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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的双重策略:中国香港地区及其他国家土地利用分类制度研究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内学者对中国香港地区及其他国家土地利用分类制度的研究1)中国香港顾翠红、魏清泉[41]指出香港的土地用途规划控制因不同层面而异,在全港规划层面和次区域规划层面重在预测、统筹、评估,在地区层面则重在控制、协调,采用了一套以规划管理单元为核心的直接面向规划管理实际需要的土地用途地带控制方法。该观点揭示了美国区划的用途分区是隔离冲突与

综合协调的双重策略:中国香港地区及其他国家土地利用分类制度研究

美国规划的发展与变革一直都在围绕规划成果的可量化性和技术性,以便转化为法律语言

有关国外(境外)土地利用分类的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一方面我国学者对国外(境外)城市用地分类经验的研究一直持续,通过搜集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筛选出针对国外(境外)城市土地利用分类的专题研究或比较研究论文,主要的研究对象包括中国香港日本英国、美国(区划)、德国等,基于国外(境外)经验的分析以及思考,可为本书的理论建构提供实证素材。另一方面,在英文资料的研究中,可发现国外学者关于土地利用分类研究的文献资料主要集中在美国。由于美国的规划制度建立了严格控制土地权益的法律机制,强调通过法规条令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和公众利益,因此土地利用规划和传统区划的发展与变革一直都在围绕规划成果的可量化性和技术性,以便转化为法律语言,对土地利用分类的研究是美国规划学界始终关注的领域。通过对美国土地利用规划的历史梳理可以发现前人许多富有创见的思想和理论至今仍影响到当代的土地利用分类实践。

(一)国内学者对中国香港地区及其他国家土地利用分类制度的研究

1)中国香港

顾翠红、魏清泉[41]指出香港的土地用途规划控制因不同层面而异,在全港规划层面和次区域规划层面重在预测、统筹、评估,在地区层面则重在控制、协调,采用了一套以规划管理单元为核心的直接面向规划管理实际需要的土地用途地带控制方法。与此相对应,香港的土地用途分类采用广义的概括用途分类方法,其分类的主要依据是使用性质,同时兼顾经营方式、土地供给方式、投资主体及规划影响等因素进行划分。宣莹[42]进一步分析香港法定图则体系中的土地用途表主要包括11大类,没有中类和小类。详细分类通过划定两类用途来加以控制:①经常准许的用途;②须先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可能在有附带条件或无附带条件下才能获准的用途。各类土地用途所界定是主导用途和规划要求,在一种主导用途中满足多种需求,从而保证了地块内功能混合的可能。在11种大类中还包括综合式发展、乡村式发展等类别,具有弹性控制的特点。论文认为,香港的用途分类着重对发展过程的控制,而我国的分类标准重在自上而下的计划,面对城市的快速发展,应将弹性控制、可持续发展、生态保护等理念纳入用地分类体系之中,精简不必要的用地分类和规划过程,同时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用途控制和管理机制。

对于规划编制和规划许可的差异,香港建立互相关联又互相区别的用途分类体系。

香港在法定图则的制定阶段将11种用途落实到土地分区,这属于土地的概括用途分类,与英国地方规划对土地进行政策性分类是一脉相承的,但由于土地批租制的存在,香港采用了法定图则的制度控制土地的概括用途;而在规划许可阶段,每种用途分类再区分为:经常准许的用途和须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的用途两类,这是基于管理方式的分类,参考了英国的规划许可制度,落实概括用途之下的具体各项用途。换而言之,对于规划编制和规划许可的差异,香港建立互相关联又互相区别的用途分类体系。

2)日本

徐颖[43]在梳理日本规划体系的基础上,分析其土地利用分类的构成特征和运行机制。日本的土地规划体系由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和城市规划等构成。土地利用基本规划以国土利用规划为依据,在全域覆盖功能分区,明确“城市区”“农业区”“森林区”“自然公园区”“自然保护区”5类基本功能地域,作为城市规划、农业规划、森林保护等的依据和前提。徐颖和周轶男、华晨[44]均指出日本城市用地分类主要是“划线”与“分区”。“划线”是将城市规划区划分为“城市化促进区”和“城市化控制区”,独立于市町村的行政边界。“分区”是类似区

日本几乎吸收了所有西方国家重要的规划经验并进行本土化。划的用途管制,用途类型本质上仅包括居住、商业、工业三大类,市政、道路、公共设施等公共投资用地是优先规划,强制性要求叠加在其他用地区划上。三大类用途通常还配以“专用区(Exclusively Zone)”“准用区(Quasi Zone)”等多重属性为表征,增加用地的混合性。除了中央统一的用途类型外,地方还可以划定“其他特别用途区”,如高度控制区、城市更新改造区、美学价值区等。徐颖认为,日本用地分类的特点是全域覆盖功能分区;用地分类属性体现多重属性并行,利于强化多维度管控力度;政府实施类用地分离管控,利于保障公共利益;地类混合属性突出,利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灵活应对;在国家统一的用地分类标准和兼容性控制通则的基础上,日本的地方政府有着较大的自主权,可以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建筑用途兼容控制导则”作为补充。周轶男、华晨建议我国应学习日本以开放姿态吸收国外先进思想,适应土地市场化开发,建立灵活的用地分类体系。

日本的规划体系是以西德的B-plan以及瑞典的地区计划为参考,选择性地在适宜地区推进各种地区计划;同时又以英国的开发许可为借鉴,对特定类型的场地开发和建筑行为实行许可制度;此外,日本的“分区”制度也不断学习美国区划的改良措施进行演化,“其他特别用途区”即参考美国的“特殊地区”“交叠地区”“包容性区划”等手段。可以说,日本几乎吸收了所有西方国家重要的规划经验并进行本土化。徐颖认为日本的多重属性用地分类主要指功能属性与政策属性并行叠加使用的复合用地分类体系,该视角具有启发性,但多重属性的定义仍局限在针对日本的经验总结层面,尚未充分挖掘土地利用的其他属性。

3)美国(区划)

区划立法可以依据规划发展的目标创设新的土地用途类型,开发控制的本质是执法过程。

李恒[45]通过对美国区划90多年的发展历史进行系统回顾,指出:分离互相冲突的用途源于美国普通法中的反妨害准则,因此,美国区划必须是基于用途分区,即使在新出现的性能区划以及基于形态的区划中,也只是扩大了用途混合的范围,对于互不相容的用途仍需进行隔离。田莉[46]则认为:虽然美国区划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为出发点,但随着区划的发展,在部分城市或地区却沦落为某些集团甚至地方政府保障自身利益、排斥低收入者的工具,并直接或间接加剧了内城的衰败。该观点揭示了美国区划的用途分区是隔离冲突与维护既得利益的工具。杨军[47]、程明华[48]等通过对美国主要城市现行区划法规内容的研究,介绍美国区划分为基本用途区和特别分区两大类。基本用途区指用于满足城市基本功能要求,适用于城市大部分地区的功能分区,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由于每个基本用途区涵盖的范围比较广,为了方便管理,又可将每个基本用途区细分为若干次区。基本用途规则一般可以有三种方式:许可用途、特别用途(特别许可用途、附条件用途、受限用途)、附属用途。城市中某些地段,由于其在历史、地形、经济、功能、区位等方面的特殊性,或为实现某些特定意图,可设立特别分区。特别分区通常有两种模式:叠加区和独立区。张宏伟[49]指出美国的区划到1990年代已经发展得非常庞大复杂,地方政府开始全面修订区划法,主要类型包括,改进型传统区划:在传统区划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些额外的要求,例如叠加区(Overlay Zone)、可变更区(Floating Zone)来增加监管的内容或达到一些特殊的保护目的;绩效或影响区划法:主要根据开发建设的影响或成效进行区域划分;以建成形式为主的区划法:注重开发建设的形式,特别是公共空间的形态。组合式或模块式区划法:即以形态为主的区划法和改进型传统区划法两者优势发展而成。侯丽[50]则以“依法裁定与自由裁量”“限制性与规定性”“排他与包容”“理性与美学”“少还是多”几个主题为线索,介绍和梳理美国区划近年来的革新动向。

美国区划的基本特征是法律,区划的制定就是规范开发的立法过程,在这个立法过程中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只是参照,区划立法可以依据规划发展的目标创设新的土地用途类型,开发控制的本质是执法过程。区划制定的创设权使得土地利用分类具有开放的特征,由于美国的土地利用分类研究比较深入,区划的用地类型多数采纳已有的研究成果。近年区划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引入了自由裁量的审核机制,但同时基于利益的保护,对每一个地块均有详尽的规定,这种自相矛盾的制度使它异于英国以政策性规划为基础的自由裁量式开发控制体系。此外,若干学者均提及近年出现的基于形态的区划,但对于形态分区背后的思想和理论尚缺系统梳理,此为土地利用分类维度的范式转变,值得深入探究。

4)德国

阿尔伯斯(G.Albers)[51]介绍德国的建设指导规划一般分为“土地利用规划(F-Plan)”和“建设规划(B-Plan)”。土地利用规划要求概略表现城市建设需要利用的用地种类,比如“从事社会和私人服务事业的机构和绿化场地”,并不会对某些用地提出具体的要求。而且在制定规划的时候,如果有部分土地还无法确定将来的用途,可以不纳入规划范围。建设规划则是在法律层面上精确落实规划意图的手段,但建设规划不是土地利用规划的精确放大,而是留有一定的规划余地以便对有关问题进一步研究。在《建设法典》基础上制定的《建设使用条例》规定了一些建设用地类型,例如居住、混合、工商业、特殊用地等,并列出了这些用地中准许的功能利用类型,以及例外情况下准许的使用功能。美国、中国香港和日本在规划管理阶段采取的土地利用兼容表均参考该形式并进行本地化调整。此外,每个镇、区可以采纳条例中的使用功能分类,也被允许在必要的情况下另行编制用地的功能分类,以规范混合使用的用地布局。

阿尔伯斯在论述不同功能利用之间的空间关系时还指出,《雅典宪章》提出的居住、工作、休息和教育交通的四种功能被误解为每一种功能都需要有一定的空间领域的想法。他认为不能采取大面积和模式化的功能分离的想法,也不能像宣传的那样,取消所有的功能分区的规定、任意混合功能。图1-3中给出了城市中不同功能之间具有的混合程度。

德国的“土地利用规划(F-Plan)”和“建设规划(BPlan)”在土地用途方面不是线性深化关系,而是递进互补的关系。

图1-3 功能与用地的关系

资料来源:阿尔伯斯.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概论[M].吴唯佳,译.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

德国的“土地利用规划(F-Plan)”和“建设规划(B-Plan)”在土地用途方面不是线性深化关系,而是递进互补的关系;反观我国规划体系中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的土地用途是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框架下的约束关系与深化关系,是典型的封闭体系。

英国用途分类规则(UCO)、主要面向开发控制阶段的管理工作。

5)英国

高捷[52]通过对英国地方规划案例分析,梳理英国用地分类体系的构成与特征,指出英国的分类体系可分为功能性和政策性两种。功能性的用地分类主要适用于开发控制阶段,英国的开发控制采用自由裁量为主,通则式辅助的模式,中央政府颁布的开发规则是作为判定是否构成开发行为的依据。而政策性分类在规划编制中设定,规划总图的政策分区图例可以对应多个用地政策,各种政策分区在空间上也允许叠合,为开发控制提供详细的框架。戚冬瑾[53]指出英国的规划体系以开发控制为核心,开发规划的制定与开发控制相对分离。由于英国的开发规划在1960年代就已经彻底向战略规划转型,因此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一直没有在地方规划编制层面应用,而用途分类规则(UCO)、一般开发规则(GDO)主要面向开发控制阶段的管理工作,这些规则并没有统一的分类维度,这与英国遵循惯例,注重实用主义有关。

通过对各国用地分类经验的梳理,可以发现用地分类的模式与规划体系密切相关。自德国建立区划模式以来,美国、日本、中国香港在地方层面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基本是在参考德国区划后结合本土特点进行不断地探索改良、相互学习,其间还吸收了英国的开发许可制度,把用途管制和开发许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与美国强调个人权利保护,采用控制性规划体系相对比,英国的规划体系是以自由裁量以及实用主义为特点,导致其从规划哲学到开发控制都与美国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在这两种规划体系的背景下,用地分类会呈现什么样的发展模式?通过历史梳理,能否找出它们的同与异?能否建立一个完整统一的用地分类理论框架来解释和吸收各国的经验?这正是本书感兴趣和希望探索的方向。

能否建立一个完整统一的用地分类理论框架来解释和吸收各国的经验?

(二)美国土地利用分类理论的发展

以上综述是基于国内中文文献的概括,这些论文的基本出发点是针对我国规划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借鉴国外(境外)相关经验提出相关建议。这些建议是零星的、分散的,富有启发和参考价值。然而,每个国家(地区)的规划体系均与其政治文化制度密切相关,他国的经验无法直接照搬。(www.xing528.com)

土地利用分类是规划体系的基础,与之相关的领域包括规划法规与技术标准、规划编制的类型和方法以及规划管理制度等。因此,土地利用分类是一个系统性的研究对象,类似新国标片断式的修订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而提出系统性的调整建议就需要回归到土地利用分类的起源与历史发展,回归到土地利用分类的实质。有关土地利用分类的起源、历史发展与实质研究的中文文献比较匮乏,本节主要参考英文资料分析和归纳美国土地利用分类的历程和发展。

洛夫乔伊强调土地利用过程面向调查、面向规划、面向管理三个不同的阶段。

1)1920年代洛夫乔伊提出土地分类的三个阶段

1925年,密歇根的土地经济调查首席专家,洛夫乔伊(P.S.Lovejoy)撰写了一篇文章《土地分类的理论和实践》[54],其中提到:

“‘明智’地使用土地需要有能力来隔离、考虑和平衡各种要素,这些要素会限制或影响土地的有效利用。我相信,将来会越来越清晰,土地调查的目录清单是一件事,土地分类和用途规划是另一件事,把规划投入实践——政治科学或土地利用的工程学——又是一件事。这三种操作是完全不同的,虽然三者都必须达到明智的土地利用。土地调查和商业调查类似,它应‘不表达观点、不提供建议,并不制定规划’,但应收集到所有重要的数据,这些数据是制定一个适当的,可行的利用规划所必须。土地分类则意味着基于土地调查的报告和土地调查所发现的事实制定一个具体的土地规划。分类和土地规划密切相关,因为分类本质上是有目的性的,它要达到某个结果,因而包含了规划。在调查和分类的基础上,还有一个艰难的任务是把规划转变成现实,即把理论变为实际,或者以另一种方式来叙述,是使政策能够运作。在我们目前的土地事务中,还没有清晰地区分这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操作,而是倾向把它们都放在‘分类’这个大筐里。现在的总体原则是要在土地利用之前,有能力处理好土地分类。公认的是,发展的预测应建立在对限制因素的充分认识基础上,这些因素应提前平衡好。”

洛夫乔伊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一个新词“土地规划”,并强调土地利用过程面向调查、面向规划、面向管理三个不同的阶段。但当时洛夫乔伊并没有就土地分类的模式作进一步发展,而是关注于通过调查建立土地目录清单,为分类和规划提供前提条件。

洛夫乔伊认为:理论上一个有能力的技术人员可以调查这些土地并继续它们的分类。但这种分类的假设包含了许多个人判断,甚至完全是主观的,因此不足以定义和区分。有许多变数会影响或决定土地开发的时间和方式,此外,绝大部分有问题的土地都是私人所有,“房地产上的公平是敏感的”,当讨论到分类的精确性或公平性时,将会带来无穷无尽的强烈的论战,“考虑到这个问题,目前进行分类是不实际的”。

洛夫乔伊认识到土地调查的“详细目录”是对土地特征的客观描述;而“分类”是一项“目的性”的工作。

因此,在密歇根的土地经济调查中,“详细目录”的概念代替了“分类”一词被使用。洛夫乔伊认为“分类”的概念包含了或多或少的官方指派,这会与美国的文化心理相矛盾。但“详细目录”所包含的仅仅是对不容置疑的和适当的事实进行有序的组织。主要的调查工作从三个方面同时进行:(1)地形、覆盖物和用途;(2)土壤;(3)土地和相关的经济性。

洛夫乔伊清醒地认识到“分类”是一项“目的性”的工作,土地调查不应建构土地分类,而是建立“详细目录”,土地调查的“详细目录”是对土地特征的客观描述,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反观我国城乡规划制定过程中的用地现状调查就是依据城市用地分类标准针对现状土地的分类工作,现实中复杂的、多样的土地用途被简化为用地分类表中有限的用途类型,土地利用的问题和创新都可能被掩盖了。对于现状土地用途的调查而言,土地分类标准应该是参照,而不是规范,应回到洛夫乔伊“详细目录”的认识水平。洛夫乔伊局限于当时对农业用地的调查工作,没有对土地分类的模式做进一步挖掘,到了1933年,密歇根的土地经济调查迫于经济萧条而终止。但洛夫乔伊区分土地分类适用的三个阶段为30年后土地利用分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思想框架。

2)1950年代对土地利用本质的探索

在20世纪中期的美国,受到“二战”后的郊区城市化浪潮的袭击,没有任何问题会比“剧增的大都市”未来的形态、构成和规模更加重要了,这是整个城市未来的问题。与此同时,在战时使用的仿真模型投入民用,它可以预测未来大都市的形态和结构。在计算机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下人们乐观地期待预测能力将进一步加强,科学和技术互为补给。关于“什么是土地利用?”“为什么要进行土地利用分类?”这些问题的思考把土地利用的主题从现实的政治和经济领域带到了科学的论述。

在计算机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下,关于土地利用的主题从政治和经济领域进入到科学的论述。

从1940年代末期开始,交通和土地利用的预报模型已经启用,芝加哥地区的交通调查建立于1955年。需要投入到这些模型的各种变量刺激了人们对大都市土地利用构成的浓厚兴趣。粗略的土地利用分类,如“商业”“工业”和“机构”已经不再足够。林奇认为规划教育家和城市设计师,他们是“分析上的骗子”[55]。斯帕克斯(Robert Sparks)对许多研究者关于土地利用术语混乱使用感到失望,“相同用途使用不同名称,相同名称用于不同用途,结果无法产生可靠的数据”[56]

相同用途使用不同名称,相同名称用于不同用途,结果无法产生可靠的数据。

在1950年代,有两位先驱对大都市土地利用的本质和控制用途的力量进行了探索,他们是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城市规划教授米切尔(Robert B.Mitchell)和拉普金(Chester Rapkin)。米切尔是费城规划委员会的前任主管,拉普金是一名土地经济学家,也是规划顾问。在一项由哥伦比亚大学城市土地利用和住房研究机构提供的资助下,他们以费城为例,探索了费城大都市区土地利用模式和在此背后人流和货物运输的巨大体系,并在1954年出版了一部开创性的著作《城市交通——土地利用的一个功能》(Urban Traffic—A Function of Land Use)[57]。对于“什么是土地利用?”这个问题,作者充分认识到“土地利用”一词的模糊性——“土地利用有许多特别的含义,它可以指向建筑或其他土地上的改进,指向土地的占有者或使用者,指向土地占有的主要目的,或指向土地上活动的类型。”

但是,在指出“土地利用”一词的模糊性后,他们坚定地选择了其中一种可能的含义:“在本研究中土地利用的分类是基于土地上机构的主要活动。”选择这个定义的原因在书的词汇表中有简要说明:“土地利用分类不应与建筑分类混淆。建筑类型的分类会掩盖机构的多样性以及发生在特定结构内的活动。”在这里,作者明显回避了建筑类型也构成了土地利用分类的一个维度,选择了土地上的活动作为土地利用分类的对象。考虑到作者需要一个清晰的、明确的可变因素来联系交通,他们的选择并非毫无道理。然而这迫使他们放弃了这个概念多样性的本质,没有解决土地利用分类的本质问题。

两年后在1956年,兰内尔斯(John Rannells)写了《城市的核心》(The Core of the City)一书[58]。兰内尔斯是费城城市交通和运输局的分析师,当时米切尔作为主管。他的书也分享了许多跟米切尔研究相关的术语和概念。在该书中费城依然是主角,但关注点在中心城市而不是大都市区域。他的目标是要建立“城市活动布局安排的一般理论。”这个目标必然要求规划布局考虑费城中心区的活动,也要考虑它的物质环境——尤其是建筑。相比米切尔和拉普金,兰内尔斯采纳了一个土地利用更广泛的定义,他指出:“要理解和描绘城市生命相互作用的复杂性——包括活动和物质环境相互服务、调节、互为条件——可能需要从活动或它们的物质设施开始,但都不能脱离一方来理解。”

在这个声明中,兰内尔斯开始脱离传统的分类模式,传统模式把活动和建筑类型混合在一起,或分等级依附于另外一个,现在他转向一个更具相关性的方法,在不同的维度中,分类的原则是对等平行的。

语言学启发了古滕贝格用新的方法来解决土地利用分类的问题——包含性比排除性更为关键。

3)古滕贝格多维土地利用分类理论的建立

关于土地利用概念的进一步变革是在1956年。费城准备着手一个城市范围的房地产名录登记,伴随而来的是土地利用调查。当时邀请规划委员会的成员提议合适的土地利用分类,这个任务分配了给古滕贝格。古滕贝格是一个刚到委员会综合规划分部的初级规划分析师,他在宾夕法尼亚大学读书时就跟从拉普金,因此对拉普金和米切尔的研究工作都较为熟悉[59]。当他全面地审视前人的研究时发现,拉普金和米切尔指出了“土地利用”一词的模糊性,但关上了其他的门只留下一个含义——活动。兰内尔斯打开了这扇们,但只是容纳了物质设施。所有的含义都受制于他们研究工作的当务之急。古滕贝格没有受到这些限制,或者可以说古滕贝格的任务就是要突破“土地利用”分类的困境。在1940年代后期,作为一个哈佛大学社会关系系的研究生,古滕贝格吸收了文化的多元主义和社会科学的相对主义以及人文学科延伸到语言学的方法。词语的含义来源于它们的背景,当有多种背景之时,就存在多种的含义——这个观点被语言学家和人文学家支持。语言学的领悟不但帮助解释了“土地利用”一词的模糊性,也启发了用一个新的方法来解决土地利用分类的问题——包含性比排除性更为关键。既然土地利用是一个有多重含义、多重维度的概念,每一个维度都要建立清晰的术语。

1959年,古滕贝格在美国规划师协会杂志上发表了《多维土地利用分类体系》(A Multiple Land Use Classification System)[60]一文。他尝试识别不同的土地利用维度,包括:场地开发、建筑类型、活动类型、经济功能、活动特点,从而产生一套平行的分类体系,每一个分类都基于一个单独的维度。这套体系有两个重要的特征——首先它是可以扩充的,当新增土地利用维度被辨析并进行分类,可以把它们与其他维度并行排列而不会引起混乱;其次,它是灵活的,可以把不同维度的类别整合在穿孔卡片上,进行交叉分析,为不同维度相互关系的研究提供基础。

4)古滕贝格多维土地利用分类体系理论的拓展

1965年,古滕贝格把土地利用分类体系扩展为三种分类模式[61],1959年的文章只代表了其中一种。当时的文章(1959)回应了一个问题:在特定场地土地利用的本质是什么(它的建筑类型或活动类型等)?但没有说明在土地利用中同等重要的其他方面,例如:用途质量的评价(好或差),以及从业主的角度、使用者的角度乃至社区的角度来考虑土地用途会有何差别?同时它也没有提供开发活动(如工程性操作、用途改变、场地改变等)和拟采取管控行动(如修复、清除等)的类型。这些考虑意味着需要补充两种分类模式,分别称为“评价性”和“规定性”的土地利用分类模式。连同之前所研究的“指示性”模式,这三种模式共同构成了土地利用的语法,它们对应一般语言的名词、形容词和动词。

古滕贝格廓清了土地利用分类具有多重的目的和功能,他进一步拓展了洛夫乔伊(1925)的观点,采用语言学的方法找到建立分类体系的切入点。由于其论文发表的年代仍处在土地利用规划初始转型的阶段,因此具体的土地利用类别并没有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多种形态展开进一步论述。2002年,古滕贝格通过回顾多维土地利用分类的历史演进,评述城市规划方法论和观念的革新,认为从其他领域获得范式(例如从语言学的领域)可以帮助澄清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62]

尽管在美国的学术研究中,土地利用分类的思想已经进一步拓展,但这些进步并没有立即反映到现实当中。直至1990年代的美国规划师协会出版的《基于土地的分类标准(LBCS)》[63]才部分接纳古滕贝格在1959年发表的多维体系观点。可见一个创新的解决方法具备说服力是必要的,但可能不足以马上赢得关注和尊重。如果这个创新是从行政部门以及享有威望的资源中出来,将会获得极大帮助。此外还可发现,土地利用一直是城市发展的“热点”,历史上的“偶然性”使一类问题背负另一类问题的解决能力,如洛夫乔伊、拉普金、兰内尔斯没有试图去构建一个改进的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但他们的工作已做到那一步,最终这些前人的指引和线索能推动研究的进步。

本书把古滕贝格(1959、1965)[64]的观点作为研究基础,将结合20世纪后50年的城乡规划发展进一步完善多维分类体系,为城乡规划面临的复杂现象提供分析工具。

古滕贝格廓清了土地利用分类具有多重的目的和功能,把土地利用分类体系扩展为三种分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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