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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理论及其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体现和完善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强制医疗程序作为诉讼的一种特殊程序也是程序正义理论价值的体现,反过来,其也应当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理论的核心观念。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应当严格遵守的基础理论,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涉及当事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利的特殊性,程序正义似乎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更多的关注。随着研究的进行和深入,程序正义理论也将不断走向完善。

程序正义理论及其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体现和完善

有关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孰轻孰重的争论,目前已经逐步达成了共识,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并且需要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如果我们通过不正义的程序来实现实体正义,则该实体正义本身就是不正义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诉讼的一种特殊程序也是程序正义理论价值的体现,反过来,其也应当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理论的核心观念。

正如哈特所表述的,司法者和我们普通社会公众一样都是普通的人,并不是超越人而像神一样的存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者不可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一套合理的程序性规则来对司法者实施实体法规的行为进行限定。(37)

对于实体正义的内核,在理论界已经有较为成熟的认识。至于程序正义的具体内涵,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释义,程序正义是指,“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另外,还有学者对此进行了概括,并指出程序正义的核心要求为“程序的参与性”。围绕这一核心内容,又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程序的中立性、对等性、合理性、自治性、及时性、终结性、人道性。(38)这七个方面因素是有机统一的,任何一个因素被侵害都会使得程序正义的价值受到侵蚀。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应当严格遵守的基础理论,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涉及当事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利的特殊性,程序正义似乎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如同美国《联邦宪法》所指出的:“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

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就是行为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的问题,从而最终认定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多种,但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甚至剥夺行为人的生命权。刑罚措施一旦被误用将产生难以弥补的后果,甚至对整个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影响。虽然该种被误用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应当尽量减少这种不正义的情形出现,同时还需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来确保或者减少这种不正义的情形给诉讼各方和社会公众带来的不适感。(39)

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程序正义相对更容易实现,且可将诉讼各方争论降低到最低程度。因此,在诉讼体系中,我们追求程序正义,要以“看得见”的形式来实现实体正义。而这种“看得见”的正义就是程序正义,即我们应当通过程序正义的内容来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同时通过程序正义来防止国家强制力的异化行使。(40)当然,程序正义的最低限度是诉讼各方对于其权利义务有决定性影响的诉讼有绝对的参与权、发表意见权等,诉讼各方的行为能够对裁判最终结果产生影响。(41)由于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控辩双方在司法资源、社会力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一方是个人,一方是公权力机关,因此,要实现真正的程序正义就需要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在资源配置方面向处于弱势地位的辩护方予以倾斜。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利获得律师的帮助,这就是程序正义中要求的有效参与原则。“参与不仅有助制定高质量的法律、调查案件的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个人的意思自治与尊严,从而抚慰人心”。(42)

显而易见,程序正义理论已经在理论和实务界形成共识,并且是我们不断追求的价值目标,刑事诉讼更是应当将程序正义放在诉讼利益之首。当然,对于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予以医学治疗的强制医疗程序也是程序正义的产物。随着研究的进行和深入,程序正义理论也将不断走向完善。

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精神病人实体和程序方面权利的保障,相较于实体权利,有些国家更强调对精神疾病患者程序权利的维护,以及通过程序的公正、公开来促使实体权利的维护。在我国刑诉法确立强制医疗程序之前,我国也有关于精神病人收治的内容,包括强制医疗。但正如上文所述,我国除强制医疗程序以外,其他包括强制医疗在内的精神病人收治都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精神病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从而经常出现“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的现象,这不仅没有发挥制度应有的功能,相反,还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侵犯。

为了防止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在对精神病人采取某种措施时,能够充分保障精神病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有能够充分体现正义的程序来予以保障相应措施的有效实施。早在1997年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就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内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012年我国《刑诉法》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实现了与实体法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规定的有效衔接,将精神病人的医学收治纳入诉讼法体系下。刑诉法对强制医疗的启动、运行、审理、救济、执行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程序设定,规定办案机关必须严格依据相关程序运行。例如,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必须委托进行鉴定;在庭审中,法庭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庭必须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对案件审理完毕,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对于法庭的裁决不服的,相关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救济。等等。一方面,无论是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中,还是决定是否应当对病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精神病人都有权作为利益相关者,积极且富有意义地参与其中。另一方面,裁判者应当确保各方能公平行使其法定权利,同时兼听公权力方和精神病人方向法庭提出的意见、主张和证据,不偏不倚。(43)可见,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从其启动至终结都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是程序正义的产物。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强制医疗程序还存在一定缺陷,例如审前程序的强制医疗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问题;庭审过程中的普通程序与强制医疗程序的转换问题;庭审程序之后的裁决形式问题;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问题;等等,这些都与正当程序理念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距。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是首次在法律中设立强制医疗程序,但是该程序的设立,无论是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还是在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审理、执行、解除、监督等过程中,都充分体现了社会防卫理论、权利保障理论、国家父权主义理论、程序正义理论等核心价值。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强制医疗程序已经十分完善。相反,通过对现行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可以发现,目前该程序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该程序功能的充分发挥,也可能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产生阻碍。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指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是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是如何有条理,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44)这也促使笔者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重新解构并提出相应完善措施,从而为形成一个程序合理、控辩平等、裁判中立、有效参与的强制医疗程序提供参考。

(1) 郭志媛:《刑事诉讼中精神病鉴定的程序保障实证调研报告》,《证据科学》2012年第6期。

(2) 李川:《社会防卫目的再认识——完善刑罚目的理论的新契机》,《太原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3) 贺小军:《精神病人刑事司法处遇机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4) 参见鲜铁可:《安塞尔新社会防卫思想研究》,《中外法学》1994年第2期。

(5) 参见李川:《刑罚目的理论的反思与重构》,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6) [美]约翰·列维斯·齐林:《犯罪学及刑罚学》,查良鉴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8页。

(7) Bradley.Ethical Studies.Clarendon Press,1927,pp.26-27.转引自李川:《刑罚目的理论的反思与重构》,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页。

(8) Emest van den Hang.Punishing Criminals:concerning a Very Old and Painful Question.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Inc.,1991,p.11.转引自李川:《刑罚目的理论的反思与重构》,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页。

(9) 李川:《刑罚目的理论的反思与重构》,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10) 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11) 何显兵:《个别预防论的立场及其价值分析》,《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12) 杜雪晶:《论安塞尔新社会防卫思想的理论内核》,《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

(13)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法]马克·安塞尔:《新刑法理论》,卢建平译,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124页。

(14) [古希腊柏拉图:《游叙弗伦 苏格拉底的申辩 克力同》,严群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5页。

(15) 贺小军:《精神病人刑事司法处遇机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页。

(16) 王俊秀、陈磊:《我国精神病收治乱象亟待整治》,《中国青年报》2010年10月11日。

(17) 王军炜:《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33页。

(18) [日]庄子邦雄:《刑罚理论与实践》,康树华译,《国外法学》1979年第4期。(www.xing528.com)

(19)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页。

(20)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页。

(21) [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4页。

(22) 胡志强:《中国国际人权公约集》,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255页。

(23)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页。

(24) 陈光中:《刑事诉讼(修正)实务全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46页。

(25)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6页。

(26) 左卫军、周长军:《刑事诉讼法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

(27) 储槐植:《罪刑矛盾与刑法改革》,《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28) 闵春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完善的基本方向——以人权保障为重心》,《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

(29) Gerald Dworkin.Paternalism.The Monist,Vol.56,No.1,January 1972,p.65.

(30) 刘月树:《医疗中的善意强制及其可能——医学父权主义的实践合理性解析》,《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5期。

(31) 孙笑侠、郭春镇:《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32) 杨惠雯:《从美国法论我国高龄监护法制》,台湾政治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33) 李娜玲:《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09页。

(34) 曾日红:《“被精神病”问题背后的父权主义》,《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35) 陈光中:《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新篇章》,《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

(36) 参见潘侠:《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法治化研究——中美两国对话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6页。

(37) 郑成良:《论程序公正的价值优先性》,《人民法院报》2002年11月15日。

(38) 陈瑞华:《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

(39)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40)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3页。

(41)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2页。

(42) 陈端洪:《法律程序价值观》,《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

(43) 潘侠:《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法治化研究——从中美两国对话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9页。

(44)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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