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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程序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依法进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程序

一、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概述

1.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

强制医疗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决定予以强制医疗的一种特别程序。精神病人犯罪已经日益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近年来由精神病人实施的杀人、伤害等暴力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为保障公众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还对强制医疗的启动方式、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强制医疗程序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由于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如果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并没有消除,则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将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规范以强制程序,有利于社会的整体稳定。

(2)有利于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强制医疗出现滥用又可能损害被强制医疗对象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由于我国缺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启动程序、决定程序和救济程序等相关规定,从而导致出现了强制医疗制度实施的混乱无序,违法收治精神病人的现象。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决定、救济相关程序,为有效保障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创造了条件。

二、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案件审判的具体规定

1.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

《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由此可见,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人民检察院申请启动;二是由人民法院决定而启动。从强制医疗的启动主体上来讲,上述启动方式确立了检察院和法院强制医疗启动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明确排除了公安机关、精神病院、诉讼当事人、监护人及其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的程序启动权。

2.强制医疗启动程序适用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对强制医疗制度的适用对象进行了专门规定,即“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具体有:(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定鉴定程序确认不负刑事责任;(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凡是属于上述条件的精神病人,无论家属是否能够、愿意履行监护职责,都应当强制入院治疗。

3.强制医疗决定的确认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了精神病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即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决定。这种规定符合强制医疗制度的一般发展趋势,为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基本人权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基本功能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4.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的庭审程序,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由此可见,该条文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如果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该条文还明确规定了强制医疗的庭审组织,即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一般应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531条的规定,对于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2)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3)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法院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此处“1个月”的理解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判期限的方式计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按照此解释精神,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自收到检察机关的强制医疗的申请书起算。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审理程序中止的,或者由于被申请人、被告人更换诉讼代理人延期审判的,此期限不应计算在审限以内。

三、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定期复查制度和救济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和第289条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定期复查制度和权利救济程序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其中,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机制,防止强制医疗制度的滥用,并增强了对被申请人的权利的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536条和第537条的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①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②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③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66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①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应当收治而拒绝收治的;②收治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手续不完备的;③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实施必要的医疗的;④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的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的人使用械具、约束措施,以及其他侵犯被强制医疗的人合法权利的;⑤没有依照规定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的;⑥对于被强制医疗的人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没有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请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的;⑦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没有及时进行审查处理,或者没有及时转送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的;⑧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后,不立即办理解除手续的;⑨其他违法情形。

强制医疗解除的申请程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机构提出解除申请;一种是由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程序。无论哪种方式解除决定都必须由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作出。此外,为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542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②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理论导读

创设特别程序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司法程序,回应社会治理、犯罪控制工作日益复杂、多元的挑战所作出的必然选择;是刑事司法治理过程逐步走向专业化、精密化的表征。刑事特别程序的确立使刑事司法系统能够更加积极、有效地回应司法实践的调整与诸多社会问题,进而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系统功能的完备化与科学化。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分四章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及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些特别程序在加强对特定主体的保护、提高办理特殊案件的公正和效率程度方面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与未成年人案件司法程序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在本质上是预防性和保护性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其自身因素与社会大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特点,决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解决,我们应该采取包括社会福利教育关怀等更为积极的社会政策。未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享有特殊的权利是一种国际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多,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但要在定罪量刑上与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所不同,更重要的是应当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适用不同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程序。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同时在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创了人类法制史上的新篇章。嗣后百年间,各国竞相效仿设立少年法庭,颁布少年法律、法规,形成了从立法思想、组织结构、司法制度到表现形式都与其他法律不同的少年司法体系。

1984年底,在我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出现了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在探索教育、改造、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鼓励和推广。此后的十余年间,少年法庭在我国各省市花开遍地,并在法律法规的建立、机构人员的建设、诉讼程序的设置等多方面日趋丰富和完善。这些都标志着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已初具规模,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确立。

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确立符合刑事司法发展的国际趋势。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通过恢复性司法来促使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关系,进而减少甚至消除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冲击。法国、德国大陆法系国家则确立“刑事和解”、“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程序。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增订了第155a条,规定:“检察官法官,在刑事程序的任何阶段,应该随时检验被害人与犯罪人有无达成和解之可能性。在适当情形下,检察官与法官应该促成和解,但不得违反被害人的明示的意思。”2002年12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作出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也鼓励各会员国利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处理刑事案件。

当然,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争议。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刑事和解导致“以钱赎刑”的可能。有观点认为,有些刑事和解案件通过赔偿,终止了追诉或者免除了刑罚,就是“以钱赎刑”。事实上,“以钱赎刑”是金钱与刑罚的交易;刑事和解和“以钱赎刑”是两个问题。从刑事和解实践看,和解的内容不仅仅是民事赔偿,之所以不起诉或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是因为行为人本身悔罪情况好且危害小,不能与“以钱赎刑”划等号。并且,我国在公诉案件的和解设计中没有赋予和解协议以效力,即对刑事裁决不具备约束力。正是考虑到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以及我国刑事司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其作为一种特别程序予以规定。同时,考虑到适用初期范围不宜过分扩展,因而通过一系列条件和案件范围的规定将其适用限制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证明问题。检察机关需要在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的时候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就相关的证明标准问题进行特别规定,则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的证明就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此一来,该特别程序似乎变相确立了缺席审判制度,这对检察机关的证明无疑是一个难题。在此情况下,或者应在实体法上确立未定罪没收的条件,以推定的方式确立违法所得的范围,或者在程序法上降低该特别程序对罪行的认定标准。

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精神病人作为公民的一份子,其必然应该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享受和其他正常公民同等的保护。因为“平等即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崇尚和对人性尊严的捍卫,也有助于铲除观念以及制度层面对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的土壤,而且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与自由也是国家给予社会契约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1],因而,对于社会中存在的精神病人危害社会的问题,必须依靠国家力量予以解决,而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立法制定科学而合理的强制医疗程序。庞德曾指出,在社会学家的眼中,法律被看做一项旨在实现社会控制的工程,是司法和行政过程中适用的、权威性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体系。故而,强制医疗程序不仅是一项法律规范体系,更是一项艰巨的社会控制工程,它涉及特定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有效解决了我国之前存在的部分强制医疗制度实施混乱以及违法收治的问题。(www.xing528.com)

◎真题解析

1.赵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抓获,作案时未满18周岁,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已年满18周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本案由少年法庭审理

B.对赵某不公开审理

C.对赵某进行审判,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D.对赵某进行审判,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高法规定》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由少年法庭受理。本案中,赵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应由少年法庭审理。选项B错误。《高法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本案中,案件起诉到法院时赵某已经年满18周岁,因此,应公开审理。选项C错误。《高法规定》第1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本案中,在开庭审理时赵某已经年满18周岁,不必再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选项D错误。通常情况下,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是一致的。本案中,开庭审理时,赵某“已年满18周岁”,被告人因年满18周岁获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检察院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B.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

C.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

D.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正确。《高检规定》第10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选项B正确。第10条第5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选项C正确。第11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选项D正确。第8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16、18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规定情形,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下列哪些情形适用该规定?( )

A.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B.是又聋又哑的人的

C.因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D.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答案:ABCD

解析:《高检规定》第20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被胁迫参与犯罪的;(2)犯罪预备、中止的;(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5)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6)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7)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由此,本题四个选项均为正确选项。

4.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进行下列哪些活动?( )

A.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B.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

C.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D.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其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通话

答案:ABCD

解析:《高检规定》第16条第4款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所以ABC是正确的。第18条第2项规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所以D项也正确。

【注释】

[1][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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