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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璇遗产纠纷案:代理行为侵犯财产所有权,需返还财产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8年12月15日上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周璇遗产纠纷案。周璇死亡后,在周民和周伟未成年期间,黄宗英为他们的监护人。周民和周伟成年时,设立监护的原因消灭,黄宗英对周民和周伟的监护自行解除,则应将所保管的被监护人所有的财产予以返还。黄宗英的行为侵犯了周伟的财产所有权,应负民事责任。1990年8月30日上午九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周璇遗产纠纷案。

周璇遗产纠纷案:代理行为侵犯财产所有权,需返还财产

【案情】周璇遗产

这是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的一宗比较著名的案例。因被告黄宗英为演员、作家和著名电影明星赵丹的遗孀的身份,原告是中国早期电影著名女演员、民国时期一代歌后、“金嗓子”周璇之子而名重一时。案件从受理到终审历时近四年。当事人的身份及背后的故事一直是当时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1986年11月8日,上海《新民晚报》首先刊登了一条引人注目的新闻《周伟要求黄宗英归还周璇遗产》。这篇新闻写道:“金嗓子”周璇在北京工作的次子周伟,10月中旬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黄宗英归还保管他母亲周璇的遗产。周伟认为,他母亲1957年病逝后,留下了一笔遗产。当时他们兄弟俩均年幼,由母亲的生前好友、著名电影演员黄宗英保管,但他在诉讼状中没有提到这笔遗产究竟有多大数目和是什么东西。在此之前,周伟曾向市电影局等单位反映过此事。担任一审任务的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就着手进行了司法调查,诉状副本已送黄宗英。

1988年11月,法院向黄宗英发出传票,通知她于11月28日到法庭参加诉讼。不久,黄宗英因病回到上海,住进了华东医院。法官们便到医院看望了黄宗英,并且同意了她因病延期开庭的要求。法院将开庭日期改为12月15日。1988年12月15日上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周璇遗产纠纷案。黄宗英没有出庭,她写了两份书面材料《我扶养周璇遗孤的前前后后》《我的态度》,由委托代理人王珉律师在法庭上宣读。

法庭调查证实:周璇遗产共有七万余元,利息五万余元,共计本息十二万余元。这笔钱一直由黄宗英作为周璇遗孤监护人的身份保管和使用。法庭上围绕黄宗英使用这笔钱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和如何处置遗产,当事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周伟是周璇之子,有事实依据和公证证明,应予确认。周璇死亡后,所遗财产已归其法定继承人周民和周伟所有,故周民和周伟为系争财产的共有人,其中一半应归周伟所有。周璇死亡后,在周民和周伟未成年期间,黄宗英为他们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黄宗英保管周民和周伟所有的财产,并可以为教养他们而处分保管的财产。监护人的这些权利和义务在1963年上海电影局致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函中已予明确。在周民和周伟未成年时,黄宗英尽了监护责任。周民和周伟成年时,设立监护的原因消灭,黄宗英对周民和周伟的监护自行解除,则应将所保管的被监护人所有的财产予以返还。黄宗英既未将财产返还,也未将财产情况告知原告或有关组织,没有履行因监护关系所产生的财产保管人应尽的义务。在周伟向黄宗英询问财产情况时,黄宗英仍未告知,而且提取了全部钱款,至今不提供财产去向。黄宗英的行为侵犯了周伟的财产所有权,应负民事责任。据此,黄宗英除应返还周伟所有的财产外,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周伟所有存款的利息损失。周民主张系争财产的权利,但不主张由黄宗英返还,是对自己这部分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周民否认周伟是周璇之子,否定周伟对系争财产的权利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宗英在周民、周伟未成年时所提取的钱款视为已用于被监护人;所垫付的用于周伟的必要开支加利息后,可在返还款中扣除;用于周伟的必要开支以黄宗英提出的账目为准;周伟成年后给付周伟的钱款,以周伟认可的为准;支付给保姆洪雪珍的费用,部分作为周伟的生活开支计算。据此,本院确认黄宗英用于周伟的费用和给付周伟的钱款总计本息为人民币10318.6元。另,黄宗英和洪雪珍分得系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1989年9月5日下午二时,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黄宗英返还原告周伟钱款人民币53920.16元。二、被告黄宗英赔偿原告周伟利息损失款人民币31459.2元。三、以上两项总计人民币85379.36元在本判决生效时给付。1989年5月起至本判决执行时的利息损失以53920.16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原周璇户同种类存款利息计算累加,由黄宗英赔偿给周伟。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2.28元由黄宗英承担。”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时,黄宗英没有到庭,她因病在广州住院。1990年8月30日上午九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周璇遗产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确认周伟是周璇所生之子,有事实依据和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佐证;原审法院确认黄宗英的行为侵犯了周伟的财产所有权,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黄宗英要求扣除在周璇生前抚养周民而垫付的生活费作为债权可予支持,应在周璇遗产中偿还。关于黄宗英和洪雪珍以对周璇尽了义务为由,要求分得周璇的遗产,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如下:“一、变更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86〕沪中民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准予黄宗英从保管财产中扣除垫付周民六年生活费人民币14083.99元。三、黄宗英返还周伟钱款人民币45739.85元,赔偿周伟利息损失款人民币26686.4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72426.3元,在判决后三十天内给付。四、黄宗英、周民其他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受理费人民币732.28元,黄宗英、周民共同承担632.28元,周伟承担100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从1989年9月立案后,花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对上诉人的要求和一些有争议的事实作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开庭审理了周璇遗产纠纷案,并作出了终审判决。这起历时四年之久的为海内外广为关注的案件有了结果。

点评:代理权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代理权行使的规则包括代理人应当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同时代理人还应禁止滥用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不得有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在本案中周璇生前的好友黄宗英虽尽心尽力地抚养了周伟,但其只能代管周璇的遗产,而不能擅自处分,在没有遗嘱或遗赠的前提下,周璇的遗产应依据法定继承顺序,由其子女继承。

一、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原则上须是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

(1)申请行为:即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授予某种资格或特许权的行为,如行政许可的申请、专利申请、商标申请等行为。

(2)申报行为:即向国家有关部门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和给付义务的行为,如代理缴税。

(3)诉讼行为: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但是,下列行为不得代理:

(1)意思表示具有严格人身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表达、作出决定的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或送养子女等。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不得代理,如专家出诊、授课、演出等。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4.代理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5.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1]下列( )行为构成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A.甲委托乙整理其书稿

B.甲委托乙去银行为他结算

C.甲委托乙电脑公司计算一项数据

D.甲经理因公出差,指定乙为代理经理

(二)代理的类型

1.以是否以本人名义为标准划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2.以代理权的产生根据不同划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以代理权的来源不同划分——本代理和复代理。

[例2]甲原籍是山区茶乡。春节期间,甲回原籍探亲,同事乙委托甲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3000元。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诉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三月再买吧。甲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丙正好前来探望甲,于是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上等茶叶,丙应允。甲将3000元放在信封里交给丙。丙在当晚回家途中,3000元被人所抢,抢劫案未侦破。甲回城后将此事告知乙,为此引起纠纷。乙起诉到法院,法院对乙的哪些请求不予支持?( )

A.请求甲赔偿损失3000元

B.请求丙赔偿损失3000元

C.请求甲、丙各赔偿损失1500元

D.请求甲、丙对3000元损失负连带责任

二、代理权

代理权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资格和地位。

(一)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1.代理人必须自己处理委托事务

2.代理人应当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3.禁止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过程中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法律为了禁止这种违背代理权设置目的的行为,设置了以下限制性措施:

(1)禁止自己代理。

(2)禁止双方代理。

(3)禁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禁止越权代理。

(5)禁止违法代理。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例3]甲委托乙购买一部二手“雪梨手机,恰好丙委托乙出售一部二手“雪梨”手机。请问乙的下列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 )

A.乙代理甲购买了自己的二手“雪梨”手机

B.乙代理甲购买了丙的手机

C.乙代理甲从丁处购得一部“摩托罗拉”手机

D.乙代理甲从戊处购得一部质次价高的二手“雪梨”手机,乙从中收取回扣

(二)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

《民法通则》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不必然终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至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2.法定代理权或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

《民法通则》第7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无权代理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

1.类型:(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

2.法律效果

(1)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3)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4)恶意相对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的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二)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无代理权;(2)有权利外观;(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4)必须权利外观归因于被代理人(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性)。(www.xing528.com)

2.法律效果

(1)对本人的效力。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2)对相对人的效力。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与本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就只能对无权代理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而且需要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理期限经过,撤销权消灭。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例4]甲委托乙采购茶叶,并给了乙一份无期限限制的授权委托书。10月份,甲通知乙取消委托,并要求乙交回授权委托书,乙因故未交。11月,乙以甲的代理人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茶叶订购合同。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如果丙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应履行与丙的合同

B.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若经甲追认可发生效力

C.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丙可以催告甲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若甲在此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D.若丙明知乙的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该合同,由此给甲造成损失,则只能由丙对甲承担责任

[例5]孙某系甲公司的业务经理,多次以甲公司的名义在刘某经营的餐厅安排招待客户,经常以签单形式记账,至2014年5月累计拖欠消费62000元。孙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写下欠条留与刘某,但该欠条上没有加盖甲公司公章,只有孙某的签名。刘某多次持欠条向甲公司和孙某索要欠款,但甲公司以没有委托孙某招待他人为由,拒绝支付欠款;孙某则坚持是受甲公司领导安排就餐的,应由甲公司支付欠款,双方互相推诿。请问:谁应当付款?

四、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根据第三人在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是否知道有被代理人的存在,又将间接代理分为显明的间接代理与隐名的间接代理。

(一)显明的间接代理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1.特征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2)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

(3)第三人在订约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2.效力

对于显明的间接代理,其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二)隐名的间接代理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披露义务、介入权、选择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1.特征:第三人在订约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2.效力:原则上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

[例6]甲委托乙购买特级海带100斤。乙以自己的名义与渔民丙签订海带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丙对于甲与乙之间的委托关系一无所知。后丙无法交付海带。问题:(1)作为受托人乙应如何处理?作为委托人甲应如何处理?(2)如果由于甲资金不能到位导致乙无法向丙支付海带款,作为受托人的乙应如何处理?作为第三人的丙应如何处理?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 )(2012年)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的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答案:ABC。考点:代理的狭义、广义之分。

[解题思路]狭义代理仅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即直接代理,也称显名代理;广义的代理,还包括间接代埋,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将该行为效果间接归于本人的代理,也称隐名代理。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是直接代理,但《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一章中,又规定了间接委托,间接承认了隐名代理。在选项A中,乙基于委托权,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饮具属于间接代理。在选项B中,乙的行为是明显的直接代理行为。在C选项中,辩护人甲在维护乙的民事权益的时候是享有一定的代理权的。而在D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的是居间,甲为实施法律行为,不构成代理。故本题选择ABC。

2.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的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2014年)

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盖的章是甲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

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

答案:CD。考点:表见代理的构成。

[解题思路]单位作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书上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和加盖单位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有在吴某不享有代理权,但持有甲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温某是善意的且无过失,与吴某订立合同的,才会成立表见代理。选项A、B,均不影响表见代理的认定。在C选项中,温某知道吴某与自己订立的借款合同超越了吴某自己的代理权限,还与其订立合同,可知,温某绝非善意,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关于D选项,温某主观上是恶意的,因此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故选择CD。

3.下列哪一种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2009年)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代理权限以本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答案:D。考点:无权代理。

[解题思路]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的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除缺少代理权之外,具有代理的其他所有特征。无权代理和代理一样,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在选项A中,甲的行为属于冒名顶替,仅仅是和杂志社形成了一个双方结构,不构成无权代理。选项B,董事长是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没有独立的人格。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超越权限实施法律行为属于表见代理。C选项也属于冒名顶替,故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关某没有代理权,但是以邻居的名义对推销员的要约予以承诺,构成无权代理。故D选项当选。

4.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的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的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AD。考点:无权代理。

[解题思路]在本题中,刘某打给王某的电话应认定为买卖合同的要约,请张某转告,故张某是刘某的使者(使者,指代他人传达意思表示,但无权决定所传达意思表示内容的人)。因张某未向王某转告,所以刘某的要约未到达王某,该要约未生效。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向刘某交货的行为为无权代理,系由王某向刘某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刘某付款的行为则构成承诺,因此在王某和刘某之间成立了一个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买卖合同。故A、D选项正确。张某的行为缺少对王某事务的管理意思,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关于D选项,因为王某和刘某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在效力待定合同转化为无效合同之前,张某基于该合同保留刘某给付的利益暂不构成不当得利。故C选项错误。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5.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物的权利

答案:C。考点:转委托和隐名间接代理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1.田某与梁某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3年8月30日因交通事故,田某被汽车撞伤,头左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Ⅰ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2014年4月27日,田某之母陈某以田某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田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某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田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梁某离婚。梁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2.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强有1500公斤鱼要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洪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王强与刘洪约好,由刘洪将1500公斤的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遂行就市,销完抽5%给刘洪作报酬。刘洪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50余里时,突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将拖拉机撞坏。交警认定责任不在刘洪,责令对方给刘洪修车。但由于天气炎热,拖拉机一时半会又修不好,正巧刘洪的好友孙宇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刘洪怕鱼变臭,又与王强联系不上,于是就求孙宇将拖拉机上的这些鱼捎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孙宇将鱼拉到鱼市上的时候,已经到了下午,由于鱼已经不太新鲜,又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1/4卖出。事后,刘洪从孙宇交给他的卖鱼款中扣下约定的5%的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王强。王强一盘算,这样一来他少得了2000多元,损失太大了。故王强提出,原来说是按市价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卖价低于市价1/4,刘洪就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而且他认为刘洪应赔偿在代销中给他造成的损失。刘洪则认为,撞车是对方司机过错造成的,要赔也只能让撞车的人去赔,自己没错,费了这么大的劲,总不能白干吧!双方各不相让,只好诉至法院。

问:(1)王强托刘洪代销鱼,而刘洪在途中未经王强同意将鱼委托孙宇处理,刘洪是否已经超越了代理权?

(2)孙宇与刘洪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3)王强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4)设孙宇取得卖鱼款后即逃走,该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5)设孙宇卖鱼时垫付鱼市行费140元,孙宇应向谁要求支付?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6)孙宇能否向王强要求支付报酬?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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