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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学教育探析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两千多年。据笔者最近考证,中国法学教育始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先驱邓析。[49]中国古代官办的法学教育始于战国时期的秦国。当官吏的都是法学教师,秦国所有民众,一律学法,是中国法学教育史上最辉煌的一页。

中国古代法学教育探析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两千多年。据笔者最近考证,中国法学教育始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先驱邓析。邓析(前545—前501),郑国人,曾出任郑国大夫,后办私塾,自编《竹刑》一部,教习法律,专攻诉讼,学讼者不可胜数。据《列子》记载,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46]影响深远。尤其是,他称法学为“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开启了“法学”学科之先河。从此,先秦法家把“刑名”与“法术”联系起来,把“名”隐身为法令、名分、言论等,主张循名责实,慎赏明罚。后来,韩非概括为“刑名者,言异事也,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47]

邓析办私塾,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甚至直接帮助他人诉讼,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讼师,敢于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在他的倡导下,郑国曾出现新的思潮,甚至“郑国大乱,民心欢哗”,对当时的统治者造成一定威胁,郑国的统治者姬驷歂对付不了这种局面,于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48]。可见邓析兴办法学教育,因伸张正义而死,但是死得光荣,其所著《竹刑》有合理性与科学性。邓析作为法家先驱,在历史上起过进步的作用。至于他的辩论名篇和法学论文,至今还有启示与借鉴作用。

邓析的著名辩词是“两可说”,从表面上看这是一种“模棱两可”的辩术,其实,这是律师应尽的责任,因为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讲述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事实是这样的,按《吕氏春秋·离谓》记载,洧河发大水,郑国有一个富人被大水冲走淹死了,有人打捞富人的尸体,富人的家人知道后就去赎买尸体,但打捞尸体的要价很高,于是富人家属就找邓析,请他出主意。邓析说:“你安心回去吧,那些人只能将尸体卖给你,别人是不会买的。”于是富人家属不再找打捞者买尸体了,打捞尸体者着急了,也来请邓析出主意,邓析又对他们说:“你放心,富人家属除了向你买,再无别处可以买回尸体了。”从这个故事看,似乎邓析的话有诡辩的嫌疑,但邓析是这一事件的中立者,他没有必要偏袒任何一方,因此,双方来询问他时,他只能为双方找出有利其权益的主意,因此,邓析的回答是正确的,而且带有朴素的辩证观念。这个故事说明一个问题,律师只能为一方当事人代理案件,不能同时也为另一方出主意。尽管邓析在这个故事中没有什么错误,但这类案件不可再用,否则就有“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嫌疑,有违我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

邓析不仅传授诉讼方法,而且传授法律知识,他有论文多篇,其中以《天厚篇》与《转辞篇》出名,现已无原著可查,仅有《邓析子》一书。而该书据说系汉代以后有人托名所作,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他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首创者。荀子有过这样的评价: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仪,而好治怪说”但“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49]

中国古代官办的法学教育始于战国时期的秦国。曾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掘出土的《法律问答》《为吏之道》则具有法律教材性质,还有20多部单行法规,计法条600余条,证实了秦国“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历史事实。还有《韩非子·五蠹》可以佐证:“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50]就是说,从商鞅变法开始,历经11个君主,长达一百余年,至秦始皇统一中国,都是在全国普及法学教育,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当官吏的都是法学教师,秦国所有民众,一律学法,是中国法学教育史上最辉煌的一页。商鞅曾建立“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的制度,宣称“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51]秦律还要求官府抄写其所遵守的法律,还要求臣民“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52]据说当时的秦国设律博士一职,专司法学教育。《汉书》已有记载:“博士,秦官,掌通古今。”[53]就是说,秦代的博士不是一种学位,而是一种职务。“律博士”是当时博士中的一种,也是官名。顾名思义,律博士乃精通古今法律事务。汉承秦制,也设有博士,除了律博士外,还有五经博士、武博士等。与律博士相似的,还有当时掌管衙门案件记录的“司爷”。据说西汉初年的相国肖何与曹参,都是“刀笔吏”出身,即都是学法律、懂法律并以法律为职业的。当然,有史料可查的,我国的官办法律教育则始于东汉末年的“三国时期”的魏明帝,据史籍说,明帝即位,卫觊奏曰:“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54]据说当时有个大臣叫胡寅的极力反对,但魏明帝还是采纳卫凯的意见,置律博,专司法学教育。这种设置与做法,为历代所沿袭,据《册府元龟》里的说法,北齐有律博士4人,隋有律博士8人,其中有名有姓的律博士便有侯坚固、杨衡之、司马锐、傅霖等人。到了唐宋,法律教育又上了一个层次,在科举制度下又设置了明法科,即有法科出身的进士。在律博士下面,还有律学生,《唐六典》对律学生有专门记载:律学生以律令为核心课程,格、式、法、例兼习之。《新唐书》还具体讲到了律学生的年龄和人数:“律学,生五十人”,“律学十八以上,二十五以下”。[55]另外,还有法律教材。如徐天麟编著的《东汉会要》中便有“律学”一门。南齐学者崔祖思对汉代以来的律学大加赞扬,说:“汉来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56]公元1070年,宋神宗行“保甲法”,置“刑法科”。公元1073年,王安石提举,设立“律学”,尽管有人反对,但被历代沿袭。

我国古代法律教育本来是极为完善的,尤其是秦代举国“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盛况空前,是中华民族史上的伟大创举,秦始皇完成统一六国的伟业,应该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以法治国”“法治强国”的典范,彰显了法学教育的巨大威力。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法学教育具有如下特点,对我国当代法学教育有巨大的启示和借鉴:第一,我国古代法学教育紧密结合法律实践,特别是结合司法实践。第二,我国古代法学教育与政治体制紧密结合,直接与重大政治改革联系,如管仲改革使齐国强大,成就了齐桓公为春秋的第一霸主;商鞅变法沿袭秦国一百余年,终建立了统一的封建帝国,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第三,全民普及法学教育,对提高公民素质、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对我国古代法学教育要进一步考证,揭示法学教育的一般规律,对当代中国提高全民特别是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提升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水平,将是极大的促进。但古代的法学教育宣传重刑主义,不仅量刑很重,动辄判死刑,而且刑罚残酷,如商鞅变法时期的刑罚有枭首、腰斩、车裂等。

本编论述所涉及的时间包含中国法理学的形成、发展和繁荣时期,其内容也是中华法治文明的主要来源,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我国古代的法理学与我国古代社会的发展有直接联系,与历代改革变法有直接关系。每一次重大政变、变法几乎都是用法理学来鸣锣开道的。如商鞅变法的“法先王”与“法后王”问题,王安石变法中的“祖宗之法可变”与“不可变”问题,都是利用法理学中关于“法应适时而变”的原理。几乎我国古代所有的法理学家都明确揭示了“法随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原理,都尖锐地指出“世上没有万古不变之法”,指出法的可变性是绝对的,而法的稳定性是相对的。

第二,我国古代法理学详细地论证了“治国理念”。据《太平经》中所述先后共有十种,经本书提炼、总结,至少有七种治国理念,即礼治、德治、人治、法治、义治、无为而治、心治等。自秦汉以后,凡采用一种治国理念的朝代,其效果往往不佳;而一般都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国理念的朝代,几乎都取得了成功,如西汉初年的“文景之治”便采道家的“无为而治”,同时还采用贾谊所沿袭的“德治”和晁错所继承的“法治”。至于贞观之治,除采取“法治”外,还采取了“德治”和道家的“无为而治”及墨家的“义治”。还有明代的张居正改革和清初“康乾之治”也都是采取了几种治国理念。就是说,我国古代法理学揭示的治国理念是多种的,各朝代根据其实际情况而采用之,但都是采用“共治”的形式。

第三,我国古代法理学强调整顿吏治,严肃法纪,重视对领导官员的整肃;指出法律的执行在于“上严下宽”,将别是对司法干部严格执行责任制,并制定了执法中“出入人罪”的刑事责任,不论“出罪”与“入罪”都有严格的追究责任的刑事条款。就是说,我国古代法理学既重视“立法”,更强调“执法”,还强调“法制统一”,这是中华五千年文明经久不衰的重要保障。

【注释】

[1]《宋史·太宗本纪一》。

[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律令六》。

[3]《宋史·范仲淹传》,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版,第67页。

[4]《包孝肃奏议集》卷八“言陕西盐法”。

[5]《包拯集·宽恤·请罢天下科率》。

[6]《欧阳修全集·准诏言事上书》。

[7]《欧阳修全集·南省试策第二道》。

[8]苏辙:《历代论》。

[9]《东坡全集》卷四十六“策略三”。

[10]《东坡全集》卷四十七“策别一”。

[11]徐道邻:《法学家苏东坡》,载《中国法制史论集》,志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309~326页。

[12]转引自张岂之主编:《中国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292页。

[13]《王安石全集·上时政疏》。

[14]《王安石全集·论议·河图洛书义》。

[15]《王安石全集·商鞅》。

[16]《王安石全集·周公》。

[17]《王安石全集·翰林学士除三司使制》。

[18]《王安石全集·提转考课敕词》。

[19]《王安石全集·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

[20]《朱子大全·学校贡举私议》。

[21]《朱子大全·答吕子约》。

[22]朱熹:《论语集注·为政》。

[23]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平定东南》。(www.xing528.com)

[24]《明太祖实录》卷一一六。

[25]《〈明史·刑法志〉考注》。

[26]《明史·志·六十九》。

[27]《王阳明全集·重修月潭寺建公馆记》。

[28]《王阳明全集·年谱三》。

[29]《张太岳集·宜都县重修儒学记》。

[30]有关“张居正的法理学思想与治国理念”的引文,未注者均转引自《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31]《张太岳集·宜都县重修儒学记》。

[32]陈义钟编校:《海瑞集·教约》。

[33]《尚书·大禹谟》。

[34]《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35]《明夷待访录·原法》。

[36]《明夷待访录·置相》。

[37]《日知录·爱百姓故刑罚中》。

[38]《日知录·守令》。

[39]《日知录·言私其豵》。

[40]转引自《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612页。

[41]《读通鉴论》卷十“三国·二三”。

[42]《读通鉴论》卷八“桓帝·二”。

[43]转引自《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613页。

[44]转引自《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613页。

[45]《读通鉴论》卷二十八“五代上”。

[46]《列子·力命》。

[47]《韩非子·二炳》。

[48]《左传·定公九年》。

[49]《荀子·非十二子》。

[50]《韩非子·五蠹》。

[51]《商君书·定分》。

[52]《史记·秦始皇本纪》。

[53]《汉书·百官公卿表序》。

[54]《三国志·魏书·卫觊传》。

[55]《新唐书·选举志》。

[56]《南齐书·崔祖思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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