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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专制主义》:比较研究极权力量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导读教师:金寿福版本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徐式谷、奚瑞森、邹如山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在这本极具挑衅性和富有感情色彩的书里,魏特夫试图从历史的角度对多数东方国家内根深蒂固的专制因素进行横向的比较和纵向的剖析。二《东方专制主义》一书共10章。

《东方专制主义》:比较研究极权力量

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

导读教师:金寿福

版本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徐式谷、奚瑞森、邹如山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魏特夫(Karl Wittfogel,1896—1988年)出生于德国沃尔特多夫。中学毕业以后,他先后在几所德国大学学习历史经济和心理学。早在莱比锡大学求学时期,魏特夫就对中国产生了兴趣。1917年,他参加了德国军队,并于次年加入了德国社会主义政党。1920年,魏特夫在梯恩兹任中学教员,并且成为德国共产党的成员。此后,魏特夫编写了几部反映他革命理想的戏剧,其中包括《红色战士》(Rote Soldaten)、《一个具有思想的人》(Der Mann der eine Idee hat)、《母亲,难民》(Die Mutter,Der Flüchtling)、《谁是头号大笨蛋?》(Wer ist der Dümmste?)等。

不久,魏特夫作为剧作家的声誉变得如此之大,激进的柏林大众剧院都请他为之编写剧本。不过这时,魏特夫已经沉浸在研究工作当中,所以拒绝了大众剧院的邀请。1924年,魏特夫进入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工作。从那时起,他除了撰写若干宣传共产主义的文章和小说外,开始在理论层面上探讨中国历史社会问题。1926年,魏特夫发表了他的第一篇分析中国政治结构的作品《正在觉醒的中国》(Das erwachende China)。两年后,他在法兰克福大学获得了经济学博士学位。不久,他又出版了论述中国历史发展的著作《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对一个亚洲大农业国家的科学分析》。

在此书中,魏特夫以马克思、黑格尔和韦伯的理论为基础提出了他自己关于所有东方国家拥有相同社会特点的理论。他认为,在东方社会里,掌握灌溉所需要的水是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以及强大的和拥有剥削性质的官僚体制产生的基础,这就是后来被称为“水利垄断”的理论。

1931年,魏特夫放弃了研究工作,全心投入到反对希特勒的活动中。纳粹掌权以后,魏特夫试图离开德国,但却被捕并被送进了集中营。九个月以后,他因患风湿病奇迹般地被释放。此后不久,他与妻子一起逃往英国,然后又取道去了美国。

在美国,魏特夫得到了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研究所的资助,进行有关中国家庭、官吏制度以及中国朝代史的三项重大研究。虽然项目没有结项,但是后两个项目使得一大批人在中国官僚制度和中国朝代史方面得到了热身的机会。利用原来为第三个项目收集的材料,魏特夫与另外一个学者联合撰写了论述辽代历史的著作。从1934年开始,魏特夫在哥伦比亚大学任职,并经常来中国从事研究工作。1939年到1968年间,他主持了由多所美国大学资助的研究中国历史的项目。

可以看出,魏特夫起初是共产主义的信仰者或至少是追随者。但是,当斯大林在20世纪30年代把那些在十月革命中做出巨大贡献的犹太人清除出权力机构后,他开始疏远共产主义。苏联于1939年同纳粹德国签订互不侵犯条约以后,魏特夫脱离了共产党,并开始攻击共产主义。战后,他成为反对苏共和中国共产党的急先锋。

无独有偶,魏特夫的研究得到了洛克菲勒基金会的资助,而他的出发点与当时的资深分析家利奥乃尔·柯蒂斯(Lionel Curtis)的观点极其相似。后者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个人和公司掌握财产,因此,资本主义制度是反中央集权的,相当于地方权贵起主导作用的封建社会。在亚细亚和美洲的古代文明中,土地归王室所有,整个经济被以国王为首的权力集团所控制,而不是受市场的支配。只有在中央集权的统治下,才可能出现像古代埃及的神庙、中国的长城以及水利工程等巨大的建筑

1947年,魏特夫转入威斯康星大学的东亚和俄国研究所,并且带去了一系列的研究课题和来自洛克菲勒基金会的大笔经费。此后不久,魏特夫又转到位于西雅图华盛顿大学任中国历史教授,在此期间(出版时间为1957年),他完成了《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Oriental Despotism: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otal Power,New Haven,Connecticut: Yale University Press,1957)一书(以下通称《东方专制主义》)。在这本极具挑衅性和富有感情色彩的书里,魏特夫试图从历史的角度对多数东方国家内根深蒂固的专制因素进行横向的比较和纵向的剖析。

纽约时报》评论说,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为“认识人类历史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星期日评论》更是毫无掩饰地称它为“政治理论的分水岭”。魏特夫在书里发挥了自己早先关于控制水利对亚细亚农业生活至关重要的观点。事实上,魏特夫关于亚细亚生产模式等于专制主义的结论并不是建立在翔实的材料和严谨的分析的基础上,他的书是一部政治色彩非常浓厚的政论文。我们只有把该书重新放到冷战的框架和背景中才能正确和深入地理解作者的用意以及该书的内容和结构。

《东方专制主义》一书共10章。在第一章里,魏特夫描写了治水社会的自然环境,试图说明自然环境在形成不同的社会制度过程中所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换言之,在一个特定的自然环境里,不管时间长河流淌多久,居民结构有多么大的变化,其社会的性质保持惊人的同时又易于理解的恒定状态。

在第二章里,魏特夫强调了环境对经济的影响:治水社会促成了治水经济的产生,而治水经济,根据他的理解,是“一种管理者的和纯属政治性质的经济”。因为在治水社会里,许多人力和物力被投入到灌溉和防洪上,它们与非治水社会中单纯为了收获而从事的劳动有本质上的区别。其原因在于,治水活动需要大规模的协作和统一的领导。在这种分工协作和密集型治水过程中,管理机制和管理人员应运而生,集权政治的形成和独裁人物的产生也是不可避免的事情。这些独裁者手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所统治区域内的人民和财富,而他们最喜欢做,并且最具象征意义的事情莫过于建造陵墓和宫殿。

在第三章里,魏特夫试图进一步以推理的方式证明治水经济如何为统治者创造了实行暴政的方便条件。在这一章中,魏特夫甚至把现代的概念强加到古代社会,把国家与社会对立起来,认为在治水社会里,以专横的君主为首的国家与广大的农民成为势不两立的阵营,不过相比之下,农民永远处于被任意宰割的可怜境地。在完成经常性和重复的治水工程的过程中,治水社会的统治阶层成为有野心和有能力的组织者,他们建立并完善了档案管理系统、复杂的交通网和严密的情报网。宗教以及祭司也不过是独裁的君主任意处置的对象,寺庙的兴衰和相关人员的尊卑等都依君主的喜好而定。在这个前提下,统治者不仅有残酷剥削和敲诈农民的欲望,而且掌握了实现这个目的的工具。一方面,沉重的赋税和劳役压得农民喘不过来气;另一方面,农民的私有财产被限制在极其可怜的程度之内,数量众多却穷苦不堪的农民与极度奢侈和穷凶极恶的统治者形成鲜明的对照。

治水社会统治者之所以如此暴虐,原因是他们不受任何人、任何机构的监督和限制。这是魏特夫在其书的第四章阐述的观点。魏特夫再一次把现代的概念套用到古代社会制度上,称治水社会的独裁者没有受到宪法的约束,缺乏有效的社会制约。独裁者手中握有无限的权力,用来剥削和镇压农民方面。在这个意义上,魏特夫精心勾勒出两种统治模式及其力量之间的差别:一边是治水社会及其专制权力,另一边则是非治水社会及其仁慈力量。

治水社会独裁者的专制以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深刻和长久的敌对所造成的后果构成魏特夫著作的第五章所论述的对象。在他看来,独裁者采用各种骇人听闻甚至闻所未闻的恐怖手段对待手下人,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地方官吏及至朝廷里的重臣。恐怖遍布管理程序、财政程序、司法程序中。结果,各地区和各阶层的人不得不全面服从,而全面服从的必然结局是全面的孤独。对于上,人们忍气吞声,对周围的人不信任和猜疑;而对于下则专横跋扈。统治者不相信任何人,官员永远处在相互猜忌的状态中,平民担心受到牵连。一言以蔽之,人人自危,人人为己。相对于治水社会的这种无以复加的恐怖,在非治水社会里,恐怖只是个别现象,引用魏特夫的措词,其“特点在于暂时强大和受到一些限制”。

在该书的前五章里,魏特夫在宏大的时间以及空间范围内讲述了治水社会的形成以及它的内部性质和外部表现形式。在这个基础上,魏特夫在第六章里把世界各地区按照所谓地理环境的不同分为治水社会和非治水社会。治水社会又根据人工灌溉和治水的程度划分为核心地区、边缘和次边缘地区。按照魏特夫的这一理论,亚洲是治水社会的主要发源地,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古代印度和古代中国都属于典型的治水社会,是东方专制主义的重要代表,亚洲以外可能只有古代埃及才可能与它们相提并论。南美洲以及非洲的一些地区也是产生专制政体的温床。严格地讲,只有在欧洲和北美洲才有可能产生非治水社会。值得注意的是,魏特夫列举了一些例外的情况,对于我们至关重要的是,他认为,前苏联处于非治水区域却成为专制政体,而日本虽然位于专制重地的亚洲却与极权无关。

在第七章中,魏特夫着重探讨了治水社会所有制的复杂类型。他认为,在属于这种社会类型的国家里,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被绝对地掌握在极权的统治者手里,私人在财产的享有、使用、转让以及组织等各个方面都受到来自国家的严格限制和控制。按照魏特夫的理解,治水社会的稳定程度取决于它在所有权关系方面的权威性。在某些治水社会里,私人被允许拥有一定的财产,魏特夫称这种财产为“乞丐式的财产”,因此,“私人商业财产即使被允许扩大,在政治上也是无足轻重的”。

治水社会所有制的复杂关系导致了其阶级关系的复杂。在接下来的第八章里,魏特夫详细分析了治水社会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统治者内部以及被统治者内部多重的阶级关系。

在第九章,魏特夫回顾和总结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兴衰。魏特夫的核心观点在于:马克思曾经断言在亚细亚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地区专制政权幽灵不死,也就是说,这些地区的自然环境只适合东方专制主义产生和存在。列宁在俄国革命的初期意识到马克思上述理论的重要性,不过,随着革命的胜利他有意回避了这个问题,最后甚至“阉割了马克思关于亚细亚概念的说法”。到了斯大林统治时代,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以及东方专制主义的观点遭到彻底的否认和封杀。

第十章是魏特夫撰写他如此篇幅宏大的专著的关键所在。在前面各个章节阐述治水社会的性质、阶级关系以及财产所有形式等问题的基础上,魏特夫试图证明,并且相信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如下的真理:虽然时过境迁,在亚细亚生产方式曾经盛行的苏联和中国的地盘上只能出现极权政府。按照他的观点,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无非是俄国式的亚细亚复辟,而共产党掌权的中国则是一种名副其实的亚细亚复辟。

《东方专制主义》全书大体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综述将要讨论的各个专题,第二部分则是与各专题相关的史料。这种纵横交错的论证方式模糊了每个古代文明自身的特点,加上作者不顾及它们在时间上和地理上是否相互有关联,且所征引的例子有极大的主观性,人为地强化了这些文明表面上相同或相似的地方。结果,书中所论及的古代文明似乎都遵循魏特夫称作“东方专制主义”的模式存在,并且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好像没有什么变化。魏特夫分析古代东方社会的方式、他在书中整理出来的材料以及得出的结论对于我们在比较广泛的时间范围和地理区域内认识古代东方社会的本质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过,魏特夫在书中采用的专题式的编排方式很值得质疑。换句话说,他为了证明自己倾向性非常明确的论点而在时间和空间上任意跳跃和并行,因此,他所进行的比较缺乏可比性,他所进行的归纳也失去了说服力。

首先,魏特夫对治水和非治水地区的划分就非常耐人寻味。按照他的理解,需要治水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印度、波斯、中亚、拜占庭、俄国、东南亚许多国家、爪哇夏威夷、西班牙征服之前的安第斯山区和中美洲。中国是他所论述的主要“治水国家”。他认为,上述国家和地区没有经历封建主义阶段,必然会出现东方专制主义,而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脱胎于“治水社会”,它们必然会演变为“东方专制主义”式的政权,也就是说,治水社会的模式将永存。不需要治水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西欧和北美。在这些地方,现代多中心的资本主义占统治地位,政府、企业主、农场主和劳工组织互相牵制而又互相配合,使得多中心的社会原则长久存在下去。

魏特夫在书的前言中声称,治水和非治水社会按照地理和自然环境划分。但是,远在欧洲的俄罗斯怎么跑到东方专制主义行列,日本又如何加入到非治水和民主的西方阵营了呢?这里完全是意识形态和政治需要主宰下的主观武断在作祟。为了证明在苏联和中国产生的社会主义与古代专制政体有直接关系,魏特夫在划分治水和非治水区域的时候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为了把苏联和中国这两个地理和气候环境迥然不同却同属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纳入东方专制主义的范畴,魏特夫可谓绞尽了脑汁。

魏特夫是如何试图把日本从治水社会即东方专制主义的范畴分离出来并与欧洲和北美联系起来的呢?魏特夫说:

日本是亚洲大陆的一部分,日本文明同中国和印度文明有重要的共同点。而且,日本人还发展了人类历史上一种最复杂的灌溉体系。尽管如此,根据本书研究所及,日本的社会从来也不是治水社会。(201页)

按照魏特夫水利文明的总的观点,灌溉和治水促成了极权政治的产生,那么日本人是如何发明和发展了人类历史上一种最复杂的灌溉系统,同时又防止和避免了专制政府的形成呢?魏特夫在论及欧洲的时候特别强调灌溉和治水之间的本质区别,认为治水活动为专制的产生创造了条件,而灌溉则不然。但是,魏特夫在论述日本的时候并不否认这里存在治水活动,不过又补充说,日本人所进行的治水活动与其他治水社会有着巨大的区别:

这个国家的水源供应的特点是既不需要、也不利于政府领导的巨大工程。……对于灌溉耕作和控制洪水来说,岛上起伏的地势助长了分割的(浇灌农业的)模式,而不是协调模式。(201页)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在古代两河流域还是在埃及以及印度,所谓的治水活动都是以地方为基本单位,魏特夫也无法举出上述地区的君主曾经调动整个国家的人力和物力完成波及全国范围的水利工程的事例,地方层面上的水利工程是上述地区以及古代中国这些被魏特夫称为典型的东方专制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果然,魏特夫在接下来的段落中又说:

许多日本制度和概念之具有东方性质,那是不用置疑的。日本的比较低级的和地方性的灌溉农业需要有准治水性质的统一和管理;封建贵族坚持绝对服从,这种态度至少部分地反映了这些准治水的关系。在德川时期以前,邮政制度的雏形似乎已经存在了;而全面服从的象征——跪拜礼一直继续到现在。统治集团的成员虽然具有强烈的尚武精神,却仍然是本着略加改变的儒家精神来进行思考的;虽然他们发明了简易的语音符号,却以真正的自豪感使用汉字,汉字犹如孔子的官僚士大夫的概念一样,更适合于有学识的文官,而不适合于穷兵黩武的骑士。(205页)

什么叫“准治水”,什么又叫“略加改变”?通过这些冠冕堂皇的术语游戏以及使用频率极高的连词如“虽然……却”,魏特夫可以随时根据需要限定和修饰他的理论。

在他写成于1931年的著作《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对一个亚洲大农业国家的科学分析》中,魏特夫强调了中国历史中水利与社会和经济之间的关系。在《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中,魏特夫则试图证明,国家管理的大规模的治水工程以及同农业—治水经济结合在一起的分散的农村公社体系构成东方专制主义产生的温床。魏特夫把他在考察中国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加以扩展,并且把他认为是中国文明之特征的治水和用水以及官僚体制现象套用到亚洲其他及美洲文明上。魏特夫认为,欧洲的农业一直依靠雨水,人工灌溉以及治水活动在农事中未曾占据值得一提的位置。但是,为了能够把俄国与中国相提并论,他牵强附会地声称,俄国虽然不存在农业—治水经济,但是分散的农村公社为外来的东方专制主义提供了足够的基础。换句话说,蒙古人轻而易举地把他们在中国学会的专制的统治模式移植到俄国的土地上。

魏特夫说:“在蒙古人征服以前的俄罗斯社会呈现了治水次边际地区的图景,它的主要支柱是农业——雨水农业。”(205页)在公元880年以前的俄罗斯,“农村公社和城市公社的首脑能够进行法律裁判,而不受到任何王族权力的干涉”,甚至到了公元880年以后,“政府的力量虽然远比以前强大,但却完全不是专制的”(205~206页)。按照魏特夫的观点,俄国的专制制度主要得益于蒙古人,而蒙古人则是从中国学会了掌握政权、建立国家以及采用集权统治等(220页)。

依照魏特夫的推理,“俄罗斯的部落文明是在封建世界的东部边缘兴起的,它有几百年之久,特别在880年以后,受着瓦利亚基人的统治,瓦利亚基人来自北部边缘地区斯堪的那维亚,并且一再受到这个地区的支持。虽然留里克一度接受法兰克皇帝封给他的采邑,但他并没有把西欧的土地所有制强加在东方斯拉夫人身上”(206页),“瓦利亚基人在财政方面采用了哈扎尔人的做法,而且在整个基辅时期,他们加以修改后继续采用。他们还从哈扎尔人或者从有关的部落方面吸收了其他的‘亚细亚’特色。有一个时期,他们的统治者自称‘可汗’,而在基督教传入以前,他们显然在闺房一样的禁室中养着许多姬妾”(207页)。

相反,日本与一些东南亚国家在地理和气候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它没有成为专制国家。更加令人惊奇的是,虽然日本在包括语言文字、宗教信仰、饮食和衣着等各个方面深受中国的影响,但是没有接受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极权统治模式。那么统治俄罗斯的瓦利亚基人为什么身处雨水农业区域却又接受了来自亚细亚的专制理念呢?魏特夫在这里闭口不谈他关于自然环境决定统治模式的理论。在书中第451页,魏特夫说道:“基辅俄罗斯没有农业水利事业,而鞑靼人的统治也没有使这方面发生变化。”那么,人们不禁要按照魏特夫的思路反问,没有治水活动,哪里来的专制政府呢?

魏特夫把俄罗斯变成一个专制社会的罪过加在入侵的蒙古人以及来自拜占庭的东正教及其僧侣阶层身上。人们不禁要发出疑问,受蒙古人以及拜占庭影响的欧洲国家不只俄罗斯,那么魏特夫为什么偏要把俄罗斯当作例外列入东方专制社会的行列呢?魏特夫自己可能也意识到他的这种论证方式缺乏严肃和严谨性,所以他又加上如下的补充说明:

匈牙利和奥地利或者西班牙,并没有因为它们的东部“边疆”而成为东方式的专制国家。因此我们可以问一下:16世纪莫斯科公国的发展,是否由于以下原因所引起:俄罗斯在这一时期前长期受到东方统治,因而在成为专制的“劳役”国家方面已经采取了决定性的有组织的和征敛的步骤。(227页)

魏特夫在这里强调受到外来影响的持续时间,言外之意应当是,俄罗斯受到东方的影响过于长久,所以,虽然自然环境没有任何变化,也没有出现治水工程,它的社会形态却发生了本质的变化。魏特夫不会不知道,摩尔人统治西班牙的时间超过700年,而莫斯科公国之前的俄罗斯受东方影响的时间并没有多么长,如果从蒙古人征服俄罗斯的公元13世纪初年算起的话,则短得更加惊人。魏特夫无疑是在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他不仅能够让俄罗斯这样的非治水的农业社会变成专制社会,他甚至能让非农业社会变成专制社会:

治水经济这一概念本身就暗示着农业。但是契丹、蒙古人和其他部落征服者的历史却说明了东方专制主义并不限于农业社会。非农业民族也可能采用和传播专制政府的策略,他们可能使非农业集团和农业集团一样“东方化”。(228页)

魏特夫的自相矛盾显而易见,首先,他非常肯定地说,环境决定了社会的性质。在中国、两河流域以及埃及这样缺少雨水,但却有丰富的河水资源的地方,治水社会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说到俄国,他又说,那里尽管没有产生治水社会的自然条件,分散的农村公社为极权制度的移植创造了土壤。人们不禁要问,日本支离破碎的地形本应促进分散的小农生产的发展,那么这种情况难道不适合来自外部的极权社会模式的嫁接吗?同样令人感到疑惑的是,魏特夫把在地理环境上与日本相似的泰国、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列入治水社会中。人所共知,在中世纪的威尼斯和近现代的荷兰,灌溉业和治水工程得到高度的发展。治水与极权政治本来就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不过,魏特夫为了能自圆其说,把简单的现象复杂化,煞有介事地说,如果大规模的水利事业是一种更广泛的非治水关系的一部分,则它们不会形成治水的制度,不会产生治水性质的政府和财产制度。在这里,魏特夫把水利和治水截然分开,但是他如何能够证明古代中国、古代两河流域、古代印度以及古代埃及与水利相关的活动至少在初期不是为了灌溉而是为了治水呢?可见,魏特夫关于治水和非治水社会的划分标准完全根据论证需要而随时随地发生变化。

出于对苏维埃的仇恨,魏特夫有意诋毁俄国文明。令人惊诧的是,他只字不提犹太人在苏维埃政权产生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而是把苏联的集权统治以及官僚制度与亚细亚水利文明联系起来。在1957年的导论里,魏特夫把自己撰写《东方专制主义》一书的目的描写得一目了然:

比以前摇撼现代科学故土的任何震动都可怕的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地震,使人痛苦地认识到,迄今所赢得的成就既不可靠,也不稳妥。极权力量一点也没有谦顺地衰落,它犹如一种致命的和越来越厉害的疾病一样正在蔓延。正是这种情况使人想起从前经历过的各种极端形式的专制统治。正是这种情况使人想到要对东方社会——也就是现在我喜欢称呼的社会——进行新的深入的分析。(13页)

魏特夫把苏联和中国看作是阻碍人类继续发展的最大障碍。在阐述“东方专制主义”或“亚洲专制主义”的时候,他头脑中两个最重要的对象就是苏联和中国。这也是他的书出版后便在美国大受欢迎的最重要的原因。

专制制度以及它对广大下层人民的残酷剥削,这些绝对不是东方社会的特点,更不是它们的专利。事实上,马克思在思考人类社会的出路的时候,之所以提出无产者要造有产者的反,正是因为当时西方社会的极端不平等和极度残忍。也正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穆勒于1852年惊呼:“和大多数人类目前的处境相比拟,共产主义的束缚倒是一种自由。”不过,魏特夫对19世纪古典经济学家提出了委婉的谴责:

这是一个幸运的时代。这个时代的一贯善于批评的人们,因为他们并不生活在“普遍奴役”的制度下,所以才能反对支离破碎的拥有特权和势力的专制制度。事实上,他们离开专制权力的形象那么远,以致他们没有感觉到要急于研究其实质。(12页)

实际上魏特夫是运用马克思、恩格斯批判欧洲的态度来分析非西方社会。他首先从古典经济学家以及马克思那里接受或者说借用了关于亚细亚水利生产模式的概念,然后把亚洲及美洲的集权的政治体制与水利联系起来,再接下来,他把现代西欧和北美以外的社会里所存在的专制现象以及其他社会弊端与所谓的“亚细亚水利文明”挂上钩。魏特夫不仅承认他提出的理论得益于马克思,而且反复强调,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来自古典经济学家,但是马克思却没有作出从他的学说来看似乎是不可避免的结论,即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之下,农业管理者的官僚机构不可避免地转变为专制和极权的统治阶级。

按照魏特夫的观点,不管什么地方,只要一个地方的灌溉需要中央集权化的管理,那些管理人员就有机会并千方百计地垄断当地的政治权力并进而主宰经济,最终的结果是导致一个专制的官僚政体的产生。这种官僚政体同时还掌握当地的宗教以及其他权力。魏特夫把古代埃及、两河流域、印度、中国以及哥伦布之前的墨西哥和秘鲁列为上述“水利文明”的典型例子。

魏特夫也不得不承认,专制并非古代亚洲的发明和专利,欧洲以及日本也曾经出现过集权或专制的政权。不过,魏特夫在这些专制的政权之间还是看出了区别,他认为在欧洲和日本出现过的集权是“有限度的专制”。为了强调这一点,他在用词方面费尽了心思。亚洲、美洲以及俄国的政治被他冠以“极权主义的权力”(totalitarian power)之恶名,而欧洲和日本的集权式的政权则被称作“绝对权力”(total power)(英文第一版第360页、366页、111页、122页、159页、319页、440页)。《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从酝酿到成书的过程也充分反映了作者所处世界所发生的变化以及作者对此变化的反应。魏特夫在前言中(第8页)直言不讳地说,他原来准备称自己的书为《东方社会》,后来他把书名改为《东方专制主义》。这种看似简单的书名的变更所暗含的作者立场的变化昭然若揭。

魏特夫从水利工程中因分工协调而需要的领导权推导出了之后的政治主宰权力,认为一个水利文明的统治者必定是独裁者,不管他们从前是温和的部落长老、好战的部落首领还是虔诚的祭司。按照魏特夫的推理方式,水利建设需要从每个农户家庭征调劳动力。水利工程完工以后,统治者有权决定每个农户对灌溉水的使用权、使用数量以及秋后应缴纳的赋税的高低,从而把这些农民牢牢地掌握在手中。浩大的水利工程促成了独裁者和专制政权的产生,那么我们可不可以以此类推,设想资本主义社会的现代工业也是滋生专制政权的温床呢?在魏特夫看来,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大型的水利工程给农民带来的“产品”只有一个,那就是他们必需的水,而现代工业生产出来的物品千奇百怪,其中包括进行再生产所需的原料和工具,因此,参加水利工程的人员的性质是单一的,而受雇于大工业的人员的性质则多样化。此外,水利工程需要的劳动力主要是成人男子,加上他们被征调的时间一般都不是很长,基本上是在农闲季节。因此,征调到水利工地的农民的居住地不变,并且分散在全国各地,而大工业雇佣的人员高度集中。大企业的所有者一般是私人,而水利工程则属于政府行为。

在这里,魏特夫否认了资本主义资本积累时期资本家的残暴以及资本家与政府相互勾结的事实。此外,他避而不谈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把广大的亚、非、美地区当作廉价劳动力的来源地和产品的倾销地的做法。欧洲工业化时期资本家变仁慈的过程伴随着欧美以外无数人民的被奴役和剥削。魏特夫把“totalitarian”看作是形容共产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专有名词,可见他在研究人类社会模式过程中受意识形态的影响有多么严重。

为了攻击当时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和中国,魏特夫事先确定了固定的论证模式,所以,在他认定为专制社会的地方即使出现非专制的事例,也不值得肯定,相反,在他认定为非专制社会的地方出现了专制的事例,也不应当受到过分的责难。在讲到自由的时候,魏特夫一会儿说治水社会里没有自由,一会儿又说只有有限的自由,一会儿又说只有与政治无关的自由。讲到治水和非治水国家君主的仁慈问题时,魏特夫说,治水国家的君主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显得仁慈或者暂时显出仁慈,不过这是一种“不能和仁慈混为一谈的工作上的需要”。用魏特夫的话说:“治水国家是一个管理性质的国家,它的一些工作的确对人民是有利的。但是由于统治者依靠这些工作来维持他们自己的地位和繁荣,很难认为他们的政策是仁慈的。”(124页)魏特夫似乎是在要求治水国家的独裁者率领手下的官吏一道忘我地为广大的臣民服务,不然,他不会用如下的话来责备这些社会的统治集团:“有远见的谋士和政治家会强调满足人民需要的重要性;但是作为一个集团来说,他们是从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出发来考虑其属民的需要的。”难道非治水国家的君主是完全从人民的需要和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而且统治集团的成员毫无例外地为大众谋利益的吗?(www.xing528.com)

更加可笑的是,魏特夫竟然搬出印加那些类似于部落首领的统治者来说明治水社会的专制程度:

在印加帝国,普通人民吃得很坏,也很少有机会痛饮。他们的统治者却吃得极好,挥霍无度。此外法律扩大了两个集团之间的鸿沟,因为法律规定只有统治者可以使用金银珠宝、彩色的羽饰和骆马绒。老百姓只能够用一些朴素的装饰品,而且就连这些装饰品也只能在特殊的情况下穿戴。(127页)

早在16世纪和17世纪,随着工业革命而来的地理大发现,使欧洲许多文人开始意识到他们称作中东的地区以及印度和中国文明中与欧洲古典时期、中世纪以及当时的政权形式不同的地方。欧洲的古典经济学家们开始用“东方的”或“亚洲的”等词语来表达这种现象,他们认为东方各个时期以及各种社会最显著的和共同的特点在于它们当中起决定作用的政治权威。事实上,专制制度对欧洲人来说也不陌生,资本主义的兴起与绝对的国家政权的形成相辅相成,因而不能说这是偶然的。但是在魏特夫看来,东方的专制比西方的专制更普遍,也更极端。在他眼里,东方的专制代表了人类历史上最粗暴的政权形式。

作为专制的水利文明的特征之一,魏特夫列举了古代埃及、古代两河流域以及古代中国的君主强迫无数的民工建造的巨大的王宫、神庙等建筑物。如果按照他的理论,人们应当怎么理解古代希腊、古代罗马以及欧洲中世纪建造的与上述所谓专制社会相比毫不逊色的巨大建筑物呢?魏特夫认为,西欧的农业依靠的是雨水,因而没有建造大型水利设施的必要,只有当罗马被“东方化”的时候才有过例外。也就是说,大型的建筑物如果出现在属于治水社会的区域,那么它们是极权统治的结果,假如它们出现在属于非治水社会的区域,那么它们是非治水社会受到治水社会影响的结果。魏特夫的理论竟然具有如此强的弹性,可以说是放之四海而皆准,无时无刻不正确。

魏特夫既然把中国定义为“专制社会”的典型,那么他就无法让读者接触到中国历史中周期性地发生的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因为在他看来,在专制的社会里,被压迫和被剥削的人不能也不敢造反起义(329页)。如此说来,在魏特夫所列的索引中找不到陈胜、吴广起义或者义和团运动,完全是可以理解的。这些比欧洲中世纪和近代的农民起义时间更早、规模更大的由被奴役的人完成的壮举与他要证明的理论不协调,这又是使魏特夫的书作为严肃和可靠的学术著作大打折扣的证据。

魏特夫自己也承认,奴隶制在中国社会里一直没有起主导作用(322页)。这一点似乎也不利于他贬低中国社会中官吏的目标,因为按照他的“东方专制主义”的理论,官僚制度和官吏是导致极权社会过程中仅次于君主的罪魁祸首。魏特夫甚至把中国古代私人土地所有制一带而过(290页),实际上,这个问题与他的主题“水利官僚制度”关系非常密切。出于同样的需要,魏特夫极力强调直至夸大宦官在中国社会的作用,而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的考试制度轻描淡写。

可能是从古代埃及或古代两河流域的现象加以推理,魏特夫得出结论说,人数众多、势力强大的祭司集团是水利社会不可或缺的必然现象(88页),不过针对中国来说,他这种套用概念的做法明显行不通。

魏特夫出于政治需要而武断地摘取史料并进行推理的手法还表现在他把克里特岛上的米诺斯文明与欧洲文明截然分开的企图。他说:

我们不清楚为了集约农业而采用“人工取水”和利用运河与沟渠的爱琴模式在什么样的程度上使米诺斯社会成为治水社会。不过,显而易见,在排水上——很可能还有在供水的问题上,岛民创造了奇迹。我们知道,克里特各地遍布着出色的公路网。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共工程的管理人在国家的事务和中央集权的政府机构内占有很高地位。(199页)

魏特夫并不能提供什么非常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让我们相信克里特岛属于治水社会,不过在接下来的文字中,他的口气却变得不容我们怀疑和辩驳:

种种事实都支持这样一种看法,即“米诺斯文明基本上是非欧洲文明”。虽然米诺斯人在文化上具有许多特点,不应该被称作“东方的一部分”,但他们“通过一些明显的和甚至是密切的关系同小亚细亚、叙利亚和埃及”连在一起。(200页)

在这里,地理位置和自然状况似乎又不起什么作用了。魏特夫不是自己下结论,而是引用了别人的一段话,我们当然不知道他是否断章取义:“特别是克诺苏斯和法伊斯托斯诸王所过的像苏丹一般的生活,他们的宫廷、官员和经济都表现了与他们相对立的近东诸王类似的特色;他们是与西方不同的。”(200页)魏特夫没有告诉我们这种不合乎自然法则的后果是由什么导致的。他写作《东方专制主义》一书的目的原本是揭示形成专制社会的自然和社会根源,而在这里,魏特夫却把克里特地区所表现的专制社会的现象加以引述,从而试图证明这一地区出现专制社会的根源与西亚和北非的专制国家相一致。

在论述迈锡尼文明和后期希腊文明之间的关系的时候,魏特夫采用了偷梁换柱的手法。关于迈锡尼文明对稍后希腊文明的影响,魏特夫说:“对地神和宿星的崇拜据认为源出于东方,这是历史上的希腊人从他们的迈锡尼祖先承袭来的,而实际上正是他们在这些宗教崇拜礼节上行跪拜礼。”但是,为了说明他眼中正宗的希腊文明与专制的东方毫无瓜葛,魏特夫补充道:“当古典时期的希腊人拒绝在东方的专制者面前行使这种他们认为只适合于对神表示的屈从行为时,它们表明了虽然迈锡尼的希腊是边际治水社会,可是迈锡尼以后时期的希腊却属于治水世界的次边际地区。”(200页)迈锡尼文明所在的伯罗奔尼撒半岛与古典希腊文明的所在地在地理和气候条件真的有这样悬殊的差别吗?关于这一点,魏特夫没有说。既然在地理和气候环境方面构成希腊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迈锡尼属于边际治水社会,魏特夫怎么能依据稍后的希腊人拒绝向东方专制者屈从而推断这时的希腊转变为治水次边际地呢?这一点实在令人费解,更无法叫人接受。看来,有关自然环境与政治体制之间的关系犹如鸡与蛋之间的关系,可以随心所欲地说前者决定了后者或者后者决定了前者。

根据魏特夫的理论,虽然一个地方雨量不足,或者雨水全无,但是如果人们愿意,他们可以把旱地变成肥沃的田园。可是,他们是否愿意?魏特夫也不得不承认,“几千年来,部落的采集者、渔猎者和游牧者居住在有治水潜力的地区,常常与从事灌溉耕作的农民为邻,但是他们很少放弃自己传统的谋生手段,而走上小规模浇灌农业的生活道路”(6~7页)。为什么有些缺少雨水的地区的居民开始灌溉以及治水活动,而有些缺少雨水地区的居民却宁肯迁徙或者过极其贫穷的生活而没有想到甚至不愿意通过灌溉和治水来改变他们的境况呢?是什么力量驱使前一类地区的居民尽这种努力?魏特夫又承认:“并没有不可抗拒的必然性迫使人们利用自然界的新机会。生活环境是可以选择的,而从事浇灌农业只不过是几个可能的选择之一而已。”这无疑是自己否定了自己试图证明的理论,所以他只好又反过来说:“尽管如此,人们仍然经常性地在许多分散的地区从事这种农业,以致我们在估价和研究这个问题时,可以假定这是一种经常的现象。”(7页)魏特夫的这句话无异于自己把整部书的根基挖空了。

既然没有不可抗拒的必然性,怎么可能出现这种经常的现象?假如是专制政府强迫他们服劳役来完成治水工程的话,那么为什么在地理环境基本相同的地方,其居民所选择的生存方式会截然相反呢?尽管魏特夫没有明说,但是我们从他的论证方式可以得出结论说,虽然一些地区的自然环境大致相同,但是有的地方存在着潜在的专制人物,他们会利用“天时地利”驱使大众为他建立极权政治的目标流汗流血;而有些地区虽然存在着出现这种极权人物的外部环境,但他们却始终没有产生。假如果真这样的话,那么环境又不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很显然,完全按照自然环境决定人们活动的理论不可能令人满意地解释人类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所创建的多样化的社会形态,因为即使不同地区同样的地理和自然环境作用于其居民的方式一样,最终产生的结果可能会迥然不同。事实上,在拥有不同自然和气候条件的地区会形成各自特定的社会形态,自然和气候条件极其相似的地区也可能留下截然不同的社会发展轨迹。魏特夫完全忽视甚至扭曲这一现实,说:“这些发展关系是作为假设提出来的。它们正确与否对于我们分析社会结构并无重大关系。”(12页)一言以蔽之,魏特夫为了证明自己执意要证明的理论可以见木不见林,甚至可以指鹿为马。

魏特夫提出来的治水经济究竟包括什么内容?他说,治水经济包含特殊类型的劳动分工,它促使耕作加强,它必须进行大规模的合作。魏特夫认为,在上述三项内容中,第三个特点曾经有一些研究东方农业的学者叙述过;第二点有人提到,但很少加以分析;至于第一个特点则实际上还没有人注意过(13页)。

魏特夫相信,像在古代埃及和两河流域,大规模的水利工程使得集中和统一使用劳动力成为必要前提,并且在其过程中促成了纵向和横向的管理和协调机制的形成,水的使用权以及所获得的水量的多少都由中央政权来决定。魏特夫认为,对水源和水量的控制促成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及其分类细致、结构繁杂的管理系统,无论是拥有绝对权力的国王还是享受既得利益的官吏都极其仇视变革。

不少学者并不同意魏特夫关于灌溉对文明所起的决定性作用的观点。魏特夫总结的“水利文明”的几个特点并非都曾经出现在他所列举的几个文明中,而有些文明不曾拥有大规模的水利设施却表现了他称为“水利文明”的特点。美国人类学家亚当斯(R.M.Adams)认为,考古挖掘并不支持魏特夫关于灌溉是强制性政治机构产生的主要原因的论点。即使在考察一个沿河发展起来的古代文明的时候,我们也应当把该文明所处的地理特点、气候特征、居民所种植的谷物、他们所饲养的畜类等诸多因素包括进去。

根据魏特夫所掌握的材料,在中国农村,一个农民灌溉工作所占的时间几乎是他整个劳动时间总和的20%到50%;而在印度,灌溉是农民最消耗时间的劳动(14页)。很显然,魏特夫在这里所说的农民投入到水利中的时间和精力都与灌溉而不是治水相关。其实,在许多被他称作专制社会的区域,治水无论在规模和程度上都非常有限。

研究证明,在秦汉以前,中国古代就已经存在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史记·河渠书》对楚、蜀等国的运河有详细的描写,说明秦统一中国之前,中国中部地区就已经有了相当发达的水利灌溉、排水以及水上交通系统。这些水利工程具有浓厚的非官方背景,同时也说明,水利工程并不一定是专制和集权政府的必然产物。在中国古代,有些地区的经济在中央集权的国家衰弱时得到更好的发展,这一点在中、南部地区更是如此[1]

很多例子说明,国家权力干预地方事务具有诸多的局限性。当中央的决定危及各地特别是边远地区地主的利益以及地方权力结构的平衡时,就会遭到既得利益者的强烈反对。魏特夫极力强调中央集权制对私人利益和私人生活空间的蚕食和控制。这种所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是任何一个社会在一定历史时期都普遍存在的,并且其表现形式以及解决手段因地因时而异。由水利文明强制无数民工修建水利工程,进而得出中央政权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原先已经有主的耕地的结论,这未免太牵强附会。汉武帝在位时期,汉朝的地主占据的土地数量很大,而且朝廷对这一现实几乎无计可施,“这也解释了武帝想控制各地方土地既得利益者的企图为什么会失败。因此,在汉代帝国结构的背后,也许存在着一个比魏特夫学派所意识到的更加强大、也更广泛的‘私人利益’”[2]

关于汉朝的衰亡,陈启云说:“大型的、半自治田庄的兴起,是受到日益加强的血缘、亲属关系和地方团结的影响;这逐渐破坏了统一的汉帝国的根基,并诞生了中世纪的士大夫阶级。”[3]

根据木村正雄的研究,汉代的行政区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是从汉以前的封国或村邑演变而来;其二是战国晚期或汉初新建。在前一类的行政区里,传统形成的地方势力根深蒂固,只有在后一类的行政区里,来自中央的行政干预权占主导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汉代的行政区域中,第一类所占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二,此外,新设行政区在汉代后期相继被废除或消失[4]

很明显,古代中国这个在魏特夫看来典型和标准的“东方专制主义”式的社会在许多方面与魏特夫制定的评定尺度极不匹配。那么其他典型的“东方专制主义”国家的情形又如何呢?古代印度河流域的文明虽然兴起于印度河两岸,但它却不是依靠人工灌溉,更不是在治理河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近些年的考古挖掘表明,哈拉帕文化的居民在移居到印度河河谷之前生活在印度河北面的山区和丘陵地带。随着雨量的减少和相继而来的生存环境的恶化,他们才开始向印度河两岸转移。属于哈拉帕文化的诸多城市建造了用来抵御洪水的城墙,但是我们找不到他们为了灌溉而修建的大型水利设施的痕迹。哈拉帕等城市的规划、它们的排水系统、公共建筑和民宅都显示出很高的技术水平和严格的管理机制,但是这些在魏特夫看来标志东方专制的现象与水利建设没有直接的关系。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哈拉帕文化没有促成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而是数十个独立但是互有联系的城市相对和平地相处。

至于哈拉帕文明为何和如何衰亡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摒弃从前雅利安人征服说,倾向于把原因归于自然界的影响。不少学者相信,哈拉帕文化区域的居民的耕地主要在印度河及其支流的河谷,谷物所需的水直接取自河流。哈拉帕文化晚期,印度河以及支流都曾经出现过改道的现象,使得原来易于浇灌的耕地得不到必要的水。在这种情况下,哈拉帕文化区域的居民相继放弃原来的住地,开始向东寻找能够自然灌溉的土地。如果我们把语言组织得尖刻一些,可以认为,哈拉帕文化之所以最终衰亡,其原因是那里的居民缺少一个统一和强大的中央政权来率领他们建设一个不完全被动地受自然支配的水利灌溉系统。

关于美洲地区,魏特夫不得不说:“墨西哥湖泊地区的居民虽然曾力图通过各种防护工程来防治洪水,但是他们也只有听任那又短又窄、流向不定的河流周期性泛滥,才能使土地肥沃起来而从中得到好处。”(16页)

谈到古代埃及,魏特夫也只能给我们提供如下的引语:“在上埃及,尼罗河的大洪峰要高出两岸农村居住地区一公尺,在埃及中部高出两公尺,在三角洲地区则高出三公尺半。”(16页注释9)这个引语能说明什么问题呢?它道出了古代埃及法老时期尼罗河一年一度泛滥,埃及的农民利用泛滥水所带来的水分以及腐殖质比较容易地获得粮食丰收的事实。文献和考古挖掘证明,法老时期值得一提的灌溉工程一直到中王国才出现,而治水工程则要等到托勒密王朝时期。

魏特夫没有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古代埃及社会属于治水类型,不过,他再次运用他常用的偷换概念的伎俩:

由于法老的权力无所不及,因此私营的和独立的手工业很少获得进展,而职业化的独立商业在这一时期的大部分时间中的进展甚至还要少一些。国家贸易和国家管理的工业比重占着上风,加上国家管理的地产的支配地位,这在法老埃及就形成了并维持着一种在历史上和制度上都具有重大意义的治水所有制和治水社会简单类型的变形。(261页)

如果法老统治的埃及不是治水社会,那么治水所有制从何而来?事实上,埃及的地理环境和尼罗河的水文特征不需要大规模的治水活动,而且也使得这种工程无法实现,因此,治水社会简单类型的变形也无从谈起。

此外,魏特夫还谈到了治水人口学,说:

在富裕财主之间,治水的社会人口学的另一个因素显得重要起来:一夫多妻制。在治水文明中,富人常常拥有三妻四妾;而且财产越多,女眷可能越多。其生育数个儿子的可能性也就成比例地增加。但是,有几个儿子就有几个继承人;而且有几个继承人就意味着原来的财产由于平均继承而迅速地减少。(75页)

在这里,为了强调所谓治水经济中由于子女的众多私有财产一直保持低水平的观点,魏特夫不仅承认他所认定的极权国家存在私有财产,而且也道出了所有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他的财产的事实。可是稍后,为了证明欧洲人在私有财产的拥有和分配权方面所占据的优于东方人的地位,魏特夫又说:

在封建后期和封建时期以后的欧洲,国家承认了地主贵族的一种继承制度,这种制度对于儿子们的继承权有厚薄之分。在现代的西方世界,整个说来,国家容许个人随意处理他的财产。而治水国家却不容许动产所有人或土地所有者有相等的自由决定权。它的继承法多少是坚持要平均地分配死者的产业,从而坚持财产的定期分配。(79页)

事实上,古代埃及以及古代两河流域的继承法都赋予长子在继承父母遗产方面的特权和优先权。《圣经》中雅各在其母亲利百加的帮助下从哥哥以扫手中夺得长子权,他最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得到更多的遗产,这说明犹太人祖先的继承法对众子女也有厚薄之分。再说,就算古代东方社会的儿子们在分配父母财产时拥有同样的权利,那么与中世纪以及中世纪以后的欧洲盛行的儿子们的继承权有厚薄之分的现象相比,东方社会中财产拥有人的地位并没有受到什么损害。不过,魏特夫从这个看起来没有什么区别的现象总结出一条具有深远政治和经济意义的极权政权的统治手段:

东方专制主义对于土地所有者享受其财产成果、决定其财产用途、立遗嘱自由遗赠财产和用政治手段保护其财产的自由都片面地加以限制。(305页)

此外,一百多年的研究表明,在古代埃及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除了国王以及少数王室成员以外,即使是那些位高权重的官吏也实行一夫一妻制。这说明,从某些古代文明中曾经存在过的一夫多妻制加以推理,认为其他古代文明也一定盛行类似的习俗,并进而把这个现象说成是治水文明的共性,这样得出的结论只能是错误的。雷蒙·阿隆(Raymond Aron)强烈反对在历史进程中寻找必然性,并且特别地警告世人,要想通过一个局部演化的规律来进而求得贯穿全部的时间或一种总体的演化过程,简直就是玄想[5]

为了证明古代埃及曾经是一个治水社会,魏特夫说:“金字塔和圆顶型的陵墓最明显地显示了治水建筑的宏伟风格,他们以最单纯的建筑设计和最大数量的物质材料取得了美的效果。金字塔几乎是匀称地排列起来的一块大石堆。”(36页)圆顶的金字塔到底与治水有何关联?应当说古代埃及是治水社会,所以埃及人建造了金字塔,还是应当说古代埃及人建造了金字塔,所以他们的社会属于治水类型?什么样的建筑才能称得上“治水建筑”?古代中国人并没有建造金字塔式的巨大建筑,那么中国古代社会还算不算是治水类型?魏特夫没有说,我们也只能百思不得其解。

在论述治水社会独裁统治者对农民残酷剥削的时候,魏特夫把古代埃及新王国时期劝说年轻人刻苦读书的说教文中的一段话作为证据。在这篇说教文里,作者宣扬“学而优则仕”,因此夸张了那些体力劳动者的悲惨境地。作者说,交不起租的农民甚至可能被扔到河沟里作为惩罚。到了魏特夫那里,这段话上下文发生了变化:“自法老时代开始,凡是不愿意交纳租税的人就要用暴力制服。新王国的一个著名的讽刺故事说,没有如数交纳田赋的埃及农民要‘被鞭打、被捆绑起来和被扔在沟里’。”(142页)沃尔什(W.H.Walsh)说:“事实的海洋是那么广阔,不管一种见解是多么荒谬绝伦,要想钓取几个事实或其他东西证明它有理,无论何时都是可以办到的。”[6]

更有甚者,为了证明自己的理论,魏特夫不惜在时间上跳跃上千年,把19世纪在欧洲殖民统治者的大力支持和操纵下修建的苏伊士运河当作东方极权统治者残酷和大规模奴役农民的例证:

在19世纪的埃及,“应付徭役的全体居民在穆罕默德·阿里的治水工地上分成四大班轮换工作。每一班在运河上工作45天,180天重新轮换,直到竣工为止。1881年以后,在埃及进入到衰微分裂的时代时”,全部徭役都落在最贫苦的阶级身上,并把工期延长到90天,以补偿人数的不足。在某些地区,征用的民工要整整忙上“180天”。(17页)

而事实上,以历史上空前规模和协作方式役使埃及农民的独裁者与其说是阿里,倒不如说是英法殖民统治者。在列举例证的时候,魏特夫在地域上“南征北战”,在时间上“谈古论今”,这种做法既抹杀了史料的客观环境,也破坏了史料之间的逻辑关系。

作为结尾,我们应当重温狄尔泰对历史的认识以及他对历史学的任务的看法。在狄尔泰看来,历史是多面的和复杂的,历史学家的任务因此只能是试探性地认识过去的一点一滴,尝试着理解个别历史现象的精神;企图作规律性的概括不仅是不合适的,而且很有可能是错误的[7]

【注释】

[1]陈启云:《汉代中国经济、社会和国家权力》,《史学集刊》2005年第1期,第3页。

[2]陈启云:《汉代中国经济、社会和国家权力》,《史学集刊》2005年第1期,第9页。

[3]同上书,第11页。

[4]同上书,第10页。

[5]张文杰等编译:《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72页。

[6]张文杰等编译:《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第220页。

[7]田汝康、金重远选编:《现代西方史学流派文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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