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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金文揭示的贵族土地制度

时间:2023-09-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周金文中所见到的有关土地的事,主要有两种,一是天子和公卿对臣下赏赐田地,二是田地的转让交换以及作赔偿之用。据恭王时的师永盂记载,周王赏赐田地,要经过执政大臣传达“王命”。西周王朝的大臣有公、伯两级的爵位。从西周金文看来,恭王时开始发生重大变化,田地可以论定价格进行交易了,但必须要经过法定的手续,订立契约,得到官方认可。

西周金文揭示的贵族土地制度

西周金文中所见到的有关土地的事,主要有两种,一是天子和公卿对臣下赏赐田地,二是田地的转让交换以及作赔偿之用。

当时天子赏赐土地,范围大的称为“土”,也或称为“采”,其次是“邑”,再其次是“里”和“田”。康王时的宜侯簋载:“易(锡)土:厥川(甽)三百□,厥□百又廿,厥宅邑卅(三十)又五,厥□百又(四十)。”这是“土”中包括甽、宅邑等。昭王时的召卣载:“赏毕土方五十里”,毕为地名,在今陕西咸阳北。当时有以地名与“土”连称的习惯。昭王时的作册旂尊、作册旂方彝和作册旂觥都载:“令作册旂兄(贶)望土于相侯。”望当为地名。

昭王时的尊,和卣载:“易(锡)采曰。”这是称“采”而地名。“采”是当时天子分封诸侯的一个等级。《尚书·康诰》说:“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雒,四方民大和会:侯、甸、男、邦、采、卫。”《礼记·礼运》说:“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

厉王时的,详细记载了先后赏赐许多邑的名称,结句说:“凡复友(贿)复友(贿)从田十又三邑。”这是以邑来作为赏赐田地的单位的。

夷王时的十二年大簋盖载:“易(锡)里”,这是说赏赐以原属于的“里”。这是以“里”为单位来赏赐的。

孝王时的大克鼎载:“易(锡)女(汝)田于埜,易女田于渒,易女井(邢)家田于以(与)其臣妾,易女田于康,易女田于匽,易女田于原,易女田于寒山。”这是一起赏赐埜、渒、、康、匽、原、寒山等七处的“田”,其中只有一处原是“井(邢)家田”,连同原有附属的邢家臣妾一起转赏给了善(膳)夫克。由此可见其余六处的“田”是不连带有臣妾的。大克鼎下文还载有:“易(锡)女(汝)井(邢)、,易女井(邢)人奔于。”这是说赏给了原属于邢家的人和人,还赏给了原属于邢家而奔于的人。看来邢家原是一个诸侯,不知何故被周天子没收了田地以及所属许多地方的奴隶,这时又转赏给善夫克了。

厉王时的敔簋记载敔击退南淮夷的入侵,取得大胜,周王在成周太庙接受敔“告禽(擒)”的献俘礼,王使尹氏赏给圭瓒以及“贝五十朋”,“于五十田,于早五十田”。贝是以“朋”来作为计数单位的,地是以“田”作计数单位的。这个“田”当有一定面积,当指百亩之田。

贤簋载:“隹(唯)九月初吉庚午,公叔初见于卫,贤从。公命吏畮(贿)贤百亩,用作宝彝。”“百亩”下一字不识,当为百亩田所生产的食物,可知当时已以“百亩”田作为生产单位,可见古文献以“百亩”田为分配生产者的单位,是真实的。

图十 敔簋铭文

根据大簋盖记载,天子有权把原来赏赐给臣下的“里”收回,改赏给别人。周王为了把原属的“里”改赏给大,命令善(膳)夫豖告知,经同意后,由豖把这个“里”交给大。

据恭王时的师永盂记载,周王赏赐田地,要经过执政大臣传达“王命”。这次赏赐给师永“田阴阳洛疆”以及“师俗父田”,先由执政大臣益公入宫接受天子之命,出来传达给井(邢)伯、荣伯、尹氏、师俗父、遣中(仲)付诸实施。接着益公命令郑司徒函父等六人付给永这块田。尹氏即太史。西周王朝的大臣有公、伯两级的爵位。益公是当时朝廷最高的大臣,邢伯、荣伯、尹氏是次一等的朝廷大臣,师俗父和遣仲所以要传到,因为这次所赏赐给师永的田中就有“师俗父田”等在内。

这时不仅天子赏赐田地要用册命,公卿赏赐臣下田地,也还要用册命礼的仪式。据宣王时的不簋盖记载,当时虢季子白奉命讨伐严允(狁),得胜回来举行“献禽(擒)”的献俘礼,他因而命令不迅速追击,不经过激烈战斗,擒获和杀敌很多。于是虢季子白发表册命加以赞扬,赏赐弓矢和“臣五家、田十田”。懿王时的卯簋盖记载了荣伯对属臣卯的册命之辞,也举行了册命礼,由荣季作为“右”者,伴同卯立于中廷,听荣伯的册命,赏给瓒璋、宗彝、马牛以及“一田”。

图十一 不簋盖铭文

古时“田里不粥(鬻)”(《礼记·王制》),是不能买卖的,也是不能随意相互交换的,田地必须是天子授予的。从西周金文看来,恭王时开始发生重大变化,田地可以论定价格进行交易了,但必须要经过法定的手续,订立契约,得到官方认可。值得我们注意的有裘卫制作诸器的铭文。

图十二 卫盉及铭文

一九七五年陕西岐山董家村出土。通高二十九厘米,口径二十点二厘米,重七点一千克,盖内有铭文一百三十二字。现藏岐山县博物馆

恭王三年制作的卫盉载:

矩白(伯)庶人取堇(瑾)章(璋)于裘卫,才(裁)八十朋,厥贮,其舍田十田。矩或(又)取赤虎(琥)两、(韨)两,一,才(裁)廿朋,其舍田三田。

这是说矩伯的庶人从裘卫取得瑾璋,裁定的价值是贝八十朋,裘卫以这样的价值从矩伯交换得“田十田”。矩伯又取得赤琥等物,裁定的价值是贝二十朋,裘卫又交换得“田三田”。据此可知这时“田十田”的价格八十朋,“田三田”的价格二十朋,每“田”的价格约八朋或七朋。

卫盉接着又载:“裘卫乃彘(矢)告于白(伯)邑父、荣白(伯)定白(伯)、白(伯)、单白(伯)。”伯邑父等五人都是执政大臣。接着就由五位执政大臣命令行政官员司土(徒)、司马、司工(空)等人“受(授)田”。说明这个交换经过了政府的认可,手续十分隆重。

恭王五年制作的五祀卫鼎载:

惟正月初吉庚戌;卫以邦君厉告于井(邢)白(伯)、白(伯)邑父、定白(伯)、白(伯)、白(伯)俗父,曰厉曰:“余执龚(恭)王(恤)工(功),于邵(昭)大室东逆(朔)营二川。”曰:“余舍女(汝)田五田。”正乃讯厉曰:“女(汝)贮田不(否)?”厉乃许曰:“余审贮田五田。”井(邢)白(伯)、白(伯)邑父、定白(伯)、白(伯)、白(伯)俗父乃顜,事(使)厉誓。乃令参(三)有司司土(徒)邑人、司马人邦、司工(空)矩、内史友寺刍,帅(率)眉(堳)裘卫厉田四田。乃舍(宇)于厥邑厥逆逆(朔)疆眔厉田,厥东疆眔散田,厥南疆眔散田、眔政父田,厥西疆眔厉田。邦君厉眔付裘卫田。厉叔子、厉有司季、庆癸……卫小子逆其,卿(飨)。卫用作朕文考宝鼎,卫其万年永宝用。惟王五祀。(www.xing528.com)

这是说裘卫和邦君厉报告井(邢)伯、伯邑父等执政大臣,厉为了执行恭王的“恤功”,要在“昭大室”东北面治理两条河流,自愿拿出“田五田”来和裘卫交换。官员因而问厉田的价值是否相当,厉表示许可,认为确实价值相当,因此井(邢)伯等执政大臣认为可以成交,叫邦君厉立誓,命令司土(徒)等官员勘定了厉“田四田”的四面疆界,最后由邦君厉付给裘卫田。可知这时田地交换必须经执政大臣认可和勘定田界。

恭王九年制作的九年卫鼎载:

惟九年正月既死霸庚辰,王才(在)周驹宫,各(格)庙。眉敖者肤卓吏(使)见于王,王大黹。矩取眚(省)车)、……舍矩姜帛三两,乃舍裘卫林里。!厥惟颜林。我舍颜陈大马两,舍颜姒(縢)),舍颜有司寿商裘、盠(猭)(幎)。矩乃眔粦令寿商眔啻曰:“湄(堳),付裘卫林里。”则(质)乃成,封四封,颜小子具(俱)(惟)封。

图十三 九年卫鼎铭文

这段金文从“矩取”以下,讲到裘卫用“帛三两”,从矩和妻子矩姜交换取得了林里,因为林里主要有颜林(颜氏林园),是颜陈和妻子颜姒所有,裘卫又以大马两匹交给颜陈,以女服装交给颜姒,以裘、幎等物送给颜氏有司寿商,从而交换取得了颜林。矩因而和粦命令寿商和啻“堳”(勘定田界),付给裘卫林里,于是“则乃成,封四封”。“则”当读作“质剂”的“质”,就是说交易的书契于是写成,并且四边筑起封土作为田界标帜。

恭王时制作的倗生簋(或称格伯簋)载:

惟正月初吉癸子(巳),王才(在)成周。格白(伯)取良马乘于倗生,厥贮卅田,则(质)析。格白(伯),殹妊彶(及)仡从格白(伯)(按)彶(及)甸:殷谷杜木、桑,涉东门。厥书史戠武立,铸保簋,用典格白(伯)田。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

这篇铭文中,“格白(伯)”一句难解。“”字不见于字书,或者认为当读作“蔑”,有轻慢之意。从下文“殹妊彶(及)仡厥从格白(伯)(按)彶(及)甸”来看,格伯是在别人伴同下察看巡行田的疆界的。殹妊是殹氏家中的妊姓妇女。因为倗生和格伯“卅田”的交易,早已订立书契,经剖析而各执一份,即是铭文所谓“则(质)析”。看来殹妊及仡就是曾经参与这个契约的订立者,为此有责任促使格伯守约而完成交易。

铭文末尾载:“厥书史戠武立,铸保(宝)簋,用典格白(伯)田”。其中“”字和“”字,都不见于字书。“”也或释作“”。看来“书史戠武”就是原来书写契约的书史,散氏盘所载铭文原是国和散国所订立边界契约,末尾说:“厥左执,史正中(仲)农。”所谓“左执”就是左执券,史正仲农就是那个契约的书写者。这个书史武不但书写了原来交易的契约,而且在完成田地交易之后,进一步主持“铸保(宝)簋”,用来作为主管这块“格白(伯)田”的依据。《周礼·秋官·司寇》的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具有官方的代表性质。《周礼》又说:“凡大约剂书于宗彝”。这里所说书史武“铸保簋”,就具有这种性质。

图十四 倗生簋及铭文(器铭)

一名格伯簋。高三十一厘米,口径二十一点九厘米,重八点九千克。传世共三器,各器铭文皆不完整,三器相合,应为八十三字。现藏上海博物馆。(上海博物馆提供)

这里特别要指出,倗生簋所谓“则析”,“则”不是虚词,“则”当读作质剂的“质”,“质”就是买卖的书契。《周礼·天官·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四曰听称责以傅别”,“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所谓“傅别”、“书契”和“质剂”,都是双方协定的文书,经剖析而各执一份的。郑玄注引郑司农说:“傅,著约束于文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一也。”《礼记·曲礼上》说:“献粟者操右契”,“献田宅者操书致”。王引之《经义述闻》说:“致读为质剂之质。”《左传·文公六年》:“由质要”,杜注:“质要,书契也。”散氏盘所载“左执”,“”就是质要的“要”。战国时代风俗,三晋和秦以右契为贵。《商君书·定分》说:“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战国策·韩策三》或谓韩公仲曰:“操右契而为公责德于秦。”楚人以左契为贵,《老子》第七十九章云:“圣人执左契而不以责于人。”散氏盘所载“左执”,也是以左为贵。

同时要指出,随着土地交易的发生和发展,土地也被用于赔偿。懿王时制作的曶鼎铭文末段讲到由于荒年,匡季的“众厥臣廿夫寇曶禾十秭(二千秉)”。“臣”是奴隶,“众”也是低级的家臣,这是说匡季的“众”和“臣”二十人抢取了曶的禾二千秉。曶把这件事告到了东宫,东宫判决“求乃人,乃弗得,女(汝)匡罚大”,就是要匡季把抢掠的人负责交出来,如果弗得,就要大罚。匡季于是“用五田”,用“众一夫”和“臣”三人来赔偿,并且说:“余无卣(由)具寇足〔秭〕,不出鞭余。”这是说我无从具备抢来的足数的秭,如果我有而不交出,甘愿受鞭刑。曶又告到东宫,东宫判决:“赏(偿)曶十秭,遗十秭,为廿秭。来岁弗赏(偿),则付(四十)秭。”就是说既要赔偿十秭,还加罚十秭,共要赔偿廿秭,如果来年不赔偿,要付四十秭。于是匡季又“用田二又臣〔二夫〕”加赔,总共由匡季付给曶“田七田,人五夫”结案。

上述记载有关田地交易的金文,既有交易的书契性质,又有田地所有权的凭证性质,因此都很注意到田地的“封疆”的勘定和加筑。如五祀卫鼎,记载邦君厉同意拿出“田五田”来和裘卫交换和立誓之后,执政大臣就命令勘定四面疆界,勘定朔疆(即北疆)和“厉田”交界,东疆和散田交界,南疆和散田、政父田交界,西疆和厉田交界。又如九年卫鼎记载裘卫从矩取交换取得林里,又从颜陈夫妇交换取得里中的颜林,最后由矩取等人命令颜氏属吏寿商等人勘定田界,然后写成交易的书契,并在四边筑起封土。又如倗生簋记载倗生从格伯交换取得“卅田”,在订立契约、剖析而各执一份后,由于格伯有轻慢之意,于是由殹妊等人伴同格伯巡察田的封疆,从“殷谷杜木、桑,涉东门”。杨树达《格伯簋跋》指出“杜木”、“桑”,“以树木表田界,所谓封树也”。杨树达《散氏盘跋》还认为散氏盘铭文,在叙述田地封疆所经历的地点,讲到“至于边柳”,“封于城楮木”,“此盖所谓封树也”(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

《周礼·地官·封人》载:“封人掌诏王之社,为畿封而树之。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封其四疆,造封邑之封域者亦如之。”郑玄注:“谓坛及堳埒也。畿上有封,若今时界矣。”正义云:“若今时界矣者,汉时界上有封树,故举以言之。”这是说周代王国四边有封疆,诸侯的封国也是“封其四疆”,封邑的封域也是如此,都是利用天然的山地、高岗、河流、谷地再加上新建的封土和新种的树林连结而成。古代都城的建设也是如此,都城都以小城和大郭结合而成,小城有城墙的建筑,大郭就是利用原有山川加工连结而成。清代学者焦循《群经宫室图》在“城图六”下所作说明,认为西周东都成周,“郛方七十里,南系于洛水,北因于郏山(邙山)”(《逸周书·作雒解》),就是依据洛水和邙山加工连结而成。他并依据《左传》证明春秋时代郑国都城新郑,郭郛也是“依水而成”,虽然设有“梏柣之门”和“纯门”等郭门,“郭非四面有垣如城然也”。其实规模较大的农田,其封疆也是利用天然的河流、谷地再加道路、封土、树木而结成的。倗生簋所说:“殷谷杜木、桑,涉东门”,就是这样的结构。所谓“涉东门”,东门当是城邑外郭的门。四川青川出土的战国时代的秦木牍《为田律》载:“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当沿用西周以来的封疆制度的。

从散氏盘由国交付给散国的眉田和井邑田来看,有称为“一封”、“二封”和“三封”的“封疆”的路线的,这个所谓“封”就不是指一个封土堆。散氏盘载:

眉,自涉以南,至于大沽,一封。以涉,二封。至于边柳,复涉,陟(徂)以西,封于城楮木,封于刍,封于刍。内(入)陟刍,登于厂湶,封陵、刚,封于(单)道,封于原道,封于周道。以东,封于东彊(疆),右还,封于眉道。以南,封于道。以西,至于堆莫眉(堳)。

所谓“一封”,当是第一道封锁线,“二封”当是指第二道封锁线。叙述封锁线经历的地方,有称为“涉”的,是越过河流的;有称为“陟”或“登”的,是升登高岗或高地的,说明所谓封疆是利用河流和高地再加封土、树林连结而成。所说“封于城楮木”,是说在这个地方利用楮木的树林来封锁的。所说封于什么“道”的,如单道、原道等,是说利用加高所筑道路来堵塞的。散氏盘又载:

井(邢)邑田,自桹木道左至于井邑封。道以东,一封;还,以西一封。陟刚(岗)三封。降以南,封于同道。陟州刚(岗),登,降棫,二封。

很明显,这块田是利用道路和高岗来建设封疆的。

这种贵族私有的土地,当是井田制以外贵族所占有的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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