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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公信的实现路径

时间:2024-01-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法院审判职能出发,服从大局,维护司法公信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统一的法治理念,确实履行好司法职责。

提升司法公信的实现路径

提升司法公信的实现路径

况继明[1]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状况进行探析,从克服司法行政化以及司法不作为,规范司法行为,培植法官社会良知和健康人格,树立良好的法院风气,让公平正义成为法官一生的追求,在全社会构建良好的司法环境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提升司法公信的对策思考,试图以此促进审判机关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群体素质,推进司法公正;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供思路和参考。

一、对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探析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能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惩处刑事犯罪,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努力。尽管如此,由于人民法院内部、外部、历史、社会形成的诸多因素,法官队伍在理念、作风、能力上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主要是司法行政化和少数法院法官的司法不作为(包括乱作为),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特别明显的是,涉诉信访问题折射出司法公信力不高。据统计,各级法院共接待群众信访79万人(件)次;各级法院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0.4万件;依法提起再审4.2万件。涉诉信访问题是部分当事人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高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文重点论述如何克服法院内部存在的问题,通过培植法官群体的职业素养、树立良好的法院风气,保障法官群体依法履职,让公平正义成为法官一生的追求,在全社会构建良好的司法环境,从而提高司法公信。

(一)司法不作为

司法不作为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应当作出司法行为而未作出司法行为。

司法不作为与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背道而驰的;社会各界司法不作为认为基本上就是司法不公。此外,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不统一,个别案件的司法乱作为,实体判决中对自由裁量权的随意发挥,程序上的瑕疵等等,都严重地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损毁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不作为尚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矫正和救济,而司法不作为却可能使得当事人丧失最后的救济途径,因此对于形形色色的司法不作为,必须坚决克服和杜绝。

第一,尽管《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办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若干规定中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司法不作为(含司法乱作为)制定出台专项的司法解释系统地进行更加严格细致的规范和遏制。

第二,对于司法不统一也要加以规范和遏制。至少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司法必须是同一个尺度,由此才能够树立司法公信。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第三,对实体处理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加以适当限制。法官是应当拥有自由裁量权的,但在司法行政化趋势不断凸显的状况下,案件错了,是经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的,谁也不负责任。因此,应当对自由裁量权加以适当的限制。

第四,加强对立案、审判、执行的监督以及对当事人诉权保障、申请收集证据、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方面权利保障的监管,一是上级法院的监督;二是各级人大的监督;三是检察机关的监督;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错判的案件,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二)司法行政化——审判机关角色错位

从整体上看,我们的法治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诸多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原因,现阶段的法治状况仍然存在令人难以满意的地方,特别是司法行政化。加强审判管理不等于司法行政化,能动司法不等于主动司法。司法行政化使得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角色发生错位,这是有害国家法治的。一是以权代法,就不能够集中正确的法官群体智慧来审判案件,有从法治倒退为人治的危险;二是以权代审,会产生更多的司法制度漏洞,成为司法不公导致冤错案件的原因;三是司法行政化容易使法官不务正业,崇尚权势而不是崇尚法律和真理;四是司法行政化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变异。

(三)门户之见

门户,派别;见,成见。因派别不同而产生的成见。由于自身部门的利益或影响,使我们在思考、研究问题时跳不出本部门的框架,因此带来片面性,影响法律思维、准确判断,应当予以克服。从法院审判职能出发,服从大局,维护司法公信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统一的法治理念,确实履行好司法职责。

(四)个人局限性

每个人都有自身的局限性,这是和自身成长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个人经历有关的。个人局限性有时会影响法官对事实、案件作出准确的判断。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知识以扩大视野,同时改造自己的世界观,调整心态塑造健康人格,来缩小自身的局限性。同时通过法官群体的法律智慧和制度设置来遏制个人局限性,集中多数人的正确意见,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如何克服上述弊端,具体建议如下:

1.必须严格认真贯彻实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承办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各司其职,互不越位;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承办法官、合议庭既审又判,集中法官群体的智慧,尊重多数法官的意见。

2.多理性。法官应当以社会良知和法律底线来思考问题,持中守正地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不偏不倚地对案件作出判断;从而将个人情绪和个人局限性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3.多思考。成于思毁于随;法官要独立思考,理性判断;既不固步自封,也不随波逐流;在深思熟虑后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

4.多实干。实干就是重证据、勤思考,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而麻木不仁或浮光掠影不是法官应当具备的优良品质

二、重树司法公信的对策思考

(一)培植法官的社会良知和健康人格

1.吸收古今中外法律文化的精华。我国法律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人们在生产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加以条理化,赋予以国家强制力在社会相关领域加以推广……贯穿人本精神和伦理道德,维护家庭关系,促进了邻里和睦和民族团结;它寓礼于法,将礼法密切结合,既增强德礼的规范作用,又赋予法律以亲和性,为法律贯彻排除了某些阻力。[2]

古今中外的法律文化精髓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博大精深,是全人类共同享有的宝贵财富,因为各国的国情、民情不同,不能够完全照搬照抄,要根据本土情况,参考借鉴、变通移植。从中吸取社会良知——平等、博爱、人权的精神。

2.认真看书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积累理论功底。一是认真读法学方面的书,适时更新知识。人的一生都要不断地学习、充电,才能与时俱进,靠学生时代学习的知识是绝对不够用的。二是学习历史。读历史书可以使我们清醒明智,少走弯路;三是学习经济和科技方面的知识,特别是从事知识产权、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更要注重这方面的学习。(www.xing528.com)

3.打造健康人格。健康人格的前提条件是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健康的体魄是靠基因、锻炼和保健而来的;而健康的心理是靠学习、培养和自我调节而来的。没有健康的人格就谈不上社会良知,更谈不上公正司法

法官们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们,“5+2”“白+黑”的超负荷工作状况,使广大法官因为工作压力大而带来的抱怨、焦虑、烦躁、愤怒、偏执等心理失衡、情绪失控。法官的心理健康对保证法官具有健全的人格、社会良知、持中守正非常重要。对广大法官开展心理学教育,使之学会应用心理学知识开展诉讼调解、申诉和解、执行等各项审判工作;同时进行自我的心理疏导调适(矫正),以减轻和释放心理压力,使每位法官能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迎接紧张繁忙的工作,目标是让法官们能够超越自我,适时调整心态,塑造健康人格。

(二)树立良好的法院风气

法院文化和法院风气是一种潜在的、具有影响力的、深层次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它一旦形成,就不容易改变。好的法院风气促人清醒,催人奋进,教人自律,孜孜不倦,勤勉敬业;而不良的风气使人颓废,让人窒息。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管事,克服随意性和主观性。通过制度来抑恶扬善,使人的善良发扬光大,使人的局限性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二是实事求是,以身作则。假、大、空、套等不良风气,目前依然存在,其与先进的法院文化是相悖的。实事求是我党的思想路线,领导干部一定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秉承“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理念,把国家、民族、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深入基层一线真抓实干,处理问题实事求是,持中守正;要求部属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部属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三是培养团队精神。一个法院的法官群体就是一个团队,因此要顾全大局、精诚团结;所谓团队精神,简单来说就是大局意识、协作精神和服务精神的集中体现。团队精神的基础是尊重个人的兴趣和成就。核心是协同合作,最高境界是全体成员的向心力、凝聚力,反映的是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统一,并进而保证组织的高效率运转。团队精神的形成能使得人尽其才,保证了成员共同完成任务目标,而明确的协作意愿和协作方式则产生了真正的内心动力。它应当成为法院文化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合适的组织形态将每个人安排至合适的岗位,充分发挥集体的潜能。

四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法官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必然是多年辛勤积累的结果;要学习别人的长处,为同事、朋友取得的成就感到高兴。切忌吹毛求疵、嫉贤妒能。

五是功不独居,过不推诿。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注意,不能文过饰非。一定要将成绩归功于同事和部下,自己勇于承担过失,看重责任而不是权力。

(三)让公平正义成为法官一生的追求

1.法官应当成为公平和正义的象征。[3]首先,法治国家的法官,需要具备高尚的品质、健康的人格、法律知识、社会良知、聪明才智、耐心、勤奋、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官通过公正地审理案件,赢得公众的信任、社会的肯定。法官的行为准则和追求目标,即是一种执法理念,服务于社会和民众的指导思想,也是为公平正义奋斗而实现法的价值,从而提升为司法精神,造就法官的崇高人格。

其次,法官应成为精通法律、学习型的审判专业人才。除了精通法律之外,他们还应当对自然科学知识、哲学、历史、经济、外语等都有所掌握,能够综合应用。并且坚持不懈地学习、学习、再学习,使自己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第三,法官队伍群体职业素养高,清正廉洁,自律性强,依法办案,爱岗敬业、勤政爱民,具有为捍卫法律的尊严和维护司法公正而献身的精神。

第四,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系统地学习和研究法学理论,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勤于思考,学以致用,将自己培养成为学习型的审判专业人员。在审判岗位上结合司法实践,边干边学,认真钻研,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探索研究,系统总结,提高自己的司法审判水平和司法能力。同时严格要求自己,培养自己的司法职业道德和健康高尚人格,努力使自己成长为坚持公平正义、维护法治尊严、为社会文明进步而努力工作的审判专业人员。

(1)对外——审理案件——公正:

①审理每一个案件,都要吃透案情,理清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不偏不倚、作出公正判决。

②无论是法庭审理,还是调查、调解,制作裁判文书,都要体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体现正当程序,尊重公序良俗,实体处理合法、妥当、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③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尽量做到案结事了。

(2)对内——所有干警一视同仁——公平:

①人尽其才,合理配置审判资源。面对案多人少的状况,尽量将法官安排在审判岗位发挥作用,将无审判职称的其他干部安排在政工、综合、后勤部门。使每个人扬长避短,人尽其才。

②发挥各个年龄层次法官的积极性。年轻法官精力充沛,容易接受新事物;资深法官具有审判经验、阅历丰富,是人民法院的宝贵财富。要传承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就要实施老中青法官之间的传帮带,互相尊重,互相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③在干部的职级晋升、选拔任用工作中,一定要体现公平公正。通过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评考核,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千万不能让勤勤恳恳、爱岗敬业的老实人吃亏失望。确保法官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法官职业权益的保障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法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二是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是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提高法官待遇,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四是保障法官的职业安全,实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险制度,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对法官依法履职的保障应当要落实到位。当法官遭到诬告、错告、误解时,给予人文和人道的关怀,积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澄清事实、辨明是非,以正视听,予以维权保护,并依法与有关部门(包括新闻媒体)交涉,使当事法官能够及时解脱、轻装上阵,以积极愉快的心情投入工作。同时,给予困难法官适当的补助和救济,体现对法官的关怀和温暖。

(四)在全社会构建良好的司法环境

构建良好的司法环境,首先要全社会所有的组织和公民都尊重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能够得到认真贯彻实施。其次,要克服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化趋势,将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严格区别开来,审判机关必须“去行政化”,严格遵循审判规律和特点运行。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对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既审又判。审判委员会“抓大放小”,只讨论重大疑难的案件。第三,克服人民法院的“地方化”,法院的人事和经费提级纵向管理,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法院,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第四,人民法院保持适度的独立性、中立性和被动性。第五,所有的法官定期培训充电,对法官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第六,全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既支持到位又监督到位,实现支持和监督的有机统一。

【注释】

[1]况继明,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2]刘海年:《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载北大法律信息网,最后访问时间: 2012年12月21日。

[3]况继明:《论人民法院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载《云南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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