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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及规范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等。

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及规范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改革开放之初,律师被称为法律顾问人员,他们工作的机构为法律顾问处。改革开放以后,律师逐步进入我们的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5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③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④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由此可见,通过相关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还不是真正的律师,由于律师实行年检制度,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不得从事相关律师业务。所以,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是判断真假律师的唯一标准。

《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①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②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③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④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⑤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⑥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⑦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的权利义务主要有:①依法开展业务的权利。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②会见权。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③阅卷权。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④调查取证权。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⑤保密义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⑥禁止代理义务冲突事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实践中,经常根据律师业务的主要种类将律师分为诉讼律师和事务律师。依靠代理诉讼为主要业务形式的律师,是诉讼律师。诉讼律师入职门槛低,经常代理当事人调查取证和开庭,业务比较繁忙,风吹日晒,比较辛苦。事务律师是指从事某方面特定业务的律师,如公司股权改制、证券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等,这类律师起点比较高。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律师细分现象不可避免,越来越多的律师将在各自专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1至3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40条规定: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②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③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④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⑤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⑥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⑦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⑧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经过2009年和2017年的两次修改,该规范成为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该规范第3条规定:“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该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等。为了保证该规范的实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台《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该处分规则结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将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列明了处分后果。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律师职业道德中最核心的内容如下:

(一)利益冲突行为

《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如果有利益冲突,就会影响代理行为的公正性。如何判断利益冲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给出了答案,利益冲突行为包括:①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②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③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④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⑥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⑦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⑧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⑨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⑩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⑪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二)代理不尽责行为

《律师法》第2条第2款要求:“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30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下列代理判定为不尽责行为:①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②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③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未经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的;④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⑤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这些行为也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与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相悖。

(三)泄露秘密或者隐私的行为(www.xing528.com)

我国《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常见的泄露秘密或者隐私的行为包括:①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②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③泄漏国家秘密。常见的泄密方式包括公开卷宗资料;在报纸、电视、网络或者其他自媒体公布当事人姓名、案件细节、主要证据等内容。

(四)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

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包括:①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②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③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④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⑤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⑥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性质上属于敲诈或者索贿。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①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②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③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④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⑤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为了争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的;⑥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⑦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⑧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⑨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以下行为属于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①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②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③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七)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

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包括:①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②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的。③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④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机关施加压力的。⑤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⑥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⑦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⑧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八)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行为

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行为包括:①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②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③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注销后继续执业的;④因违纪行为受到行业处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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