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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应占80%以上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应占80%以上

在我国新的扶贫开发十年即将启动之际,探索建立适合贫困村农民生产生活发展需要,实现贫困农民增收致富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模式与发展路径,对提高我国农村反贫困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贫困村农民合作组织创建思路与原则

(一)贫困村农民合作组织创建思路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一般受到区域产业化水平、农业市场化发育程度和农民个体文化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贫困村大多地处偏僻,农业生产基础薄弱,很多村尚未形成自己的特色产业,市场发育也不完善。因此,在贫困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不能照搬发达地区的模式和发展方式,需根据本村、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特色,发展适合其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民合作组织。就其总体发展思路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以实现农民脱贫致富、农业增产增效为目标,着力激发内力、强化外力、形成合力,多元发展、循序渐进,逐步推进贫困村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就具体发展思路而言,在起步阶段应鼓励发展多主体、多层次、多领域的以服务为主的非实体专业协会,通过协会逐步组织和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并培养农民诚实信任互助合作的精神。当专业协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要积极引导其向经营实体性专业合作社转型,并规范运行,依法管理。在此基础上,再着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联合,如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把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向一个更高的发展形态,当然这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二)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的原则

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除坚持合作组织发展自愿、民主和对内服务与对外盈利等基本原则外,结合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办应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现在倡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过去合作化运动有着根本的区别,过去合作化运动是把农民的土地收归集体并统一经营,农民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而当前及以后所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不改变现有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之上,农户为了生产和销售的需要,自愿进行的合作。因此,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正确处理好专业合作与家庭经营的关系,不能违背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能侵犯农户承包经营自主权,不能侵害农民财产所有权。

2.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贫困村一般经济社会发展落后,农民收入低,无产业发展基础,农民市场意识弱,能人和带头人缺乏。因此,贫困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从政策、资金、人才等多方面予以扶持。当然政府扶持并不是要代替农户,要尊重农民意愿,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同时要发挥市场引导功能,在生产、销售等方面按照市场规律办事。

3.坚持益贫与扶贫相结合。大量的研究与实践虽然证明合作组织具有“天然”的益贫性,但它并不是“必须”帮助贫困人口,贫困群体组建的合作组织也不一定就必然能摆脱贫困。因为,贫困人口由于缺乏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本,其组建的合作组织很难富有生命力,就更难实现脱贫。因此,发展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定要坚持益贫原则,构建一套益贫机制,让贫困农户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市场进入、农产品交易价格改进、农业生产销售以及技术服务等方面得到实惠,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带动下脱贫致富。

4.坚持开放性和多样性结合。由于各村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不尽相同,因此应鼓励农民大胆探索,形成多渠道、多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初期合作组织可以是服务性专业协会,也可以是实体性的合作社,发起可以是农民合作创办、也可以由龙头企业、农技部门带动,还可以是政府推动。另外,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应是开放的,可以跨村、跨乡镇、跨县,不受地域社区限制。合作的要素重点是产前、产后服务项目,产中主要是搞好技术培训。可以是产品合作,也可以是技术、信息、资源合作,还可以在成员内部搞资金合作。

5.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典型形式,也是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方向,其建立、运行、利益分配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但是合作社的建立一般需要较大的产业化生产规模、成熟的市场等,而贫困村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其发展需要。因此,贫困村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思路上要采取低点起步,循序渐进,边发展边规范,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规范合作组织的管理。

二、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条件与程序

(一)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的条件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农民的意愿和协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首先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是一个为农民提供服务的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自愿、自治和民主管理是其基本特征,坚持进退自由,“民有、民办、民管、民受益”。合作组织的主体是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因此,农民是否有意愿参与合作组织,并在组织中相互协作,是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的基础。而农民是否参与专业合作组织,关键要看合作组织能否为其带来预期的利益和满足自身生产和生活的需求,若预期的成本大于其收益或组织本身不能满足其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则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所以,这就要求贫困村在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时,一定要充分考虑本村、本地区和农民的经济现状,创建适合自身特色的专业合作组织,要把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和为农民谋利益放在首位,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合作组织的数量,以“运动式”的方式创建组织。当然也要注意到,目前由于贫困村农民认知程度的制约,可能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接受还有一个过程,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只有农民从内心接受农民专业组织的存在并自愿参与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才有组建和发展的可能。

2.具有开拓奉献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领办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建离不开“能人”的牵引,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否发展、发展水平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作组织领办人的整体素质。领办人一般应具有较高的文化技术水平、商品意识和市场意识、具备奉献精神和公德意识,并在农民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正如吉林省梨树县夏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张淑香女士在接受采访时所说:“作为一个理事长,作为一个监事长,他必须具有奉献精神,必须具有超识的胆量,必须具有超前的意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领办人可以是农村专业生产的经营大户、有技术专长的农民技术员或专业技术干部,也可以是龙头企业,还可以是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等,做到谁有能力谁就领办。但不管谁领办,都要坚持做到以农户为主体。

3.组织发展所必须的资金。从制度经济学来分析合作组织的产生和运行必然要付出成本代价,要有一定的资金作保障。因为农民专业合作在组建时要发生组织成本,这包括事前的信息联络、签订契约和制订章程等各项工作所花费的成本;另外在保持正常运转中需支付一定费用,包括集体成员之间互通信息的费用、组织日常工作费用、监督组织成员违约行为并对之实施约束的费用等。在贫困村组建农民合作组织所付出的成本费用更高,因为农民整体文化素质水平较低,市场观念淡薄,合作意识偏低,并且在合作经济运行中,个体思想保守,小富即安,在这种情况下要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效率的合作组织难度很大,需要付出昂贵的组织成本。另外,从客观因素分析,贫困村农地自然集中度低,农业经营规模偏小,农民居住分散,交通、信息不发达,沟通困难,导致农民合作组织产生发展成本居高不下。因此,获得一定资金支持,是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并得到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正如贫困村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现状分析所知,贫困村农户的收入普遍偏低,村集体经济组织薄弱,仅靠农户自身“供血”来维持农民专业组织发展异常艰难,必须依靠国家财政和相应的政策支持。一方面,加大对贫困村资金扶持力度,设立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借贷基金。国务院扶贫办在贫困村试点建立的村互助资金组织,向每一个互助组织注入资金15万元。另外有的地方政府将扶贫项目资金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结合起来,如山西省晋成市2009年向贫困村的64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产业扶持项目资金622万元。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农村微型金融的发展,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龙头企业、能人大户投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信贷上向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多种渠道解决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紧缺问题[13]

4.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障。法律是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最有效地手段。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社会没有其市场法人主体地位,使得合作社登记无门,贷款无路,其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由于缺乏市场法人主体地位,社会上的其他市场主体不敢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签订合同、进行业务往来,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也难以筹集。所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一系列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以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还需要政府给予政策上扶持和优惠,尤其是在贫困村,由于其自身经济的脆弱性,很难经受住市场经济强烈的冲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应尽快落实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中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产业政策的倾斜,国家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安排上应尽量考虑有条件的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优先扶持。

5.符合法律和成员意志的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相当于组织内部的小宪法,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由全体设立人制订并签署,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的一个契约性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章程修改程序;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其他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可参照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为组织的内部管理提供了较好的制度保障,是保障组织成员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性文件。

(二)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的程序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一般程序是,由合乎法律规定数量的发起人成立,制定合作组织章程,召开成员大会,然后向法律规定的机关登记即可。结合贫困村的自身实际,在贫困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考虑以下程序:

1.深入了解实际,明确发展思路。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有一个明晰的发展思路和正确的认识,既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为所谓的政绩而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不能在新制度发展中无所作为,丧失发展机遇。要充分认识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作用,它是解决贫困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载体。合作组织的创建是否合理,方向是否正确,主要是看其对于农村经济是否有深入的促进作用,是否有利于农民的生存与发展。这种促进和发展,不能仅仅局限在眼前的短期利益,更要兼顾到贫困村农民的持续增收以及贫困村经济长期、可持续性的发展。在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之前,需对贫困村的经济、社会、人文等作深入的调查了解,认真分析本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优势和劣势,依托资源产业等特色优势,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发展一个成功一个,真正实现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农民。

2.进行可行性分析。进行可行性分析的目的,不只是为了肯定或否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某个贫困村存在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通过可行性分析,明确合作组织的发展条件和经营范围。只有满足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当地发展的基本条件,合作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才有了可能;只有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发展项目和经营范围,才能真正有利于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农民,有利于当地经济的持续性发展。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选择的业务范围包括:(1)对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举办技术培训、示范,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协作;(3)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4)从事农产品的运输、加工、贮藏和销售业务;(5)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经济部门、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6)提供本组织成员在生产和生活方面所需的资金等。

3.明确发起人。发起人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发起的组织者,在合作组织成立之初,起到联系农户、组织商讨合作事宜的作用,对外,发起人代表了成立中的合作组织。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包括企业、社团组织、各级政府及其他经济组织。

4.起草组织章程和细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是合作组织最重要的一个法律文件,是在有关部门申请注册的主要文本。章程包括的主要内容前面已述。除此而外,在有些组织,为了保证其运行的制度管理,还会在起草章程的执行细则,以明确章程中的执行条款,并补充一些本组织约定的细则内容,但需要强调的是,细则的制定必须与相关法律保持一致,并经过组织成员的一致同意。

5.吸收成员,召开成立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的吸纳,必须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基础之上进行。凡是认同其组织章程、按要求参加入股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才可成为其组织成员。当组织成员和入股资金达到章程所规定的数额后,便可以召开成立大会,由全体成员民主选举合作组织的理事会、监事会,讨论通过合作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

6.依法进行登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应提交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住所使用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免费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对于非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直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模式选择

(一)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模式分析

由于各地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以及农户综合素质等状况有很大差异,致使其合作组织发展的路径与模式也各不相同,本文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动力源不同,把目前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分为内生型和外生型两种模式。

1.内生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模式。这种模式的特征为:一是农民是组织的领办人或发起人,这里的农民一般是村里的能人,如技术能人、专业大户等,他们技术精湛、善于经营和管理,在村民中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深受村民的信赖。他们利用长期积累的社会资本、生产技术和销售渠道等牵头兴办,组织农户参与。二是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自己投入,或者大户注入。组织运行相对独立,有很大自主性,主要依靠专业农户开展活动。三是业务范围主要是服务型,当然也有少量的经营型。组织主要从事生产技术服务、生产资料的采购、农产品的营销等。其典型代表是四川安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模式,它是以一种农产品为纽带,成立股份合作制专业技术协会,实现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其做法是由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开始,逐步发展到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结合,以适应农村商品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的需要。

表1-3 国内已有模式的特征、做法、经验及可能的弊端

(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张学鹏,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目标模式及路径选择,《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2.外生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模式。这种模式的特征为:一是组织创立主要依托政府部门、农技推广单位、龙头企业等非农民个人而发起,这些单位或企业出于自身职责履行或利益需要而与农民联合组建合作组织。二是组织资金由发起单位和农民共同投入,决策权也由发起单位和农民共同行使。三是组织业务范围更为广泛,既有服务型,也有经营型。其典型模式有河北的邯郸模式和山东的莱阳模式(见表1-3)。

从合作制理论分析,依靠农民为主组建的内生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模式是最理想的模式,但是在贫困地区由于农民素质整体较低,农村能人和农民资金的缺乏,没有外部力量,尤其是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单靠农民自发成立合作组织是非常困难的,发展也非常缓慢。因此,现阶段贫困村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应以外生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模式为主,当然在这种模式下要注意处理好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的关系,不能包办代替。

(二)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模式的选择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具有普适性和特殊性,其普适性决定了它的可模仿性,其特殊性决定了它的这种借鉴和模仿必须具有选择性。贫困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模式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4]

(1)多样化原则。即在贫困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能搞一刀切,局限在某一种或几种模式上,应根据需要和条件进行选择,实现组织发展模式的多样化。

(2)因地制宜的原则。即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不能完全照搬其他地区的模式,而应根据本村本地特点,灵活选择发展模式。

(3)重点借鉴原则。目前国内外农民合作组织已经有不少成熟的模式和经验,针对部分适宜贫困村经济状况的发展模式,应对其重点研究和借鉴。

(4)动态发展原则。若组织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或贫困村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应对模式进行调整和优化。

(5)优先示范原则。在有条件的地方先示范发展,在整村推进的重点村中,选择条件合适的、有典型代表性的村发展合作组织,为在贫困村发展合作组织探索可行的道路和模式。

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模式的选择是否合适,其评判标准只有一个,即看其是否适宜贫困村农村经济和社会状况,是否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农民的生活改善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四、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与运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和运行有明确规定,这里就不赘述了,针对贫困村农民合作组织管理和运行现状,特提出以下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规范运行管理。目前由于贫困村农民合作组织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多数组织运行还不规范,有的组织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严格执行,组织控制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组织成员权利得不到保障,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组织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规范组织的发展,建立健全运作机制。一个健全的组织机制应包括:(1)建立领导管理体制,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人员,并有明确的分工。(2)完善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决策机制。定期召开会员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保障会员、理事及监事的权利和义务得到落实。(3)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实行组务公开,财务公开、通过合同、契约、协议等形式约束成员及各参与方的组务活动,确保各方权利实现,切实履行义务。

2.建立利益机制。农民之所以要组建合作组织,其动力源于他们希望在组织中获得想要的预期利益。因此,建立有效的利益机制是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行的核心,是决定组织效率高低的关键因素,这种利益机制包括利益分配机制和利益联接机制。

在利益分配机制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具体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为了保护投资成员的资本利益,法律规定对惠顾返还之后的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比例返还于成员。同时,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也应当按照盈余分配时的合作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以作为分红的依据。对贫困村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而言,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可考虑其利益分配机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适度调整。如在组织发展初期,为吸引资金、技术等稀缺生产要素,其收益分配上可采取向股金分红倾斜,随着组织发展壮大和组织有一定积累后,再更多考虑成员“劳动联合”的经济特性,逐步提高按劳分配比重。

在利益联接机制上要形成组织成员与合作组织之间利益均沾、风险共担、荣辱与共的紧密连接。这既要让组织的发展利益惠及全体组织成员,同时又要防止农民合作意识、信用意识淡薄而给合作组织带来损失,当然也不能让组织中的龙头企业、能人大户等侵蚀成员利益。现行可借鉴的办法主要有:一是进行二次返利(惠顾分红),返还的依据是组织成员向合作组织购买的商品量或组织成员向合作组织提供的产品量,当然后者更有益于农户;二是公共积累股份化,即将合作组织所形成的公共积累平均折算成股份量化到全体成员。

3.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连接农民与市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面临高度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性。尤其是地处偏远的贫困村农民合作组织,由于交通信息不灵、自身规模小、经济实力薄弱,在组织发展中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就更弱。因此,贫困村农民合作组织一定要有风险意识,要建立风险化解机制。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1)设立风险基金。基金来源可以是合作组织与农户共同出资或者由合作组织每年从赢利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基金。另外,政府应建立农业保险准备金,实行专户专储,滚动发展。(2)参与商业保险。这也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90%以上的生产经营活动都纳入了商业保障中,在农业领域也不例外。但在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商业投保却很少,因此今后政府应引导农民合作组织进行商业投保,以期降低合作组织的经营风险。

【注释】

[1]沈泽林,我国合作组织问题研究,湖南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2]浙江温岭箬横西瓜专业合作社网址:http://www.yulinxigua.com/

[3]江苏省高邮阳光特种水产专业合作社网址:http://www.yghzs.com/

[4]下文数据若无特殊说明,均为此次调查数据。

[5]《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研究》。

[6]数据来源:武强县扶贫办

[7]马永豪,贫困地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思考,云南农业,2008年第1期

[8]张明广杨勇,发展农村扶贫互助资金社的探索与实践,广元农业信息网,2009-05-12(网址:http://www.gyagri.com.cn/plus/view.php?aid=8691)

[9]资料来源:新平县农业局

[10]余茂辉,贫困地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证研究,《南开经济研究》,2005年第4期

[11]孙亚范.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需求与意愿的实证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第204-208页.

[12]郭红东,蒋文华.影响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为的因素分析——基于对浙江省农户的实证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4年第5期,第10-16页.

[13]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晋城市贫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承担扶贫项目,《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2010年第1期

[14]广西信息港,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选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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