建一些新的内容,可以是原创的,也可以是上传的一些共享中没有的内容,例如,程序开发中的一些代码片段、Wiki 中的一个条目等。决策意味着评估和选择,对已有的内容进行评价,选择更为合适的内容代替已有内容。而对于群体智慧下“非遗”保护的目标而言,主要是发挥各个群体对于“非遗”保护的积极性,通过广泛的收集(采集)、征集等手段,实现“非遗”资源数量的增加和聚合,通过分类、鉴定、著录、整合、开发等手段实现“非遗”资源的有序化和质量的优化,进而向社会大众展示和传承“非遗”。因此,笔者将基于群体智慧的“非遗”保护工作的目标界定为:建设和优化“非遗”资源,实现“非遗”的保护和传承。

3.How:群体智慧下“非遗”保护的方法

一般来说,实现群体智慧的方法主要包括:扩大范围、聚合和自组织。扩大范围,换言之就是扩大公众群体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前文我们阐述了群体智慧发挥作用的三个条件:成员多样性、群体的独立性以及分权性。而扩大范围就是前两个条件的具体体现。聚合,具体而言就是指参与者亲身参与“非遗”技巧的学习或者上传、共享各类“非遗”活动记录和知识,如上传“非遗”活动的声像资料,上传个人参与“非遗”活动的材料、上传工艺技术资料等等。通过扩大范围功能可以提升“非遗”保护的效率和质量,通过聚合功能的使用,“非遗”项目可以快速、高效地收集相关信息。无论是扩大公众参与范围还是进行资源聚合,最终都表现为一种协作或合作的形式。它们都是多人协调进行“非遗”保护的形式,例如对于某项“非遗”项目内容的描述,参与者可以通过分工协作进行撰写工作。自组织是群体智慧最常见的实现方式之一,它是指一个系统无需外界特定指令而自发或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序,形成结构性系统的过程。协同学创始人Hermann Haken 认为,“如果一个体系在获得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结构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涉,我们便说该体系是自组织的。这里‘特定’一词是指,那种结构或功能并非外界强加给体系的,而且外界是以非特定的方式作用于体系的”[37]。按照传统自组织理论,自组织发生需要三大基本条件:开放性、远离平衡态和非线性。Web2.0 环境下网络信息体系是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38],同时Web 2.0 环境中用户生成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UGC)的自组织同样满足以上基本条件[39]。社会化标签、维基、博客、微博、虚拟社区等都是Web2.0 环境下,自组织实现的典型案例。

要实现以上的各种方法和方式,最重要的是开发基于Web2.0 的群体智慧系统,搭建群体智慧协作平台。当前日趋成熟和稳定的Web2.0 技术也为系统或平台的构建,及群体参与构想的实现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总的说来,该系统平台需要具备“非遗”资源存储、管理、展示、协作、交互等基本功能,包括“非遗”资源数据库系统内容管理系统、用户管理系统等系统支撑,以及便于用户群体智慧实现的各类应用程序接口等。具体而言,该系统的设计将以“非遗”资源建设与管理和群体智慧理论为指导,以Web2.0 为主要实现手段,既要吸收传统“非遗”管理系统中优越之处,如“非遗”资源库的建设,也更要突出对个体力量的充分调动和最大限度的发挥。设计出的系统平台,首先应该是一个基于大众群体的网络自组织社区,通过Blog、Wiki 和Tag 等社会性软件与技术的引入,使得各用户主体之间通过自组织动态演化出一个“非遗”保护的虚拟社区,并进一步细分出各种主题社区,实现管理网络的细化和复杂化;其次,该系统也应该是一个基于用户主体贡献的资源共享平台,与传统的网络建设和资源管理相比,依托Web2.0 实现的“非遗”保护应该是通过用户主体的建设与维护来实现的,用户主体既可以通过建立个人档案保留自己的私有资源,也可以通过分享公开自己的资源,从而使该系统成为一个资源共享的平台,利他主义和互惠机制则成为促进资源共享的动力机制;最后,本系统应该是一个基于用户主体协作的群体智慧充分发挥的空间,一系列社会性软件的运用有助于激发用户主体的群体智慧,通过用户的参与、编辑、分类、过滤和回答,实现“非遗”资源的社会性创造、组织、发现和转移。群体智慧是社会化的产物,依托互联网建设起来的本系统将为其产生和发展提供重要的协作基础。

4.Why:群体智慧下“非遗”保护机制

“非遗”保护“群体智慧模式”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机制保障。笔者认为,信任机制、激励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是“非遗”保护“群体智慧模式”下不可或缺的三个辅助机制。

“群体”是“非遗”保护“群体智慧模式”中最为核心的要素,离开了群体,这种“非遗”保护模式就是无水之源。广泛分布于社会各个角落的群体以“非遗”保护为目标参与到实际工作中,通过信息共享、信息交流、信息创建等方式实现“非遗”资源的传承和发展,这些行为的产生都基于各个群体对“非遗”保护这一既定目标的信任、对其他群体的信任以及对其他个体的信任。如果个体失去了三种信任中的任何一种,群体参与“非遗”保护的积极性就会下降。因此,建立一个良好的信任机制对于保持原有的群体范围或者吸引更多的个体加入到“非遗”保护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Malone 的群体智慧模型中,激励机制是离不开的话题,这也是“非遗”保护“群体智慧模式”中的主要内容。正如前文所述,参与到管理活动中的各个群体、个体由于自身所处的环境、年龄、文化程度价值观的不同,导致其参与管理活动的出发点不同。在“非遗”保护工作中亦是如此,一般而言,“非遗”爱好者参与“非遗”保护是出于精神需求,旨在满足自己对“非遗”的爱好;企业和公司参与“非遗”保护是出于物质需求,试图通过“非遗”资源的开发获得经济利益;“非遗”传承人参与“非遗”保护也是出于精神需求,希望承担文化传承的重担并获得社会的尊重。因此,需要建立激励机制,满足各群体参与到“非遗”保护的物质需求或精神需求,同时,针对不同的群体应该采取不同的激励方法,物质激励或精神激励、长期激励或短期激励等等。

在“非遗”保护的群体智慧模式下,个体都具有发表意见和作出决策的权利,然而这种意见和决策难免会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以“非遗”资源的共享为例,在“非遗”资源的网络平台里,每个个体都可以参与到“非遗”资源的创建和共享,这些“非遗”资源的质量是由创建主体决定的,主体的不同导致了资源质量的参差不齐,甚至会出现诸多虚假的“非遗”信息。“非遗”保护工作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作,群体智慧模式下涉及的群体十分众多,每个群体中独立的个体数量更是巨大的,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质量控制机制规范个体或群体行为、引导个体或群体决策是十分必要的。

当然,除了信任机制、激励机制和质量控制之外,还有很多需要完善和补充的地方,如“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非遗”保护政策的制定和持续跟进等等。总而言之,“非遗”保护的“群体智慧模式”是一个庞大的工程,需要统筹各方面的模块和内容,不可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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