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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韦伯的社会法学思想与当代意义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韦伯评价甚高的学者,在国外,除了韦伯自己的祖国——德国的部分学者外,“美国的社会科学家对他的著作尤其赞赏”。

法学家韦伯的社会法学思想与当代意义

九、“韦伯复兴”与其社会法学思想的当代意义

(一)学者论韦伯

韦伯是一个大人物,他的社会学思想和社会法学思想实在是博大精深;同时,韦伯也的确是一个复杂的人物,甚至被人们认为是一个传奇性的人物。对韦伯思想的评价,在学者间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派认为,韦伯在社会学和社会法学的创建时期所做的奠基性工作是任何人都无法比拟的;另一派则认为,韦伯思想没有多少创建性。人们之所以对韦伯思想的评价存在很大差异,我想这完全符合人类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规律或者现象,即凡是对人类思想有重要启迪和作出巨大贡献的思想家,特别是思想大家,人们对其思想价值的争议和挖掘都是不可避免和难以划一的,而这也恰恰是思想家的思想魅力所在。

还是回到韦伯。对于韦伯评价甚高的学者,在国外,除了韦伯自己的祖国——德国的部分学者外,“美国的社会科学家对他的著作尤其赞赏”。[103]如前面已经提到的20世纪中叶美国韦伯著作翻译和研究的始作俑者、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说:“和许多伟大的社会学家一样,韦伯的思想像一座宝矿,深邃奥秘,永远发掘不完。从这个角度来看,韦伯实在是我们社会学界一位不朽的思想家。”[104]此外,英国社会法学者科特威尔更认为:“由于韦伯对法的社会学分析所做的贡献是如此的丰富和详尽,以至于使他的学说至今还让人们叹为观止。他所阐述过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和领域,在以后的论著中几乎无人敢涉足。”[105]英国学者韦恩·莫里森(Wayne Morrison)说:“在现代社会学之父——卡尔·马克思埃米尔·涂尔干、马克斯·韦伯——等人中,马克斯·韦伯的影响最不夸张然而最为广泛。”[106]

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韦伯热”在中国的兴起,韦伯赢得了绝大多数涉猎其思想的中国学者持续地赞赏,这里不想全面展开,只引述比较有代表性的一段: “马克斯·韦伯是这样一位思想家、学者,他出生在德国这块欧洲文化底蕴深厚、世界级思想大师辈出的土地上,生活于欧洲近代资本主义发展、世界范围的工业化进程步调加快氛围下德国‘经济起飞’、农业国家向工业国家转型的时代,他热爱自己的民族、国家,希望民族强盛、国家繁荣,同时也对人类的共同命运有着深切的关怀。他为求真而探索这个世界‘是什么’,更为求善而思考这个世界‘应当是什么’,什么样的社会是人类共同的适宜生活于其中的‘好’的社会。他是一个民族主义者,民族和民族文化自豪感及对德国经济、政治发展一度处于落后地位的焦虑铸就了他的灵魂。他也是一个人类文明进步主义者,从研究资本主义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起源、法的和伦理的力量对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秩序形成的影响入手,比较西方文化和非西方文化,为历史的、现实的各种文明把脉、诊断,探寻适宜于整个人类文明进步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方式,寻找解决人类社会现实发展问题的答案,构成了他毕生学术追求的主题。也就是说,民族魂和人类命运关怀是韦伯的思想和学术性格所在,并成就了他知识渊博、眼界开阔、思想深刻、富于灵感、创见迭出、跋涉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哲学宗教诸多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而皆能多所建树、予人启迪的一生。民族和人类命运的双重关怀,双重关怀下的学术研究与思想成果,使韦伯这位德国思想家、学者不仅属于德国,也属于世界。”[107]

当然,对韦伯的评价,也有另外一种声音。如德国学者迪尔克·克斯勒写到:“韦伯没有发展出新的社会学理论。在严格的科学理论的意义上,他没有为社会学提供任何‘理论’。在这个范围里,他的工作是无止境的大量的定理、前提、建议、命题、假设和少量的公则定律构成的。缺乏系统、存在矛盾,以及精确细密程度不一,使他的全部作品成了并且仍然被作为一个巨大的‘采矿场’,人们可以在其中——实际上也已经这样做了——发掘、探寻、惊叹和检阅观察。”[108]“韦伯没有发现任何以前未曾发现的问题领域,或者他没有独自地发现这样的问题领域。现代资本主义起源及影响研究,社会规则对个体社会行动的限制作用研究,物质环境及发展过程的规范前提条件研究,规范规则的物质的与社会的前提条件研究,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韦伯以前和以后的社会学家们——独立于他以外——已经有所涉及探讨的问题。”[109]尽管如此,迪尔克·克斯勒也还是承认:“韦伯已成为当今世界上一个无可争议的社会学‘经典’人物。在这一学科,没有一部学科词典、学科史著作或教科书不把他的名字放到中心位置加以介绍并强调他对学科发展的权威影响——近年来,随着‘现实社会主义’的结束和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的‘辞别’,人们对有着‘资产阶级的马克思’之称的韦伯的兴趣进一步增长了。从阿拉斯加到巴西,从日本莫斯科,当代的社会学研究和讲授,都已不可能不提及韦伯的名字。”[110]

(二)韦伯与马克思

根瑟·罗斯(Guenther Roth)教授在为莱因哈特·本迪克斯所著《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一书写的导言中说:“围绕韦伯和马克思的著作及其影响的学术研究和争议一直绵延不绝。尽管对其他思想家和现代社会思想史上的其他‘主义’也始终有人在研究,但是关于马克思和韦伯的研究规模之大则是无与伦比的。对马克思的关注是毫不为奇的,因为与马克思的名字相连的政治意识形态,为世界上一大部分地区的政府提供合法性证明;还因为在其他许多国家里,由于面对着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离经叛道的知识分子的革命热情无法平复,其激进主义的态度维持着各种类型的马克思主义。但是,韦伯则不同,他从未在政治和学术中创造某种‘主义’,也未创造某些人所说的政治决定论个人主义方法论。那么,是什么使人们一直对韦伯的思想怀有那么大的兴趣呢?”[111]换句话说,人们为什么总是把韦伯的成就与马克思相提并论呢?

马克思在人类思想史上的历史地位是无人可及的,这不但以意识形态划分的社会主义者这样认为,而且,马克思被西方评为唯一与爱因斯坦并驾齐驱的千年伟人这一事件本身,足以看出马克思的价值。人们对马克斯·韦伯的评价确实存在分歧,但是,从相当一部分学者称“韦伯是资产阶级的马克思”这一事实,也的确可以看出韦伯的价值。有学者指出:“有些西方学者认为,正像有一批‘马克思主义者’那样,也有一个‘韦伯派’。”[112]这话当为不谬,从20世纪30年代起,众多学者就开始热衷于对马克斯·韦伯与卡尔·马克思进行比较研究和评析。为了更加清晰地透视韦伯,我们也不能不对德国这两位世界级的人物再多占用一些笔墨。

按照根瑟·罗斯教授的看法,人们之所以关注韦伯以及他与马克思的关系,“最主要是他在学术上的优势”。[113]这种说法对于一般性地评价韦伯来说有一定道理,但对于评析韦伯与马克思的关系而言,有很大的片面性。

本书作者认为,韦伯的贡献及思想影响的确很大,但就其与马克思的关系来说,我们必须注意这么两点:

1.韦伯思想观念中的某些部分来源于马克思,或者与马克思相通。换言之,韦伯思想的某些方面与马克思存在着某种继承关系。关于这一点,一些较为客观的西方学者并不否认,如社会学家科瑟(Coser)认为“不仅韦伯的观念社会学,而且他的许多著作都可以视为与卡尔·马克思不断交流思想的结果——他的分层理论和经济行为理论就根植于马克思的经济学和社会学之中”。[114]社会学家特纳(Tuener.J.)和比奇利(Beeghley.L.)更明确而具体地指出,韦伯从马克思那里获得的精神遗产是无法估价的,因此,两人的相似之处也是多方面的,至少包括:(1)韦伯尽管阐述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间的关系,但是,他并不反对马克思所肯定的物质因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2)韦伯和马克思一样,都看到了现代社会对个人自由的限制;(3)作为系统化的理论家,马克思和韦伯都力图在人活动于其间的情境和环境背景中建立各种关系;(4)韦伯和马克思都看到了人的决策在历史过程中的重要性;(5)在韦伯和马克思的著作中能够推导出某种能够共生互补的理论原则。[115]

2.韦伯思想与马克思存在着某种紧张的对峙关系。韦伯与马克思的关系之所以常常引起人们关注,更重要的是由于二人思想的紧张对峙。有学者指出,韦伯与马克思的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关于科学的本质;二是关于历史必然性的理论;三是关于唯物史观。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三点,即二人在对社会发展决定因素的解释上存在重大分歧。众所周知,西方学者对马克思的指责比较集中于有意无意地被这些学者自己曲解或庸俗化的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在这一点上,韦伯对马克思的攻击是众所周知的。可以说,韦伯思想的归结点——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核心内容直指马克思,韦伯认为,马克思把社会发展的决定原因归结为经济因素,不仅使人们成为了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动物,而且不符合历史事实,尤其不符合西方社会发展的事实和规律。在韦伯看来,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同样具有塑造社会结构的力量。

针对包括韦伯在内的西方学者对马克思的曲解,恩格斯曾经直接反驳说:“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进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结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也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116]自此以后,100多年来,学者之间的笔墨官司很多,我们不必多加涉及。在这里我们只想指出,后世一些西方学者,强调甚至夸大韦伯与马克思的差异,可能是为了用韦伯替代马克思。而一些极力捍卫马克思的学者则认为,作为一个标新立异的思想家,韦伯“思想的生命力只能以与马克思不同的方式彰显,否则,就可能被笼罩在马克思的光辉之下”。[117]这些说法应该说都有一定道理,因为韦伯与马克思的差异的确是客观的,而且是巨大的。但我想,如果我们把思路拉回到100年以后当今中国社会的现实,来重新审视韦伯与马克思,我们会惊诧的发现,中国社会今天是多么的需要马克思,同时,也不应该排斥韦伯!

(三)中国复兴与韦伯社会法学

伟大的歌德曾经说过:“凡是值得思考的事情,没有不是被人思考过的;我们必须做的只是试图重新加以思考而已——可是你的职责是什么呢?就是当前现实的要求。”[118]

韦伯的思想是庞大的,其社会法学思想是深刻而全面的。同时,借用一句套话,任何人、任何思想也都有其历史局限性。韦伯从社会法学的角度,对儒学、对传统中国社会、对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分析不可谓不独到和深刻,特别是他提出儒学及其相伴而生的传统中国法律不能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所谓“亚洲命题”,不仅为许多带有偏见和不带有偏见的西方学者所赞赏,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被中国和一些亚洲国家的学者所附和,有人似乎还在中国20世纪80年代甚至90年代以前的历史进程中找到了所谓的现实依据。然而,往事可堪回首,只是不能比今日。当亚洲“四小龙”经济起飞,特别是当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近年来以令世界刮目的发展速度而开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的时候,有谁又能说聪明、智慧、勤劳、勇敢的中国人不能身后背着《论语》、手中拿着算盘而建构中国特色的资本的天堂呢?

我们坚信,韦伯“亚洲命题”注定要彻底破产。然而,这一已经启动的历史进程同世界范围内的“韦伯复兴”又是相伴而行的。从世界范围内看,“韦伯复兴”首先在美国,继而在德国,进而在日本,接着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中国蓬勃展开。一般认为,1964年韦伯诞辰100周年时大规模的纪念活动标志着“韦伯复兴”高潮的到来,自此以后,世界范围内的许多学者以极大的热情开始投入大量的精力研究和争议韦伯。这里,限于篇幅,作者不想对世界范围内“韦伯复兴”的过程进行详细的描述,只想指出一点:“韦伯复兴”的原因之一在于韦伯思想,包括其社会法学思想的本质魅力,这就是以思想学术锻造增强民族国家实力、振兴或者复兴民族辉煌基石的伟大精神。而这恰恰也是中国当代的时代要求,韦伯思想的这种宏观上的特性,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除此以外,从社会法学思想角度来看,韦伯提出的社会法学的一些概念、原则、原理、命题以及法学研究方法等等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具体说,韦伯社会法学思想中尤其值得我们关注和富有启发性的思想至少包括:他关于“解释”的法学方法论和“无涉个人意念”的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他关于法律类型的研究;他关于形式合理性法律的研究;他关于“国家的法律”与“超国家的法律”的研究;他关于统治类型的研究;他关于官僚机构管理的彻底的非人格化的研究;他关于科层制的研究;他关于资本主义法律与精神的研究;他关于宗教伦理与法律取向的研究;他关于法律与理性的研究;他关于法律与现代性的研究等等,仍然对时下中国法学家们思考社会法学问题有着重要的启迪意义,甚至韦伯思考的一些命题本身就需要后人根据现实情况进行复次的思考!从这个意义上说,莫里森的下述看法可能是对的:“肯定地讲,尽管在分析现代性,但马克斯·韦伯已经说起了后现代语言。”[119]

总之,马克斯·韦伯运用经验的、社会实证的、解释的、类型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他将社会法学作为一门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行为科学看待,将法律放在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下进行研究,这对社会法学的定向和发展产生了实质性的重要影响。作为一个社会法学家,韦伯并不关心法律的具体内容为何,而是专注于探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并借助于理性和法律类型学的观念和方法,重点考察东、西方法律的现实与发展,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前车指路,这些很值得时下的中国学者察之、思之。

【注释】

[1]转引自[德]迪尔克·克斯勒:《马克斯·韦伯的生平、著述及影响》,郭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2][美]帕森斯:《马克斯·韦伯与我》,见Robert K.Merton,Matilda White Riley编:《美国社会学传统》,陈耀祖译,台湾地区巨流图书公司1987年版,第64页。

[3][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73~174页。

[4][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0页。

[5]同上书,第40~41页。

[6]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3页。

[7]同上书,第44页。

[8]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0页。

[9]同上书,第44页。

[10][法]让·卡泽纳弗:《社会学十大概念》,杨捷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11]参见[法]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志强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551~552页。

[12]Hekman,Susan,Weber,the Ideal Type,and Contemporary Social Theory,Notre Dame,Ind.: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86,PP.38~59.

[13]Parsons.T.,Value-Freedom and Objectivity,in Stammer.O.,ed.,MaxWeber and Sociology Today,New York:Harper&Row Publishers,1971,P.32.

[14]转引自[德]迪尔克·克斯勒:《马克斯·韦伯的生平、著述及影响》,郭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9页。

[15]转引自顾忠华:《科恩、韦伯和社会科学的典范问题》,台湾地区《当代》1998年第123期,第36页。

[16]转引自[德]迪尔克·克斯勒:《马克斯·韦伯的生平、著述及影响》,郭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3页。

[17]同上书,第234页。

[18]转引自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70页。

[19][德]韦伯:《论经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20]参见[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4~56页。

[21]同上书,第56页。

[22][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页。

[23]同上书,第57页。

[24][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8页。

[25][德]韦伯:《论经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26][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0页。

[27][德]韦伯:《论经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28][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0页。

[29]同上书,第61页。

[30]同上书,第64页。

[31]同上。

[32]同上。

[33]同上书,第65页。

[34][德]韦伯:《论经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35]同上书,第20页。

[36][德]韦伯:《论经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37][德]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李强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7页。

[38][德]韦伯:《论经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

[39][德]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李强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页。

[40]同上书,第6页。

[41][德]韦伯:《论经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42][德]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李强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页。

[43]同上书,第4页。

[44][德]韦伯:《论经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45][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页。

[46]同上书,第1页。

[47][德]韦伯:《论经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48]同上书,第39页。

[49][德]韦伯:《论经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www.xing528.com)

[50][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页。

[51]同上书,第12~13页。

[52]同上书,第13页。

[53]同上书,第11页。

[54]同上书,第4页。

[55][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22页。

[56][德]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7页。

[57][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9页。

[58][德]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8页。

[59]同上。

[60]同上书,第289页。

[61][德]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0页。

[62]同上书,第290~291页。

[63]同上书,第293页。

[64]Kalberg.S.,Max Weber’s Comparative-Historical Sociolog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4,P.18.

[65][德]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4页。

[66][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1页。

[67][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0页。

[68]同上书,第147页。

[69]同上书,第142页。

[70]同上书,第143页。

[71]同上书,第169页。

[72][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9~170页。

[73]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4页。

[74][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4页。

[75][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5页。

[76][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3页。

[77]同上书,第264页。

[78][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5页。

[79][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51页。

[80][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4页。

[81][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1页。

[82]参见[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2~243页。

[83][德]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页。

[84]同上书,第47页。

[85]同上书,第64页。

[86]同上书,第69页。

[87]同上书,第120页。

[88]同上书,第103页。

[89][德]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7页。

[90]同上书,第178页。

[91]同上书,第265页。

[92]同上书,第173页。

[93]同上书,第172页。

[94][德]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175页。

[95]同上书,第174页。

[96]同上书,第175页。

[97]转引自贾春增主编:《外国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页。

[98][德]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8页。

[99]同上书,第139页。

[100]同上书,第154页。

[101]参见[美] 莱因哈特·本迪克斯: 《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刘北成等译,上 海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141 页。

[10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59页。

[103][美]莱因哈特·本迪克斯: 《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刘北成等译,初版导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104][美]帕森斯:《马克斯·韦伯与我》,见Robert K.Merton,Matilda White Riley编:《美国社会学传统》,陈耀祖译,巨流图书公司1987年版。

[105][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73~174页。

[106][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8~289页。

[107][德]迪尔克·克斯勒:《马克斯·韦伯的生平、著述及影响》,郭锋译,一书的译者前言,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8~289页。

[108][德]迪尔克·克斯勒:《马克斯·韦伯的生平、著述及影响》,郭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

[109]同上书,第273~274页。

[110]同上书,第267页。

[111][美]莱因哈特·本迪克斯: 《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刘北成等译,新版导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112]郑涌:《韦伯》,开明出版社中华书局(香港)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7页。

[113]参见[美]莱因哈特·本迪克斯:《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刘北成等译,新版导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114]转引自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1页。

[115]转引自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1页。

[1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7页。

[117]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2页。

[118][德]歌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录》,程代熙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页。

[119][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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