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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原理与实案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我国海关已经清晰地意识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日趋重视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执法。目前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达8 000多项,超过其他国家和地区企业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总和。[案例分析]中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应当对本国知识产权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并对本国最终完成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作出实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原理与实案

(一)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重点应当是自主知识产权

本国或本民族的创新能力已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和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它是强国富民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因此,应当给予自主创新以更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1]。同理,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直接受益人是所有在我国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但是,其中应当有保护的重点对象,即应当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鼓励自主研发热情,从而培育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出口从传统的生产成本优势向新的核心竞争优势转化,促进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跨越[2],提高本国产业竞争力,进而掌握对外贸易主动权和定价权。这对于我国创新经济和知识经济的过渡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自主知识产权”[3]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概念,体现了较强的政策性和政治性[4]。它可以体现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取向。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创新与产业结构提升而产生的收益,本国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收益将是社会经济利益主要来源。在这种经济环境下,对于本国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整体利益就是社会经济利益的主要构成,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维护就是对本国社会公益之维护。

边境执法机关所运用的公共权利和公共资源,不应当是外国权利人的代言人,不应当是当前国际知识资本利益的维护者。受到国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代言机构,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全球反假冒组织等的嘉奖,也不能代表执法立场的正确。海关是国家权力机关当然的组成部分,当然地行使着国家强制力,维护着本国的公共利益,如维护着国家的税收主权,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保证着国内社会的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因此,我国的边境执法机关运用边境保护制度时,不应仅仅考虑具体规则本身,而应当考虑边境保护制度对于本国社会利益的贡献。究竟是将边境保护制度用作权利人利益或公益之保护工具,还是保护市场的贸易壁垒工具,这就要看各个经济发展时期,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主要贡献者的诉求了。

当前,我国海关已经清晰地意识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日趋重视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执法。2011年海关共查获侵犯国内自主知识产权商品近2 000万件,在所有知识产权来源国中名列前茅。目前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达8 000多项,超过其他国家和地区企业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总和。

[案例]海关在出口环节保护我国本土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例1:广州市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前出口“虎头”牌5号电池的售价为每打90美分,由于假冒“虎头”牌电池的对外成交价仅为每打40美分,该公司也只得忍痛降价,最终使国外客商从中渔利[5]。如果这种情况普遍存在,我国的外贸秩序将十分混乱。还如:1996年10月,肯尼亚国家标准局发布公告,告诫消费者和商人不要再使用和进口中国的“虎头”牌电池。经其监测,“虎头”牌电池的使用寿命短、容易爆浆毁坏电器设备,不符合该国的质量标准,要求消费者抵制“虎头”牌电池。公告还警告商人今后进口和销售“虎头”牌电池将被起诉并面临严厉的处罚。此后,乌干达国家标准局也裁决“虎头”牌电池属于不合格产品。此外,坦桑尼亚标准局还宣布“新华”、“玉兔”、“虎头”、“金钟”和“Demex”等数个中国品牌的电池为伪劣商品,不准进口[6]

例2:经过东方国际集团上海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二十多年来的苦心经营和精心培育,“银河”牌棉涤纶逐渐成为举世公认的著名品牌。1992年、1999年、2003年和2006年该商标四次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商品远销五大洲,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盛誉。“银河”牌棉涤纶走俏后,许多出口企业为了局部的利益,竞相仿冒、侵权竞销,极大地损害了“银河”商标的声誉。当时,国外客户惊呼“银河商标已成为中国纺织品面料的共有商标”,“我们对经营上海的银河商品已失去信心”。这对于该公司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并因此造成真品“银河”对非洲、北美、中东、东南亚等主销市场的出口量的急剧下降。至1995年年底,“银河”牌棉涤纶出口仅为3 000万美元,下降到历史的最低点,“银河”退出欧洲和美国市场。此后几年中,该公司联合或配合上海海关、宁波海关、南京海关、青岛海关等打假53次,查处的侵权总数量达615万米,侵权总金额达2 200万元人民币。至2006年年底,该公司棉涤纶年出口总额比打假前增长了3倍,达到9 300万美元,东南亚地区的增幅更快,同比增长100%[7]

例3:2005年5月27日,浙江仙都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阿联酋一批缝纫机头。由于该企业在上海海关有过多次出口侵权缝纫机的记录,海关关员在审核单证时,对该票货物下达了“核对品牌是否侵权”的查验布控指令。5月28日,上海外港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了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缝纫机机头上标有“新蝶”字样,然而在缝纫机头上同时还标有“蝴蝶”图形商标,权利人验货后确认该批货物侵权,并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经清点,该批涉嫌侵权缝纫机机头2 425箱。海关在对该案件调查中还发现,当事人由于曾出口假冒“蝴蝶”缝纫机被上海海关查获,便借用他人申请注册的“新蝶”文字商标,试图采用新蝶文字和蝴蝶图形混用的方式以期蒙混过关。海关经过调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为了使国内企业从海关保护中真正受益,上海海关加大了对国内企业保护力度,查获了大量的侵犯国内自主品牌案件,尤以查获侵犯“蝴蝶”商标权案件较为多见,当年共查获侵犯“蝴蝶”商标缝纫机案件8起,查获侵权缝纫机8 529台,案值人民币150万元。通过海关的严厉打击,权利人给海关反馈也十分振奋人心:2005年权利人的出口量和出口创汇分别较2004年增长了26.66%和46.67%,尼日利亚、伊朗等一度萎缩的市场销售情况大大改观,马来西亚、也门、阿联酋、阿曼等传统市场也呈复苏态势,海关打击侵权产品,不仅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有效维护了企业和国家的利益[8]

[问题]请谈一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

中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应当对本国知识产权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并对本国最终完成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作出实质性贡献。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出口虽然会一时增加我国的外贸出口额,但其最终结果会对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以及整个外贸发展产生根本性的恶劣影响。如果任由这种情况发展,我国假冒他国/本国的产品或品牌的情况增多泛滥,不仅会影响贸易秩序与外贸利益,情况严重的还会影响国家之间的关系。同时,大量侵权货物出境,引起出口中与国际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低价倾销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本国的侵权产品出口使得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民族企业不仅会失去了海外市场,甚至可能失去企业生存、发展的竞争力。这种对我国自有知识产权以及权利人声誉的深度损害,很难在短期内恢复。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我国整体外贸利益,同时也影响了我国提升出口产品结构与竞争的经济发展战略,还影响了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与海关合作,通过有针对性的打击侵权行为,对涉及自主品牌的案件进行重点执法,则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就可有效维护国内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国内企业创新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海关也可以向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宣传海关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程序,使得他们能够了解、掌握、运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目前海关也越来越重视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2011年海关共查获进出口侵权商品1亿多件,其中查获侵犯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近2 000万件,在所有知识产权来源国中名列前茅。一大批自主品牌因海关保护收复并扩大了海外市场。其中,广东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的“菊花”牌蚊香,借助海关的积极执法,在非洲的市场份额增加了15%;东方国际(集团)上海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河”牌棉涤纶布,通过海关近60次打假行动,出口总额增长了近3倍[9]

同时,近年来,海关总署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例中,渐有国外企业侵犯国内知名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案例出现[10]。因此,我国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制定企业经营策略时,应当加强自主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充分重视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的运用,注重与海关的合作,以免陷入“亡羊却难以补牢”的被动局面。

(二)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运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能力不足

自主品牌战略是我国企业提升价值链位置的主要方式。自主知识产权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价值和最大砝码[11]。因此,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重要服务对象之一是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从而促进其对外竞争力,保护其无形资产的价值与利益。这一目标的设定是准确的,但实施却较为困难。这是因为该制度目标的实现需要边境保护机关和权利人的共同努力。与国际跨国公司相比,国内自主知识产权企业规模一般比较小,维权能力不强,经验不足[12]。这些企业在与边境保护机构进行协同与配合,充分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能力的短板。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识与能力不足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管理体系的一部分[13],是企业为了使得自己合法持有的知识产权资源得到充分开发而进行的规划、宣传、控制、调配、经营、利用和保护的行为过程。很多跨国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早已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这种高效而低成本的保护方式纳入了视野,成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我国本土企业在这方面却存在着明显不足。这就造成了我国的边境执法机关需要主动向本土权利人“兜售”边境保护制度。例如,有新闻报道杭州海关创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采取“前延式”源头管理,系统开展送服务、送政策的“进市场、进企业、进展会”活动,引导其守法有序经营;强化知识产权教育培训,邀请权利人代表、报关、货代企业和海关进行“四方会谈”,现场互动交流品牌知识、真伪样品辨别技巧等内容,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业务水平;形成宣传的常态机制,梳理关区企业的备案信息情况,定期上门宣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一步步教会企业如何完成备案申请[14]

2.企业运用制度的经济能力不足

即使部分本土权利人充分重视边境保护制度,也有运用该制度的法律能力,但是运用该制度的经济负担却阻碍了他们的运用热情。以国内民营企业请求边境保护为例,如晶辉科技是一家自主创新的民营企业,其申请的商标有18项,申请专利的总量已达到208项[15]。那么,请求边境保护保护的成本包括:(1)备案费用。我国边境保护备案的规则是“一类产品,一项权利,一次备案”。其内涵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16]。虽然我国一项知识产权的备案费800元(备案过程所产生的其他银行律师等费用未计入),但备案是以一类产品的一项知识产权来分别计算的,如果具有多类产品商标权、联合商标、防卫商标,以及多项专利的企业而言,备案费用与法律服务费用的成本是需要考虑的。(2)正式提出申请后的担保费用。我国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的担保费用是不同的。在依职权保护下,逐案担保金为最少两万元人民币。在依申请保护下,逐案担保金是与所申请货物货值相等的金额。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边境保护申请是针对具体批次的货物所提出的,因此一项较为知名的知识产权如果遭遇不同口岸、不同批次的进出口侵权,担保金的费用足以让本土权利人望而却步。虽然我国存在总担保制度,可以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最长不超过一年期限的总担保。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以下简称仓储处置费)之和。因此,该成本仍然会使本土权利人产生犹豫。(3)边境保护程序中的货物费用。我国边境保护的成本是由权利人承担的,因此货物扣留后所产生仓储、保管、物流、港口费用也成为权利人的负担。(4)确认侵权货物的处置费用。当货物被确认侵权后,货物的销毁等费用由权利人承担。本国权利人的商业经营往往处于起步与发展阶段,上述费用的累加使得本土权利人难以负荷。

3.企业运用制度的法律能力不足

运用边境保护保护制度需要对我国的海关法、边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融会贯通的理解,才能充分利用该制度在边境环节维护自身的权利,并充分利用制度的空间保护自己的竞争自由。但是,目前我国的外贸企业一般仅熟悉海关制度,权利人与法律工作者熟悉知识产权制度,而将海关法和知识产权法通过边境保护制度进行连接运用的能力是不成熟的。因此,这会造成:(1)本土权利人遭遇边境侵权时不能及时有效地运用边境保护制度维护权利;(2)本土进出口人在遭遇权利人的边境侵权主张时,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

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制度为例:为了减轻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所需要提交的担保的经济负担,海关总署自2006年起实施了总担保制度。但是根据年度公布的总担保名单[17],其中90%的企业是国外商标权人或其代表,其余少数则是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国内企业。在2011年海关总署核准的可以在海关保护中使用总担保的50多家企业中,本土企业不足5家,而且名单中更是难以见到国内中小权利人的名称。从我国历年公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十大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国内外的一些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实际上,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3%,我国GDP的55.6%、工业新增产值的74.7%、社会销售额的58.9%、税收的46.2%以及出口总额的62.3%均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而且中小企业提供75%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已经是国家经济的柱石[18]。但是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其本身的经济状况、融资能力以及其自主知识产权都存在着脆弱性。正是这些占到我国企业总量的大部分的中小型企业,难以负担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成本,不知道运用总担保措施来减轻自身的边境保护成本,难以运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手段保护自身本已显得脆弱的知识产权。

[案例]中国本土权利人运用边境保护制度的不同能力的案例比较

例1:醴陵市吉利鞭炮烟花有限公司的“黑蝎子”商标产品远销欧美、日本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出口货值数百万美元。2008年以来,吉利公司连续收到来自英国的投诉函,称“黑蝎子”烟花质量低劣。吉利公司调查后发现,英国消费者购买的“黑蝎子”烟花纯属假冒伪劣产品,制造者为国内一厂商。为杜绝此类现象,醴陵市吉利鞭炮烟花有限公司的“黑蝎子”商标,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成功成为株洲市首个受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产品[19]

例2:中国C公司是一家位居全球五百强的国内知名企业,该公司目标在于利用所持有的B商标大力开创国际市场。从1998年开始,该公司一直对B商标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2007年7月,M海关在对A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一批电器产品实施查验时发现其中的328件电器半成品的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上均标有B商标字样,涉嫌侵权,申报价为人民币12万元。该海关遂向B商标权人C公司发出《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要求C公司在确认侵权后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规定,依法提供担保,从而可以依法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对B商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C公司称,涉案货物应当可以初步确认为涉嫌侵权产品,但C公司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海关保护。据悉该公司未要求海关保护的原因有三:一是其内部财务审批期限较长,无法及时提供担保金;二是其认为该批货物的价值不大,申请保护并无太大意义;三是该公司并无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由于正值销售旺季,相关人员开拓市场事务繁忙,无暇顾及该案的处理。正是由于上述原因,该公司陆续放弃了多个海关启动保护其商标权边境保护程序的机会[20]

例3:“白鸽”是福建省著名外贸品牌,“白鸽”牌拖鞋享誉非洲、中东和东南亚等国际市场。但“白鸽”商标权利人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却饱受侵权之苦,大量假冒伪劣的“白鸽”牌塑料拖鞋从中国境内出口,极大地损害了该知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市场份额大幅下降,企业一度陷入经营困境。福州海关在获知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屡受侵权假冒之害这一情况后,主动走访企业,宣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法规,鼓励和引导企业寻求海关保护。“白鸽”牌商标成为海关重点保护品牌,福州海关在福州关区各口岸进行严密查堵,取得了显著成果。2005年3月26日,福州海关就查扣了1 200双侵犯“白鸽”商标专用权的拖鞋。企业经营终于走出了被侵权所累的困境,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致福州海关的感谢信中称:“福州海关保护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出色工作拯救了屡被侵权假冒而濒临‘折翅’的‘白鸽’牌塑料拖鞋。”[21]

例4:2006年6月,耐克、欧司朗、飞利浦、阿迪达斯、索尼、强生等10个国际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代表,从北京、上海、香港等地来到珠海,为拱北关区珠海、中山两地口岸监管一线的海关关员讲授名牌产品真假鉴别的技巧。课堂上,各名牌企业权利人用幻灯片和实物相结合的方式,生动、翔实地向海关关员介绍了注册的商标标志、产品特征以及真品与侵权产品的区别。2007年,福州海关曾举办过3次打假技能培训,参训海关关员达220人次,授课权利人共计36家。然而,在这36家权利人中,国内权利人仅3家,而且还是海关多次邀请后才派人参加。而2008年福州海关的打假培训也有国内企业申请参加,但最后却都没有来[22]

[问题]请对比上述四个实例中的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运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式方面有何不同?

[案例分析]

从上述四个实例中,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运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式方面存在着明显不同。

就国内企业而言,虽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最直接的作用就是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权利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些法定义务,需要与海关相互配合与合作。可是海关在执法中常发现,一些权利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维权经验不足等原因,对海关执法工作不能给予必要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其中一些国内的企业,尤其是成长型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识与能力存在着明显不足。例如,近年来,天津市培育出一千余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国内领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在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现状调查中,工作人员随机抽取了分布在天津市区不同行业的34家“科技小巨人”企业作为样本进行调查。这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但是,在调查的34家“科技小巨人”企业中,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企业占26.7%,将知识产权工作归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企业占66.1%,而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企业仅占7.2%。管理人员配备方面,被调查企业多数配备了兼职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被调查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中,共有兼职(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90人,平均每家企业不足3人[23]。此类企业由于人手不足,重视程度不足,或者激励机制不到位,有时会出现忽略或者不知道存在边境保护的执法方式,不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或者在收到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时不作回复(或放弃保护),也有的在海关执法过程中,在侵权人提交一定的经济补偿后,与侵权人私下和解,要求海关放行。以汕头为例,目前全市共有注册商标6万多个,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不到40个;汕头市有15个驰名商标,备案的不到三分之一[24]。2009年深圳企业申请专利近42 000件,其中发明专利近20 000件,但向海关进行备案的只有757项[25]。海关因此无法对某些疑似侵权产品进行认定,也就无法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主动保护程序。还有一些权利虽然办理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但却并不懂得如何配合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6]。甚至有一些国内权利人不知道存在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这种便捷高效的方式。例如在例1中,我国虽然从1995年就颁布实施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但直到2008年,整个株洲市才有了首个受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产品。

相比之下,近年来,海关保护执法所保护的三分之二以上是国外权利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例如,2010年海关保护执法所保护的权利来源中6.7%来自中国,其他的都是来源于国外的知识产权。2011年有来自39个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共计10 134项次权利受到中国海关的保护。按照所查扣的侵权货物数量看,侵犯来自中国、美国、瑞士、英国、法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居前5位,其中侵犯中国权利人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数量为1 900余万件,所占比例为19%,排第一位,侵权商品遍及食品、药品、车辆及配件、文具、服装鞋帽等多个领域[27]。从上述数据中可见,虽然2011年对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受到我国海关保护的次数与比例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仍然不足五分之一。这就意味着海关运用的国内资源有80%是用于保护外国权利人。

图29 2010年海关查获侵权案件中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来源图示①(www.xing528.com)

(三)学习外国权利人知识产权管理的经验,充分运用边境保护工具[28]

外国权利人十分重视并娴熟地利用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首先,一些外国权利人拥有成熟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与规范。例如,西门子采取了集中统一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即建立专门的集团知识产权机构,统一管理集团内部的知识产权。西门子的知识产权专管机构设在其中央研究院内部,拥有超过500名专家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管理着西门子在全球的58 000多项专利。这些知识产权专家大多拥有技术背景且熟悉市场[29],并与企业内的其他部门紧密合作,成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力量。其次,在一些外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中,都十分注重对边境保护的利用。例如,主要的跨国公司都十分注重提高边境执法人员对公司品牌、技术的保护能力。阿迪达斯、耐克、彪马、耐克、巴宝莉、索尼、松下、香奈儿、普拉达、西爱力、比克、迪奥、伯斯等诸多国外权利人主动联系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积极要求安排本企业为海关关员们介绍自己的品牌情况和鉴别方法,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产品真伪鉴别知识进行宣传讲演。但这样的场合却难见国内权利人。与国外权利人的积极主动相比,国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太重视[30],或者说没有管理经营自身的知识产权。再次,外国权利人具有在世界各国长期实施知识产权的经验与法律知识,同时经济实力强劲,我国边境保护的费用在其用于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总预算中比例极小。我国本土权利人运用边境保护制度的法律能力与经济能力的障碍,对外国权利人而言却不成问题。因此,他们非常积极而熟练地使用着我国的边境保护制度,并且设立组织合力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31],这种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与能力的差别使得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重点目标受益者虽为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实际受益者却是外国权利人。实际实施效果也证明了外国权利人是我国边境保护制度的主要受益人。

为了改变这一不平衡的状况,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但是,这一状况的改变不是海关单方面努力能够改变的。当国内权利人不善于运用,甚至不知道运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工具,不具备相应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时,海关等机构很难凭一己之力达到理想的保护效果。因此,在今后应注重国内创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建设,改变权利人被动接受边境保护的现状,使得边境保护机制成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边境保护成为国内权利人维护自身国内/海外市场的有效策略。在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中,第一,应当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式在内的各种保护方式的运用列入企业的日常教育、培训、管理的内容,能够做到未雨绸缪,事先准备好运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各种条件。第二,要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第三,适时运用行政和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这就需要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评估诉讼、仲裁、和解等不同处理方式对企业的影响,选取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经过评估比较,企业必然发现边境保护方式比司法保护等其他方面更为经济快捷。

30 2010年4月“彪马”权利人在对合肥海关关员作产品真伪鉴别知识讲演[32]

[1] “给自主创新以更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光明日报》,2006年6月20日,第10版。

[2]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32号。

[3] 虽然有的学者认为“自主知识产权”一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但由于其能够较好地表述我国的政策取向,因此本文中仍然采用该词来表达由我国公民、法人等主体自主研发或能够自主控制的知识产权。(参见陈昌柏“自主知识产权理论及其实践意义”(2001)一文中对“自主知识产权”作如下定义:“所称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中国的公民(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经过其主导的研究开发或设计创作活动而形成的、依法拥有的能够独立自主实现某种技术知识资产的所有权。其中包括从其他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那里购得的知识产权。”)

[4] 郑永哲、郭永智:“论当下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法律战略”,《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1期,第198页。

[5] 贾小宁、周艳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国海关出版社,2005年,第4页。

[6] 同上书,第6页。

[7]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2007年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业界交流材料之二: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9245/info89734.htm,访问日期:2013年5月18日。

[8] 海关总署政法司:“2005年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十佳案例”,http://www.customs.gov. cn/tabid/2747/ctl/Info Detail/Info ID/24654/mid/12021/Default.aspx?Container Src=[G] Containers%2f_default%2f No+Container,访问日期:2013年5月20日。

[9] 蔡岩红:“海关备案自主知识产权8千多项”,《法制日报》,2012年4月20日,第6版。

[10] “外企侵犯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案渐增”,http://www.sipo.gov.cn/mtjj/2012/201204/t20120423_675700.html,访问日期:2013年5月20日。

[11] 陈昌柏:“再论自主知识产权问题——兼评龙芯购买美普思专利事”,《科技与法律》,2009年第4期,第29页。

[12] 蔡岩红:“海关备案自主知识产权8千多项”,《法制日报》,2012年4月20日,第6版。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2012年8月), http://www.sipo.gov.cn/tz/gz/201208/t20120829_744638.html,访问日期:2013年5月20日。

[14] “欧盟海关专家在义乌赞扬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http://www.scio.gov.cn/xwfbh/gbwxwfbh/xwfbh/hgzs/200905/t314141.htm,访问日期:2013年5月20日。

[15]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为企业转型升级插上腾飞的翅膀”,http://www.sina.com.cn,访问日期:2013年5月20日。

[16] 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说明”,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6351/module18017/info308306.htm,访问日期:2013年5月20日。

[17] “2006—2010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名单”,海关总署政法司网站,访问时间:2011年5月28日。

[18] 熊维:“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企业研究》,2010年第12期,第21页。

[19] 彭春海:“株洲市首个受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产品”,《株洲年鉴》(2010),方志出版社,2010年,第290页。

[20] 王殊:《中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2011年,第110页。

[21] 海关倾力保护“国有品牌”,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4180/module77917/info4800.htm,访问日期:2013年5月22日。

[22] 参见林海燕、王蓓:“国内权利人:应早日拿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维权利器”,《国际商报》, 2008年5月1日,第9版。

[23] 侯晓俭:“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现状调查分析”,《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3年第1期,第37页。

[24] “从海关执法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http://ip.people.com.cn/GB/136672/136677/14667595.html,访问日期:2013年5月22日。

[25] 吴德群等:“深圳企业进出口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深圳特区报》,2010年3月31日,第A07版。

[26] 林海燕、王蓓:“国内权利人:应早日拿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维权利器”,《国际商报》,2008年5月1日,第9版。

[27] 2011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线新闻发布,http://www1.customs.gov.cn/tabid/46828/Default.aspx,访问日期:2013年5月22日。

[28] 海关总署:“二〇一〇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web/%E4%BA%8C%E3%80%87%E4%B8%80%E3%80%87%E5%B9%B4%E4%B8%AD%E5%9B%BD%E6%B5%B7%E5%85%B3%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4%BF%9D%E6%8A%A4%E7%8A%B6%E5%86%B5.pdf,访问日期:2013年5月22日。

[29] 石书德:“西门子的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管理》,2012年第10期,第50页。

[30] 参见林海燕、王蓓:“国内权利人:应早日拿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维权利器”,《国际商报》, 2008年5月1日,第9版。

[31] 例如: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uality Brands Protection Committee, QBPC),简称“品保委”,是隶属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一个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0年3月。该委员会着力于积极推动企业与中国政府联手应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问题。目前有180多家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会员,在中国投资额超过700亿美元。

[32] 合肥海关:“知名品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班网上直播实录”,http://hefei.customs.gov. cn/tabid/38415/Default.aspx,访问日期: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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