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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探讨:弱伦理对社会的创造性破坏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弱伦理控制社会的创造性破坏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观念等各个方面。首先,经济政策上的创造性破坏表现为废除土地国有制即“井田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买卖。其次,政治制度上的创造性破坏主要表现为列国纷纷变法。其子楚悼王即位后,接连遭到魏、赵、韩等国的进攻。

儒学探讨:弱伦理对社会的创造性破坏

三、弱伦理控制社会的创造性破坏

如果说春秋时代是一个“规范性破坏”的时代,那么战国时代则是以“创造性破坏”作为自己时代的表征的。战国时代,是一个弱伦理控制社会被创造性破坏的时代。战国开始于公元前476年,终于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为时共255年。如果用现代的术语来说,那就是“春秋时代”是面向历史、面向过去的,而“战国时代”则是“面向现在”、“面向未来”的。弱伦理控制社会的创造性破坏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观念等各个方面。

首先,经济政策上的创造性破坏表现为废除土地国有制即“井田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买卖。西周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即周王所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国有,层层分封,不允许买卖。卿大夫没有俸禄,只有食邑。“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国家将每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作九区,中一区为公田,由八夫(八家)助耕,收获全部缴“公”;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作为份地。男子成年授田,老、残、死还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在井田制下,国君和贵族对民众的剥削主要采取“藉”法,即征发民力以耕种国君和贵族的土地。这是一种力役地租的剥削形式。随着春秋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领主财政的危机,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生产力获得了发展,人口也开始增多。从周初发展到春秋中期,井田制由于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衰落。《诗经·甫田》说,公田上的草长得很茂盛,“民不肯尽力于公田”(29),民众用怠工的办法来对付贵族们的剥削。终于到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在鲁国开始实行“税亩”制度,史称“初税亩”改革。《公羊传·宣公十五年》说:“初税亩。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实际上是停止采用藉法,并按亩征税,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个很大的变化。

税亩制度的实行,标志着从力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变。实行实物地租形式的新的剥削方法,势在必行。列国纷纷仿效鲁国的“初税亩”,到了秦国商鞅变法时,干脆废除国君对贵族(卿大夫)分封、赏赐食邑的制度,而承认通过买卖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所谓“废井田,开阡陌”,“田得买卖”。由此,全面开始了国家收税、地主收租的生产方式,领主土地所有制变为地主土地所有制、农奴变为雇农,从而为打破庄园(食邑)封锁、建立县乡统一行政作了准备。正是劳动者对于土地、对于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极大削弱,秦汉开始的中国文化才遥遥领先。马克思称这种中国古代的地主经济为亚细亚生产方式。英国、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才废除领主特权、实行土地私有制,通过《人权宣言》才把农奴解放为农民

其次,政治制度上的创造性破坏主要表现为列国纷纷变法。春秋末期土地制度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拥有新土地的新兴地主阶层。随着经济关系发生变化,新的生产关系开始出现。为了规范新的生产关系、管理新的社会关系,鼓励生产,富国强兵,为适应春秋时代以来的社会形势的发展,列国招贤纳士、纷纷变法,改革图进。法家思想在春秋、战国兴起并广泛流行,构成社会生活中最有活力的因子。其中最为典型的变法有魏国李悝变法、楚国吴起变法以及秦国的商鞅变法。变法最彻底的乃是秦国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变法。

魏国在战国初年魏文侯当政时(公元前445年—前396年),任用李悝为相,进行变法。李悝作《法经》六篇,不仅集以前各国法律之大成,而且是秦汉法律的张本,所以李悝往往被列为战国时代法家的始祖。李悝变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是废除奴隶主官爵世袭制,根据功劳和能力选拔官吏,使地主阶级的代表得以牢固地掌握政权。二是推行“尽地力之教”。其具体措施是:规定每亩地的标准产量为一石五斗,要求农民“治田勤谨”,达到每亩增产三斗;同时杂种各种粮食作物,并充分利用空闲土地,植树种桑,多种瓜果蔬菜。目的在于提高农作物产量,增加政权的田租收入。三是实行“平籴法”。年成好时,政府以平价购入粮食,灾年再以平价出售,以平衡粮食价格,防止商人垄断粮价,稳定小农经济,巩固地主经济的基础。

楚国是战国初期领土最大的国家,但因政治腐败,经济落后,国力衰弱。公元前402年,楚声王因暴虐被杀。其子楚悼王即位后,接连遭到魏、赵、韩等国的进攻。公元前391年,魏、赵、韩又伐楚,再败楚军于大梁、榆关,楚丧失大片土地。面对着这种内外交困的形势,楚悼王很想进行政治改革。就在这时,吴起因在魏国遭到排斥而来到楚国。公元前382年,楚悼王任命吴起为令尹,主持变法。吴起变法基本上承袭了李悝在魏国实行的办法,它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凡是封君传到第三代时,就收回其爵禄;废除公族中疏远者的特殊待遇,把一些旧贵族迁移到荒凉的地区。这就从政治上和经济上削弱了旧贵族的势力。二是精简无关紧要的官职,削减过高的官吏俸禄,把节省下的经费用来训练战士。三是整顿吏治,要求官吏“私不害公”,不计毁誉,一心为政权效力。

秦在穆公时代,国势已经很强大了。但是《史记·秦本纪》记载说“君子曰:‘秦缪公广地益国,东服强晋,西霸戎夷,然不为诸侯盟主’”。经过秦献公的开拓,秦国势更胜。至秦孝公时更是力图振奋,令求贤才曰“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30);卫鞅闻知,乃西入秦以图大展。商鞅入秦请秦孝公的宠臣景监为介,求见孝公。一次见了,陈说帝道,未能中听;再次见了,陈说王道,仍未能中听;三次见了,陈说霸道,中孝公之听:孝公与语,不自知膝之前于席也;语数日不厌。(31)秦孝公召集群臣,讨论变法。代表旧贵族势力的大臣坚决反对。甘龙说,“圣人不易民而教,智者不变法而治”;杜挚说,“法古无过,循礼无邪”(32)。他们认为效法古制,依照旧礼,才不会出偏差。商鞅针锋相对地指出:“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33)其大意为,商汤、周武,没有依照古制而成就王业;夏桀、商纣,没有改变旧礼也不免灭亡。治理国家不一定用一种办法,只要对国家有利,就不必效法古代。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任用商鞅,开始变法。一是用法令形式废除了井田制,即“开阡陌封疆”。具体说,就是把原来井田的“封疆”统统破除,重新设置田界,不许私自移动。把土地授给农民,土地可以买卖。这就从法律上维护了土地私有制,有利于地主经济的发展。二是奖励军功,建立军功爵制。规定军功以在前线斩得敌人的多少来计算,斩敌人甲士首级一颗的赏爵一级,田一顷,宅九亩,庶子一人。杀敌越多,赏赐越厚。根据“劳大者其禄厚,功多者其爵尊”的原则建立了一套军功爵制,按爵位高低授予种种封建特权,包括占有耕地、住宅、服劳役的“庶子”和担任一定的官职等,爵位高的还可以得到三百家以上的“税邑”以及减刑的特权。三是规定国君的宗族没有军功的不能列入公族的属籍,不能享受贵族的特权。按军功爵制,人的政治地位要由有无军功来决定,这对旧贵族是一个非常沉重的打击;而对于当时新兴的地主阶级来说,则产生了很大的鼓舞作用。殷周时期就存在着公、侯、伯、子、男等爵制,但这种爵制的主要特点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以授民疆土的实土实封为内容和以世袭爵禄为原则”(34)。到春秋战国,以功劳定爵禄的新爵制出现,如齐国也曾经“设爵位以命勇士”,但是由商鞅开始的秦国向庶民士卒开放的20等爵制最为系统、其实施也最为彻底。卫鞅从此在秦国也显贵起来,历事孝公及孝公子惠王。乃至一时之间,“今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之法”。商鞅施行的改革否定了血缘身份制,废除了氏族贵族的政治特权,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地主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加强,逐步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国家,为秦最终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前儒学社会中(非完全战国时期,但属前儒学社会)最大的政治性的“创造性破坏”就是秦始皇“称皇帝”、“行郡县”的体制创新。各种“创造性的破坏”的历史的合力,最后终于导致秦始皇灭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参见第四章之“皇帝郡县制度与儒学社会的兴起”部分)

最后,弱伦理控制社会的创造性破坏表现在观念上的更新。在战国时代,“封建邦国”时代的政治观念已完全被弃之一边,诸侯争霸已不再承载历史的抱负。所谓历史的抱负,就是春秋时代诸侯国仍然共戴天下盟主即周天子,其旗号就是“尊王攘夷”。齐的先祖因功受周王室器重、晋为周的至亲而受封,春秋时期周室衰微、共主资格没落,齐、晋等国诸侯便首先站出来打起“尊王攘夷”的旗子。齐桓公“九合诸侯”或者平他国内乱、或者攘他国的外患、或者谋周室的安定、或者修诸国之间的友好,有“尊王”之名,亦有“尊王”之实。南方越国灭吴国之后,称霸于长江下游,复北上与齐、晋等国会于徐州,乃号令齐、晋、秦、楚共辅王室;秦不如命,且以兵强迫。

和春秋时代相比,战国时代的观念明显发生了一种重大变化。顾亭林曾如此描述这种变化:“如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宗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邦无定交,士无定主,此皆变于一百三十三年之间,史之阙文,而后人可以意推者也,不待始皇之并天下,而文、武之道尽矣。”(35)据说宋襄公“不重伤,不禽二毛,不鼓不成列”而成为后世的谈柄,但却是当时尊礼重信的一个极端的例子。战国时代,在合纵连横的局面下,支配时代的大国是齐(非姜氏之齐而是田氏之齐了)、楚、燕、赵、韩、魏、秦等七国。春秋时代的许多国家或直接或间接被上述七雄所吞灭,例如宋被齐灭了,郑被韩灭了,陈、蔡、鲁、越都被楚灭了。和诸侯不再“尊王”相一致,卿大夫从春秋时代的把持朝政演变到战国时代的或代公室或分公室了。正如孟子所言:“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今之诸侯,五霸之罪人也;今之大夫,今之诸侯之罪人也。”(36)

士阶层的观念中创造性破坏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表现为活跃的士阶层运筹帷幄,积极推行“合纵连横”的策略。诸侯之间的相互征伐为结束东周有名无实的统治、结束长期分裂的战国局面提供了动力,士阶层则“为之谋”、“通其意”、“制其兵”。其中合纵的重要代表是东周洛阳苏秦,连横的重要代表是魏国人张仪。合纵者,乃合燕、赵、韩、魏、齐、楚各国之力,以抗西边的虎豹之秦。连横者,游说六国,劝其西事强秦。二是表现为士阶层中以谋求“一统”为理论核心的社会反思的兴起,出现了以道家儒家墨家、法家、阴阳家等为核心的“百家争鸣”局面,从而形成了中国文明史上的轴心时代(参见第三章之“儒学文明的轴心时代的到来”部分)。

总之,如果说春秋时代是“失范性破坏”阶段,那么战国时代则是一个“创造性破坏”的阶段。所谓“失范性破坏”是指,这种破坏仍然建立在对原有的价值认同的基础上;春秋时代的“失范性破坏”主要就表现为这些失范是相对于旧体制来说只是一种越轨,其核心价值仍然是“封建邦国”时代的价值观念如对周王盟主的认同。而在战国时代的“创造性破坏”阶段,“封建邦国”时代的政治观念已完全被弃之一边,诸侯争霸已不再承载历史的抱负,其历史的合力就表现为秦始皇的“政治制度的创新”即“皇帝郡县制”的诞生。春秋时代是面向历史、面向过去的,而战国时代则是面向现在、面向未来的,由此,可以认为春秋战国时代在中国政治制度的创新史上是个过渡阶段,即处在从“封建邦国”向“皇帝郡县制度”过渡的阶段。就整个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史来说,在前儒学社会中便已经完成了构造未来中国社会或者儒学社会的政治制度的制度创新,即完成了从“封建邦国制度”到“皇帝郡县制度”的历史性转变。

【注释】

(1)作为文明社会的国家形态开始出现。恩格斯将国家的出现视为人类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

(2)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十。

(3)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十。

(4)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十。

(5)同上书。

(6)参见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72~75页。

(7)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十。

(8)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73页。

(9)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十。

(10)陈来:《古代宗教与伦理》,248页。

(11)参见邹昌林:《中国古礼研究》,155页,台北,文津出版社,1992。(www.xing528.com)

(12)参见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56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8。

(13)参见陈来:《古代宗教与伦理》,114页。

(14)参见刘雨:《西周金文中的祭祖礼》,载《考古学报》,1989(4)。

(15)李宗侗:《中国古代社会史》,118页。

(16)陈梦家:《商代的神话巫术》,载《燕京学报》,第20期,535页。

(17)参见《顾颉刚古史论文集》,第2册,329~330页。

(18)《孟子·告子》。

(19)参见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22~28页。

(20)《孟子·告子》。

(21)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14页。

(22)孔子依据鲁国的历史作《春秋》,记述了自周平王四十九年(鲁隐公元年,公元前722年)到周敬王三十九年(鲁哀公十四年,公元前481年)之间各国的大事。凡242年,也叫“春秋时代”。历史学家据此顺推“战国时代”。

(23)参见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22~28页。

(24)《左传·宣公三年》。

(25)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120页。

(26)《孟子·告子下》。

(27)《史记·太史公自序》。

(28)《论语·八佾》。

(29)何休注:《公羊传·宣公十五年》。

(30)《史记·秦本纪》。

(31)参见《史记·商君列传》。

(32)《商君书·更法》。

(33)同上书。

(34)高敏:《秦汉史论集》,3页,郑州,中州书画社,1982。

(35)顾炎武:《周末风俗》,《日知录集释》卷十三,585页,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

(36)《孟子·告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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