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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多边环境协定的遵约与实施状况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值得一提的是, 我国为遵守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及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而设立了专门的管理和协调机构, 主要体现为以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主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体制。因此, 中国对此问题十分关注, 并积极参加了国际社会有关气候变化方面的活动。协调小组成立以来, 在指导参加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 制定和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的政

中国多边环境协定的遵约与实施状况

(一)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及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的遵约状况

中国在1989年9月11日加入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并分别于1991年6月13日和2003年4月22日加入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90年伦敦修正案和1992年哥本哈根修正案。 此外, 中国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另外两个重要的修正案——蒙特利尔修正案和北京修正案的工作也在顺利进行。[4]保护臭氧层的国际条约体系是中国较早加入的环境条约 (群) 之一, 并且遵约程度也较高, 主要原因是我国充分了解该条约体系的遵守机制, 并在此基础上做了大量履约准备工作, 达到了较好的遵约效果。

中国政府依据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制定了 《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5](以下简称为 《国家方案》)及其修订稿。 该 《国家方案》 是经国务院批准并得到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执行委员会认可的国家行动计划, 是中国实施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的基本行动纲领, 对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行动作出了全面的原则性规定, 在我国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整个法规政策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是制定和实施各行业淘汰计划以及各种相关政策的首要依据。 该《国家方案》 承诺在多边基金提供必要的资金和以优惠方式转让替代技术的前提下, 中国将按照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的要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消费, 并设计了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的政府战略和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系。 在 《国家方案》 的指导下,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45条和第59条为基本依据[6], 以众多分散的行业规定为补充, 我国已经形成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 生产控制、 消费控制、 监督管理和多边基金赠款管理等政策法规体系。 与此同时, 我国还在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中增加了有关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污申报登记的要求,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了对多边基金赠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别要求, 在环境标志制度中增加了鼓励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或者替代产品的生产的内容, 增加了对地方环保部门在保护臭氧层工作中监督管理职能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管理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经启动了中国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的立法工作, 目前该管理条例已经完成了草案的制定和相关制度的论证, 其颁布和实施也已提上议事日程。 该条例是我国遵守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和履行保护臭氧层的国际义务的国内配套立法, 也是中国在履行和遵守多边环境协定上迈出的一大步。

值得一提的是, 我国为遵守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及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而设立了专门的管理和协调机构, 主要体现为以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主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机构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主要机构设置如下:

第一层次为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 该小组成立于1991年, 是中国政府跨部门间的协调机构, 负责履行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和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组织实施 《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以下简称 《国家方案》), 并审核各项执行方案和提出决策性意见。 领导小组的组长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副组长单位包括: 外交部科技部和财政部等, 成员单位包括: 公安部农业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等。

第二层次为保护臭氧层协调小组办公室。 该办公室属于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 设在国家环保总局。 其成员由组成领导小组的单位委派, 负责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和 《国家方案》 的具体实施; 协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 进口、出口和消费; 制定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国家和行业的政策、 法规和管理规章; 编制实施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所需的国内外资金预算; 向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提出各项方案; 负责处理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和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的有关事项。

第三层次为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 (PMO)。 该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 负责有关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的选择、 准备和报批工作, 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和监督。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行动的效率, 办公室下设了有关行业计划和伞形项目的特别工作组, 如哈龙、 清洗、 化工生产和烟草行业特别工作组。 此外, 国家在2000年设立了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三部门派员组成, 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管理工作。

(二)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及 《京都议定书》 的遵约状况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气候变化将对中国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 中国对此问题十分关注, 并积极参加了国际社会有关气候变化方面的活动。 为提高遵守和执行该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能力建设, 中国已经开展了基础性的工作,包括双边或多边国际机构 (如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秘书处、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 的一些培训, 使中央一级许多涉及气候变化的主管官员、 谈判代表和研究人员的能力得到了提高。 此外, 中国依靠自身的力量, 在实践中逐渐建立和完善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 组建了国家气候变化协调机构。 1990年, 中国政府设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 由当时的国务委员宋健担任组长; 1998年, 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改名为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 由当时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组长单位; 2003年, 新一届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成立,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任组长单位, 外交部、 科技部、 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 中国气象局任副组长单位。 协调小组成立以来, 在指导参加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 制定和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等方面, 做了大量工作, 制定了协调气候变化对策的议事规则, 开通了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 初步形成了一个多部委参与的协调机制。[7]中国还针对清洁发展机制 (CDM) 于2004年5月颁布了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体现了对 《京都议定书》和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国际义务的严格遵守和深度履行。

中国政府开展了众多与国家气候变化战略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 包括:(1) 中国初始国家信息通报能力建设。 通过编制初始国家信息通报, 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对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国家基本情况、 温室气体排放源与汇清单、 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 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密切相关的基础信息等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 为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划等奠定了基础, 同时也为更好地遵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及其 《京都议定书》 做了信息和战略上的准备。 (2) 国家气候变化战略大纲研究。 中国已初步完成了 《国家气候变化战略大纲》 的研究, 可为更加详尽地编制国家气候变化战略及其行动计划提供参考。

中国还进行了针对气候变化影响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的研究项目, 包括: (1) 由科技部组织进行的气候变化的影响和适应性评估项目。 该项目研究了在全球气候变化变暖的大背景下, 中国主要经济部门受到的关键影响, 以及各个经济部门对气候的暴露程度和敏感程度不同所具有的不同的脆弱性和关键脆弱性。 (2) 气候变化对中国农业的影响评价。 该项目由中国和英国共同进行。 研究在未来气候变化条件下对农业影响的模拟研究、 未来中国社会—经济情景分析、 土地利用变化以及气候变化综合影响评价及适应对策等, 增强了定量预测气候变化对中国农业影响的能力。

因为发达国家对造成全球气候变化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也拥有较强的经济和技术能力, 因此中国在遵守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条约时始终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发达国家应在防止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作出特殊贡献,应当率先在国内采取行动, 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同时向为保护全球气候变化和适应这种变化造成额外负担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资金, 并建立相应的技术转让机制, 以最优惠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 能源需求量也将不断增加, 而且中国又是一个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耗国家, 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不可避免地还要增加。 但是,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 中国的人均能源消耗水平仍将大大低于发达国家。[8]目前, 中国的人均能耗仅是美国的1/10, 不在限控之列。 然而, 中国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是很大的, 居世界前列。 为了防止全球气候变化, 中国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 做到尽量少地增加二氧化碳排放量。 中国政府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包括: 提高能源利用率, 节约能源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推进清洁工艺, 调整能源价格体系, 积极开发清洁能源, 逐步增加水电、 核电的比重; 另一方面, 大力提倡植树造林, 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 增强环境对二氧化碳的吸收能力。

2004年11月9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 随后将其正式提交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缔约方会议。 这是中国政府为履行和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又一项具体行动。[9]

尽管中国政府为执行与遵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及其 《京都议定书》 作出了巨大努力, 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从法律法规建设来看, 中国是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及其 《京都议定书》 的缔约方, 国际协议的内容对缔约方来说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中国的许多法律、 法规, 如能源、 森林、 环境保护、 水等涉及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规, 都间接涉及了气候变化的内容, 但遗憾的是, 中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从机构设置来看, 目前只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有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有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在相关部委也设有负责气候变化问题的协调人员, 但多数不是专职人员, 而且多数部委仍然没有将气候变化问题放在工作日程的优先位置。

(三) 《生物多样性公约》 及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的遵约状况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生物多样性。 中国积极参加了制定 《生物多样性公约》 的历次谈判及公约生效后的历次缔约国会议和其他会议。 自从1993年该公约正式生效实施以来,中国政府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遵守公约规定, 积极认真地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 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也为保护中国特有的生态系统、 物种系统和遗传资源系统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政府成立了 “中国履行 《生物多样性公约》 工作协调组”, 该履约协调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牵头, 由国务院所属20多个部门参加。 中国建立了公约国家联络点、 资料交换所机制联络点、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政府间会议联络点和全球分类倡议协调机制。 中国派出多部门参加的具有代表性的高级政府代表团出席了公约的历次缔约国大会; 参加了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10轮工作组会议级谈判和第一次缔约国大会, 对议定书的通过发挥了积极作用, 并于2000年8月8日签署了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中国还派政府代表和专家参加了大量全球、 区域和次区域活动, 参加了科咨机构 (SBSTTA) 历次会议; 积极支持公约秘书处的工作, 提交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家履约报告、 有关专题报告以及大量建设性意见。[10]

《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效以来, 中国政府认真履行自己的承诺和国际义务, 积极参与了 《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效后的后续国际事务, 并且自1996年后, 积极参加了 《生物多样性公约》 下的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起草和谈判工作, 并在2000年8月签署该议定书。 履行 《生物多样性公约》 已越来越受到中国政府的重视, 国务院批准在国家环保部建立了 “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 和 “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专门负责履行 《生物多样性公约》 及其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的事务, 各部门也指定了相应的机构管理生物多样性事务。 在中国科学院还成立了生物多样性委员会,协调生物多样性领域的科学研究。 履约事务的业务经费已经列入财政部的计划, 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科学研究也列入了科技部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11]地方政府也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列入环境保护优先领域, 遵守和履行 《生物多样性公约》 的项目活动正在广泛开展。

同时, 中国政府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与德国、 英国、 俄罗斯、 加拿大、 美国、 荷兰、 瑞典、 挪威、 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建立了广泛的双边合作关系, 先后完成了 “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家报告”、 “中国生物多样性数据管理和信息网络化能力建设”、 “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 “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 “中国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中国海洋和海岸生物多样性保护” 以及野生动物保护、 植树造林、 水土保持、 生物多样性培育和宣传教育等一系列项目。 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 获取了相关知识和技术, 加强了履约能力建设, 提高了公众的保护意识, 并从GEF获得2300多万美元的赠款, 从世界银行获得约2.6亿美元的贷款, 大力推动了遵约程度和国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12]

自批准 《生物多样性公约》 以来, 中国在生物多样性领域, 从战略、计划、 机构建设到保护、 持续利用和科学研究各个方面都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和项目活动, 有效地保护了生物多样性, 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也为保护全球意义的中国特有生态系统、 物种资源和遗传资源作出了重要贡献。

(四)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的遵约状况

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参与了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制定的全过程, 积极地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正义主张和合理建议。我国政府代表团既积极发言阐明我国的立场和观点, 又本着求同存异、 协商一致的精神, 支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为解决矛盾寻求折中方案所作的努力。

中国不仅积极参与了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制定, 而且通过将公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 切实地遵守和履行公约的义务。 为此, 中国做了如下大量工作:[13](1) 制定控制废物进口的法规和标准。 我国从1991年开始发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 还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性规范, 如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 鉴别方法和识别标识等。 (2) 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出口。 对那些我国尚不具备环境无害化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 要出口到境外处置, 则需要按照公约的规定严格控制, 废物出口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征得进口国主管当局同意后,才允许出口。 (3) 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6年1月4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等联合颁布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共列出了47类废物, 包括废物类别、 来源、 常见危害成分或废物名称等内容。(4) 指定主管当局和联络点。 我国根据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的要求, 已经指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为公约的主管当局,并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设立了联络点。 (5) 建立危险废物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 我国在清华大学设立了中国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 在此基础上, 我国申请并经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批准, 建立了亚太地区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 为亚太地区42个国家在危险废物管理及其处置方面提供技术培训、 技术咨询服务及技术转让, 促进亚太地区各国提高解决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问题的能力。 (6) 查处废物非法越境转移。 为了保护我国环境, 防治污染转嫁, 我国严厉打击废物的非法越境转移, 查办了一批此类案件, 有力地维护了国家主权, 打击和遏制了危险废物非法越境转移活动。

(五)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的遵约状况(www.xing528.com)

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等种种因素在内的造成的干旱、 半干旱和亚湿润地区的土地退化, 包括土地沙化、 水土流失、 植被退化等。 荒漠化意味着土地资源退化, 生态环境恶化, 经济衰退和人们生活质量的倒退。 荒漠化不仅仅是一个生态问题, 同时也是一个经济问题。 中国是世界上受荒漠化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全国有4亿人口受到荒漠化影响, 一些荒漠化严重的地区甚至出现了背井离乡的 “生态难民”。 全国每年因荒漠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65亿美元。[14]荒漠化已经严重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和中国21世纪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中国一直非常重视防治荒漠化工作, 也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防治荒漠化国际条约。 中国是1994年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5]的缔约国, 自批准该公约以来, 中国一直积极地履行该公约, 在防治荒漠化方面取得了比较大的成就。

为了遵守和实施该公约, 加强防治荒漠化的机构建设, 中国在不同层面上建立了各种管理机构。[16]1994年, 中国政府设立了 “中国防治荒漠化协调小组”, 对外称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中国执行委员会”(CCICCD)。 该委员会现由国务院林业、 农业、 水利、 土地、 环境保护等18个相关部门组成。 委员会的办公室和秘书处设在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是委员会的牵头部门, 负责公约在中国的实施。 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指导、 协调和监督中国防治荒漠化工作。 秘书处的宣传、 技术推广、 培训等费用主要由国家拨款。在地方层面上, 中国14个受荒漠化影响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也成立了防治荒漠化协调小组。 因此, 中国从中央到地方, 都已经建立了荒漠化防治的管理体制。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中国执行委员会 (CCICCD) 还组织了咨询、 研究、 培训和监测组织。 1994年中国成立了高级专家顾问组, 聘请了20多名高级学者作顾问, 就 《国家行动方案》、 国家荒漠化报告、 荒漠化监测、 沙化土地普查等问题提供技术咨询。 根据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秘书处的要求, 从1995年开始, 在各有关部门、 科研单位、 教学单位、 非政府组织推荐的专家中, 又根据专业领域、 技术职称等筛选出了151位专家, 为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中国执行委员会 (CCICCD) 秘书处的履约事项提供技术咨询。 1995年中国成立了防治荒漠化研究与发展中心, 主要任务为: 为防止荒漠化优先领域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组织国内外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科技支撑; 积极引进外来技术和发展中国家可输出的技术; 大力开展人员培训、 技术咨询和成果推广; 协助承揽国际工程; 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国防治荒漠化信息网络, 为科研和其他需要提供技术信息。 同年还成立了中国防治荒漠化培训中心, 专门培训中央和地方政府中从事荒漠化防治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技术人员。 同时还于1995年成立了中国荒漠化监测中心, 主要承担全国荒漠化监测与评价工作。[17]

中国政府为了更好地履行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近年来先后颁布和修订实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等与荒漠化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 出台了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和 《治理开发农村 “四荒” 资源管理办法》 等政策, 促进了荒漠化防治事业的法制化。

中国还开展了大规模的国家荒漠化防治工程。 自1990年以来, 特别是近十年来, 中国投入巨资实施 《国家防治荒漠化行动方案》 及与之相关的防治荒漠化工程, 包括林业生态工程[18]、 水土保持工程、 小流域综合治理、自然保护区建设、 草原治理工程、 农业综合开发、 扶贫工程等, 取得了良好成效。

[1] 参见江国青: 《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 载 《外交学院学报》 2000年第3期

[2] 参见江国青: 《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 载 《外交学院学报》 2000年第3期。

[3] 参见段涛: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及其适用考察——以WTO协定的实施为例》, 载 《理论探索》 2006年第4期。

[4] 2006年6月, 中国外交部已经把修正后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 北京修正案(中文文本) 提交联合国秘书处, 在得到联合国的进一步反馈和认可后就可上报中国国务院批准。

[5] 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 《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 1997年对 《国家方案》 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 《国家方案》 于1999年11月获国务院批准。

[6] 2000年4月29日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针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削减和淘汰问题新增了两条规定。 第45条规定: “国家鼓励、 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 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 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 生产、 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 进口。” 而第59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 生产或者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 由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生产、 进口配额。”

[7] 参见GEF/UNDP中国国家环境履约能力自评估项目办公室编著: 《中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国家能力自评估报告》,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82页。

[8] 参见 《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4年公布。

[9] 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 资料来源于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 http: //www.ccchina. gov.cn/cn/source/aa/aa20061121.htm。 2012年5月21日访问。

[10] 中国履行 《生物多样性公约》 工作协调组办公室: 《中国履行 〈生物多样性公约〉 十年回顾》, 载 《中国环境报》 2002年5月22日。 转引自王曦编著: 《国际环境法》(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第245~249页。

[11] 参见GEF/UNDP中国国家环境履约能力自评估项目办公室编著: 《中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国家能力自评估报告》,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8页。

[12] 参见GEF/UNDP中国国家环境履约能力自评估项目办公室编著: 《中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国家能力自评估报告》,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8页。

[13] 参见王曦编著: 《国际环境法》(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第337~339页。

[14] 参见GEF/UNDP中国国家环境履约能力自评估项目办公室编著: 《中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国家能力自评估报告》,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113页。

[15]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的全称是: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它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出现的第一部重要的全球性环境条约。

[16] 参见 《防治荒漠化公约》 中国执行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履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国家报告》, 2002年4月, 第14~16页。

[17] 参见 《防治荒漠化公约》 中国执行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履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国家报告》, 2002年4月, 第16~17页。

[18] 中国已经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林业生态工程包括: “三北” 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退耕还林工程、 天然林保护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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