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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士阶层改造对家族影响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72年11月28日发布的征兵令诏书和征兵告谕,1873年1月10日发布的征兵令,宣布国民全民皆兵,剥夺了武士世袭的家族职业。明治政府对武士阶层的改造不仅改变了武士的社会关系和生存条件,武士的家族关系也发生了大的变化。

武士阶层改造对家族影响的研究成果

二、改造武士阶层对武士家族的影响

武士阶层在身份等级制度废除以前处于士、农、工、商四民之上的领导阶级地位,对其既得利益及身份的处理和改造是棘手和需要慎重的难题,但成功对旧的生产关系和旧势力的废除为改造武士阶层铺平了道路。“版籍奉还”改变了家臣武士与藩主的封建主从关系,“废藩置县”则彻底否定了这种关系,并将武士全体转化为“皇国子民”。从实施“版籍奉还”开始,贯穿明治前十年的政府对武士阶级的改造实际上业已开始。这首先表现在旧藩主身上,通过“版籍奉还”,交还了版籍的旧藩主留在原地,成为明治政府任命的藩知事,其家族生活收入与藩财政分离。这样,诸藩武士家禄的来源就由藩主变为明治政府,武士“奉公”的效忠对象也自然由原来的藩主改为中央政府。在明治初期政府采取的家禄整理、秩禄处分以及金禄公债等对武士阶层实行的一系列经济上的改造中,家产从封地(家禄)变成实物米,再从实物米变成有价证券而动产化,使武士家族生活由于丧失了经济基础不得不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经济上对武士阶层的改造,是通过秩禄处分[10]与士族授产[11]来实现的。秩禄处分取消了家禄,对武士阶层的改造使他们失去了身份及经济上的生存条件,除了他们中的少数人外,多数人因为失去原有的武士身份而不得不另谋生路。德川时代依靠受领领主俸禄的武士家族,由于改革丧失了家族经济基础,家长的地位无论在家族内部还是家族外部都明显下降,从而促成了武士阶级的分化与转化。

第二,在政治上,一方面废除武士的政治和军事特权,停止武士独享的文武常职;宣布四民平等,取消武士的领袖地位,藩士和武士改称为“士族和卒”;废除武士独占军人身份和佩刀带剑的特权,允许平民骑马和当兵。征兵令的颁布又使武士丧失了独占武职的特权,在全民皆兵的大义名分下,武士的家职已不复存在。在取消武士的一系列封建特权的同时,明治政府重视对他们的改造和培养,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出路,例如,提供政府部门职位等。明治初年,政府任命了一大批武士担任官职,其比例高达中央官职的70%和地方官职的78%。警察业界由前武士组成,一些具有专门知识的武士为学校所吸收。明治政府为武士阶层提供了再深造的机会,据统计,1890年东京大学的毕业生有90%出身于武士。

可见,明治政府对武士阶层进行改造的同时为他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设置了出路,使他们在社会上有了固定的立足点,不但可以生存下去,还有了发展希望。这就极大削弱了武士阶层的反抗意志,使容易激化的对抗性矛盾转化为非对抗性矛盾。武士阶层的转化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有用人才。在以发展现代化工业为中心的产业革命中,武士阶层很快从不懂科学技术和企业管理,转变成了一支掌握科学技术和企业管理,建设现代化工业强国的重要力量。

身份的急剧转变和经济基础的丧失,特别是作为一个阶层的消亡,以及从前支持武士家族的伦理观发生了重大变化,使武士家族不得不面对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武士家族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是秩禄,其传统家族职业是武士。1872年11月28日发布的征兵令诏书和征兵告谕,1873年1月10日发布的征兵令,宣布国民全民皆兵,剥夺了武士世袭的家族职业。在秩禄处分后,金禄公债证书发放的结果是:476家华族共获得面值519万日元的金禄公债证书,32万士族共获得面值1248万日元的金禄公债证书。获得数万乃至10数万日元金禄公债证书的华族、少数上层士族向工、农业投资,成为资本家或寄生地主。一般士族人均拥有的公债不过39日元,难以维持生计,只得卖出金禄公债证书而变得身无分文,成为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工人、小学教师或城市贫民,少数擅长经营者则成为中小商人[12]。一些小藩士族的状况确实悲惨,例如原来的狭山藩士族难以忍受生活的困苦,于1871年11月通过堺县厅申请全员“归农商”,请求政府一次性发放相当于五年的秩禄作为生活的资本[13]。但是,武士把金禄公债作为资本即便转业到农工商业上,由于他们传统上蔑视这些职业,对这些职业并不熟悉,很多人因为事业失败而失去财产,甚至被讥笑为“士族的买卖”。明治政府对武士阶层的改造不仅改变了武士的社会关系和生存条件,武士的家族关系也发生了大的变化。

第一,在武士阶层没落的过程中,士族家族中的女性受到的影响可谓最大。曾经学习过《女大学》的她们为了“家”要保守贞操,“贞操是武士妇女的主要德行,把它看做比生命还要重要。一个妙龄妇女被敌人俘虏了,在残暴的军人手中面临暴行的危险时,……走向附近的水井,纵身跳下挽救了她的名义”[14]。但是现在同样是为了维持“家”和家族的生活,她们有的甚至被迫出卖贞操和肉体。她们成了因明治维新变革而没落的武士=士族家族最大的牺牲品。这从1879年5月2日朝野报纸“茨城县通信”栏目的报道内容可以看到,“士族女子做私活作娼妓者多,定价白天10钱晚上15钱,可到鸡肉炖锅店、寿司店、豆羹店等上门服务”。但是,她们的境遇也不全部都是不幸。在富国强兵政策的推动下,为了改良和增加当时最大的出口商品生丝的产量,1872年明治政府雇佣外国人技师,在群马县富冈设立了制丝工厂,从各地募集年轻女工,教授她们制丝技术。女工的主力是士族女子们,她们被作为掌握了新技术后传授给他人的教师来培养,称为“传习工女”。这些士族女子们在制丝工厂劳动本身就有为“家”和家族牺牲的成分,因为他们与庶民家族中的女性不同,以前没有从事过生产劳动,被要求在“家”内度过一生。对她们来说,在“家”之外并且还是与庶民(平民)的女子们一起从事生产,在幕藩体制的封建家族制度下是不可想象的。这些从各地集聚来的素不相识的女子们,不论士族的女子还是庶民的女子都在相同的工厂,学习相同的技术,忍受着低工资、长时间的劳动,没有作为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她们同曾经是其他阶层的女工一起体验着日本初期工人的遭遇[15]。(www.xing528.com)

第二,没落武士为了“振兴家运”、“重振家名”,努力维持和再生产传统的家族秩序,在此过程中,“立身出世”(出人头地)观念成了他们的精神支柱,教育成了他们实现目标的通道。明治初年,明治政府改造武士阶层的一系列政策得到落实,武士的没落和阶层消亡已经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但是在武士家族中传统的家意识依然浓厚地存在着,认为作为家产的公债落入他人之手,家运衰败是对祖先最大的不敬,因此,把重振没落衰败的家作为自己奋斗的最高目标。

明治政府为了实现富国强兵的国策,培养均质化的国民,加紧整备近代教育制度,于1872年(明治五年)实行了四民平等的近代学制,贯穿学制的学问观就是“立身出世”精神,受过良好的教育成了社会关系重组后人们社会地位上升的阶梯。1874年(明治七年)的《说论要略》中写道:“现今已是四民平等,……选拔官员不论门第,……学问是发现新智的阶梯,……去年的百姓也许就是今年的参议,去年的庸夫也许就是今年的大辅。”像这样,根据学问的高低选拔官员,即便百姓当大臣也是可能的,对此反应最为敏感的是下层士族、没落士族,特别是他们的子弟。以振兴家运为最高目的的没落武士的家长们,把振兴家名的希望寄托于他们的子弟身上,为此家长们牺牲了自己的一切来支持承担实现最高目的的子弟,期望他们“立身出世”,重现往日家的辉煌。这些武士家族父母的“立身出世”观与商人家族以致富为目的且追求实际利益性质很强的“立身出世”观不同,具有很浓厚的武士的精神性格。其特色之一即“立身出世”的终极目的是重振传统的家,与强烈的家意识有着必然的联系。另外,没落武士的“立身出世”观是以学校为通道,而进入官吏、学者、教师、军人等经世济民的职业意味着地位的上升。据1873年(明治六年)对东京40所私塾的学生身份所做的调查显示,士族占80%,平民占16%,华族占3%。在教育机构中有占如此高比例的士族子弟就学,说明父母们是期待把教育机构作为跳板使子弟达到“立身出世”的目的,期待重振没落衰败的家[16]。可见,“立身出世”是从以家为中心的共同体的“期待意识”产生的[17],家意识动员没落武士在子弟的教育上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和力量,这为日本追赶欧美先进各国提供了最需要的人才。家族制度在日本近代化进程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由于失去了传统的家业,武士家族的家庭成员不得不改行从事其他行业。维新初期从欧洲移植的产业中,多数职工是武士出身,而且有约百万武士及其家属,加入了近代产业大军。特别是在创办移植欧美的各种公司活动方面,受过训练,有较高文化素养和政治水平的武士发挥了骨干作用。取消武士阶层传统的社会特权地位,建构“四民平等”的近代社会关系框架。随着“四民平等”的宣示,长期以来武士阶层生而俱有并独享的特权地位被取消。社会风气为之一变,传统的由家门、血缘关系决定一切的大部分陈规陋习被抛弃,倡导个人奋斗以飞黄腾达的能力主义新观念深入人心[18]。德川时代有着严格的“士、农、工、商”社会阶层的壁垒,原则上从农到士这种上下不同身份之间的移动被禁止,即便在士农工商各阶层内部上下不同身份的区别也非常明确,人们被要求不要超越自己的“分”行动。这样“立身出世”给予了国民均等的机会,使迄今不能超越自己的“分”抱有远大志向人们激情高涨,人们认为要实现这一理想首先要从掌握学问开始努力。这是因为,为了发展适合近代国家的教育,政府1871年(明治四年)派田中不二磨出访欧美视察各国学校。并于1872年8月2日通过太政官布告公布了《学制》,规定“普通百姓做到邑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人”,积极奖励学问。1871年(明治四年)出版了《西国立志编》,1872年(明治五年)出版了《劝学编》等激励、鼓舞“立身出世”。

第三,婚姻制度方面的变化。在德川时代,婚姻对武士阶层,即便是对上层武士阶层、甚至对将军来说都是一种政治性的行为。这是因为通过新的亲属联盟可以得到使权力扩张的机会。因此婚姻的决定因素是对家的利害关系,不是个人的好恶。婚姻之所以以家为中心的一个重大理由,是在现实中婚姻是维持家的存续和发展、增强家的实力的有力手段,为此,家族成员的婚姻必须得到家的户主=父家长的许可。在德川时代,作为诸侯和上层武士政治性行为的婚姻缔结--“政略结婚”对当时的统治者来说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在德川初期规定了“不可私缔婚姻事”,但在庆长二十年《武家法度》中规定,“以缘成党是奸谋之本也”,在制度上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因为对统治者的将军和大名来说,婚姻对加强业已薄弱的内部而言具有政治意义。对诸武士、上层町人、地主来说,婚姻是作为“立身出世”的手段,“为了更好的家世”而实行的经济乃至社会性手段。这一点在町人和农民身上的表现也一样,婚姻通过“座”或“五人组”来决定,这绝不是当事人个人的好恶,而是以家族的利害关系优先。这也是到德川末期,町人和农民的婚姻有必要获得当事人双方的父母、伯叔父母、甚至兄弟姐妹的许可的原因所在[19]

另外,在社会现实中,夫妇共同生活,但因为缺少婚姻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不被承认的事实婚广泛存在,这种婚姻被称为“内缘”。因为,按照传统的婚姻习俗,婚姻的目的之一就是生出家的继承人,这一点在家制度下非常重要。因此,结婚仪式后,要确认媳妇是否合家风。这一习俗导致在媳妇生出继承人之前,一般不做婚姻登记。在婚姻方面武家常见的“政略婚姻”逐渐减少,而代替它行之较多的是四民平等背景下的华土族与平民的自由婚姻。土族想依靠商人的经济力量,商人则为了武士的血统、权威教养,于是武士家的女子与町人家的男子之间的婚姻成为可能。而作为制度导入的婚姻登记制度始于1875年(明治八年)颁布的太政官通达第209号,规定结婚及离婚、收养子及解除养子关系,必须通过在户籍上登记而发生效力。此后,制定民法的工作展开,法国民法的婚姻规定被纳入到旧民法中,婚姻登记制度逐步得到强化并固定下来。到明治民法发布实施后,虽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江户时代武家社会体制下的婚姻形式[20],但是尊重个人尊严和自由,提倡男女平等的婚姻观念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支持。

明治以前,蓄妾之风在上层武士间盛行,为了家的存续获得家的继承人是蓄妾的最主要目的。丈夫除了妻子外蓄妾不受任何责难,妾被要求对丈夫履行与妻子同样的贞操义务,丈夫对妻子和妾可以单方面自由行使离婚权。维新之初,一些官僚和资本家等名士为了继嗣也无所顾忌地蓄妾。维新后明治民法成立以前,西欧文明随着文明开化的浪潮涌入日本,西欧个人主义的自由平等思想和基督教的博爱主义思想,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社会思想的基础,在四民平等、自由和人权等思想理论的冲击下,带给家族婚姻最大的变化是夫妻关系,具体地说就是废除了蓄妾制和一夫多妻制,实行了单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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