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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亲权在美国的扩展与影响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殖民地时期的美国继承了英国的国家亲权制度,广泛设立救济院,将无人照管的儿童和其他无力生活者纳入其中,同时在立法和司法上,干预自然亲权的滥用。国家职能的扩展与法律的扩张。在1838年的“克劳斯案”中,宾夕法尼亚最高法院援引国家亲权理论,证明避难所的合宪性。这一意见也表达了自然亲权与国家亲权之间的界限,未能提供适合教养的家庭,将丧失其亲权,由国家代替对其孩童进行教养与矫正。

国家亲权在美国的扩展与影响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继承了英国的国家亲权制度,广泛设立救济院,将无人照管的儿童和其他无力生活者纳入其中,同时在立法和司法上,干预自然亲权的滥用。例如,1642年,马萨诸塞通过一项法律,赋予地方法官将儿童带离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父母的权力。1735年,佐治亚的一个孤儿遭到性侵后被带离家庭。1809年,一位纽约店主被指控虐待他的奴隶和三岁的儿子。1810年,一个妇女被起诉谋杀她刚出生的孩子,不过因为疯癫被判无罪。[62]与英国不同的是,伴随着美洲大陆19世纪的工业化、都市化及大规模的移民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国家亲权的范围开始极大扩张并超越了英国普通法中的范围。

工业化、城市化与移民化,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移民儿童从传统的农业家庭游离出来,聚集在城市中,成为工厂的童工而受欢迎。但儿童低廉的工资妨碍到成人的工资结构,因而立法禁止童工,限制最低工资。人道主义者则主张劳动对儿童身心造成伤害。工业化和都市化带来传统大家庭模式的改变,产生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核心家庭模式。女性被塑造成家庭主妇,儿童则成为家庭的中心,需精心养育,接受教育中产阶级育儿模式由此与移民产生冲突。游荡在家庭之外的儿童、街头儿童、缺乏监管的儿童,成为负面的儿童形象,威胁到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理想人类的塑造。随着技术变革,儿童作为不熟练的劳工逐渐被淘汰,而学校则成为培养工业社会未来劳动力的主要地方,同时也担负着培养政治上忠诚的国民和社会文化层面形成共同价值观的重任。

刑罚与社会控制的新需求。随着人口的流动,都市化的发展,大规模移民的涌入,传统封闭社会的控制措施无法再应对高犯罪率。“城市是现代社会的心脏,社会是由城市管理的,经济依赖于城市生活。城市是人们最频繁地遭遇陌生人的地方,在这里他们的生命、财产和健康也处于最大的危险之中,一个高度城市化与工业化的、社会分工极细的社会,对暴力犯罪是不能容忍的。”[63]少年成为新社会的危险分子,必须发展出新的社会控制机制。19世纪末,中产阶级的权力扩大,在道德和经济方面有很强大的力量。“品德高尚的人们信奉一个社会、一个集体,一部万能的道德法典,一部适用于每一个人,即使是穷人和流氓无产者的法典。精英们——贵族——对下层阶级的行为越来越感到厌倦和难以忍受。取胜的中产阶级期望和要求得到更多。”[64]从自由放任到福利国家发展过程中,刑事司法与家庭、学校等其他可能与犯罪相关的生活领域相连接,多层面介入社会生活。国家亲权带着温情与慈爱,一方面保护权力自己,一方面将不幸的人纳入怀抱,刑罚—福利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由此产生。

国家职能的扩展与法律的扩张。以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为代表的美国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应该适应变化的社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应对社会病态行为进行广泛的干预。“在家庭法、刑法劳动法、公共住房、有关公民责任的法律以及关于监狱、精神病医院和少年之家的法律中,社会法学的方案设计了许多新制度的创立。精心构建这些制度是旨在授权行政官员在专家知识的基础上进行操作,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出于保护那些缺乏充分行为能力的公民委托人的利益。”[65]“在本世纪中期,福利国家已经征服了美国的法律”,庞德说,“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形成了他们之间的法律……但这种观念早已在全世界消失了”。[66]国家被认为应担负起犯人的改造与福利的责任,“国家是改造与压制、照料与控制、福利与惩罚的主体。在崛起的福利国家之中,刑事司法不再是——或不再是仅有的——利维坦与不驯人民间唯一的关联。反而,刑事司法国家某种程度成为福利国家,而犯罪的人民,尤其是年轻、弱势或女性的,被视为不单是有罪的,同时也是有需求的;他们不仅是犯人,同时也是‘顾客’”。“战后数十年,对于犯罪与偏差问题——事实上是针对大多数社会问题——的标准回应是社会工作加社会改造、专业处遇加公共供给的结合。”[67]

在扩大化的“国家亲权”中,少年法庭是其中最大的果实。首先是儿童避难所的建立。与英国传统不同,在延续救济院的基础上,避难所成为监狱(犯罪少年)、救济院(被放任或忽视的少年)及学校(逃学逃家的少年)的综合体,成为劳动力场所,并体现出其对于年轻移民的偏向性。少年司法(改造)与儿童福利(救济)的机构合二为一,为少年司法与成人司法的分离奠定了基础。对于避难所的创新,纽约州参议院委员会放言,“纽约避难所现在是世界上最大的改革学校”。在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避难所引来托克维尔、查尔斯·狄更斯名人的参观和赞誉。避难所权限过大和对儿童的劳役引发了公众的质疑。在1838年的“克劳斯案”中,宾夕法尼亚最高法院援引国家亲权理论,证明避难所的合宪性。在该案中,根据母亲的申请,由治安法院决定将某少女收容于费城避难院。其父认为少女未受到州宪法对“刑事被告”所保障的陪审审理,所以要求依人身保护令状释放少女。法官否决了该案中父亲的诉求,裁决道:这个慈善团体的目的在于训练被收容者,令其勤勉,将道德与宗教的训示深植于其心中,并教导其生活的手段。此外,避难所也是一种将少年们与不正当的朋友隔离,使其不受到这些朋友不正当的影响,并借此而改善少年的地方。为实现这个目的,在双亲无法担任教养之责,或并不适当的情形,难道不允许国家或社区基于君父的思想替代父母担负起监护之责吗?……这个少女如果不是这样,即会确实地走向堕落一途。我们好不容易才将她拯救起来。对于该名少女的人身拘禁不仅是合法的,甚至我们可以说将她释放一事是极为残酷的。判决认为费城避难所是一所学校而不是一座监狱,避难所的安置措施不是惩罚而是矫治;在自然亲权失利的情况下,国家有权采取行动,从而揭示了儿童福利信仰及其实践在少年司法中的支配地位。这一意见也表达了自然亲权与国家亲权之间的界限,未能提供适合教养的家庭,将丧失其亲权,由国家代替对其孩童进行教养与矫正。

1866年,马萨诸塞通过一项法律,授权法官可以介入家庭,如果家庭有“孤儿、受忽略、犯罪、醉酒、或其他父母的恶习”,或者儿童“没有受教育或有益的管教,导致懒惰和放荡的生活”[68]。法官约瑟芬·斯托里在1886年写道:“尽管父母对于孩子的监护和教育被普遍信任,这是一个自然的假设,儿童会被妥善照料……但一旦这个假设被移除,一个父亲粗暴或残忍对待他的孩子,每个这样的案件,衡平法院会介入和剥夺他的监护权……”[69]

1869年,一位伊利诺伊州的父亲被指控将他失明的儿子囚禁在隆冬的地下室辩护人说父母有权采取自认为合适的方式来抚养子女,但伊利诺伊州高级法院给予否认,认为父母权威的运用必须有界限,不能超越合理与人道。如果父母对待子女有不必要的残忍,如囚禁或殴打,法律都将惩罚他。(www.xing528.com)

1882年,在In re Ferrier一案中,伊利诺伊州高院作出判决:针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措施,存在于父母和孩子、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老师和学生之间,一方对另一方具有权力支配的关系,他们是合法的,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福利社会所需,并没有对宪法性的自由施加权力滥用。但在该案中,少年司法的程序并没有激进地同普通刑事程序区别,少年跟成人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如律师辩护和陪审团审判。

1899年伊利诺伊州《少年法院法》的通过及少年法院的成立,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亲权的理论基础。少年法院通过扩展管辖范围,将无人抚养儿童(Dependent Children),被遗弃儿童(Neglected Children)和罪错儿童(Delinquent Children)纳入其中,成为真正的“亲权法院”。一位早期少年法院的法官朱利安·麦克在论述少年法院的理念时说道:“为什么我们不能像对待疏于管教的孩子一样,像一位明智的、仁慈的父亲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公正而恰当地处遇少年犯?不是仅仅询问男孩或女孩是否犯有特定罪行,而是查明他/她是谁,身体上、心理上与道德上的具体状况,如果得知他正走向犯罪的深渊,则管束他。难道改造还不如惩罚么?难道这不是国家的职责么?误入歧途的孩子、触犯法律法规的孩子,应被置于政府的监管之下——不是作为其敌人,而是作为其最终的监护人。正是这样的理念促成了第一部《少年法院法》的问世。”[70]

1905年,在Commonwealth v.Fisher案中,宾夕法尼亚高院判决:儿童是否被政府拯救已经不是一个问题,如果能救,一定要救……每部旨在保护、照料、训练儿童的法律,替代父母权威、父母责任,是承认政府的职责,当其他监护失败的时候,政府是儿童的合法监护人和保护者。“当父母终止婚姻时,法院成为他们子女的‘父母亲’,并有权决定什么是对孩子最好的,尽管父母反对。”[71]

关于少年法院的合宪性,则在Hunt v.Wayne Circuit Judges一案中得以确认。赋予少年犯现有的法院管辖权,并在行使该管辖权时将其指定为少年法院,并不违反宪法。[72]

庞德对少年法庭予以不遗余力的赞美:“少年法院和家庭关系法院已接替了许多一度曾属于家长的管辖权。法官行使着处理逃学和屡教不改行为的权力,法院程序代替了旧时父亲和儿子之间在家庭边房的谈话,这种谈话以前就是用来教训逃学儿童,使他们畏惧上帝、父亲和警察的。”[73]他认为,在高速社会变迁中,美国政府的法律受到过时的对专制集权的恐惧而步履蹒跚,必须大加改革使其作为现代城市的社会控制机构而更有效率。他将少年法院与中世纪的衡平法院相比,认为“衡平法院与少年法院和家庭法院相比不过是小菜一碟。如果那些法院选择迈开步子行事,他们将比衡平法院产生更大的变革”[74]。而少年法庭,也并没有因国家亲权而留下君主的阴影,因此,建议政府坚持此种冒险的战略,要求对其投入最大限度的法律人才和政治资本,以扩大其影响力。

“很少有机构像少年法庭一样承载着现代主义的希望。它是法院,也是诊所。它是心理学与慈善事业相连接的桥梁,将理性与爱传递给任性不羁的青少年。”[75]于是,配合现代性浪潮,在轰轰烈烈的少年法院运动中,国家亲权思想不仅在美国,而且又返回到欧洲广泛传播和运用,成为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国家亲权对少年的保护和教养目的,使得刑法一方面对少年的处置摆脱传统的应报和惩罚,另一方面又将管辖范围扩大到非犯罪少年,从而加大了社会控制。少年法庭是资本主义政治文化中最努力肯定父权与国家主权的机构之一,用一种现代和民主的方式。“它承载着现代主义的使命,去修复那些看起来因贫穷和绝望而损害的‘产品’。”[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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