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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精准治理研究:公德与私德的辩证关系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福泽的这一界分方法为后来公德与私德的概念界定理论奠定了基础,现在通说认为公德是与公共生活密切相关的道德规范,而私德是与私人生活紧密相连的道德规范。西方早期没有明确的关于公德与私德的概念,但一些研究事实上涉及了公德与私德。是故,我国古代一直存在公私德的冲突,其关键原因似乎在于主流思想对公德的轻视和对私德的过于重视,这与梁启超的判断基本一致。

学术不端精准治理研究:公德与私德的辩证关系

近代最早阐述公德与私德概念的是日本的福泽谕吉,他在1875年提出“与外界接触而表现于社交行为的,如廉耻、公平、正直、勇敢等叫作公德”,“凡属于内心活动的,如笃实、纯洁、谦逊、严肃等叫作私德”。[34]显然,福泽的分类方法是内外法,即将私德限定于内心活动领域,而将公德归于社会交往领域。福泽的这一界分方法为后来公德与私德的概念界定理论奠定了基础,现在通说认为公德是与公共生活密切相关的道德规范,而私德是与私人生活紧密相连的道德规范。

西方早期没有明确的关于公德与私德的概念,但一些研究事实上涉及了公德与私德。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指出,把适合于私人生活或个人关系的道德标准用于政治行为是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虽然他并没有直接指出什么是私德,什么是公德,但这一观点显然含有公德与私德应当界分的内涵。牛津大学瓦德汉学院原院长汉普希尔(Stuart Hampshire)在其《公德与私德》中详细论述了公德与私德。他从显性推理(explicit reasoning)和隐性推理(implicit reasoning)入手阐释公德与私德的联系与区别,他认为在公德范围内(政治决策等)显性推理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而在私德范围内(亲友关系等)则是隐性推理发挥比较重要的作用,理由是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决策一般要清晰或明显地向公众做出解释,而在私人生活中则不必如此。但同时,汉普希尔强调他“并非在论证,不同的道德(不同的道德规范的集合)应分别用于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35]。话虽如此,但所谓显性推理和隐性推理的公德私德界分,事实上也建立在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区分基础上。汉普希尔更大的贡献是分析了公德与私德的道德冲突(moral conflict),他认为人的道德直觉会处于两种相反的张力中,这相反的张力会在一定情境中产生道德冲突,如爱家和爱国之间的冲突等。比如我国“两弹一星”工程中就有很多科学家必须隐姓埋名,长期远离家庭,这就在家庭幸福和国家使命之间产生了道德冲突。又如面对做出不法行为的亲人,个人是选择包庇还是大义灭亲?这也是一种道德冲突。这些道德冲突从根本上讲是私德和公德的冲突,而且最终都落脚于个体。

私德和公德之间的冲突古已有之,可以说,二者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始于冲突。我国近代开创私德和公德二分说的是著名思想家梁启超,他在《论公德》一文中指出:“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36]在梁启超看来,中国自古重公德轻私德,现代必须改变这种公德缺弱的状况。此后不久,他又在《论私德》中指出:“公德者,私德之推也,知私德而不知公德,所缺只在一推;蔑私德而谬托公德,则并所以推之具而不存也。故养成私德,而德育之事思过半焉矣。”“是故欲铸国民,必以培养个人之私德为第一义;欲从事于铸国民者,必以自培养其个人之私德为第一义。”[37]梁启超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发表了两种看似矛盾的观点,其实质是对公德与私德之间冲突的认识递进,他认识到二者于人俱不可缺,并内在地存在冲突,但对何者优先却难以定夺。

此后如马君武、李泽厚等名家都对公德与私德付出了研究精力。马君武指出:“私德者何?对于身家上之德义是也。公德者何?对于社会上之德义是也。”[38]马君武重申了私德和公德的内外之分,而李泽厚则从内圣外王角度解构了公德与私德,他提出:“因此解构方面首先应是,将伦理道德作为个体的内心信仰、修养和情感宗教性私德)与作为社会的外在行为、准则和制度(社会性公德)区分开来。”“宗教性道德(‘内圣’)可以经由转化性的创造,而成为个体对生活意义和人生境界的追求,它可以是宗教、哲学、诗、艺术。社会性道德(‘外王’)可以经由转化性创造,而成为现代政法体系的中国形式。”[39]

到后来,公德与私德理论渐成显学,各路学者在其上不断耕耘,由此分出很多种阐释路径。当代一些学者对公德与私德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如归纳出以“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以内在心理与外在规范、以理性与情感及利益、以法律与道德作为划分标准的概念类别[40],又或以道德律令的内化与外化、以利益指向和美德外在表现的范围、以道德规范的适用范围、以法律这种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契约为标尺来划分二者概念等[41]。所以,公德与私德的概念实际是一体二分,二者的概念取决于中间的界分标准,以不同的标准即可阐述出不同的公德与私德。但实际上,所有的划分标准并未突破一开始的内外之分,区别只是将中间线往外或往内进行了微调而已。所以,二者概念暂时没有继续深研的必要,需要投入精力的恰是二者的冲突。

公德与私德的冲突由来已久,学者们因此从历史上探析原因,而在我国历史长河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儒家道德自然是分析的“要冲”。“由于儒家伦理在传统文化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人们在形成高度重视慈孝友悌等家庭私德的伦理传统的同时,往往又流露出相对轻视社会公德的倾向,以致一些基本的公德规范,如诚实守信、公正守法、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等,时常受到漠视。直到今天,这种现象依然还在很大程度上延续存在。”[42]儒家伦理“不包含公民、公民社会,以及公民伦理的概念因子,但是它隐含着某些关于公共生活关系的推论”[43]。是故,我国古代一直存在公私德的冲突,其关键原因似乎在于主流思想对公德的轻视和对私德的过于重视,这与梁启超的判断基本一致。

此外,也有研究通过分析社会现实阐释中国古代重私德轻公德的原因。有学者指出:“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有着长达三四百年的工业化发展史,公共生活经验积累相当丰厚;兼之,漫长而较为普遍的商业生活积淀出了稳定的契约伦理传统,铸就了西方人坚定的公德理念。我国几千年的小农经济的生产、生活方式决定了私德意识相当发达,公德理念相对薄弱。”[44]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伦理同于家庭伦理,治国的前提或本根是治家”[45]。由此,学者们为中国古代重私德轻公德找到了理论和实践两个根源。(www.xing528.com)

然而,不同的观点依然存在。有学者直接反驳那种认为儒家重私德轻公德的观念,认为儒家“民胞物与的仁心、生灵万物苦难的忧患和‘以天地万物为一体’的宗教情怀”[46]显然透露出重公德的思想,至少不会以私德压抑公德。而且在事实上,“中国古代有大量的规范性论述,如克己复礼、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些都不是私人伦理,而是包括了面对公共生活的要求”[47]。比如《尚书·周官》说“以公灭私,民其允怀”,《公羊传·哀公三年》说“不以家事辞王事,以王事辞家事”等,前者指执政者要获得民众的信赖,必须要以公正之心,灭私人之情,后者指不能因为家庭的私事而不服从公事,而可因公事而放弃家庭的私事。显然在这些经典理念中,公德是绝不轻于私德的。

所以,中国古代并非不重视公德,只是深刻地认识到了私德对于公德的重要价值,更加注重修身而已,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是如此,其内在地存在着一种从私德向公德递进的关系。但是中国古代传统思想又确实在私德和公德之间摇摆不定,所以才既有“各人自扫门前雪”的私域规范,又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公域追求。同时,中国古代社会也在这种思想文化的影响下难以为公私德之间的冲突找到一个合适的解决办法,以至于个体的公德意识“往往是在国家、民族之伦理共同体处于存亡绝续的危机中,家庭的伦理存在也被撼动时才被激活”[48]

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角度能够更深入地理解中国古代的公私德冲突。《礼记》有谓:“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这种丧服尽则亲属绝的意识深入个体心中,再由个体扩散到整个社会,就形成了一种差序格局。私德作用于格局的中心及四周,公德则在风平浪静的外围,当外围兴起波澜,私德就会受到影响,这时,公德就要“侵入”私德领域,个体必须舍私德以求公德。但是,所谓的波澜未必要达到存亡绝续的程度,古代君主命令、社稷利益都会成为波澜的推手。

中国古代对于公德与私德冲突的解决,往往采取折中主义,比如窃负而逃、封之有庳的典故,又如亲亲相隐的制度设计等。在窃负而逃中,君王且不能不顾王法,唯有放弃天子位,以求老父得享天伦,乍一看,孟子的解答是在公德与私德中选择了私德,但事实上却是一种妥协。《唐律》虽然延续承认了亲亲相隐原则,但为之设置了限制,即其不能适用于谋逆之罪和亲属互相侵害之罪。这些解决方法虽然体现出私德可以在一定情况下遮蔽公德,但同时也为公德保留了尊严。公德与私德冲突的折中主义解决办法贯穿于整个古代社会,在文化和实践中逐渐深入个体意识中。

我国近年关于公德与私德的重视始于“立政德”,政治生活是典型而又特殊的一种公共生活。习近平指出,政德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风向标。立政德,就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其中,守公德,就是要强化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自觉践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严私德,就是要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将私德和公德统一于政德中显然是一大创新,鉴于政德的风向标作用,领导干部守公德、严私德对于社会其他个体必然具有模范意义。有学者指出领导干部严私德,主要有四点,分别是对待家庭要修其家廉;对待亲情要修其党性;对待友情要修其原则;对待子女要修其美德。[49]这样看来,领导干部所修的私德,其实是以公德为基础的私德。在立政德中,私德如果不以公德为基础,会产生相当严重的后果。比如,领导干部为孝心、为朋友义气、为关爱妻儿而动用公权力,在现代政治体制下不仅背德而且违法,但这种行为在私德领域往往都能找到合理的理由。所以,私德对公德的影响,既有正向,也有负向,以公德为基础修私德能够避免负向,强化正向。

私德要以公德为基础,而公德不能完全以私德为基础。公德以私德为基础会导致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对陌生人——一般的他者——的坑骗、假冒、行贿、收买等等,另一方面则是对有‘私人关系’者的特许、‘睁一眼闭一眼’、庇护甚至合谋分割他人等等。”[50]早些年一些地方政府曾“把孝敬父母、关爱家人等私德作为选拔和评价干部的硬性条件”,或将“孝敬父母、善待配偶、和睦邻里”作为干部考察的要求,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提出领导干部要做“孝的表率”,要“孝老爱亲”等。诚然,个体私德修养对于个体公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私德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影响公德之守,但如果忽略了公德与私德的冲突,而以私德作为领导干部的公德之本,显然犯了认识论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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