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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儒学》研究揭示的风险与缺陷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道家看来,“仁义”是“道”和“德”缺失之后出现的价值原则,而规矩制度会造成自然本性的扭曲,乃至成为欺世盗名的工具,这是其根本缺陷。道家思想提醒我们思考:规矩制度的负面作用是如何产生的;个人的思想和行为与规矩制度发生冲突,该怎样处理。

《生活儒学》研究揭示的风险与缺陷

道家看来,“仁义”是“道”和“德”缺失之后出现的价值原则,而规矩制度会造成自然本性的扭曲,乃至成为欺世盗名的工具,这是其根本缺陷。道家思想提醒我们思考:规矩制度的负面作用是如何产生的;个人的思想和行为与规矩制度发生冲突,该怎样处理。

庄子·逍遥游》中,不符合绳墨规矩裁量的大樗命运如何引起讨论:

惠子谓庄子曰:“吾有大树,人谓之樗。其大本拥肿而不中绳墨,其小枝卷曲而不中规矩。立之涂,匠者不顾。今子之言,大而无用,众所同去也。”庄子曰:“子独不见狸狌乎?卑身而伏,以候敖者;东西跳梁,不辟高下;中于机辟,死于罔罟。今夫斄牛,其大若垂天之云。此能为大矣,而不能执鼠。今子有大树,患其无用,何不树之于无何有之乡,广莫之野,彷徨乎无为其侧,逍遥乎寝卧其下。不夭斤斧,物无害者,无所可用,安所困苦哉!

“无何有之乡,广莫之野”与“世外桃源”一样,成为隐士们的追求。但《庄子·人间世》云:

天下有大戒二:其一命也,其一义也。子之爱亲,命也,不可解于心;臣之君,义也,无适而非君也,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是之谓大戒。

所谓的“命”就是难以排解的父子之情,何尝不是“自然”?而“义”则是无法逃避的社会伦理。我们可以说“无何有之乡,广莫之野”实为空想,但是这样的空想却为反思规范与制度的负面作用提供了立足点。

《庄子》外篇、杂篇中则对“钩绳规矩”乃至“礼乐仁义”提出了激烈的批评:

且夫待钩绳规矩而正者,是削其性者也;待绳约胶漆而固者,是侵其德者也;屈折礼乐,呴俞仁义,以慰天下之心者,此失其常然也。天下有常然。常然者,曲者不以钩,直者不以绳,圆者不以规,方者不以矩,附离不以胶漆,约束不以纆索。故天下诱然皆生而不知其所以生,同焉皆得而不知其所以得。故古今不二,不可亏也。则仁义又奚连连如胶漆纆索而游乎道德之间为哉,使天下惑也![21]

“削其性、侵其德、失其常然”无疑是对规矩绳墨最严重的指责。但其作者随即也提出了“常然”状态下“曲”“直”“圆”“方”都不再依赖于“钩绳规矩”,无论是结合还是约束,也都不需要“胶”“漆”“”“索”这样的中介,而“仁义”正是如“胶”“漆”“”“索”一般,在“道”和“德”之间游荡,使天下人疑惑。不仅如此,精心制作“礼乐”,拔高“仁义”的作用,还导致了民众偏好智巧,争相以利益为原则,无法制止。这是理想时代的倒退,也是“圣人”的过错。

夫赫胥氏之时,民居不知所为,行不知所之,含哺而熙,鼓腹而游,民能以此矣。及至圣人,屈折礼乐以匡正天下之形,悬跂仁义以慰天下之心,而民乃始踶跂好知,争归于利,不可止也。此亦圣人之过也。[22]

可见,庄子后学并非否认社会规范和仁义原则有“匡正”和“慰藉”的功能,而是更关注其“异化”之后的严重后果,《庄子·胠箧》之中的论说堪称经典。

尝试论之,世俗之所谓至知者,有不为大盗积者乎?所谓至圣者,有不为大盗守者乎?何以知其然邪?昔者龙逢斩,比干剖,苌弘胣,子胥靡,故四子之贤而身不免乎戮。故跖之徒问于跖曰:“盗亦有道乎?”跖曰:“何适而无有道邪!”夫妄意室中之藏,圣也;入先,勇也;出后,义也;知可否,知也;分均,仁也。五者不备而能成大盗者,天下未之有也。由是观之,善人不得圣人之道不立,跖不得圣人之道不行;天下之善人少而不善人多,则圣人之利天下也少而害天下也多。故曰,唇竭则齿寒,鲁酒薄而邯郸围,圣人生而大盗起。掊击圣人,纵舍盗贼,而天下始治矣。夫川竭而谷虚,丘夷而渊实。圣人已死,则大道不起,天下平而无故矣。

圣人不死,大盗不止。虽重圣人而治天下,则是重利盗跖也。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以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何以知其然邪?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则是非窃仁义圣知邪?故逐于大盗,揭诸侯,窃仁义并斗斛权衡符玺之利者,虽有轩冕之赏弗能劝,斧钺之威弗能禁。此重利盗跖而使不可禁者,是乃圣人之过也。

概而言之,价值原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存在被盗用的风险,而且已经发生过被盗用之后行窃者高高在上,而贤能者被残酷迫害的严重事件。“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确实是对正义的嘲讽和践踏——其名义却常常是“正义”!

可见,“经”与“权”都有被扭曲、被滥用,乃至被盗用的风险。与此相关,还必须仔细斟酌“正当性”与“适宜性”之间的张力

故而,构建正义论,我们不能忘记先贤的冷静反思和尖锐质疑。如何突破困局,除了寻求正义在制度和规范层面的落实之外,还可以有更积极主动的选择:

夫事其亲者,不择地而安之,孝之至也;夫事其君者,不择事而安之,忠之盛也;自事其心者,哀乐不易施乎前,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德之至也。为人臣、子者,固有所不得已。行事之情而忘其身,何暇至于悦生而恶死![23]

德行的极致,就是不假思索、不讲条件、不做拣选地去做自己应该做的事,做到父母、君主、自己都处于“安然”的状态,按照事物的本质属性行事而忘掉自身的特殊,哪还能闲散到喜欢活着而厌恶死亡?这样的状态应该就是“自在”吧!

【注释】

[1]原载《当代儒学》第六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黄玉顺:《“中国正义论”——儒家制度伦理学的当代政治效应》,《文化纵横》2010年第4期。此文后以《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中国正义论”——儒家制度伦理学的当代政治效应》为题刊布于中国儒学网(www.confuchina.com)。

[3]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1607页。(www.xing528.com)

[4]参见马晓燕:《多元时代的正义寻求——I.M.扬的政治哲学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

[5]郭齐勇教授就此发表过数篇文章,参见氏著《再论儒家的政治哲学及其正义论》,《孔子研究》2010年第6期。

[6]这一类人最常见的是武艺高强,有能力摆脱官方或者豪强的武力束缚,如“七侠五义”;或者是机智过人,如“阿凡提”。

[7]参见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8]《礼记·王制》记载:“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附从轻,赦从重。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邮罚丽于事。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明代有比较完备的会审制度:“会官审录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初制,有大狱必面讯。十四年,命法司论囚,拟律以奏,从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会议平允,然后复奏论决。至是置政平、讼理二幡,审谕罪囚。”“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明史·刑法志》)

[9]参见郭晶:《罗尔斯程序正义论》,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

[10]《礼记·深衣》。

[11]《列子·汤问》。

[12]《礼记·经解》。

[13]黄玉顺:《孟子正义论新解》,《人文杂志》2009年第5期。

[14]韩非子也不是笼统地反对“先王之法”,他屡屡推崇先王之法:“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先王之法曰:‘臣毋或作威,毋或作利,从王之指;毋或作恶,从王之路。’古者世治之民,奉公法,废私术,专意一行,具以待任。”(《韩非子·有度》)

[15]《孟子·离娄上》。

[16]朱熹:《孟子集注》卷七。

[17]《韩非子·有度》。

[18]《韩非子·解老》。

[19]《淮南子·主术训》。

[20]《吕氏春秋·禁塞》。

[21]《庄子·骈拇》。

[22]《庄子·马蹄》。

[23]《庄子·人间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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