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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圣同盟复辟的真正意义-《欧洲自由主义史》

时间:2024-03-14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所有这一切都没有提供“复辟”一词的适当意义。对于建立神圣同盟复辟的神秘主义者,古代世界究竟有多大的作用?事实上,即便赞同革命运动,法国及其国王也不能幸免于雅各宾主义。

神圣同盟复辟的真正意义-《欧洲自由主义史》

十一、复辟

复辟一词不仅包括维也纳国会,神圣同盟,以及所有与之相联系的政治事件,还包括知识界中德·梅斯特、德·博纳尔、德·拉芒内、巴朗什与哈勒等人的反动思想。但是,所有这一切都没有提供“复辟”一词的适当意义。这毋宁是同一次革命的继续,显示出革命新的方面。对于建立神圣同盟复辟的神秘主义者,古代世界究竟有多大的作用?什么时候他们所称的信仰竟成了国家联盟的共同保护者,竟证明了少数国王普遍性要求的正当有效,把自己宣布为将所有人联合为一的神圣工具?

现代阶段的君主制真正出现于对中世纪宗教普遍性的破坏之中,在其各自的领域里把力量奉献给各自的崇拜对象——或者是利用新教的脱离运动,或者是声称针对罗马教皇的部分自由。在这方面,法国革命把自己与古老的欧洲传统联系在一起;它那些詹森教派的立法者,在建立教士的世俗地位时,只是发展了古老的法国天主教自由,而1801年的教务专约,批准了教会与国家之间协议的原则,同样符合于十八世纪的传统法律精神。

神圣同盟的宗教普遍性因而与传统全无任何联系;它的目标是反对《人权宣言》,其本身没有一点革命的特征。尽管在实践中被广泛曲解,它在一开始却是上帝权利的宣言。

德·博纳尔,我们应将这有力的肯定归功于他,在1802年他完成的著作,标志着法国大革命的结束与完成。[49]他的先辈约瑟夫·德·梅斯特,早已把革命归结为神的计划,他表明这并非神的计划徒劳的颠覆;这当然是魔鬼的工作,但是魔鬼自己也是上帝的工具。上帝之手从未如此清晰地在人类事务中显示出来,伟大的净化工作需要以引人注目的方式进行;法国的气质,杂质的清除,将给未来的国王、这上帝的仆人带来纯洁和顺从,这同样势在必需。事实上,即便赞同革命运动,法国及其国王也不能幸免于雅各宾主义。一方面固然是恐怖统治,另一方面却也包含着缺乏道德和放肆无度,也产生完美前瞻的智慧造就的精确效率。血腥屠杀的恐怖把公民们驱往边境。所有权力都集中在革命政府手上,这嗜血的强力怪物一帆风顺,这种可怕的现象真个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因而,这固然意味着为对法国人民可怕的惩罚,却也不失为拯救法国的惟一方法,而保皇派是要把这种希望,寄托在外国势力的手上。无辜者无疑受到了罪恶的伤害;然而,难道这不是基督徒的基本信条?[50]

德·梅斯特的《法兰西论评》出版于1797年,其中早已用诸如此类的腔调表达出民族的排他主义,这一点作者在以后的著作中还要继续强调。德·博纳尔的《原始立法》写于1802年,更多地揭示出革命的普遍性精神。作者与革命派的愿望相同,要基于Les seules lumières de la raison(惟理性之光)建立法律,由此引出人权宣言,并将主权者削弱为单纯的形式。主权不属于人民而属于上帝,也只有上帝才能完全稳定地拥有主权。但是德·博纳尔并未从他的前提中推导出一切可能的理论结果,他只是顺便提及,表明欧洲甚至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始就向普遍革命发展,因为革命仅仅是社会从一个暂时的不自然状态,向稳定的因而是自然的状态过渡的努力。当欧洲重新回到宗教一统的状态时,革命将完全结束。[51]但是,德·博纳尔模糊的目标,作为一种坚固的理论体系,在德·梅斯特后来的著作《教皇》中得到精确的表达,在这里,教皇被认为是自然的首脑,是最有权势的力量,是世界文明仅次于上帝的创造者;天主教会被描述成最完美的君主制,结合了精神世界的永远正确与世俗世界的主权:两个意义完全相同的概念。[52]尽管有一些明显的夸张,这部著作仍是革命之后强烈神秘主义倾向的典型表白,同时也是十八世纪理性主义特征的最后声明,从而彻底推进到历史的尖锐矛盾当中。

同在这部著作当中,同时还能发现对最严格的超然存在的表达,这是一种对其复归的思想胆怯的尝试和对历史价值的肯定。为革命提供论据,哪怕仅服务于反革命的理想,是这运动的第一阶段;因为一旦处于具体现实的坚固土地上,思想就必须站稳脚跟,以便抓住国家的本质特征,限制冲动回到抽象的范围中去。

因此德·梅斯特的《论评》,从十九世纪政治思想的角度来说,包含着十分重要的批判性评论。人民主权观念的抽象特点,至少以革命试图实现的方式,其所有主要方面都得到了阐明。他也没有放过立宪主义。他说,宪法从来不是深思熟虑的结果。没有哪一个自由的民族;不曾在相伴的自然宪章当中就存在着自由的萌芽。在这里德·梅斯特追随着伯克的足迹,只是将英国的自由经验,翻译成大陆思想更容易理解的语言,并强调革命激烈否定的传统与习惯的重要性。他之厌恶立法的狂热,其根源和意义都如出一辙,而这种狂热感染了整个革命时期;据他讲,创制的人越多,制度就越脆弱。法律就是权利的声明,而权利只有受侵犯时才需要声明;因此,形形色色的成文宪法,只能证明对宪法的侵犯花样百出,破坏性强。真正的立法如同自己的安息日,间歇性正是其本质特征。1795年宪法与此前的宪法一样,是为人制定的;可是其中却不存在人本身,而只包括特殊的人。一部宪法如果适于一切国家,便不会适合于任何人。[53]

不久以后,同样的思想在自由主义者文琴佐·库欧科的《那不勒斯革命史论》一书中再次得到表达。但是,由于德·梅斯特的反动,这些观点构成了对立宪主义明确的攻击,对自由派作家来说,这些观点仅成为新型自由主义的否定与批判方面,而在此自由主义中,宪法的准则本会得到历史和传统的加强。

德·博纳尔也具有相似的特征。在他的思想当中,除去教条主义的抽象,还存在着许多革命遗留给后代的问题。在家长式封建社会的理想后面,我们可以听见重农主义者的声音,德·博纳尔正是从此引申出他对商业的厌恶,他说商业被完全误解精神统一相似性的人错误地认为是人类的普遍义务。农业的价值才更为巨大,因在其中只要不去竞争欺骗,人人都会从自然的慷慨得到好处;因此可以说,商业使人民住在城里,把人们聚集到一起,却不能使他们统一;而农业虽使人们在农村相互隔绝,却在分离的状态下使他们统一。因此,对法国来说,主要的事业是其农业与大陆体制,其商业与海上体制不过是附属品。[54]

更加新颖且饶有兴趣的是德·博纳尔对先辈思想家自然主义的介绍。与德·梅斯特一样,他也在寻找着对自然的回归,以解释和执行上帝的意旨。但是他构想的自然,并不是启蒙主义的自然,而是维科式的自然,是历史的现实与历史的源泉。自然存在于创造性过程之中;存在为结果而生,并有着获得结果的手段,此一结果与这些手段一起构成它的自然。因此,人最初生活在家庭社会之中,因而为他而存在的自然仅仅就是家庭的自然。自然权利、自然法、自然宗教,也便是这种早期家庭条件下人们的权利、法律与宗教。但是人类历史并未就此停止;而哲学家们错误地从事物的自然状态就是其完美状态这一正确观念出发,把一切完美的特点都归于社会最初的天然状态。而社会真正的自然状态却正是建立在其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亦即建立在政治社会的基础之上。没有观察到这一真理,必要的法律与制度都变成了惹人痛恨的可耻东西。[55]

这是一种新观点的特征,相对于对遥远的封建主义时代的无益的追思和回到过去时代不合时宜的计划,这种对比好不令人奇怪。新观点是真正的复辟;这名称不能正确用于这一运动,在忠于过去年代的名义下,将对新近的历史——对革命,来一次彻底的扫除,在人民的历史意识中取代了革命的地位;在不觉之中,这种运动重复着革命派犯下的同样错误。

从这种观点出发,真正的复辟并不等同于维也纳条约规定的边界体系,也不等同于神圣同盟的政策,而是自欧洲各国的历史中逐渐出现的,传统与革命、反对派与雅各宾派,以相反的方式合力进行的恢复均势的共同工作,和融合新旧势力的努力。革命给欧洲的生活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但是这种热情,起初只是简单的,而后却如伯克指出的,因其穿透一种稠密的介质,而发生了折射。各国接受了不同的程度与方式,形成不同的反应,所以,在保持其最初方向一致的同时,其最终结果是更其丰富多彩,也更其个性化。一次革命衍生出各种各样的国家历史,它们在传播过程中遵循着相似的道路,形成欧洲思想的统一。

研究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在各国形式的差异与其历史机体的统一,这是本书下一部分的任务。

注 释

[1]Jellinek,Allgemeine Staatslehre,Berlin,ed.2,1905,311页以下。

[2]Montesquieu,Esprit des lois,xvⅲ,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上册,117页。按:此引文见该书第八章七节,原注有误。——编者)

[3]提出这个要求是为了反对第三等级,因第三等级出于自身的利益,成功地把官职保留在拥有者的家庭之内。

[4]A.Thierry Essai sur l' histoire de la formation et des progrès du Tiers E'tat,Paris,1864,ed.4,163页以下。

[5]Paul Mantoux,La révolution industrielle au xvⅲe siècle,Paris,1906,132页以下。

[6]A.Young,Political Arithmetic,i.47页。

[7]Burke,French Revolution;Young,Travels during the Years 1787-94,特别见ⅰ.613页。

[8]参见Max Weber,Gesammelte Aufs!?tze zur Religionssoziologie,Tübingen,1920,ⅰ.93页以下;Schulze-Gaevernitz,Britischer Imperialis-mus,Leipzig,1906,27页以下;Troeltsch,Soziallehre der christlichen Kirchen,Berlin,1917。

[9]T.Hill Green,Four Lectures on the English Revolution:Works,ⅲ.296页。

[10]Discours et opinions de Mirabeau,Paris,1820,ⅰ.328页。

[11]Thomas Paine,Rights of Man,Fr.tr.,Paris,1793,ⅰ.110-111页;[ed.I,London,1791,74页。](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60-161页。——译者)

[12]见Mably,De la législation,ou Principes des lois,Lausanne,1777,2vols;Morelly,Code de la nature。未来的吉伦特派布里索,也在一篇短论里发出其著名的感叹:“la propriétéc'est le vol(财产就是盗窃)”,以反论的形式证实了文中的观点。

[13]Blackstone,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16th ed.,1825(这部伟大著作的首篇演讲发表于1753年),ⅰ.131页,138页。

[14]Kant,Rechtslehre,§§vⅲ.xv。

[15]杜阁早已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他写道:“权利不能超越它建立于其上的资格,因为结果永远与自己的原因相称。财产权建立于一般效用之上。由此,它是次生的;而立法权有权监督每个耕作土地的人之使用情况。”但他也补充道,公平与公共利益,规定了个人的利益要尽可能不受到伤害。—Turgot,img2uvres,Paris,Alcan,1913,ⅰ.439页。

[16]米拉波已于此前一天去世,故此演讲非由米拉波而做,而由塔列朗代为宣读。收入米拉波的Discours第三卷,见前引书。

[17]前引书,482页,486页,490页。

[18]Rights of Man,前引书,French ed.,74页(第一版50页:每种公民权利……是由一种天赋权利换取的。[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43页。——译者])

[19]Quesnay,Droit naturel(Physiocrates,Paris,1846),ⅰ.41页,5l页,55页。

[20]Quesnay,Analyse du tableau économique,前引书,68页。

[21]前著者,Maximes générales de gouvernement,前引书,文中各处。(www.xing528.com)

[22]Éoge de Vincent de Gournay:Turgot,img3uvres,Alcan,1913,ⅰ. 600页以下。

[23]但是这种好处没有被清楚地预见到。事实上,正如杜阁自己观察到的,这样一种法律将剥夺英国国会所有的影响,因为国会的影响依系于投票税。在英国,这会使国王像在法国一样成为专制君主(前引书,ⅱ.306页)。

[24]Rousseau,Contrat social,ⅲ.15节;Gouvernement de Pologne,11。对比Turgot,img4uvres,ⅱ.295页。

[25]Turgot,Réflexions sur la formation et la distribution des richesses,ⅱ.547页。

[26]最早使用这个词的可能是Toynbee,Lectures on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in England,1884,至作者去世时仍未完成。

[27]限于篇幅,对此复杂的发展只能作最简要的说明。希望进一步了解的读者请参看Toynbee前引书;Mantoux,La révolition industrielle,Paris,1906;或Schulze-Gaevernitz,La grande intrapresa(Ital.tr.,Bibl. degli Economisti,ser.v)。

[28]Turgot,img5uvres,ⅱ.537页。

[29]例如航海条例(iv.7)。在倡导自由贸易的时代,保守主义者引用亚当·斯密的词句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他们发现这样的词句不胜枚举,却没能使公众相信他们代表着斯密著作的真正精神。

[30]ⅰ.9;ⅱ.4;iv.9;等等。

[31]法文为Garantisme,一种设计用来保护个人权利免受国家侵犯的体系。

[32]Esprit des lois,v.14;xi.3;xvⅲ.3,5,12;xx.4,12;xxxix.1。

[33]前引书,xi.6。

[34]前引书,Book xi,文中各处(按此脚注缺正文标记,所系位置不明,姑按文意置于此。——译者)。

[35]有人会认为,布莱克斯通的三权区分与孟德斯鸠的认识并不完全符合。但是必须记住,在孟德斯鸠的思想中存在着两种分法: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区别,以及立法权中国王、贵族、平民之间的区别。由国王同时作为立法权与行政权首脑的双重身份,导致孟德斯鸠的概念在这两种区别之间存在着模糊与抵触。

[36]例如,见D'Argenson,Considérations sur le gouvernement ancien et présent de la France,Amsterdam,1764,不过早若干年写成。见36-43页。

[37]Contrat social,ⅲ.8。

[38]前引书,iv.8。

[39]前引书,ⅱ.4。

[40]《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潘汉典译,载《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525-527页。——译者

[41]Sieyès编,Qu'est-ce que le Tiers État?précédéde l'Essai sur les privilèges(éd.crit.,Paris,1888),28页,29页,33页。

[42]Legal nation,或legal country,源于1830年,始于用来指路易-菲利普政权的性质。但是,纵其称谓颇为现代,其事物本身则古老得多。

[43]Aulard,Histoire politique de la Révolution franc aise,Paris,1901,449页。

[44]Burke,French Revolution(见Selections,Nelson,217-236页)。

[45]前引书,267页。

[46]前引书,306页。

[47]前引书,338页。

[48]A.Young,Travels during the Years 1787-1788-1789,London,1794,ⅰ.617页,621页。

[49]De Bonald,Législation primitive,Paris,1802,ⅰ.184页。

[50]J.de Maistre,Considérations sur la France,Paris,ed.3,1821(此为1797年Basle初版之重版),2l页,24页,25页,54页。

[51]前引书,ⅲ.368页,379页。

[52]J.de Maistre,Du Pape,1821年版(1808年初版),2页,3页,344页。

[53]J.de Maistre,Considérations & c.,94页以下。

[54]De Bonald,前引书,ⅲ.395页以下。

[55]前引书,ⅰ.169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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