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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型时期法院管理结构:结论

时间:2024-01-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前台、平台和后台的相互联动、统筹兼顾,才能确保司法的人民性、权威性和科学性,促进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由于中、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重点和司法资源的配置与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所不同,因此,前台、平台和后台的设计主要是就中、基层人民法院而言的。在现有条件下调动一切制度和文化资源促进纠纷的解决,应是中国司法的优势。

我国转型时期法院管理结构:结论

刘楠[1]

内容摘要法院管理的内容或结构大致可分为对司法服务、司法业务和司法政务的管理。在网络科技中,“前台”代表了客户端,“后台”是服务器端,“平台”是审判执行工作的虚拟场域,分别与司法服务、司法业务和司法政务相对应。只有前台、平台和后台的相互联动、统筹兼顾,才能确保司法的人民性、权威性和科学性,促进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

网络科技通常把交给用户使用的程序叫前台即客户端,把对用户所提交的数据进行处理的程序称为后台即服务器端。前台和后台所搭建的平台,是通过后台的提供服务和前台的接受服务来最终实现用户的信息化需求。前台、后台和平台的概念目前在服务领域,如金融领域有很高的使用频率,如果我们把这个观念移植到法院管理中,前台可以指称包括诉讼服务中心在内的一切社会诉讼参与人接受司法服务的设施和制度,主要表现为司法服务工作;后台是指对所有社会及诉讼参与人的司法需求进行处理、提供服务的人、物和技术支撑,主要表现为司法政务工作;平台是指法院通过前、后台功能的统筹发挥来审理案件,实现其定分止争核心功能的虚拟场域,主要表现为司法业务工作。

法院管理是指根据法院的职能、性质和特点,为了实现审判的公正高效,通过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控制与创新等管理职能的行使来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法院工作既定目标的活动。[2]而从法院管理的结构——功能角度,前台、平台和后台分别承担不同功能:前台是“客户端”,应当通过管理工作凸显其司法的人民性;平台是法院工作的中心,管理活动是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后台是“服务器端”,是支撑整个司法机器运转的资源,要体现司法的科学性。由于中、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重点和司法资源的配置与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所不同(如前者承担大部分案件审理、后者更重于指导),因此,前台、平台和后台的设计主要是就中、基层人民法院而言的。

将法院的管理结构分为前台、平台和后台,既可以反映我国当前的现实需求,也反映了世界司法的发展趋势;既可以让法院内部的管理结构和流程更加清晰科学,又可以在管理中对司法判断的主线和行政管理辅助线有所区别,既可以反映司法对社会的回应和关切,又可以衡量司法过程及其产品的投入和产出,这种在一定意义上以“客户端”为取向、以“平台”为中心、以“服务器端”为保障的管理结构,可以让管理者看清管理中的短板长板、增强“三台”之间协同互动实现司法目的的意识,让管理更加富有效率、让司法资源的配置更加科学。

一、“前台”——司法人民性的重要载体

作为法院“客户端”的“前台”,最重要的是功能齐备、让“客户”好用好使。上个世纪末英国沃尔夫勋爵主持的民事司法改革受到全世界的关注,其“便利民众接近正义”的目标,在很大的程度上是针对降低法庭审理成本、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进行的。[3]就我国而言,有关加强诉讼服务工作的改革正日益深入,例如江苏常州法院就试图把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成集诉讼服务、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立案受理、司法确认、案件速裁等职能为一体的“门诊式”综合服务机构。

可见目前中国和西方的诉讼“前台”,在时间上主要是指产生诉讼意愿之后到法院决定开庭审理之前;在物理上主要是指除审判法庭之外的一切诉讼服务类设施;在诉讼程序上主要是所谓的审前程序,即提起诉讼后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交换主张、证据、整理争点,从而使案件达到适合判决的程度的诸多准备性事项;在功能上,已不单纯是审判的前奏,而是逐渐地被设定为一个无需审判而终结案件的途径[4]

综合西方民事诉讼改革的成果和我国对诉讼“前台”设计的有益探索,笔者认为,我国诉讼前台应当承载的三大功能是:让民众接近司法;让司法接近社会;诉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1.让民众接近司法功能。要全面赋予“前台”让民众接近司法的功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足功夫:第一,针对转型时期法律逻辑力量的不足、司法公信不足和法律服务不足的现状,做好诉讼辅导工作,力争通过诉讼辅导促进案件分流、疏导诉讼情绪、建立正确的诉讼预期,为案结事了做好一切可能的准备。以诉讼辅导为中心深化诉讼服务功能。第二,拓展前台的服务内容,例如案件信息查询、诉讼材料转递、案件速裁、小额诉讼、审前准备等内容。第三,整合让民众接近司法的内部资源,例如把财产保全文书送达、强制执行法律援助、司法评估鉴定等司法辅助和事务性事项都移至前台,让当事人相关事项的申请、受理更加方便高效。

2.让司法接近社会功能。与西方国家的能动司法内涵不同,中国法院在三尺法台之外事实上承载了一些司法外功能,这些司法外功能的积极意义在于其有助于改善现有制度和文化背景下社会和司法之间的关系,促进司法威信的提高并最终有助于实现通过规则建立秩序的目的。司法主动地接近社会,有助于改善一般民众支持的社会基础。“前台”需要完善的司法外功能主要包括:第一,法院主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功能;第二,健全司法的民意沟通机制功能,如增强司法的透明度、重大案件的新闻发布制度、正确的舆论引导等;第三,弘扬司法民主,接受社会监督的功能,例如加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第四,其他有助于亲近社会、提高司法亲和力的功能,例如积极参与目前走群众路线的“走、转、改”活动。

3.诉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功能。在现有条件下调动一切制度和文化资源促进纠纷的解决,应是中国司法的优势。[5]当前做好诉与非诉的有效衔接,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重点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将“非诉”纠纷解决资源在实体上、物理上引入前台,方便公众选择纠纷解决渠道,例如在法院前台为仲裁、行业、行政调解机构、律师机构等设立办事场所。第二,完善衔接机制,例如及时确认调解协议。第三,其他降低诉讼成本促进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探索,例如一定范围内探索案件结果委托中立机构的评估预测制度等。

二、“平台”——司法权威性的坚强堡垒

司法的核心职能是通过适用法律来定分止争。法官如何依照严格的程序和技术来对“客户”(当事人)所提交的“数据”进行处理,作出正确的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让正义得以实现,建立起较高水平并坚实稳固的平台,这是司法正当性和权威性的基础。

目前,对于什么是高水平的“平台”,中国法院已经建立了审判质效的评价体系。从司法判断的规律来看,个案的质效评价与通过个案审理结果的累积来实现法治目的显然是有所侧重的。前者侧重于静止的考量,后者侧重于发展的考量,前者侧重于微观的评价,后者侧重于宏观的评价,所以在局部与整体、静止与发展、微观与宏观的关系上,应当把司法水平视为一个统筹的体系,从而才能不断夯实和推高司法“平台”、进而不断增强司法公信。笔者认为,转型时期高水平的司法平台应当致力于三个因素:规则实施的统一、纠纷的快速裁判和裁判的说服能力。

1.规则的统一实施水平。转型时期的中国目前存在的较为突出的是同案不同判问题,这无疑是建立法治秩序的威胁,其中原因很多:一是客观上转型时期的中国既缺乏西方那样所谓自治性法[6]的充分发展阶段,面临规则“爆炸”后[7]在一个大国实施、其普遍、一致适用缺乏必要的共识形成过程的积弊。二是主观上,法院管理中缺乏系统地确保法律稳定实施的机制。对于后者,目前中国法院正在致力于推进统一裁判尺度、加大案例指导力度、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等工作,但总体而言,同案异判现象依然突出。所以规则统一实施问题的治理,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一是首先致力于确保一个法院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同案同判,然后通过审级监督确保案件在一个中级和高级法院辖区内的同案同判;二是将案例指导制度从虚拟化、形式化到具像化、实体化。要把通过规则的反复确定适用来低成本的解决纠纷作为法治秩序的一个重要方向,正如卡多佐所说“某些法律的概念之所以有他们现在的形式,这几乎完全归功于历史。”[8]三是要具备一定的信息化和科技保障系统来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例如,至少在一个地区内,要形成该地区的类案检索系统,通过检索,在技术上能确保先前所有类案的判决能快速的查询和参考。

2.纠纷的快速裁判水平。上个世纪末英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其主要就是致力于杜绝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目前我国的案件质效考评已经对诸如平均结案周期等设定了指标,“小审限”、繁简分流、小额速裁、结案均衡度等也有了诉讼制度上的设计,但在相对短周期内通过制度设计让案件得以高质量的审结,仍然是一个长期目标,因为案件的快速审结,是和法官的正确而快速审结案件的水平相关的。在诉讼爆炸的大趋势下,速裁水平极大地依赖于法官的法律素养。司法的专业性、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对事实判断和规则适用的熟练把握,所以高水平的“平台”,一定意味着案件可以得到相对快速的裁判。

3.裁判的说服水平。法律形式逻辑推理技术的局限,要求在对法律概念的理解、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法律缺乏规定的漏洞补充过程中,相比于证据确实、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纠纷解决,法院和法官必须予以更多的论证,以让法律结论具备说服力,做到让当事人和社会可以接受。在大多数场合,法律结论的权威在于根据法律逻辑的推理可以得出确定的结论,这个结论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是,正如波斯纳法官所说,法律……既依赖强力,也依赖说服。[9]这主要是基于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出现冲突的时候,需要法官依据实践理性让法律结论不仅获得政治权威,也获得智识权威。[10]

三、“后台”——司法科学性的有效保障(www.xing528.com)

“后台”对“数据”的处理水平及其所决定的司法科学性的含义,一方面是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的要求,在人、物、科技资源分配方面要保障纠纷解决、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另一方面后台的保障必须符合司法规律,让法院前台、平台工作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此外,从公共财政的角度,任何国家机器的运转都有投入——产出问题,司法机器的公正高效运转生产出合格司法产品,就是司法科学性的要求。

1.人力资源保障。如果没有强大的人力资源“后台”,高水平的司法产品无从谈起。德沃金有句话,叫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11]法官的人格和法律素养是法律有效、正确实施的前提。当前我们的法官制度日趋完善,在从业准入、任职资格、学历教育、岗位培训等等方面都在不断进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和法官核心价值观教育,对于在精神层面增强法院人力资源的保障水平的积极意义自不待言。此外,转型时期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制约、对法官的职业伦理修养的培育具有特殊意义,司法公信力建设在相当程度上,要靠廉洁的司法行为,否则,司法的科学性就失去了根基。

2.司法行政保障。世界代表性国家司法行政的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由法院自身来管理;二是由法院外的专门机关或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要让后台保障司法的科学性,目前与中国的司法行政管理有关的应当有三个问题需要深入研究:一是公正高效的司法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司法行政保障的问题,例如争取经费的冲动是否和公正司法联系起来,司法权是否过分依赖于行政权,是否过于地方化,是否实现了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中关于“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使之得以适当的履行职责”的要求。二是与司法行政资源分配和司法科学性相关的问题,例如诉讼费的大幅降低是否把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费用转移给了全体纳税人,是否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通过诉讼来进行纠纷解决。三是每个案件的投入成本,是否可以在增强投入产出的公共财政的意识的基础上形成机制予以改善,花最少的钱办最好的事,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

3.科学技术保障。之所以把科技保障作为“后台”建设的支柱之一,是因为现代科技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对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技强院”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方针。安检技术、网上立案、远程开庭、科技法庭、智能办公、庭审直播、流程管理、数据生成、绩效考评、案件查询、电脑量刑、电子监控、电子档案、电子竞价、评估鉴定等等,无一不是现代科技的产物。科技对司法公正性的保障,今后应当有几个方向:确保司法的公开透明;确保司法统一的案例查询;确保司法高效;确保降低办案成本;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把网络科技的概念植入法院的管理活动,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方法,既是价值判断,也是事实判断。司法服务、司法业务、司法政务“三台”之间的有效配合、相互协同,是确保法院这部国家机器公正高效运转的内部结构。

【注释】

[1]刘楠,男,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法学博士。

[2]苏泽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发展》,2012年全国新任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主题培训班授课提纲。

[3]齐树洁主编:《英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28页。

[4]齐树洁主编:《英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7年版,第331页。

[5]齐树洁主编:《英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4页

[6]季卫东:《现代法治国的条件(代译序)》,[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7]中国已有237部冠以“法律”的规则,8000多部行政法规,180000部部门和地方规章。

[8][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1页。

[9][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

[10][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11]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1986,p.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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