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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责任伦理研究:大众传媒责任关系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众传媒的公共属性决定了任何一个传媒机构和个体都应当始终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因此,传媒主体的职业身份和地位决定了其相对于其他三个传媒客体而言,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和自由性。而传媒主体也能对监控客体不合理的监控行为和制度表示质疑和反对,凸显主动性。至于传媒主体和受众客体之间的关系,更加受到学界和业界的关注。

传媒责任伦理研究:大众传媒责任关系

大众传媒的公共属性决定了任何一个传媒机构和个体都应当始终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从职业的角度来说,传媒责任主体在大众传播活动中具有绝对性的地位,是传播过程的绝对主体。尽管信息源客体、监控客体和受众客体对传媒主体的传播行为具有能动性,但传媒主体作为职业的道德责任主体,其传播动机、传播手段以及自身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认知行为能力,直接决定了大众传播活动的道德性。专门的从业人员在整个职业伦理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他们对整个伦理关系的协调、伦理文化创造和形成都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传媒主体的职业身份和地位决定了其相对于其他三个传媒客体而言,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和自由性。也正是因为传媒主体在道德与不道德之间具有更大的自由性,在采取何种道德的传播方式以及如何实施道德的传播手段时,具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因此,传媒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更大。

“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45]这就是说传媒责任主体只有在道德的传播活动中和他者建立一种主体间的关系,将责任客体视为与自己同等重要的主体,才能称之为道德的传媒责任主体,才能保证主客体之间良好的道德关系,才能引导大众传播活动始终具有“善”的应然价值。例如传媒主体和信息源客体之间,实际上是互为“取”“舍”的关系。当信息源客体为传媒主体提供信息的时候,具有更多的主动性,此时,提供信息方就可成为传媒主体的信息源主体,而不是客体。相反,传媒主体在获取信息的时候也不是全盘被动接受,而是能动地取舍,这样传媒主体就占有更多的主动性。再比如传媒主体与监控客体之间,也是相互制约的关系。监控客体在依据法律、政策、规范、道德等手段对传媒主体的道德行为进行规约的时候,是传媒主体的监控主体。而传媒主体也能对监控客体不合理的监控行为和制度表示质疑和反对,凸显主动性。

至于传媒主体和受众客体之间的关系,更加受到学界和业界的关注。很多人甚至不同意将受众视为客体,而认为传者和受者是大众传播活动的“二元主体”。虽然关于“传、受”关系的争论也经历了“传者本位”与“受者本位”的敌对争执,但随着传播技术的日新月异,受众与传播者双向互动的频次越来越高,受众在大众传播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从而凸显了更多的主动性。正如杨保军教授所说,传播主体和收受主体之间保持尊重、平等和互为目的的主体间关系,并且成为新闻传播关系中共同的主体,这种状态才是理想和值得追求的。对于主体共同体来说,他们的客体不是各自的对方,而是新闻事实、新闻传播内容等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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