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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理论经验展望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是: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融合性较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截至2011年6月30日,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34458家,成员数达58万户,带动农户165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23.6%。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总体上与全国一样,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理论经验展望

——基于山西省的实证分析

李玲娥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从萌芽和自发发展阶段到试点探索阶段,再进入到今天的规范发展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方向:必须始终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并关注农民合作社的国际发展新趋势,坚持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并要适时进行制度创新以保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力,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及发展规模。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理论;经验;展望

中图分类号:F301.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026(2011)06-0002-9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性质、基本原则及特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新的生产经营制度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中存在的严重平均主义倾向,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热情与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农民在生产和经营中遇到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那就是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度弱势地位。为了克服这种困难和解决矛盾,必须建立一种与现有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关系与经济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个概念和提法最早出现在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中,中央提出农民可以“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条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国际合作社联盟在成立100周年代表大会上对合作社作出了最新、最权威的定义: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要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

根据中国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指导原则及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的定义,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可以被界定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外延来看,它既包括各种专业合作社,也包括各种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它既不同于国外的农民合作社,也不同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合作社(包括初级社和高级社),而是在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条件下,中国农民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济组织形式,它的性质和特点都具有创新性。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者(主要指农民)自愿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是劳动者进行自我服务的组织。它不是由政府强制推行和通过行政方式建立的,而是由具有共同利益要求的劳动者自发、自愿组织和建立起来的,由政府加以引导和规范,这使它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合作社相区别。它也与国外的农民合作社不同,它以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这是中国所独有的。

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地位来看,它具有法人资格,是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企业法人地位,而其他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组织)则是社团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是: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如下特点:第一,以为成员服务为宗旨,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第二,实行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第三,实行民主管理;第四,在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第五,不改变农民与国家的土地承包关系,也不改变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利;第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大多是以专业化生产和经营为基础,以某一类专业产品为龙头组建起来的。

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融合性较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回顾与经验——以山西省为例的分析

20世纪80年代初,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农村出现,这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从90年代开始起步发展,至今已初具规模。据农业部统计,2007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15万多个,加入成员236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8%。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44.6万个,入社农户3000万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2%。

截至2005年底,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5146个,成员人数为25万人,带动农户31.7万户,占总农户数的5.1%。截至2011年6月30日,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34458家,成员数达58万户,带动农户165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23.6%。

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总体上与全国一样,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初期至90年代初,属于萌芽和自发发展阶段

家庭联产承包任制实行后,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涌现出了许多“重点户、专业户”。“两户”的出现,为农民进行专业生产和合作经营创造了条件。

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起步比较早。在80年代改革初期,太谷县成立了北汪乡白城村的果树协会,胡村镇韩村由史明春个人发起成立了“太谷县瓜类研究会”,主要从事科技推广、种籽调配和产品的销售。“太谷县瓜类研究会”吸收一批种瓜能手为会员,把太谷县建成了全国最大的西瓜杂交种子生产基地,带动了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兴起。同一时期还建立了平定县宋家庄的“农民运输合作社”等。

这个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称作“专业技术协会”或“研究会”,业务范围主要是开展技术合作与信息交流。由于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管理不规范、成员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因此组织的稳定性不强。

(二)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90年代后期,属于试点探索阶段

1994年中央4号文件提出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此后,农业部确定在山西、陕西、安徽等省进行农民专业合作协会改革试点。在山西省集中扶持建设了3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协会试点。

山西省定襄县农业资源较为丰富,是山西省进行农村社会化服务试点较早、覆盖面较广、组织网络化水平较高的县份之一。1991年在农业经济界学者的倡议下,该县开展了借鉴日本农协经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工作。1994年4月,由国家技术经济部门、企业、社区服务组织与432个农户共同发起组建了定襄县绿色食品协会。到1998年,个体会员增加到了3810名。协会内部又设立了三个专业分会:辣椒专业分会、小杂粮专业分会和蔬菜专业分会。

这个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大多是缴纳会费加政府资助的松散型协会,成员出资入股的紧密型专业合作社比较少。

(三)第三阶段是从本世纪开始至今,属于规范发展阶段

2000年,山西省政府赋予省农业厅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职能。农业厅认真开展了调查摸底,建立了定襄县绿色食品合作社等7个规范发展的试点。2004年年初,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措施。2004年2月,山西省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原则和扶持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本世纪初开始,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截止2011年6月底,晋中市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5538个,覆盖行政村2626个,覆盖率95.6%。榆次左权、和顺、寿阳、太谷、祁县、平遥、灵石8个县(区)已实现全覆盖。长治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5142个,覆盖了全市的所有县乡和80%以上的行政村,辐射带动了全市27%的农户,专业合作社数量位居全省第一和全国前列。山西省于2010年启动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358”示范行动,重点扶持300个省级示范社、500个市级示范社、800个县级示范社。

在这个时期,涌现出了一批运作规范、带动能力强、示范效果明显的专业合作社。如:灵丘县江喜葵花种植合作社和凤凰山绒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先后被省农业厅表彰为示范合作社;乡宁县枣岭果椒协会被评为全市先进中介组织、全省十佳协会,等等。

这个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如下特点与经验。

1、政府的立法及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一,政府的立法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依据和保障。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初的产生是农民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自发组织起来的,其发展的过程是先发展、后规范或边发展、边规范。在萌芽时期及起步阶段,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比较混乱,不仅没有规范的模式,而且对合作社的性质和地位也缺乏明确认识,这给其发展带来了许多困扰,也影响了其发展的规模和水平。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并实施以后,这些制度性的障碍才得以排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始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进入了依法规范的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的四年,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期,也是发展速度最快、形势最好的时期。

第二,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条件和推动力。国家制定发布了合作社示范章程和财务会计制度,11个省(市)出台了地方配套法规及财政、税收、金融和涉农项目、产业支持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合作社专项资金超过13亿元。2007年到2009年,全国省级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累计达16.15亿元。山西省于2005年11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其中省财政预算资金不少于500万元。2008年省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资金增加到1000万元。2007年山西省有9个市、33个县(市、区)投入财政扶持资金1843.8万元,扶持了一批示范典型。山西省将于2011年12月出台《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并制定具体扶持措施,规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第三,积极对农民进行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和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合作社人才培养纳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全国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合作社人员100多万人次;制定下发了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逐步壮大辅导员队伍。山西省各县市对农民广泛宣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组织农村骨干(包括乡村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和外出参观考察,增强他们广泛参与的意识和民主管理意识。太谷县通过《太谷农经》介绍和宣传发展较好的合作社的经验和做法。

第四,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抓好服务和管理,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山西省工商系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实行“四优先一指导”,四优先即优先提供咨询服务、优先受理、优先核名、优先登记。(www.xing528.com)

2、入社农民组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使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得以增强,收入增加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地安排生产、组织收购和销售,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抵御了市场风险。太谷县富民养猪合作社实行“四统二分一监控”,即:统一技术服务、统一饲料药品供给、统一病疫防治、统一产品销售,分户投资、分户管理,全程质量监控。合作社规定社员每养1头猪每年交纳1元会费,其中30%作为风险金。合作社与太原正大饲料公司签订了万头生猪标准养殖订单,与江苏省签订了仔猪供应订单,确保了社员的生猪销售,抵御了市场风险。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发挥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与农民之间的桥梁作用。乡宁县关王庙甜糯玉米合作社引进甜糯玉米品种,建设了糯玉米真空包装生产线,每亩糯玉米可收入1400元,是普通玉米的两倍。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载体,在带动农民增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晋中市榆次区老树红枣合作社入社社员400余户,带动周边1000余户农民从事红枣生产,红枣种植面积达11万余亩,直接为农户增收100余万元。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养了新型农民,促进了乡风和谐。合作社对农民成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鼓励成员参与合作社事务,关心社区事业,带领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环境和村容村貌,促进了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农村社会和谐。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业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农业,创名牌产品,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托本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形成“一品一社”,从而有效地带动了特色区域经济的发展。平定县保康黄瓜干专业合作社申请了国家无公害产品认证,加工生产的“龙筋”牌黄瓜干品质优良,不仅在本地大型超市销售,而且远销京、津等地。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成员发展名特优产品,实行产业化经营,采用行业标准进行引导、管理和控制,形成规模化生产,从而促进了一批品牌产品和主导产业迅速崛起。榆次绿辉农作物新品种推广专业合作社引导社员发展“新、优、特”品种,仅两年扩大规模1500亩,其生态农产品同时进入三家连锁超市,产品价格提高30%-50%。太谷县有15家合作社申请注册了商标,初步形成了太谷特色的农副产品品牌群。晋中市有近200个合作社取得相关认证210余个,100个合作社的161个产品注册了商标。

4、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模式

近年来,山西省许多合作社自发地组织起来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跨县市、跨区域发展的趋势,辐射力和竞争力更加增强。目前合作社“一村一品一社”的格局正朝“一县一业一联社”的方向发展,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劳动、技术、资本、土地多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真正把合作社建成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2010年6月,由运城市盐湖区、河津市、临猗县、万荣县和绛县5区县8个同品种合作社联合组成运城市晋福食用菌合作社联合社,山西省第一家合作社联合社正式成立;榆次区锦宏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威锴等7个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组建了3490头奶牛规模的联合社,实现了与伊利的合作,随后太原、吕梁忻州等地19家合作社加盟;寿阳县胜利中绿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晋龙农机服务等3个专业合作社联合,组建了胜利农业综合开发联合社,并与寿阳县科达蔬菜加工有限公司合作,形成了现代农业科技园区发展模式。

长治市提出了“四依托、四依靠、一联合”发展思路,坚持规范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积极探索形成了“村委+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合作社+农户”、“能人+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发展模式,专业合作社由2006年的219个猛增到5142个,并涌现出一大批带动能力强、规模效益好的品牌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展望

(一)必须始终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同时关注农民合作社的国际发展新趋势

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在其发展过程中,尽管不同时期合作社的特征有所变化,但是合作社的原则有三条基本没有变,即成员民主制、按惠顾额返还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必须坚持这三条原则。

近年来,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发展出现的新趋势为:一是纵向一体化,即通过延伸产业链,把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都连接起来;二是横向合并、改组,形成综合性的合作社,提升其竞争力;三是营利性趋向明显,与传统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不同,新一代合作社中非社员人数增加、理事会的控制力加强,这使合作社的营利性趋强,合作性减弱。

(二)坚持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

加拿大、德国、美国和日本四国的农民合作社都建立在农户或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合作社成员的生产资料和财产的所有制性质不变,农户或家庭农场仍然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合作社对成员不具有支配和管制的职能,只是对成员进行指导和服务。中国必须坚持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

(三)适时地进行制度创新是农民合作社保持其活力的关键

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合作社持续发展的组织保证。加拿大、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尽管因各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条件不同而各自形成了不同的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这些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都能很好地保护合作社农民成员的利益。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农业和农产品经营条件的变化,发达国家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合作社内部制度创新,这使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能够始终保持其优势和生命力。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用新一代合作社取代了传统合作社,使农民合作社能够适应变化了的生产经营形势而继续前行。

目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机构比较松散,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发展不规范,可持续性较差。具体表现在:一是定位不明确,缺乏法律的约束和保障。二是产权界定不清晰。三是组织机构和治理机制不够完善,内部建设亟待加强。四是运行机制不健全,成员与组织之间的联系不紧密,成员对组织的归属感不强。五是民主管理与“能人”治社的冲突。六是按惠顾额返利与按股分配的矛盾。

为此,中国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明确成员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合作社的稳定性和凝聚力。二是完善治理结构,落实民主决策管理机制。应该确保成员的投票权,限制管理者任职,避免政府干预合作社内部的民主管理与决策。要正确处理龙头企业、能人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应当处理好三个关系,即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关系、按交易量返还盈余与按股分红的关系以及积累与消费的关系。

(四)加大政府政策支持的力度,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及发展规模,加强其服务带动的功能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及规模较小,服务带动的功能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第一,覆盖面较小,对农户的辐射带动力不强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现象非常普遍。美国每个农户平均参加2.6个合作社;法国、荷兰、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90%以上的农民加入了合作社;丹麦98%的农民都是农业合作社社员,每个农户平均参加3.6个合作社。日本农协几乎将所有农户都纳入到了组织体系中。有些发展中国家农民加入合作社的比例也比较高,如巴西、智利有80%左右的农民加入了合作社;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和泰国等亚洲国家,入社农民占30~60%。可见,从覆盖面来看,中国及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不仅与发达国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相差甚远。

第二,规模普遍较小,经济实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

山西省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偏小、实力较弱,能带动农民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较少,能参与农产品国际竞争的更少。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只有40户社员,而美国、德国、日本的农业合作社平均有1030户、711户、4800户社员。

第三,产业之间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

山西省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的产业与业务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从事农产品购销、农产品加工业以及技术服务、运输业的比较少。而且如前述所见,山西省各县市之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存在不平衡的情况。产业及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的发挥。

第四,组织发育程度及服务水平较低,在提供社会化服务方面的作用还远远未发挥出来

总体上看,山西省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购买、生产技术培训、产品销售、搜集与发布部分市场信息等服务,能够开展系列的社会化服务的组织较少,而能够提供资金、信用、担保、高技术、先进设备、大型销售网络及全方位信息等高水平服务的合作组织就更少。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与外部环境制约有关,主要是政府的各种支持政策的力度不够。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国家政府都通过建立制定一定的优惠政策来支持合作社的发展,涉及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如德国政府对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支持信贷合作社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给予合作社一定的财政支持。日本政府对农协提供贴息贷款或无息贷款;在税收方面,规定农协各种税收均比其他法人纳税税率低10%左右。这些政策使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有了强大后劲。

目前中国应做好以下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是加大项目扶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二是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突出财政支持的重点和提高财政支持的效果。对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给予优先扶持。三是加大金融支持的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快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及其他性质金融机构的互补作用,健全组织体系。应建立政策性保险制度和再保险体系,要明确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积极探索建立运用再保险方式分散、化解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的机制。四是尽快落实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五是加大农产品流通领域扶持力度,积极推进“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直供城市连锁超市和高等学校食堂。六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确认一批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和“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扩大人才培训规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面向合作社开展公益性培训,为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七是加大各级农业和农经部门的指导和服务力度。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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