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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章高效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理论基础内容提要:本章提出了高效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问题,并着重分析了其理论基础。其次,分析了和谐税收要求下的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地方税务局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地方税务局局长人选由地方人民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当地审批程序任免。

高效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研究成果

第四章 高效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理论基础

内容提要:本章提出了高效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问题,并着重分析了其理论基础。首先,分析了新税收征管体制下税务队伍建设的要求。其次,分析了和谐税收要求下的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最后,综合分析了建设高效服务型税务队伍的必要性和要求。

纳税服务是党和国家对税务部门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是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途径。在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理论框架中,无论是更新纳税服务理念,还是创新纳税服务方式等,都与纳税服务主体——税务队伍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现代纳税服务体系要求下,重新定位税务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4.1 新税收征管制度下的税务队伍建设

一、税收征管制度概述

(一)税收征管制度的含义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征税权力,对税收征收活动进行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促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是确保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保证。要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严密征收制度,正确处理征纳双方关系,依托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现代化税收征管运行机制,做到依法治税,依法管税。

目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主要由税务机关和海关等部门来具体承担,其中税务系统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县国家税务局。税务所(征收处)按经济区划设置,为县、市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对其直属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地方各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任免。地方税务局的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即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监督等方面。地方税务局局长人选由地方人民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当地审批程序任免。国家根据对外开放的需要,从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流以及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对外开放口岸和货物进出口、人员进出境业务比较集中的地点,不受行政区划设置,设立海关机构。海关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隶属关系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三个方面的内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统一的有机整体。其中,自税务登记开始的管理,属事前管理,它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基础和前提;以税款解缴入库为主要内容的征收,是事中控制,它是整个征收管理的中心环节,也是其主要目的之所在;而纠正违反税收法规行为及处理违法案件的稽查,则是事后监督,它既可以反映事前管理存在的问题,又可以检查事中征收管理的质量,是管理的深入和实现征收的重要保证。

(1)税务登记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自领取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批后发给税务登记证。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只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只核发一份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所属的本地区以外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以后,30日内审批完毕,对于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领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凭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所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核算账务收支必不可少的工具,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税、管理、核查的重要依据。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同时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时,必须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发票是一切经济业务往来活动过程中收款方开具给对方的一种法定凭证。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印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呈报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毁损,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持5年。税务机关有权对印刷、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除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还要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了正确履行纳税行为,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审核征税的一项法定手续。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做好在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数据建模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3)税款征收是税务部门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纳的税款通过不同方式征集收缴入库的执法过程和工作。它是税务征收管理的一个最重要环节,国家税款的入库主要在这一环节实现。税务机关要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不得随意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和摊派税款。在我国,除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的税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外,其余的税收都由税务部门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纳税及其他方式。其他方式是自计自填自缴和自报核销等方式。纳税人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支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纳税额;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当期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此外,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其纳税额,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对于滞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要按日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期一般为3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到5年。但对那些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故意逃税、骗税甚至抗税的行为,则实行无限期追征。

(4)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财务制度规定,对纳税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以及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所进行的审查和监督。税务机关执行税务检查时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同时,须向被检查人出示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不得把生产经营情况泄露给无关的第三者。对于不出示税务检查证进行的税务检查,纳税人和税款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在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制止偷税、骗税、抗税行为,并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对与税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第一,对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地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及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情况。

第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第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他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第六,经县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经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账务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等。

(三)科学税收征管模式的基本特征

税收征管模式是指解决一定时期税收征管的核心问题和实现税收管理目标而设置的组织架构和选择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科学的税收征管模式必须具备下列三大基本特征:

1.高效性

科学征管模式必须是有助于征管活动达到高效率,这种高效率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征纳成本的普遍下降。由于征纳成本具有相互转化性,因此,单纯是征管成本或纳税成本下降都不能说明征管模式的高效率;第二,税收漏损的有效控制。所谓税收漏损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该收税款未能收缴入库,集中表现为税收流失。一是税收漏损越大,能够组织入库的税收收入便越少,税收的财政效率也就越低。同时,税收漏损越大,表明经济效率的耗损越大。这是因为造成税收漏损的主要原因是偷逃税收,而偷逃税行为必然严重扭曲经济关系和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二是税收漏损越大,为确保政府的基本财政收入,必然推动总体税负的提高,税负水平越高,对经济增长的干扰越大,同时,因税收漏损原因引起的税负水平提高,不仅损害了守法者的经济利益,而且还会因税负的提高而引致更严重的税收漏损,造成税收分配等的恶性循环;三是税收漏损越大,必然减少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资源,使公共品生产、供应规模和质量下降,从而直接间接地影响现代经济活动的协调发展。可见,只有有效地控制税收漏损,才能保持征管活动的高效性。税收征管模式的高效性涉及征管手段的先进性、征管人员素质的完备性、征管组织的合理性和征管组织分配的均衡性等因素。

2.法治性

科学的税收征管模式必须有助于依法治税的正常开展。依法治税程度具体可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征管权力制衡的程度。权力制衡是指当某一人在行使税权时,同时受另一个人或另一部分人的监督。权力制衡有利于税权的正确行使,能有效地防止以税谋私产生。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权力制衡是通过制衡机制予以保证的。这种制衡机制一般体现在征管的组织架构、征管的方式和监督机制上。征管模式设置科学,则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滥用税权、以税谋私行为的发生,有效地推动依法治税的进程。第二,纳税意识的高低程度。事实上,依法治税不单纯是征管方的事情,而是征纳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纳税人纳税意识较高的情况下,一方面纳税人清楚其履行的义务,并依法正确履行之;另一方面纳税人能正确行使其税收权利,维护纳税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有争议的,能积极应用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方式解决;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滥用税权行为能大胆检举揭发,都在相当程度上增强依法治税的氛围。因此,科学的征管模式应该是有助于纳税意识的培养与推进纳税意识的提高。

3.和谐性

科学的征管模式必须有助于协调征纳关系,因为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协调征纳关系与税收征管模式有着直接的联系。任何的征管活动都是在特定的征管模式下进行的,而不同的征管模式往往构成不同的征纳关系形态。比如,在专管员制度下营造出一种“保姆式”的征纳关系,纳税人过分依赖专管员,而专管员对纳税人已构成一种权威;在非征管制度下的自行申报模式,便营造出一种“主体式”的征纳关系,即征纳主体地位明确、职责分明的关系;在把纳税人根本利益放在首位的模式下,纳税人受尊重权的建立,构成以纳税人为核心的征纳关系,反之则构成以征管人为核心的征纳关系。

和谐性是指征纳双方对当前的税收征管环境比较满意,并能够在比较宽松的环境下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税收征管活动,主要体现在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均衡和地位的平等上,并反映在一系列的平衡上。例如,由征纳关系中的行政性形成的征管方的领导地位,能够被纳税方拥有的法律救济权所平衡;征管方的征管权能够被纳税人受服务权所平衡;征管信息的公开性能够被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透明度所平衡;征管人的依法征税能够被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所平衡;纳税人依法纳税能够被偷逃税受严惩所平衡;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能够被受尊重待遇所平衡等。科学的征管模式应该有利于以上各项平衡。

二、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特点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征管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研究确定了到2010年建立新的税收征管制度的目标模式,即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自行申报纳税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

新征管模式的特点在于由过去的分散型、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规范型的管理转变;由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向现代化的科学征管方式转变;由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包办式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上述四个转变的核心是管理机制的转变。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主要内容

从世界范围内考察,任何国家和地区,依照税法,在应收与实收的税款之间往往存在着差距。征管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建立一种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缩小这一差距。实现此目标的关键在于如何保证作为税基的销售额、营业额、所得额等原始数据的真实可靠,为此,就必须将最接近并最掌握这些数据信息的纳税人作为税收征管的重点。正因为如此,当前多数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点是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基础上;同时,为了解决纳税人能否自行申报以及申报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税务机关配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及实行严格的税务稽查。我国当前税收征管模式的构建与改革也正是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集中征收制度

所谓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的申报纳税时间、程序和方式,向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申报纳税,也可以在纳税人自愿前提下实行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税务人员不再包办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事宜,以分清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集中征收,则是设置办税服务厅(室),让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到纳税服务厅(室)内申报缴纳税款,并在厅内设置若干办税窗口,方便纳税人,满足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事项的需要。这种集中征收方式,既能为纳税人提供自觉纳税的环境,又可以减少税务人员对企业的直接管理。

2.建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相结合的服务体系

纳税人既是税务机关的管理对象,又是税务部门的服务对象。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是纳税人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服务包括及时公布税法规定、提供纳税指南、宣传税收政策以及方便纳税申报等方面。此外,应当通过社会中介组织建立税务代理业,使之成为服务于纳税人的重要力量。

3.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体系

利用管理手段实现对税收征管全过程的覆盖,是有效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的物质保证。采用计算机网络网上申报,可以缩短纳税人的申报时间,使申报、检查、稽核得以迅速完成。同时,通过税务机关内部联网及与企业、银行、海关等单位的联网,可以随时了解各种纳税资料,判断申报的真实性,及时发现问题。建立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稽查体系。实行人工选案和计算机选案相结合的稽查体系,就是根据以计算机为信托的管理体系提供的信息,选择确定稽查对象,形成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等流程规范操作,以确保税务稽查的工作质量。

三、新税收征管模式下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

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由过去的分散型、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规范型的管理转变;由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向现代化的科学征管方式转变;由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包办式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上述四个转变的核心是管理机制的转变,而实现上述转变的关键是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对税务队伍的建设提出了如下新的要求:

(一)要不断完善税收法制环境建设

第一,牢固树立依法治税思想。当前,在依法治税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错误的思想认识问题。要认识到,依法治税是正确处理征税和纳税矛盾的根本方法和唯一途径,是指导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衡量税收工作的主要指南。第二,完善税收立法,保证有法可依。要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要提高现行税法的立法层次;要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填补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空白。第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收干部队伍。推行依法治税,除了健全税收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关键在于加强税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税收队伍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要不断加强税务队伍服务能力建设

第一,强化服务意识教育。加强纳税服务能力建设,必须以转变观念为前提。要把纳税服务意识教育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通过开展深入持久、形式多样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伦理教育,使税务干部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等理念,从而切实增强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信任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第二,构建能力培养平台。要把税务干部的能力培养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工程,加大人、财、物投入特别是经费投入的力度,为能力建设提供保障。第三,健全岗位责任体系。要加强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力配备,合理确定基层税务机关的人数,保证人员数量与职责任务相匹配;要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按照“用人所长、人尽其才”的原则,合理定岗,改善结构,确保有合适、精当的力量保障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第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要积极探索符合基层实际的激励机制,建立成就激励、能力激励、环境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开放的激励体系,不断激发税务干部提高服务热情、提升服务能力。

4.2 和谐税收与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

一、和谐税收的内涵

和谐税收是和谐社会的必然产物。就内涵而言,和谐税收既要保持与和谐社会的一致性,又要体现税收自身的特殊性和具体内容。和谐税收应该注重税收的公平与效率,贯彻依法治税的思想方针,推进纳税服务,维护经济增长,促进个人、企业、政府与自然之间的协调与发展。和谐税收是公平与效率并重的税收,和谐税收是法制下的税收,和谐税收是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和谐税收是诚实守信的税收。

二、和谐税收的构建路径

(一)建立和谐税收的伦理精神

每一个时代都有它的时代精神,包括伦理精神。伦理精神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渗透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具有公平收入分配和宏观调控等职能,能够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有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障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之一就是保持这种稳定,使人民安居乐业,使社会和谐发展。

因此,税收体现和反映了伦理精神。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与其说是一个经济问题,不如说是一个伦理问题。伦理精神既是实现公平的保证,也是追求效率的动力源泉,更是实现公平与效率均衡的支点。(www.xing528.com)

作为一国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领域,其公平与效率均衡的实现同样离不开伦理精神。纵观中西税收史,可见一斑。孔子政治思想的中心内容是“仁”,主张征收赋税必须“度于礼”。他认为“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要求国家赋税建立在百姓富足的基础上。商鞅主张“訾粟而税”,即赋税征收粮食,不征收货币和其他物品,认为这样做既可达到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又可以保证纳税制度的公平。中国早期的这些赋税思想,都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纳税人的意愿。其不断演化的治税思想,特别是中国历史“轻徭薄赋”思想的形成,体现着公平与效率兼顾的伦理精神。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财政学创始人亚当•斯密第一次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高度,明确系统地加以阐述。不论是亚当•斯密所提出的税收平等、确实、便利、经济四项原则的理论,还是现代西方学者的税收公平原则,都考虑到纳税人的利益,特别是“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原则”与“公平”原则,在法律层面上包含着浓重的人情味道。这种人性化的纳税思想,也是公平与效率并重的税收伦理精神的一种具体体现。

(二)完善以人为本的税收体系

建立和谐税收,“以人为本”的理念必不可少。这一理念要求税制在定位自身的职能时既要满足富人的基本需求,也要顾及穷人的发展需求;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求,又不对后人的生存与发展构成危害;既要满足人的物质需求,又要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具体途径有:

1.确定合理的税负水平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与德国政策学派的代表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税收公平包含了税负应该与纳税能力相符的重要内涵。在我国由于存在着大量的非税财政负担,纳税人的实际财政负担沉重。而微观税负水平则存在着法定税率偏高、实际负担率偏低的问题。为了确立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应该通过加强税费改革来减轻纳税人的非税负担,同时通过推行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以提高实际微观税负水平。

2.贯彻利益赋税原则

西方两大税收公平原则之一的利益赋税原则认为,个人对于国家的贡赋应与其从这一贡赋资助的公共支出中得到的利益结合起来,以实现对每个人的公平对待。奥意学派更是提出,为了考察资源从私人部门向政府的转移是否值得,必须将政府预算收支结合起来。我国亟待建立起公平用税的监督机制,包括对财政支出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及决算的监督,保障税款使用效率。

3.贯彻能力赋税原则

目前由于我国所得税收入比重较小,所得税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制设置不完善,所以职能作用发挥不但不充分,反而起到了逆向调节的作用。为了实现加大收入调节力度、进一步公平税负的政策目标,应该改革现行税制,确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改革个人所得税制,从分项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完善对所得的科学计征标准和税前的费用扣除标准,大力加强所得税的征管。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也是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手段,但在我国尚未开征,应择机早日开征。此外,在消费(支出)环节课税也是能力赋税原则的要求,我国现行消费税从税目、税率和征税环节来看,对于消费的调节力度远远不够,应适当调整其征税范围和税率。

4.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

推动征税机关文明执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把税收征管方式比喻为一座“金字塔”,从底部向上依次为“为纳税人服务—纳税申报处理一税款缴纳—税务审计—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税务诉讼”。“为纳税人服务”处于“金字塔”最底层,可见税收服务在征管中的重要基础地位。无论何种形式的税收,对纳税人而言都是一种牺牲和负担。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税机关只有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行为上做到法治、文明、公平、效率,展现良好的税务形象,为社会创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税收氛围,才能减少纳税人的反感心理和税收征管的阻力,才能“为国聚财,诚毅廉明”。

三、和谐税收要求下的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

和谐税务要求下的现代税务队伍建设,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税务文化建设

1.完善税务文化建设保障机制

首先,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其次,健全工作保障机制。三是加大税务文化硬件建设力度,创造税务文化建设的良好条件和环境。四是重视和加强基层税务文化建设,加大对基层税务文化建设的帮促和扶持力度。

2.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反映税务文化水平的指标体系,涵盖税务价值观、行为规范、治税环境、税务形象等方面,考核方法可综合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与社会调查、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形式,对税务文化建设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3.健全宣传沟通、激励鞭策机制

健全宣传沟通机制,对内对外都要大力宣传税务文化,让税务干部和社会各界认识建立税务文化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全面动员,形成大家热情参与、积极研究、认真实践、群力共建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税务队伍职业道德建设

1.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职业伦理

中华民族素称“文明礼仪之邦”。中国传统的文化本质上是一种伦理道德文化。所以我们在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应该注意吸收、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良的官德传统,特别要弘扬我国无产阶级革命干部道德的光荣传统,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人员职业道德。

2.加强税务职业道德制度建设

一个人的道德观念、道德行为和道德修养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养成的,都有一个从学习教育、内部规范、外部制约到自我提高、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过程。因此,新时期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也必须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从健全各项制度入手,把狠抓制度落实作为关键环节,不断推动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向前发展。

(三)加强税务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1.基层税务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一切工作的进步都应以思想进步为基础。为此,基层税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一定要结合税收工作一道去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着眼点放在统一思想、理顺情绪、凝聚人心,激发、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完成各项税收任务上。

2.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突出作用

既要言传,又要身教,身教重于言传,是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就思想政治工作而言,岗位和职责决定了税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3.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真正摆上突出位置

基层税务部门在各项工作中必须坚持“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绝不能忽视和削弱思想政治工作,要努力克服“一好遮百丑”的偏见,克服借口组织收入工作忙而不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倾向。

4.切实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

当前基层税务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辟新途径,探索新办法。

4.3 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的必要性与要求

一、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纳税服务是党和国家对税务部门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是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途径。在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理论框架中,无论是更新纳税服务理念、还是创新纳税服务方式等,都与纳税服务主体税务队伍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在现代纳税服务体系要求下,重新定位税务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税务机关来说,就是要建设和谐税务。税收的职能作用,决定了税务机关处于社会收入分配的敏感点,利益矛盾的集中点,因此,搞好纳税服务及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化解各种矛盾,努力构建税收与经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税务机关与党政部门以及内部之间的和谐关系,是十分必要和必需的。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税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要求,积极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和服务型税务队伍。坚持以人为本,改变服务观念、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塑造良好的政府部门形象。

(三)税收工作的本质要求

建设“高效服务型税务队伍”,是体现税收本质特征,实现税收职能的客观要求。从本质上说,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取得的收入。我们建设“服务型税务队伍”,就是要构建一种新型的税收征纳关系,征税人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纳税人更加自觉、主动、积极地诚信纳税,从而从根本上改善税收征纳关系,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税收职能的有效实现。

(四)营造公平公正税收环境的要求

要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需要有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要营造这样的税收环境,必然要通过税法宣传、政策辅导、公开办税、减轻负担、优质服务等一系列纳税服务措施才能达到。只有加强税务队伍的服务理念建设,只有服务型税务队伍才能辩证地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进而促进税务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的要求

(一)深刻把握新时期的时代背景

建设高效服务型税务队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税务机关来说,就是要建设和谐税务。而服务型税务队伍的建设又是和谐税务的主要着力点。建设高效服务型税务队伍还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为适应新时期新变化,我国提出政府职能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税务部门就是要深刻把握这一时代背景,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要求,积极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和服务型税务队伍。

(二)明确纳税服务体系理论框架

新时期下,政府职能的转变体现在税务上就是纳税服务体系的建设。从整体上看,纳税服务建设包含税务队伍建设。并且,税务队伍建设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及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同时,税务队伍建设又能有效促进纳税服务的建设。所以,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与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服务型税务队伍的建设,除需要明确把握时代背景之外,还应该对纳税服务体系的内容、性质及其与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之间的关系有清晰的了解。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借鉴国外纳税服务建设的经验,从中获取有利于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及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的经验。

(三)明确税务队伍建设现状及发展趋势

服务型税务队伍的建设必须建立在明确税务队伍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税务部门要通过总结经验,分析过去一段时期我国在税务队伍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对于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总结寻找导致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同时,在深刻把握时代背景、明确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目标的基础上,寻找总结新时期税务队伍建设的新趋势,以更好地服务于高效服务型税务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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