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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积极准备,完善资本市场,分散风险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长期来看,推出股指期货对于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分散股票市场的风险很有必要,目前社会各方也在积极为股指期货的推出积极准备。目前中国股票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状况导致了市场不对称问题。而在第二天开盘前自动计入指数,从而消除了非流通股上市对指数的冲击;二是制度层面上,现有上市公司要加快股权结构优化的步伐,新上市公司应在股权结构上提出规范要求,防止重蹈覆辙。

各方积极准备,完善资本市场,分散风险

从长期来看,推出股指期货对于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分散股票市场的风险很有必要,目前社会各方也在积极为股指期货的推出积极准备。

(一)政府准备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存在着诸如公司治理结构、信息不对称、股票价值与价格不太一致等问题,同时目前交易编制的指数也不一定成熟,什么指数作为标的还需进一步论证。另外相关的金融期货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对股指期货也是一个制约。因此,股指期货的推出应遵循谨慎性原则,通过试点的方式稳步推进,以利于总结经验,防范风险。

任何一项金融创新都是以完善市场、稳定市场、发展市场而不是以扰乱破坏市场为出发点,因此,要想使股指期货发挥正常功能,监管能力必须跟上去,要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对操纵行为有能力实施有效监管,只有这些条件具备了,才能保证股指期货的健康发展。

比较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市场效率的提高,必须要有一整套“互补性制度安排”作出保证。股指期货交易与整个证券市场的外部环境关系密切,需要解决一系列制度和技术问题,因此在推出股指期货时,必须建立与完善相关制度。

1.法律法规的完善。考虑到《证券法》制定时国际金融形势的背景,对衍生金融市场风险的担忧,《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同时,《证券法》总则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应用指南》中对该条款的解释是:“证券法是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所调整的证券种类的:一是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应限于资本证券,其基本形式为股权凭证(如股票、投资基金券等)和债券凭证(如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等),这两类证券是中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基本品种,已有了一定的经验。而对于证券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种,暂不列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因此,由于历史原因和经验上的限制,中国股指期货这一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没有包括在《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股指期货交易若由《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行规范,则又与现在设立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或初衷相违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总则第4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目前设立股指期货主要在于为机构投资者提供避险工具,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以及本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若放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不利于证券投资机构(包括三类企业)回避风险。由此可见,尽管现阶段开设股指期货交易没有法律上的冲突,但明显存在着法律上的缺陷。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国际化背景下的必然选择,不能因噎废食。因此,宜选择适当时机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订与补充。

2.引入做空机制,完善市场运行。目前中国股票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状况导致了市场不对称问题。因为股指期货交易具有做多和做空的双向性,与之对应的股票现货市场却只能做多,这样形成了单边套期保值,即只能进行买进股票、卖出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当股指期货价格被低估时,却无法通过“卖出股票、买入股指期货”进行套利,影响市场自动调整价格的功能。因此,应在条件成熟时引入股票卖空机制。为防止卖空交易出现的风险,可以通过高保证金比率进行有效控制。

3.优化股权结构,促使股指平稳运行。为了使股指期货能够准确反映股票价格的变化,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有利于投资者的套期保值,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选择,应该选择流通股作为权重。但选择流通股作为权重也存在着股权结构缺陷所带来的一些问题。由于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固有的不足,存在着相当比重的非流通股。随着股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在股价不变的情况下,股指却随着流通股比重的增加而上升,股指期货价格随之发生波动,这样无疑会降低投资者套期保值效果。于是,在流通股作为权重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如何消除股权结构优化对标的指数带来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技术层面上,交易所采用“派式连锁”计算法,在非流通股转为新流通股的上市当日,其市值不计入指数。而在第二天开盘前自动计入指数,从而消除了非流通股上市对指数的冲击;二是制度层面上,现有上市公司要加快股权结构优化的步伐,新上市公司应在股权结构上提出规范要求,防止重蹈覆辙。

4.加强监管,控制交易风险。

(1)股指期货对现货市场的负面影响。股指期货虽然能使单个投资者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整个市场的风险却只能转移而无法消除,在一定情况下,市场整体风险反而可能增加。股指期货交易具有“双面刃”性质,其对现货市场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股指期货交易和由此而生的指数套利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会影响市场的稳定。1987年10月美国股灾被认为是华尔街股指期货程序化交易所致;1987年中国香港联交所的股灾也被认为是恒生指数期货所引起。尽管实证研究表明,两者之间并非是因果关系,但股指期货交易确实可能加剧市场波动程度。二是作为标的的股票现货和期货市场间具有很高的相关性,股指期货有可能因此成为投机者操纵市场的工具。亚洲金融危机中对冲基金利用股指期货冲击证券市场的事实,充分说明了股指期货的高杠杆性对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尤其是恐慌性时期,市场具有“自增强机制”,往往会导致灾难性后果。

(2)严格控制交易风险。技术层面上的相应规定:一是在股指期货设立初期,采用较高的保证金制度,进行逐日清算,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再逐步降低保证金比率;二是借鉴股票现货市场经验,当某一投资者持有同类股指期货合约的仓位超过一定比例时(如20%),就要向监管机关及时报告,每超过一定比率(如5%),就需要重新报告一次;三是根据各结算会员的资金实力,分类设定单个结算会员的仓位上限,防止仓位过于集中,防止出现类似于国债期货“327”那样的投机风波;四是在券商内部推行风险价值控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五是在交易所内引入实时风险分析系统,全面评估清算会员的流动性状况及财务风险。(www.xing528.com)

制度层面上作出相应规定:一是建立政府设立的期指平抑基金,主要用于应对整个市场因突发性事件,出现恐慌局面或巨额资金的恶意投机(如对冲基金利用期指市场冲击香港)。其资金来源可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如股票或债券等方式筹集;二是设立共同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单个会员违约时,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不足部分就以其在风险基金里的份额进行弥补。其资金主要由会员交纳,每个会员所应缴纳资金与其分类时所处位置相联系。

5.逐步放松投资者入市的管制。由于股指期货是风险较大的期货品种,为有效防范风险,应分步放开投资者入市。首先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交易机构、证券投资基金、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机构和保险基金入市,利用股票指数期货降低市场系统风险;其次允许通过联合兼并方式完成资产重组,资产实力达到规定标准的期货交易机构入市,追逐合法利益最大化;最后允许中小投资者特别是自然人投资者入市。逐步放松准入管制,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成长,为市场持续发展积累经验。同时,也为中小投资者防范投资风险提供了示范效应。

此外,证券期货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还要充分利用报刊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积极搞好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和管理法规的宣传,引导社会各阶层认识期货市场,特别是股票指数期货对促进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作用,认识到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与股指期货相关的金融、保险机构应利用自身的资金、技术、信息等优势,认真搞好股指期货法规制度和实际业务操作培训,引导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认识股指期货,学会股指期货操作技术,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有关期货交易所和股指期货经营机构要认真搞好计算机交易系统调试和升级改造。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搞好交易设备改造和应用软件升级,推动交易系统再上新台阶,适应股指期货推出的需要;期货交易所应该对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证券、期货、保险、信托、证券投资基金等经营机构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统一认证和调试,保证计算机交易系统全网安全、快捷、有效运行。

(二)市场的准备

上海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姜洋在2005年11月表示,上期所开发的股票指数期货已经准备充分,各环节的沟通工作正在全面展开,开发金融期货产品序列是上期所下一步的工作内容之一。

最近1年来,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平安证券、海通证券、银河证券纷纷入主期货经纪公司的一系列行动,表明中国资本市场内的期货业与证券业的融合之势渐成。尽管期货经纪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但近年来已有20多家证券公司通过控股参股的方式进入期货业。种种迹象表明,在股指期货推出日渐明朗的情况下,证券公司正成为期货公司壳资源的最大买家,意欲分享未来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最大一块蛋糕

1.期货业务为券商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公司将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进入期货业,在股指期货推出前获得期货公司执业牌照,成立期货子公司,是证券公司建立金融控股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关注股指期货成分股。股价指数成分股有较高的流动性及报酬率。就中国台湾地区而言,当年新加坡推出摩根台指期货时,摩根概念股立即成为当时市场上追逐的标的,而当时摩根成分股的报酬率也较其他类股票为高。当成分股成为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和套利策略的投资对象,必然会增加其流动性和报酬率。同时,还需紧密关注一些流通股与发行总股本比值较低的成分股,机构投资者将通过其杠杆效应,影响股指期货价格。

3.机构投资者策略转变。目前指数使用发行股和总市值为基准,现有指数对于股票市场基本运行状况反映失真,随着统一指数和股指期货推出后,统一指数将以流通市值作为编制原则,编制方法更为科学,对股票市场运行状况真实反映程度必将大大提高。过去投资者“重个股,轻指数”的投资思路将逐步转变为“以股指和股指期货为基准”。

4.加强股指期货的研究,培训股指期货的专业人才。证券公司研究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应提早对股指期货进行深层次的分析。虽然在中国股指期货还未推出,但在中国香港地区已推出了恒生股指期货、MCSI、中国企业指数期货等产品。从未来发展的角度,培训一批具有专业素养的股指期货专业人才,可以获得先发优势,为今后的证券投资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储备和专业知识准备,也可应用已有的股指期货模拟软件,对公司员工进行提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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