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指数
其他阿拉伯国家政局与双边关系稳定性指数及在阿拉伯国家中的排名情况如下:吉布提80.00,排名第五;约旦79.17,排名第六;科摩罗70.00,排名第七;苏丹69.17,排名第九;黎巴嫩57.92,排名第十六;埃及52.08,排名第十七;也门50.00,排名第十八;巴勒斯坦10.00,排名第二十;叙利亚10.00,排名第二十;索马里0.00,排名最末。
其他阿拉伯国家政策法规稳定性指数及在阿拉伯国家中的排名情况如下:约旦85.00,排名第四;吉布提76.00,排名第六;科摩罗65.00,排名第十;黎巴嫩60.00,排名第十三;苏丹40.00,排名第十五;也门40.00,排名第十五;埃及35.00,排名第十七;巴勒斯坦30.00,排名第十八;索马里10.00,排名第二十一;叙利亚0.00,排名最末。
对上述两个三级指标评分做算术平均,得到如表5.17所示的其他阿拉伯国家政治与政策稳定性及其三级指标指数的排序结果。
表5.17 其他阿拉伯国家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指数
数据来源:作者计算。
注:排名指在阿拉伯国家中该项指数排名情况。
整体来看,其他阿拉伯国家中,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指数较高的国家是约旦和吉布提,在22个阿拉伯国家中排名入围前五强,科摩罗排名第九名,居于中间位置,其余7国政治与政策稳定性在阿拉伯国家中劣势比较明显,其中索马里、叙利亚处于垫底的位置。
2.投资政策法规简介
本书简要介绍其他阿拉伯国家投资相关的政策法规,供投资者参考。
约旦
约旦外资优惠政策框架主要包括《投资法》(2014年修订)和《2016年非约旦人投资制度》的相关规定,涉及行业优惠和地区优惠两个层面。
(1)主管部门
约旦投资主管部门为约旦投资署(JIC)。其职责是以宣传约旦独特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和促进当地投资为宗旨,积极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扩大出口和促进技术转让。约旦投资署推出针对投资人的“一站式服务”,使投资人可以在JIC办公楼内一次办完所有投资手续并承诺在14个工作日内处理完,为那些在约旦投资额超过10万约旦第纳尔(约合14.12万美元),且雇用本地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投资者办“投资人卡”,持卡人在约旦政府机构办理各种手续(包括在约旦驻外使馆办理签证)时可以享受优先待遇。目前约旦投资署准备成立专门部门,促进中国对约投资。
(2)投资方式
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采用合资经营、独资经营等形式,还可采用BOT和BOO合作开发、补偿贸易、加工贸易、技术转让、国际贷款、承包经营等方式。
(3)优惠政策
行业鼓励政策
根据2014年《投资法》的规定,约旦对下述行业实行关税和税收优惠待遇:农业和家畜、医院和特殊医疗中心、酒店和旅游设施、娱乐和旅游娱乐设施、呼叫中心、科研中心和实验室、艺术和传媒、会议和展览中心、油气水管道运输和分配、海运、空运和铁路运输。
关税优惠:
①用于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进口时免征关税和相关费用。这些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和用于投资项目的物资,包括宾馆、医院的家具和设备;
②对不超过固定资产价值15%的投资项目零部件,进口时免征关税和相关费用;
③如果投资项目的扩建、开发和现代化能够使该项目的生产能力提高不少于25%,则为此项目进口的固定资产免征关税和相关费用;
④每隔7年,为宾馆和医院进行现代化和更新所购买的家具和设备免征关税和相关费用;
⑤对由于固定资产原产地价格上涨,或者由于运输费用增加和汇率变化造成的增值部分免征关税和相关费用;
⑥经投资促进委员会同意,投资者可将获减免税的固定资产再出口;
⑦经投资促进委员会同意,投资者可出售获减免税的固定资产或在经过付费或完税后,将固定资产转让给投资促进法未给予优惠的投资者。
税收优惠为:一般公司的所得税征税标准,依其营业性质而有所不同。如矿产业、工业、宾馆和医院为15%,保险和金融机构为35%,其他行业为25%,农业项目为0%。
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保证:
①外国投资者和当地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
②除投资于建筑业、贸易或矿产开采等法律规定的行业要求有约旦合伙人之外,允许非约旦投资人拥有项目的全部和部分产权;
③除参与公共股份公司,非约旦人投资不得少于5万约旦第纳尔(合7万美元);
④投资者有权以自己的方式经营公司,委托他人管理投资项目;
⑤非约旦投资者有权不受延误,以可兑换货币形式,将投资资本、利润、收入、投资清算收益及项目部分或全部售出收益自由汇出;
⑥为投资项目工作的非约旦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可以将工资和报酬汇往国外;
⑦除非为了公众利益并给予合理补偿,否则不得征用项目或采取类似措施,给予非约旦投资者的补偿必须以可兑换货币的形式。
2019年,为放宽限制并提高国民经济业绩,约旦拟修订《2016年非约旦人投资制度》,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些经济活动中拥有项目全额股权。而现行法律不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商业部门和特定服务领域拥有超过50%的股权。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开放更多的经济活动来增加外国投资,以提高约旦的经济指标和全球竞争力。根据该法律草案,非约旦投资者有权在经济、商业、服务、运输和清关活动中拥有该项目,但当地员工比例不得低于80%,并应符合约旦现行的所有法律,尤其是与收入、销售和海关程序有关的法律。其中,商业活动为:租赁、批发零售、分销和进出口服务,但不包括为经济活动和出口货物以及租赁融资而进行的进口活动。服务活动:就业和广告服务,代理机构、广告代理服务、商业中介和保险经纪人、餐饮服务、旅行社和旅游管理、公路运输维护、电视广播、体育俱乐部和体育赛事,但不包括在酒店和电影业提供的服务。运输服务:海运和相关服务、客货运输、海运检查、船舶代理服务、船舶供应、船舶租赁、购买和销售以及船舶检验服务的经纪业务,但不包括非约旦人拥有的船只运输;为乘客、货物、邮资、处理和检查提供定期和不定期的航空运输服务、包装、货运代理机构、航空货运经纪人和仓库;旅游运输和公路运输支持服务、公交车站服务、停车场、隧道运营、桥梁和公路服务、货物处理服务、仓库货物和检查机构以及货运代理服务,此外还包括和上述领域有关的清关领域。
工业投资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
①所有的进口机械、设备没有海关关税和销售税,所得税减免25%~75%,具体取决于项目所在区域,并且所得税是按照净利润的15%计算;
②原材料关税平均为30%,如果获得批准可以得到减免;
③对工业项目,公司采购原材料时支付了销售税,出售产品时可以收集采购发票,申请16%的销售税退回。
地区鼓励政策
根据约旦《投资法》关于投资区域和部门的补充法规,约旦全境分为A、B、C三个发展区域,分别给予不同的税收减免。死海沿岸及距海岸线5公里范围内划分为A区,用于发展旅游业;B区主要是在各省中结合该省所急需发展的项目而确定的区域;A、B区以外的地区都是C区,鼓励发展农业,海洋运输和铁路。位于这些区域的服务业项目从开业之日起、制造业从开始生产之日起10年内,按下述比例减免所得税和社会服务税,A区:25%,B区:50%,C区:75%。
经济特区优惠政策:
①除银行、保险和陆地交通服务外,对所有经营活动只征收5%的所得税;
②除汽车和石油外,从海外和约旦关税区内进口的商业物资免征关税;
③外商投资旅游、工业、零售及其他商业服务领域不受股权限制,允许100%的外资所有权;
④简化劳工和移民手续,外资项目雇用外籍劳工的比例可放宽至70%;
(4)工程承包
约旦政府主管工程承包的部门是公共工程与住房部,在约旦没有明确禁止外国承包商参与的领域。
(5)外籍劳工
根据约旦《劳动法》规定,外国人如申请在约旦工作,必须是有专门的工作经验而约籍雇员又缺乏此经验,或约旦籍雇员数量不能满足该工作的需要。业主雇用外国职员,必须经过劳动大臣或其代表批准并得到工作许可,许可期限不得超过1年,然后可申请续签。劳动部向业主收取每个非约籍雇员的工作许可费和其续签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属国库收入。
(6)获得土地
约旦土地一般属于私人所有,在工程建设时,对土地的租用、项目临时用地或施工取土弃土,要请律师出面签订详细的土地使用合同,以免发生纠纷。
吉布提
吉布提于1994年对《投资法》进行了修改,该法确定国家给予在吉布提投资(包括创办工商企业参股、建房、购买动产和不动产等)的私营公司必要保障及税收优惠。
(1)主管部门
吉布提经济、财政与工业部和国家投资促进局(ANPI)主管国内外投资,到吉布提投资企业与相关部门达成投资意向并签订备忘录后,需到吉布提经济、财政与工业部备案方可实施。
(2)行业准入
吉布提不管是在投资准入、投资经营还是投资退出方面都无限制。吉布提《投资法》规定,在吉布提国土上进行生产活动的任何企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吉布提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行业和投资的地区,但保险业、运输物流业、清关等必须与当地人合作投资。出于环保考虑,吉布提禁止生产和销售石棉制品。在吉布提可以有条件的经营彩票活动,但禁止设置赌博性质的投币式游戏机(4星级以上酒店的CASINO例外)。
(3)投资方式
吉布提允许外商以各种形式开展投资,如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采用合资、合作、独资、并购等方式;采用现汇投资、设备投资、技术投资等模式。电力行业必须全部由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吉布提政府协议收购电量,不再提供贷款融资。吉布提外资并购的操作流程很简单,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全面监督和参与下,由吉布提国有公司与潜在外国投资者进行商业谈判,达成协议后由政府内阁会议作出决议,再由议会审核通过。目前吉布提还没有采取BOT方式和PPP融资模式,一般都是政府管理部门以业主身份实施招标,上级部门,甚至总理或总统实施监管、评标。
(4)优惠政策
行业鼓励政策
关税优惠为:吉布提政府对依照《投资法》和《工业保税区制度》成立的公司实行优惠关税政策。按《投资法》条例批准的公司,只要将所需进口的设备、材料数量和质量的清单附在审批文件上,便可享受免征国内消费税及因实施投资项目所需进口的设备、材料和其他产品的应缴关税。根据规定,公司在初始5~10个会计年度内,为生产进口替代产品而进口使用的原材料可免交国内消费税。
税收优惠:
条例A优惠。以下列12个领域中任何一项为目的而建立的企业,均可享受条例A所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开发、处理和加工以动植物为原料的产品;近、远海捕捞,海产品的处理、冷冻、加工和储存;矿山开发,矿产品及金属产品的加工和处理;研究、开发、储存各种能源,提炼燃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制造,加工和包装,建立和经营电力、电子、化学及造船工业;建造、保养和修理运输船舶或渔船,有关港口或机场业务,海、路、空运输业,以推动新的投资为目的的银行、信贷及担保业务;建设、装备和开发旅游及手工业为目的的机构(旅游、娱乐业和旅馆业等);提供咨询、工程设计和信息资料处理服务。对上述行业中的农林牧副渔业及手工业的投资不得低于500万吉郎,对其他领域的投资则不得少于30 000万吉郎。《投资法》规定享受条例A优惠条件的企业,在投资当年及以后5年内免除营业税,免除建筑许可证税,减免注册税和土地税,但上述条款提及的企业仍需缴纳进口营业税,因投资必须的进口则不包括在内。
条例B优惠。在条例A的投资领域中,任何一个项目的投资额如果在5 000万吉郎以上,或能提供一定数额的永久就业职位,或在以下3个领域投资:工业、商业和旅游业专用不动产的建造,公共住房的建设,建造、成立和经营教学、培训机构,均可享受条例B给予的优惠条件。对享受条例B优惠条件的企业,在投资当年及以后10年内,免交营业税,自营业之日起,免除10年所得税,自营业之日起,对其自然人或法人最多可免收8年的工商所得(利润)税,自工程完工之日起,免交10年建筑地产税,免除建筑许可证税,如公司资金大于或等于3 000万吉郎,可免除注册税。
吉布提对鼓励类行业,尤其是急需的水、电、通信、港口等行业,在土地、税收等方面有优惠政策,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与吉方洽谈。
地区鼓励政策
吉布提几乎所有的工业生产都集中在首都,其他地区更为贫困,人力、物资等资源难以统筹,目前企业投资直接与吉布提政府部门协商优惠政策即可。
经济特区优惠政策
目前吉布提尚无完整配套的经济特区法规,也无针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法规和优惠政策,只有一些相关规定如下:在吉布提保税区设立企业,可以享受保税区提供的“一站式服务”,让企业在48小时内完成各种繁杂的手续,开张营业。自由区内货物销售地点为吉布提当地市场的,应在8天之内办理交税手续;自贸区货物销售地点为吉布提境外的,不需向海关申报,销售给外资企业驻吉布提机构的货物必须申报;其他税收政策同其他区域,增值税100%。企业利润可百分之百汇出境外。此外,保税区内的外国企业在用工方面比较灵活,仅仅规定企业在投入运营后的第一年底和第三年底,本国雇工数量须达到30%~70%,有较大弹性。
(5)工程承包
根据吉布提法律规定,外国承包公司在吉布提承包工程需获得许可,并按照规定交纳承包营业税。外国公司在吉布提承包工程,没有明文规定的禁止领域。一般只有当地公司、在吉注册的外国公司和出资国或出资机构所在区域的承包公司方可投标。
(6)外籍劳工
外国劳工合同需书面确认,并获得就业部批准。合同批准须就业部长签发“工作许可”,有效期1年,可多次延长,在此之后方可获得工作签证。就业部长在外国劳工职业技能不适应国家经济需要,或国内有同等水平劳动力的情况下拒绝发放“工作许可”。“工作许可”申请应与劳动合同一并提交就业部,在递交60日后无回复,视为批准。雇主负责工作签证申请,如被拒,则合同视为无效。
(7)获得土地
外国企业购买土地,须向地亩局提出申请(说明购买用途),并出具企业注册文件等相关证明,待地亩局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土地转让或购买手续。为鼓励外国投资,吉布提政府制定了土地划拨政策。外国企业在吉布提投资需要用地,须向地亩局提交申请、公司注册文件、该投资项目情况介绍以及项目合同。地亩局审核通过后,免费划拨项目用地。但是规定该土地只能用于该投资项目,如两年内该公司未启动项目,吉布提政府有权收回土地。
科摩罗
2007年8月31日,科摩罗议会通过新的《投资法》,对外国投资的优惠进行了规定。
(1)主管部门
科摩罗政府为鼓励投资,专门成立了投资促进署,该署负责协助外国企业和个人到科投资和从事经贸活动,为外国企业提供各种咨询和服务。
(2)行业准入
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外国投资者享有给予国内投资者的同等权利。只要遵守科摩罗现行规定,一切自然人或者法人均可自由投资,并可以在科摩罗领土上定居。除投资生产酒类和加工猪肉及相关制品的项目外,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在科摩罗投资没有限制,但开设银行、移动通信公司、航空公司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特批、发放经营许可。
(3)投资方式
科摩罗政府鼓励外国企业在科摩罗投资开办独资企业并积极推动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进程,鼓励外国企业并购,投资参股改造科摩罗国有企业,如水电公司,科摩罗电信公司等。科摩罗政府鼓励各种外国投资方式,包括BOT,但迄今无BOT项目实施案例。
(4)优惠政策
行业鼓励政策
关税优惠:科摩罗对以下产品、材料和设备可免除进口税:生产粮食和蔬菜的种子;兽医用品(治疗用品和疫苗);植物卫生用品(杀真菌剂和农业杀虫剂);手工渔具(包括不超过25马力的手工捕鱼小船的马达和有关零配件;生产家畜食品的原料和家禽工业化饲养的原料;用于动物再生产的遗传基因材料;小农具(手工和机械);用于手工业的原材料、小工具和材料以及小型手提式电器设备。
税收优惠:对在农业、渔业、畜牧业、养殖业、旅游、信息和新技术领域的投资给予免除捐税待遇。根据投资规模,免税期分为7年(投资额在1~20万欧元)和10年(超过20万欧元)两个档期。政府对投资实业的企业购买土地也有一些优惠政策及鼓励措施。
对投资超过3万美元(1 000万科法郎)以上(含),创造五名以上就业机会者(含)的外资企业,免除利润税或者所得税;免除注册税和印花税;免除为投资项目所购土地和建筑物的财产转让税;两年内免除营业税和实施投资项目所需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必须的安装工具的消费税;从企业生产之日起,五年内免除企业进口原材料消费税;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进口半成品消费税;成品包装、运输包装物品的消费税。根据行业和投资数额,科摩罗政府还可以给予投资企业更优惠的政策。
地区鼓励政策
科摩罗联盟和各自治岛政府对向山区及不发达地区的投资给予鼓励优惠政策,包括减免进口设备的关税、用地税赋等政策,联盟政府新推出在投资3万元以上减免7年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增加2年的免税宽限期。
(5)工程承包
外国承包商必须在科摩罗登记注册,并经科摩罗有关部门认定资质后,方可承包由科摩罗政府或企业在科摩罗境内发包的工程项目,自然人不能直接承揽当地工程承包项目。外国承包商可承包科摩罗政府、企业和个人发包的任何工程项目。
(6)外籍劳工
根据科摩罗投资法第七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如在科摩罗国内雇不到所需的合格人员,则可雇用外国人担任领导职务或专业职务。科摩罗政府原则希望外国公司尽可能多雇用当地员工,但对外国员工没有配额限制,外国人在当地办理工作签证就可以工作。对来科摩罗工作的外国公司雇用人员,科摩罗政府将视投资项目和投资额,予以免除其入境签证费和居留签证费的待遇。
(7)获得土地
根据科摩罗现行法律规定,凡在科摩罗投资的外国公司或个人均有权购买土地。
黎巴嫩
黎巴嫩2001年颁布第360号法令《投资法》,是规范促进在黎巴嫩投资的主要法律。
(1)主管部门
黎巴嫩主管投资促进的部门是投资发展局(IDAL),由黎巴嫩总理领导。投资发展局有权对新的投资项目授予从业许可,并有权对大项目给予特别激励、免税及便利条件。
(2)行业准入
黎巴嫩对外资准入行业一般无限制,但对控股和离岸公司、房地产、保险、媒体(电视、政治报纸)和银行业有特定的要求,外资需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黎巴嫩法律没有强制规定投资业绩需求。对外国投资者在地理位置、内资比例、进口替代、出口扩展、技术转移或融资来源等方面没有相关要求。黎巴嫩监管和审批程序不需要投资者公布私有信息,但银行投资除外,银行投资必须获得黎央行所有关于所有权转让的批准。
(3)投资方式
黎巴嫩对投资方式没有特别具体的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建立、购买、出售企业的股权,并能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黎巴嫩对外资并购也无特别限制,但黎在银行企业并购等方面有所规定,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金融企业的监管。2003年黎巴嫩IDAL发起“投资者配对服务”,进一步拓展了投资合作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合资、参股、收购、服务外包和BOT项目等方式来黎投资,以促进国际与本地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黎巴嫩允许外资开展BOT项目,从黎巴嫩曾经规划及实施的BOT项目看,主要集中在旅游景点开发、公路、机场附属设施、会议中心、通信等基础设施领域,特许年限从10年至30年不等。黎巴嫩议会尚未通过PPP法律。
(4)优惠政策
行业鼓励政策
关税优惠:黎巴嫩对本地不能生产的宾馆设备只课以6%的关税(折旧期不低于10年),进口旅游大巴士的关税为6%。对农业机械进口和农产品加工原料只课以6%的关税。工业用原材料或半成品只课以3%的关税;工业用设备及备件进口关税亦为3%。
政府实行对外开放的自由经济政策,但对本地产业予以适当保护。对国内能生产的同类产品进口征收20%~50%的关税。部分商品如家具、食品、果味饮料课以更高的关税。本地工业产品在政府采购竞标中拥有15%的价格支持优惠。关税税率表可视情况随时变更,以保护本地工业。对有损本地产业的产品或不正当竞争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
地区鼓励政策
根据平衡发展的原则,黎巴嫩把国家分成A、B、C三个投资区域,根据《投资法》在B区进行的投资项目,5年内享受所得税和项目红利税50%的减免。在C区进行的投资项目,10年内全部免除所得税和项目红利税。对于信息技术和科技产业的项目而言,无论项目设在任何地点,都可以享受到与C区同样的税收减免优惠。
除《投资法》外,黎巴嫩其他法律和法令,根据投资类型和投资地所在位置,也可提供税收激励和免征政策:(1)在农村地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可以享受6年或10年的免税优惠,但要取决于具体的标准;(2)在黎巴嫩、奈拜提耶、贝卡省的投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现处沿海地带的工厂如迁往农村或黎巴嫩南部、奈拜提耶、贝卡省,则可享受6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以出口为目的的工业仓库可以享受进口关税免除政策。位于贝鲁特港或的黎波里港自由贸易区的公司可以享受免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待遇。如果公司能提供平等或更好的工资待遇,其员工则不需要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登记。
一揽子激励政策: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是指管理机构代表黎巴嫩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给予奖励和减免等优惠待遇的合同。如果要在投资上获得这些优惠待遇,就必须根据合同的条款和期限进行项目建设,也必须受合同中违约罚金条款的约束。奖励性一揽子交易的奖励和优惠如下:自项目开发之日起,最多10年内全部免除所得税和项目红利税;获得各种形式和领域的工作许可,但本地黎巴嫩员工和外国员工的比例应至少为2:1,同时,还应为这些员工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登记注册;根据许可数量,可以减免50%的工作和居留许可费用,还可以享受住房信托银行存款证明金额的50%减免;可以享受执行项目所需建筑物的建筑许可费减免,最高减免比例不超过50%;对于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项目建设所需的不动产,全部免除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免除因租赁合同的增添、转租、抵押以及登记而发生的费用。但是该项目应该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土地登记之后的5年内完成,如果该投资者未能按时执行该项目,应当承担支付罚金的义务,罚金额相当于已经缴纳费用的3倍。
地区鼓励政策
自由区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货物进出自由区免除关税;免除10年公司营业税和外国职员收入所得税;公司注册登记一条龙服务;允许外商独资;允许长期租用土地;低租金、低费用标准;完善的基础设施等。
2008年《的黎波里经济特区法》规定入住该特区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进口原材料免除关税;出口制成品免除关税;进口建筑材料、设备、办公机械和零部件免除关税;免除用于出口的产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免除企业所得税;免除工人工资预提税金和社保费;免除建筑许可费和财产税;免除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税。
(5)工程承包
黎巴嫩政府部门对外国承包商在当地投标实行资格预审制,除涉及国家安全以外,黎巴嫩对外国承包商在当地承包工程的领域没有特别限制。
(6)外籍劳工
黎巴嫩劳动法规定,外资公司必须雇用3个以上黎巴嫩员工后才能招聘外籍员工,外国雇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且须经公证人员证明并盖章。黎巴嫩对外籍劳务相对开放,但由于黎巴嫩总体失业率较高,近来对外来劳工有收紧趋势。外籍劳务配额多为逐案审批,情况不一。2017年黎巴嫩税收新规规定,非黎巴嫩籍人员进入黎巴嫩国境,需缴纳5 000黎巴嫩镑的相关费用。投资性项目中需要的外籍劳工,原则上按一般劳工政策处理。对于能够带动大量就业的投资性项目,可以根据投资法争取特别劳工政策和收费优惠。
(7)获得土地
外国人在黎巴嫩如取得3 000平方米面积以下的房地产,则无需政府部门批准,如超过3 000平方米,则需报黎巴嫩内阁批准。在各地区,外国人获得的房地产累计不得超过该地区土地总面积的3%,在贝鲁特,不得超过10%,对使用年限没有限定。
苏丹
为鼓励投资,苏丹政府出台了《2013年鼓励投资法》及《2013年鼓励投资条例》。
(1)主管部门
联邦政府工业与投资部(苏丹最高投资委员会)成立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外国投资相关事务。在实际业务中,苏丹投资部是外国投资的主管部门,负责外国投资政策制定和企业的审批等。
(2)行业准入
外国企业只要具备相关行业资质、一定企业规模、经营业绩,经苏丹投资部许可,即可进入苏丹市场。以下领域属于苏丹政府重点鼓励外商投资的战略性行业:道路、港口、航空、电力、水坝、通信、能源、运输、信息技术等基础设施项目;石油和采矿业;农业、畜牧业和加工制造业;旅游、污染治理等服务行业。外国企业和当地企业一样,不得经营违反法律和伊斯兰教教义规定的行业,如酒类生产及销售、生猪养殖及进口、销售等均在禁止之列,但取得联邦政府颁发的养猪许可证的除外。
(3)投资方式
目前外资在苏丹投资以直接投资(独资)和合资两种方式为主,可以现汇投资、设备投资和技术投资等方式在苏丹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苏丹政府允许外资收购当地企业,允许BOT、PPP等投资方式。
(4)优惠政策框架
苏丹《2013年鼓励投资法》作为优惠政策框架,投资保障和便利化主要表现在:
①对各种投资,无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国的,公共的、私营的、合作的、合资的项目,都不得有任何歧视;
②对于同类项目,不得在给予优惠待遇、提供便利条件或保证等方面有任何歧视;
③无论是项目资产、房产的全部或是部分,除非因为公共利益给予正当、及时的赔偿,都不会被国有化、查禁、没收或侵占;
④没有法院或检察院的命令,项目资产不会被查禁、没收、侵占、冻结、查封或看管。
⑤如项目未实施,只要经得投资部的同意并且履行所有法律责任的条件下,可以重新汇出投资资金、清算或自由处理投资资金。
⑥如项目未实施,因该项目进口的器具、设备、货物、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物资,在履行了所有法律程序后,都可以再出口、出售或转让。
⑦投资者还将享有下列待遇:根据法律条款规定招聘持证人员上岗;根据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及其家人在项目实施、运作期间准获工作证和居住证;
⑧在该项目就业的非苏丹籍员工工资和奖金不用缴纳社保。
行业鼓励政策
苏丹对部分行业中被认定为战略项目的项目和企业,给予下列优惠:
①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清单,对投资项目的进口机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②投资部可以免除项目以下税费:经与有关部委协调,将对未列入关税表中的投资项目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免征进口运输工具关税,以下车辆除外:排量少于1L的小汽车、双排座皮卡、旅行车。
③投资部在与各州政府协调的基础上,有权以优惠的价格分配国家级和战略级项目用地;在与各州政府协调的基础上,有权延长项目用地的使用权限。(www.xing528.com)
根据《2013年鼓励投资条例》,国家战略项目来自于基础设施领域、农业和畜牧业、工业、交通运输业、旅游、环境和水处理等行业,以及由国务委员会特别规定的其他任何领域,并且必须符合相应的投资要求。
地区鼓励政策
苏丹目前设立了5个自由贸易区,最主要的是红海保税区和吉利保税区。苏丹国家自由区和市场委员会负责指定和实施有关苏丹境内自由区的政策,享有100%股权,100%资本和利润返还,免缴个人收入所有税,免公司税,无外币币种限制,利润、资产或其他所有不会被国有化,对工作人员流动无限制等优惠政策。
(5)工程承包
对承包工程,苏丹通常以欧美标准要求施工方提高质量,但对其他行业的进入标准没有严格界定,主要是要求外国公司进入不同行业应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和经营业绩,标准较低。
(6)外籍劳工
企业在招募外国劳工时,首先需在报刊上发布招工广告,如广告发布一个月内无当地人应聘或均不满足招工要求,方允许外国劳工进入;外国劳工在苏丹需办理居住签证和工作签证,获得许可后才可工作;居住签证和工作签证需办理年审和延期,逾期则处以罚款。当地对外国人可就业的岗位无明确限制。
(7)获得土地
投资部在与各州政府协调的基础上,有权以优惠的价格,分配国家级和战略级项目用地;投资部在与各州政府协调的基础上,有权延长项目用地的使用权限。外国企业和个人获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租赁、购买。国有土地租赁时间最长为99年,不可购买所有权,私有土地可购买,享有永久产权。
也门
也门2002年颁布第22号法令《投资法》,是规范促进在也门投资的主要法律。
(1)主管部门
也门的投资主管部门是投资总局,成立于1992年3月,其主要职责是促进也门当地和国外投资者对也门的投资;提供投资服务,负责投资项目的注册登记等。为进一步促进投资,2016年6月,投资总局公布2016年第39号决议,采取积极措施简化和加快投资者交易程序,要求GIA一站式服务,所辖有关部门和政府机构按时有效完成一站式服务。
(2)行业准入
也门对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没有对外国投资制定特殊的优惠政策框架,但允许外商投资享有以下特别待遇:外国投资项目有权拥有土地及所有权;允许外商独资;外商在获得信用贷款方面有优先权;允许外国投资者雇用外籍劳工;外商投资项目出口产品可获得退税;可以自由转入、转出外汇;可在15日内完成投资注册手续。
也门政府没有单独制订吸引投资的行业指导目录,除武器和炸药行业外,鼓励在所有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投资。但银行和钱庄,进出口贸易,批发和零售贸易,石油、天然气勘探和开采领域,矿产勘探和开采领域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
(3)投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也门企业或个人合资经营,也可以独资经营。也门投资法正在修订关于BOT的规定,目前,亚丁自由区主要以BOT和成立合资企业的方式建设。
(4)优惠政策
行业鼓励政策
关税优惠:满足以下条件时,投资项目可以享受关税豁免:符合也门已签署的有关关税豁免的国际条约,或者符合也门与国际、区域组织已签署的有关关税豁免的协议;享受关税豁免的范围:事先在也门投资总局申报的,用于投资项目建设的机械、设备、渔业和海洋运输船舶、航运飞机;在项目生命周期内,用于工业项目的生产投入品可享受50%的关税豁免。
税收优惠: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所得税可由35%降至15%:投资项目在基础设施(能源、水利、道路)、交通、医疗、IT、旅游、工业、农业和制造业领域;投资资本不少于300万美元且雇用的本地劳动力不少于100人;实际经营项目与注册项目相符;未发生偷税漏税和拖欠工资现象;报税时,应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同时,也门投资总局还承诺可帮助外国投资者获得其所需要的土地;外国投资项目可以利用投资总局的网络资源进行产品市场开拓;免费为外国投资项目提供信息及数据;帮助外国投资者解决在项目实施和运营过程中与有关部门遇到的各种障碍等。
地区鼓励政策
亚丁自由区的优惠政策有:外资企业入驻自由区,不需找也门企业或商人入股,对项目可以拥有100%的所有权;税收(包括贸易税、生产税和收入税)减免基本年限为15年,最长可延至25年;货物进出自由区可免除进出口费用;在AFZ生产的货物也无需交任何进出口费;资本和利润可自由转移;没有货币限制;非也门国籍员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聘用外籍员工限制性要求,可100%使用外籍员工(但随着也门政府为增加就业而推动当地化运动,要求外国公司不断增加对当地劳工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国公司在也门的经营效益);可自由选择项目所需投资用地以及法律存在形式。
(5)工程承包
也门的承包工程市场实行开放政策和“国民待遇”原则,对于外国承包商参与当地工程建设没有规定特殊的许可制度和招投标程序,也没有设置禁止领域。
(6)外籍劳工
雇用非也门籍劳动者需满足以下条件:持有居留和劳动许可;具备职业劳动条件,健康状况适合从事的劳动;从事被批准从事的职业;从事要求特殊从业许可的职业,应持有该执业的从业许可;应在也门人不具备相关经验的职业和职务中进行雇用,同时非也门籍劳动者的数量不应超过也门籍劳动者数量总和的10%。
(7)获得土地
2009年8月也门政府颁布了《外国人拥有不动产法》,允许非也门人拥有土地与房屋等不动产,结束了外国人只能租赁不动产的历史。符合法案规定条件的外国个人和机构,都可以申请购买也门境内的土地或房地产。如果是投资项目,可在亚丁自由区、荷台达工业区等区域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免费使用权。
埃及
埃及法律体系健全,与投资直接相关的法律主要有:1981年颁布的《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案,2002年颁布的《经济特区法》及其实施细则,2017年颁布的新《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与投资密切相关的成文法律还有2005年发布的《关于外国商品复出口时退还海关税和销售税的决定》、2007年发布的《对抵离埃及者实行海关申报措施的决定》等,以及2016年8月新颁布的《苏伊士运河特别经济区法律框架》和2017年颁布的《工业许可法》《破产法》等。
(1)主管部门
埃及主要的投资管理部门有埃及投资最高委员会、投资与自由区管理总局(GAFI)、工业发展局(IDA)、苏伊士运河经济区管理局(SCZone)。
埃及总统塞西于2016年11月批准组建埃及投资最高委员会,2017年5月颁布的新《投资法》规定投资最高委员会由总统领导,投资最高委员会的职责为制定与埃及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资法律法规、优化投资环境、跟进国家相关投资项目、跟进对埃及投资的国际报告、指标和评级的发展情况、跟进投资争议解决情况和国际仲裁案件的现状。
埃及投资事务的最主要管理机构是投资与国际合作部所辖的投资与自由区管理总局(GAFI)。该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吸引投资政策、全国商业注册活动、内外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投资者服务、自由区管理、实施《投资法》、改善投资环境等。其总部设在开罗纳赛尔城,在斋月十日城、伊斯梅利亚、亚历山大、苏哈格和艾斯尤特设有5个分局,在各省设有10个办公室和9个代表处;为便利投资者就近办理手续,该局在全国设立11个投资者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投资服务。
工业发展局(IDA)隶属于贸易工业部,是埃及工业生产活动的主要管理部门。2017年新颁布的《工业许可法》赋予工业发展局统筹管理工业生产活动的权利。其职责包括:工业发展战略规划、审批工业许可、实施《工业许可法》、工业区管理、协调工业用地、工业项目服务等。2018年4月埃及通过法律,授予IDA独立经济实体地位,负责组织埃工业生产活动,并可制定实施土地开发政策。
苏伊士运河经济区管理局(SCZone)负责管理461平方公里的苏伊士运河经济特区,现任主席为马哈卜·马米什。根据2002年83号《特区法》,在经济区内,除外交、司法、国防和内务外,原本分属其他各部委的权力都集中在管理局手中,在项目审批、行政管理等方面效率更高,程序更简便。中埃泰达苏伊士经贸合作区在该机构管辖之下。
(2)行业准入
《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享受一般激励政策的领域和行业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
工业领域包括将原料和材料通过化合、搅拌、处理、塑形、制备,改变其形态,将各个部件、材料进行组合和安装,以生产出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的工业活动;设计和加工机器、设备、生产线,项目的运行管理,工厂架构重建;电影工业活动,包含设立或租赁或运营制片厂、影片生产车间、放映场所;工业区的全面工业开发或补充性开发、招商、工业园区的管理。
农业、畜牧业、家禽、渔业生产等领域包括荒地、沙漠的开垦、种植;牲畜、家禽、鱼类饲养;动植物遗传工程项目。
贸易领域包括促进国内贸易领域的投资的贸易中心、批发商业、零售商业、供应链建设。其条件为,须以埃及股份公司的形式开展上述任一活动。设立在边远地区以及新城区的公司和企业可不受上述条件约束。
教育领域包括设立、管理和运营大学、学校、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和学院。
卫生领域包括设立医院、诊疗中心。
运输领域包括城市或城区之间以及城区内部的集体运输;使用埃及国旗的船只从事内河、海洋、沿海或远洋运输;空运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服务;陆路货物运输,包括过境运输、铁路运输;货物的冷藏、冷冻运输;用于保存农产品、工业产品、食品原料的冷库;集装箱站、粮仓,上述经营包括拥有和租用货物的冷藏冷冻运输工具、用以储存农产品、工业产品以及食品原料并进行冷藏冷冻的冷库、集装箱站、保存和仓储粮食的粮仓。
旅游领域包括宾馆、游艇、旅馆、度假村、旅游营地、旅游运输类项目。
在住宅建设领域包括全部房间用于出租的居住非办公住宅项目,规定项目涉及的房间数量不得少于50套;集体住宅项目,面向有限收入阶层的住宅项目;在新城区、边远地区、老河谷之外的地区进行不动产投资;饮用水、生活污水排放、电力、道路、通信、多层停车场、计时停车场、地铁线路、轨道交通线路、汽车隧道、供水泵站等基础设施。
体育领域涉及与体育领域相关的所有服务,包括管理、招商、推销、运营等。
电力和能源领域包括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制造各种能源的发电站和供电网络,并进行销售。
油气和其它自然资源涵盖石油钻井、勘探的支援性服务;设立或管理天然气站、二次气化站、天然气配送站,通过专用车辆或管道,建设天然气供应网络;天然盐场或工业盐场或岩盐有关的活动。
供水领域包括设立、管理、运营、维护淡化水站、淡水处理站、供水网络、运输管道,进行水处理和水循环。
通信、信息科技领域涵盖信息、通信技术项目、计算机系统及其开发、投资开发知识产权项目,其中包括发明专利、工业模型、图纸。
除了以上可享受一般性优惠政策的领域和行业外,《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行业和地区限制做出了相关规定:
①建筑业:埃及政府规定外商只能以合资的形式成立建筑公司,且外资股权不超过49%,非埃及员工在公司里的比例不得超过10%。
②商业流通:外国人不得在埃及从事商品流通和批发业务;在埃及开办超市和连锁经营需经过特别委员会审批。
③中介行业:只允许埃及人注册从事投标业务的商业代理;根据2003年4月颁布的《劳动法》,非埃及人不得从事职业介绍、为企业招募员工等经营活动。
④航空业:在未得到国有航空公司(埃及航空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任何私营或外国航空承运人不得经营从开罗出发和抵达开罗的定期航班业务。
⑤金融业:埃及中央银行已有数十年未发放新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牌照,外国公司进入当地金融业市场的唯一方式是并购当地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同时,如果持有埃及金融企业股份超过10%,须获得管理部门许可。银行业和其他金融业监管部门分别为埃及央行(CBE)和埃及金融监管局(EFSA)。
⑥采矿业:埃及政府鼓励国际石油公司参与埃及油气资源开发,目前已有超过50家国际石油公司在埃及经营,但必须与埃及国有的4家石油公司以分成协议(PSA)的形式合作。
⑦进出口贸易:2017年3月,埃及对《埃及进口商登记法》(1982年第121号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放松贸易商品进口公司持有者国籍限制,允许外国人对埃及进口公司进行投资,但股份占比不得超过49%。进口公司的经营者必须拥有埃及国籍。
⑧汽车制造业:2018年4月,埃及贸易工业部发布部长令,要求在埃及组装汽车的配件本土化比例不得低于46%。
⑨铁路建设:2018年3月,埃及议会通过对1980年第152号法(《铁路管理法》)修正案,允许私人部门参与铁路运营、管理和开发。但仍未向外资开放。
⑩天然气销售:2017年8月,埃及总统塞西签署天然气市场管理法,政府将成立天然气管理局,负责天然气市场管理及制定发展计划。同时该法允许私人和私人企业投资天然气市场,允许私营企业从事天然气进口业务,以及利用埃及管道系统和基础设施进行天然气的运送、储藏和销售。
⑪西奈半岛:在西奈半岛投资,或收购任何在西奈半岛持有土地的公司,需要获得特殊许可。
(3)投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司法》或新《投资法》对埃及投资。设立公司的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一人公司等。目前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占95%,是最主要的公司注册形式。投资机制分为国内投资和自由区投资,国内投资机制受《公司法》、新《投资法》和《经济特区法》等法律管辖;自由区投资机制在公司治理上受《公司法》管辖,运营方面主要受新《投资法》管辖。2018年1月,埃及政府对1981年《公司法》进行修订,增加了“单人公司”的注册形式,从而将一些非正规经济活动公司化。
(4)优惠政策
2017年新《投资法》对多项投资激励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整合。投资者如遇到优惠政策无法落实的情况,可向GAFI申诉,由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所有违背本法所附条例条款的规定一律作废。因此,《投资法》成为研究外商投资激励政策的根本法和基本框架。在《投资法》下注册的项目,如果位于经济特区和合格工业区内,则仍受各自相关法律和协定管辖,在与上述法律和协定不冲突的前提下,项目同时享有《投资法》规定的投资保障和激励政策。以自由区机制注册的项目享有单独的政策体系。
《投资法》提供的保障和激励政策分为四个层次,所需条件由宽到严依次为:投资保障、一般激励政策、专项激励政策、附加激励政策。
投资保障:
①国民待遇。国家保证外国投资者享受国民待遇。内阁可发布决定,根据对等原则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待遇。
②居留许可。在项目实施期间,允许非埃及投资者在埃及居住。条件包括:申请者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合伙人、或企业主;居留期限不得低于一年,不得超过项目运营期限。填写总局的表格提出居留申请。在获内政部批准后,总局董事会按照公司经营范围的级别、期限、投资额、员工人数、经营所在地,依据董事会发布决定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准许居留。
③项目权益保障。投资项目不得实行国有化。投资者财产不得被欺占和歧视。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并事先支付合理补偿后,方可剥夺投资项目财产的所有权。补偿额应相当于决定剥夺所有权时被剥夺财产的公平价格。补偿金额应能够不受限制地自由转移。只有当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时,根据最终司法裁决,方可对投资项目予以行政查封。同时,只有根据司法命令或裁决,方可对上述项目进行留置、扣押、没收和冻结。只有在对投资项目违规行为持续发出警告,充分听取投资方的观点、意见,并给予相应期限用于纠正违规后,有关行政部门方可吊销投资项目许可,或暂停许可,或收回划拨给项目的不动产。对上述决定,投资者可向本法第83条规定的委员会提出申诉。
④资金流动。与第三方权利不冲突,投资者有权设立、建设、扩建投资项目;没有任何限制地以外币向境外融资;投资者有权拥有、管理、运营、处置投资项目;获取利润,汇出境外;进行项目清算,并将全部或部分清算所得汇出。国家允许有关外国投资的现金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自由地、立即地汇入项目所在地或汇出国外。同时,国家允许毫不拖延地将当地货币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货币。
⑤进出口经营权。与有关进口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冲突,本法条款涉及的投资项目有权自行或通过第三方进口项目设立、扩建或运营所需的原料、生产必需品、机器、零部件、与经营活动相匹配的运输工具,而无须进行进口商登记;有权自行或通过他人出口自产产品而无须申领许可和进行出口商登记。
⑥外籍员工比例。当本地员工不具备必要技能时,投资项目有权根据本法实施条例阐述的原则和条件,在项目用工总额的10%之内雇用外籍工人,最多不应超过项目员工总额的20%。最高投资委员会可颁布决定,对部分具有特殊战略重要性的投资项目,在充分重视本国员工培训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一般激励政策:在《投资法》下设立的投资项目,除依据自由区机制设立的项目之外,均享受一般性激励政策。包括:
投资项目自商业注册登记起5年内,免除公司或机构成立合同、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信用便利合同、抵押合同的印花税和公证费;公司或机构为设立公司签订的土地登记合同免除上述税费。
项目适用于1986年186号海关豁免法第4条规定,即为设立公司而进口的必要机器、设备、仪器,按照货值2%的统一税率缴纳海关关税;同样,公共设施工程公司进口设立和完善公司所需的必要机器、设备和仪器,适用上述统一税率。
与1963年66号海关法规定的临时放行规定不冲突,本法条款涉及的工业投资项目短期用于商品加工,随后复出口的进口模具以及类似生产必需品,进口时免征关税。放行和复出口依据到货单进行。总局在与财政部协调后设立专门登记簿,对进境和复出口货物进行专项登记。
专项激励政策:专项鼓励政策主要体现在《投资法》第11条针对不同地区的专项地区鼓励政策。该法生效后设立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地图享受从应税净利润中核减相应比例的投资成本,以抵消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实现。
A类地区投资成本核减50%。区域为根据中央信息统计中心的统计报告,确定为急需开发的区域。包括苏伊士运河经济特区、黄金三角经济特区以及内阁决定确定的,需要大力开发的其他区域。具体表述为:①经济发展水平低、地方GDP低、非正式扩充进A类地区;②经营水平低、就业机会低、失业率高;③社会指标包括人口密度明显增高、教育质量水平低、文盲比例增加、医疗水平低、贫困指数高。
B类区域投资成本核减30%。包括国内其余的、满足一定的发展指数要求、可利用本区域和相邻区域发展的机会吸引投资的区域内,设立的以下产业项目:大量用工项目;小微项目;使用新能源、再生能源的项目和能源生产项目;最高投资委员会确定的国家级和战略性项目;最高投资委员会确定的旅游项目;内阁总理根据有关部长、电力部长和财政部长的联名报告发布决定确定的发电和输变电项目;出口产品的项目;汽车及其配套工业;木材加工工业、家具、印刷、包装、化工工业;抗生素、药品、抗肿瘤药物以及化妆品工业;粮食、农产品、农业废物利用项目;工程机械、冶金工业。
大量用工项目的条件为:根据业主社会保险名册记录,员工人数不少于500名埃及员工;直接工资成本超过运营总成本的30%。
减税期限自开始经营之日起,不超过7年。
享受专项激励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设立新公司或机构承建投资项目。②公司或机构应在本法实施条例生效之日起最长3年内设立。根据有关部长的报告,内阁可做出决定,将上述日期延长相同期限。③公司或机构应设立正规账簿,每个分公司应设立独立账簿。④任何股东、合伙人或企业主在设立、组建享受激励机制的投资项目时,均不得提供、使用本法条款生效时业已存在的公司或机构的实物资产。
附加激励政策:政府内阁可作出决定,对投资项目或扩建项目给予附加激励如下:①与财政部长协商后,允许投资项目设立进出口货物专门海关窗口。②在项目运营以后,投资者承担的公共设施连接到投资项目的费用可由国家承担。③国家可承担员工技术培训的部分费用。④工业项目自接收土地后两年内投产,国家将返还一半的土地款。⑤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一些战略性项目免费划拨土地。当确有必要时,根据有关部长的报告,内阁可做出决定,新增其他的非税激励。
享受附加激励政策的条件为满足下列任意一条:①埃及为产品的主要产地之一,或公司生产的产品,主产地为埃及。②经核准,其融资为根据中央银行规定的原则,通过一家埃及银行,从境外汇入的外汇。③其产品出口境外的比例不低于50%。④公司经营活动涉及高新技术领域;向埃及转移先进技术;致力于支持配套工业。⑤项目产品的地方配套比例较高。根据工业发展局现行的规定,当地材料及部件的使用比例不低于50%。⑥公司经营采用的是设立在埃及境内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
巴勒斯坦
巴勒斯坦与投资相关的主要法律是《巴勒斯坦投资促进法》,该法于2014年修订。
(1)主管部门
巴勒斯坦的投资主管部门是巴勒斯坦投资促进局,其职责主要是对巴勒斯坦的投资者和投资提供保障,给予投资者激励措施,为促进巴勒斯坦投资提供便利的环境。
(2)行业准入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巴勒斯坦允许非巴勒斯坦投资者可以在任何部门或其附属部门中投资任何数量的资本。所有投资者,在互惠待遇上不受歧视。国家权力机关禁止在巴勒斯坦对任何投资国有化,除法律执行外,不得剥夺任何投资。
(3)优惠政策
企业固定资产享受以下免税:
①企业固定资产若在投资促进局批准的清单范围内在规定期限内进口,免征关税和其它税费;如果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上述资产入境需要延期,投资促进局有权批准给予延期。
②企业进口的备件只要其价值不超过固定资产的15%,准予免除关税,只要企业在投资促进局核定的生产或投资启动日期前,按备件清单和数量进口和使用。
③为提高投资的生产能力,企业扩大、升级所需的固定资产,免征关税。但需经投资促进局批准。
④如果因原产国价格、海运成本或汇率上涨,而导致固定资产价值增加的,对此增加的价值部分免征关税。
经投资促进局认可并依法取得所需许可证的项目,获得以下激励和豁免:
①收入直接来自耕地或牲畜的农业项目的所得税为零(0%)。
②自实现利润之日起或最迟在第四年实现利润的,5 年内的所得税为(5%),以较早者为准。
③从第一阶段结束开始3年的所得税(10%)。此后,将根据适用的百分比和有效百分比计算。
以下项目依照其他相关法律的定义,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激励机制,并依法取得所需许可证:
①工业部门。
②旅游部门。
③在获益期雇用至少25名工人的任何部门的新项目。
④增加生产出口比例(40%)的项目。
⑤在任何部门,项目使用了大约(70%)的当地内容(机械和原材料)。
⑥任何现有的项目,在现有工人数量的基础上,再增加25名工人的。
⑦符合标准的现有项目的发展扩张,将基于实收资本的开发比例享受激励措施,但不包括土地的价值。
⑧在激励机制合同条例中已经获得利益的项目,包括了符合特殊标准或符合国际环境条件的服务或价值的质量项目,或者位于发展优先领域内的替代能源服务或项目。
若被认为是公共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地理位置,对拉动出口的贡献,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发展和转让知识,支持研究和加强公益性服务等,投资促进局董事会可就该项目享受的税收激励和支持服务,签署一揽子激励合同;条件是所有合同项目都应得到履行。
索马里
索马里于2015年11月颁布《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鼓励和促进外国投资。
(1)主管部门
索马里外国投资委员会是对所有涉及在索马里外国投资事项具有最高决策权的实体,委员会主席为商务与工业部总司长。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批准提议的外国投资,批准外国投资的登记,审查在先前外国投资的法规下获批准的外国投资的登记,确保这些投资可以从更有利条款中受益,确定外国投资的价值等。索马里外国投资促进办公室是负责协助委员会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性和促进性办公室。
(2)行业准入
索马里在以下领域鼓励外国投资:使索马里的人力和自然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引进适合国情的创新技术;通过出口、资源型进口替代或服务活动产生新的外汇收入或储蓄;能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经济、地区均衡发展。尤其指在下列领域或与下列领域密切相关的外国投资:农业;畜牧业;渔业;自然资源;大量利用上述部门产出的工业活动;旅游业,条件是投资与当前社会、经济和基础设施条件相协调;适合大力支持和促进上述行业发展的技术、制造和服务活动。
(3)投资方式
外国投资可以下述任何形式进行:由索马里中央银行指定并正式转入索马里的可兑换货币;根据现行进口立法允许进口的机械、设备、零件、装置和当前生产投入;在索马里正式注册的知识产权,假定其为获批准的投资开展活动所需;在与外国获批准的投资有关的研究和技术文件准备上花费的外国货币金额;源自根据本法批准的外国投资的利润再投资。上述投资应以成立或扩大在索马里组建和注册的企业为目的。
(4)优惠政策
《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应享受鼓励措施与便利条件。根据涉及这些鼓励措施与便利条件的适用法律,鼓励应包括为重要投资签订最长99年的长期租约的能力。
作为外国投资对象的所有企业,享有与国内企业同等的优待;根据投资法正式注册的外国投资的财产,除政府其他措施不能满足公共利益的情形外,不受征用措施的约束,如果发生此类征用,应当给予及时和充分的补偿。所述补偿应反映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并可自由转移。
(5)外籍劳工
任何根据投资法注册的企业,只要条件允许,均应雇用合格的索马里国民。外国投资应尽力在技术转让和管理技能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并提升索马里所拥有的专业技能。外国投资者雇用员工的至少50%是在当地定居的索马里公民。索马里外国投资委员会确保移民当局会为根据本法规定注册的企业雇用的外国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入境许可和居留签证方面的便利;确保上述人员及其家属因工作原因可以被授权赴索马里任何地方。
叙利亚
叙利亚2007年1月公布了第8号新《投资法》,原定在2012年颁布的新《投资法》因内乱未能如期颁布。
(1)主管部门
叙利亚投资主管部门为叙利亚投资总局,隶属于叙利亚内阁,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总战略和总政策,对改善投资进行必要的调研,研究投资的有关法律及章程,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颁发许可证书及相关文件。
(2)行业准入
叙利亚允许投资者投资除涉及军事和国家安全项目外的其他任何领域,鼓励投资领域主要有农业和土地改良项目、工业项目、运输项目、通信项目、环保项目、服务项目、电力、石油和矿业项目等。
(3)投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叙利亚成立以下四种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临时办公室、代表处和地区办公室。外资在商业实体中的持股份额不受限制,外国投资者注册成立的公司也不受到任何有关财产所有权的限制。投资者可以通过并购、成立合资公司、参股或以资金、设备作为投资资本等方式进行投资。《投资法》未对外国自然人投资进行特别限制。
叙利亚一直试图推进其PPP领域的发展。2009年,叙利亚政府在主管经济事务的副总理办公室下设置了PPP小组。2010年,叙利亚政府起草了PPP法律草案来对PPP项目进行规范,但由于内战,这一系列进程都被搁置。截至目前,叙利亚曾经尝试推进的PPP项目都集中在电信和港口部门。由于叙利亚局势的影响,目前较大的PPP项目议程都暂时被搁置。
(4)优惠政策
2007年8号《投资法》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优惠税收政策,采用动态税收减税原则,税率以2006年《所得税法》为准,所得税征收以净利润为计税基础,基础税率为22%,根据以下情况调减:在国家保险名册登记雇用25人(含)以上的企业调减1个百分点;雇用75人(含)以上的企业调减2个百分点;雇用150人(含)以上的企业调减3个百分点;在工业城建立的企业调减1个百分点。另外,根据《投资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享受有关行业和地区的鼓励政策。
符合8号《投资法》在哈西亚工业城和德尔祖尔工业城建立的企业及所有的电力企业、可再生能源企业和化肥企业在企业税收调减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调减2个百分点,使用当地原材料生产的企业,节省能源的企业及出口额占产值50%以上的企业在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可调减2个百分点。在边远地区投资的企业税收下调2个百分点。边远地区包括伊德里布、德尔祖尔、腊卡、哈萨克、德拉、苏维达和库奈特拉。
叙利亚的特殊经济区域主要有自由区和工业城。总的来说,自由区享受更多的权利和税收优惠,工业城享受到更多的价格和设施服务的优惠。
叙利亚政府对在自由区内经营的公司提供以下优惠政策:货物进入自由区不需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只需出具有关提单、仓单供检验即可。军事和其他禁止物品除外;除军事和国际违禁物品之外,不受再出口规定的限制;所有进入自由区或存贮于自由区的货物均免关税和其他税收;允许在自由区自由存取外汇,其来源无需申报,外汇兑换不必遵循现行的货币限额。
工业城毗邻重要城市,地处交通枢纽位置,运输十分便利;工业城投资能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配套的水、电、电话和道路),并可以分5年期付款;劳动者素质高,大部分毕业于高等院校,劳动力成本较低;其他必要的各类服务价格低廉,如用电和建房成本都只有工业城外的30%;行政审批大大简化,采用一站式服务,投资者可以一次办理完水、电、气、电话和保险的所有手续;实施特殊建筑许可制度,允许建造各具特色的建筑;基础设施齐备,可满足投资者所有需要;居住区生活设施和服务设施健全,工人可举家迁入工业城;生产必需设备进入叙利亚免交关税,并可运出叙利亚;投资者与其家庭可拥有房产,并可雇用外国雇员,在项目期限内可居住于叙利亚;投资者享有所得税优惠措施,并可将企业利润汇往国外;在依法纳税的情况下,外国专家、工人和技术人员,可将净工资、薪金和奖励的50%汇往国外,年终奖100%可汇往国外。
(5)工程承包
叙利亚法令规定与叙利亚国营公司签订承包工程合同的外国公司和机构必须有在叙利亚注册的商务代理。叙利亚政府未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工程领域。
(6)外籍劳工
在叙利亚的外籍人员必须向叙利亚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提出申请方能获得工作许可。工作许可有效期为1年,可以申请续延。各单位外籍劳务数量不得超过该单位劳务总数的10%。外国石油公司和国家重点经济建设工程及高技术项目不受该项规定的限制。外国人在叙利亚就业还需获得由内政部颁发的居住许可。外籍劳务申请工作许可应是叙利亚缺乏劳务的工作领域,并具备申请职业和工作种类所需的资历和经验。
(7)获得土地
非叙利亚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叙利亚拥有不动产权,可在叙利亚境内建设、改建或转让任意不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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