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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的行政机关体系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组织是与行政职权联系最密切的组织,在我国,行政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务院是当之无愧的行政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工作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首先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通过的决议彻底贯彻执行,其次,它必须对国务院的行政措施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严格执行。

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的行政机关体系

自从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兴起以来,对行政组织的研究开始关注于行政组织的的法律人格及其法律地位,开始用“行政主体”来代表行政组织的法律地位。行政组织是与行政职权联系最密切的组织,在我国,行政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节对行政组织的简单构成、行政组织的概念、原则、目标和发展历程。

一、我国现行的行政机关体系

所谓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机关。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务院

1.国务院的基本概述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起,组成了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系统。国务院对外代表中国政府,以中国政府的名义进行国际事务处理和交往活动。国务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受它监督,并对它负责和报告,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并对它负责和报告。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享有领导和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职权;领导各级行政机关并可以改变或撤销其违法或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决定和规章的职权;以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国务院是当之无愧的行政主体。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但重大问题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均为5年,连续不得超过2届。宪法规定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组织产生新的国务院。

2.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1)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享有对某一方面或某一类事务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的成立、撤销和合并,由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部委实行部长或委员会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现有25个部委,分别是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2)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而设立的主管各项业务的专门职能机关。直属机构的负责人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但是根据需要可以列席国务院全体会议,这些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国务院决定。目前,国务院设立的直属机构共有17个,分别是: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独立的职能部门,主管各项专门业务,依法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是行政主体;而国务院的办事机构是总理的附属机构,原则上属于内部机构,协助总理办理各项事务,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地位,不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如国务院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特区办公室等。

3)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国务院依照有关组织法规的权限,根据国家行政事务的需要,设置行使行政主管职能的部门,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由于这些事务的执行和实施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紧密的联系,因而国务院授权由这些部委对这些部门进行管理。目前,我国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有16个,分别是: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这部分由国务院部委管理的部门在成立之初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合法的拥有行使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和争议权,符合行政主体的资格条件,是行政主体。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就性质来说,作为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中央政府一起,构成了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工作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首先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通过的决议彻底贯彻执行,其次,它必须对国务院的行政措施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严格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自治县、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乡(民族乡、镇)四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是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民族乡的乡长由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行政主体。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在这里要强调的是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不一样。派出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组织法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在设立之初时就已经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派出机构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法设立的,在设立之初不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是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才能取得,如果法律法规授权给它,它才会具有,也就是说,不同于派出机关,派出机构需要授权才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除行政机关外,有些组织通过法律法规授权后也可以获得行政主体资格。这些组织即包括行政组织系统内的行政组织,也包括行政系统外的社会组织。这部分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的获得,有可能在成立之处就有,也可能通过后来的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一)行政机构

通过法律法规规定,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的某些内设机构,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的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另一类是前面所讲过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如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派出的工商所都获得了法定授权,因为成为了行政主体。

(二)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事务的广泛性,某些行政事务也可以由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来进行管理,我们将这部分组织称为“类行政主体”。这部分组织包括:

1.事业组织

这些组织是为国家提供公共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如从事教育工作的学校。通过《教育法》,授权给公立学校及其他公立教育机构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的权力,从这个方面来说,学校可以是行政主体。

2.社会团体

这些不属于行政机关的组织,法律法规可以通过授权使它们能够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如各种行业协会,通常这些行业协会都是由过去的行政主管部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转变自身职能时建立的。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城市或者农村的居民、村民按照居住的地方设置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活动。

4.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

对一些需要专门技术和技能的工作和事务,通常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给技术性机构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技术性机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上述这些组织机构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在法律法规授权之后,就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有的学者将其成为“类行政主体”,一旦它们获得行政职权后,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进行行政活动,当然这种活动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从法理上来说,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这部分组织可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和行政组织的是一样的。

三、明确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

(一)行政组织的概念

中国传统行政法观念认为,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仅属于国家所有,仅仅局限于“国家行政”,而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是惟一的行政组织,是唯一的行政主体。而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公共行政可以分为政府的公共行政和社会的公共行政。政府的公共行政是指政府(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管理公共事务;社会的公共行政是指政府以外的民间组织即非政府组织,对一定范围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相应地,行政组织包括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

在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一些原先由政府或政府部门管理的公共事务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事务,逐步转移、交给或还给某些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或参与管理。这些社会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或按照经政府批准的章程管理或参与管理某些社会公共事务,被称为“准行政主体”或“类行政组织”。因此,现代意义的行政组织,是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公共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或按照经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约,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特别是与本行业、专业有关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

但是由于对广义上的行政组织的界定和研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口径,在本节中,我们定义的行政组织就是指由国家设定、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组织,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合称,不包括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类行政组织。实际上,在现代国家中,一般而言,行政组织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即中央政府行政组织与地方行政组织。(www.xing528.com)

(二)行政组织的原则

在我国行政组织建设实践中,存在着行政组织设置的随意性和非理性化以及机构改革的频繁与封闭性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了我国行政组织在建设过程中缺少必要的原则依据。为了建设严谨和系统的行政组织体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组织原则

行政组织的形成和完善,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是依法组织原则的核心所在。依法组织原则是现代西方国家行政组织活动中奉行的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它最早起源于英国。行政组织是国家在行政领域的化身和代表,它介于国家和个人中间。为了确保行政组织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就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组织原则具有丰富的内涵,具体包括:

1)行政组织中设置的重要问题要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范。依法组织原则要求对行政的组织要依法进行。如对行政的基本组织形式的选择,行政权的设定,中央行政机关的设置,地方行政组织的结构,其他公法人的设置等都要由宪法或法律规定,对于这些事项行政机关没有权力自行决定;其次,行政组织法规范可通过行政立法加以具体化。如中央政府根据有关行政机关设置法的规定,可通过行政法规具体分配内部机构的职权;再次,如果在特定情况的时候,需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机关设置权,一定需要有法律的特别授权并规定相应的设置标准。

2)行政组织的法律法规必须公开透明、明确、稳定。行政组织法律规范公开透明意味着包括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组织规范在内的所有行政组织法律规范,都要向广大人民公布,让人民知晓,使行政组织法律规范对于公众来说是透明的,这个是要让行政组织的所有活动都处在民众的监督之下,是对人民主权的尊重。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的每一法律条文都要明确具体、意思清楚、真正具有可操作性,这样才能做到对行政组织的规范和控制,我国目前行政组织在这方面还有所欠缺。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的稳定性要求在行政组织法律制定后,在一定时期和情况下,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不能随意更换或者变动,保持行政法规的稳定性是确保整个社会稳定的前提。

3)行政组织法律规范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依法组织并不仅仅意味着对行政的组织仅为法律所规范,而忽视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这是当前行政组织存在的问题,因为我国现行行政组织定位为享有法定职权的行政单位,忽视了个人在行政中的地位。依法组织的直接宗旨是规范行政组织及其形成过程,确保行政主体资格的明确和成立,但依法组织的最根本的目的则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这需要做到,一方面要在行政组织过程中确保公民的参与权力,使行政组织形成过程体现公民的意志;另一方面要合理界定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范围。如果行政权的范围过宽,则会妨碍个人的自由,当前我国部分行政权的范围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2.行政分权原则

行政分权原则是指行政职能和行政职权分别由不同组织体或不同行政机关来承担。行政分权通过将权力分散给不同的组织行使,把一些与地方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事务留给地方管理,可以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带来的专制问题。自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我国就形成了集中专制管理的习惯。时至今日,这种传统观念仍然影响和制约着我们的现代行政行为方式和体制的建设,因此,在我国行政组织体制建设中,确立行政分权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1)有利于传统观念的改变。历史和实践证明,集中式的行政组织方式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因为它可以集中一切可集中的力量,组织和动员人力、物力去完成某一项行政任务。特别是在国家遇到重大事件时,集中管理的方式的优势是其他方式无可取代的。但集中式的管理也有很大局限,并且随着现代民主和法治发展,自主管理成为现代民主政治追求的终极目标,而这种目标的实现只能通过行政分权的方式实现,这种要求需要我们转变传统观念,实行行政分权。

2)有利于行政分权制度的发展。我国长期以来采用集中式管理,行政分权制度很不发达,而行政分权是现代行政体制的要求。我国在这个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行政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目前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的已经基本形成,行政分权已成为时代和行政体制建设的需要。

3)推动民主和法治的发展。通过行政分权可以使政府更好的接近人民,使公民有机会参与到与他们生活工作很近的分散的政府中去。公民的在这种参与中能有效地培养其自主精神和自我管理的能力,促进民主的进一步发展,行政分权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分权,使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管理,从而实现直接民主。

3.组织效率原则

行政组织作为组织中的一种,它也需要满足组织设置的原则,那就是效率原则,行政组织以能发挥效率和效能为其目标,故行政组织的设置、调整、改组和废止等均应符合行政效率原则。在现代行政组织法律制度中,组织效率原则具有重要地位。行政组织效率原则具体在行政法律规中,有如下要求:

1)行政组织精简。精干的行政组织的是其取得高效能的前提。如果一个组织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必然会导致效率低下,这是我国行政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的来说,可以通过两种做法来保证行政组织的精干,一种是通过法律控制组织的精干,如日本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制定《总定员法》,来明确规定行政组织的定员,还可以通过控制行政组织预算的方法来限制行政组织的规模;另外一种是通过大规模的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减少人员数量来控制行政组织的规模。这也是我国通常采用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主要是由人为因素决定的,经常会导致改革流于形式,不利于行政组织的精干。所以为了满足效率的原则,我国行政组织应运用法律手段,即通过行政组织法的规定来确保行政组织的精干。

2)行政组织系统化。为了确保行政组织的高效率,还需要行政组织按系统方式进行。首先要确保国家行政一体性。要使整个国家行政成为一体,由最高行政首长指挥、监督,我国的国务院总理负责制度正体现了这一点;其次要确保各组织体的一体性,各组织体的机关设置既要强调合理分工,又要考虑工作协调、相互沟通,即作为一个整体发挥功能。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也有一体化的需要。尤其是当行政机关规模庞大,内部机构和分支机构众多时,需要强调其系统性和一体性。

上述三项原则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现代行政组织法治的要求,他们相辅相成、互相联系、互为保障,对建设现代行政组织都有重要意义。在上述三项原则中,依法组织原则与行政分权原则是第一层次的原则,而组织效率原则则是第二层次的原则。因此,在三者产生矛盾的情况时,首先要考虑前两项原则,其次才是效率原则。

(三)行政组织的目标

行政组织的目标是行政组织活动的最终目的。行政组织,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需要实现的是国家的政治目标,即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体现其阶级性,又要履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体现其社会性。随着行政组织的发展和完善,它在当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行政组织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公民、社会公众、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产生了密切的关系。在我国行政组织体系中,从最高级别的国务院到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包括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执行人员在制定组织和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中,一定要体现其政治性,这包括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活动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组织和其中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组织目标的过程中,要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不能犯政治方向性的错误

我国行政组织的目标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组织目标的差异性

不同的行政体制使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尽相同。我国的行政组织从中央到地方是一个科层制的体系。在我国,形成了以国务院为领导的包括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在内的行政体系。从纵向上来看,不同级别的政府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其管理的区域和权限不同,其任务、面临的问题及组织目标也不一样。级别不同的行政组织,其组织目标也不尽相同,当然这种差异不是绝对的差异,而是在联系中的差异。譬如国务院某部委和某省的发展目标,省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的目标肯定存在差异。从横向上来看,不同地区的同一级行政组织因为地理自然环境、物质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文化等因素的不同,其组织发展目标也会有差异。最明显的是同一政府组织中的不同职能部门存在明显的目标差异。

2.行政组织目标的复杂性

与以获得一定的利润为目标的企业组织不同,行政组织的目标要复杂得多。我们定义的行政组织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包括很多方面,如社会经济、文化、公共治安、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对外交往等各个方面。因此行政组织的目标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的复杂目标体系。

3.行政组织目标的难以量化性

与企业以利润指标作为衡量目标不同的是,行政组织的目标大多既包括所制定和坚持的路线、方针、政策等规定性的方面,也包括所要实现的经济增长速度、收入增长速度等定量的方面。要确定这两个方面就需要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也要深入调查研究所管区域中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确定一个行政组织的目标要比确定一个企业的目标复杂、困难得多。在行政组织中,有些组织的目标可以定量地确定,如财政部门,但有些组织,如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要制定一个量化的目标并不容易,只能从行政组织规章中确定的该部门的行政职能出发,在明确该部门职责的基础上,通过行政管理经验的不断积累,制定出该部门的目标体系。

(四)我国行政组织制度的变革历程

在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王朝统治时期,我国先后建立了中央集权、分层管理的“世袭官僚体制”和“科举官僚制”,建立和发展出了一系列严密的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这些治理制度在当时的体制下,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由于中国传统官僚体制中固有的专断独裁特征以及历代官制的弊端,这些机构和体制不适应现代制度的发展,因此,在建国之后,我国开始走向了探索我国行政组织制度的征程上来。

在1949到1954年的五年过渡时期,出台了一些基本组织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第13到22条,对政务院的组成人员、职权、领导体制、会议制度、组成部门等做出了规定,并授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具体组织国家的最高执行机关——政务院。但是由于当时国家权利的组成与机构还没有得到具体的落实和设置,正处在百废待兴的时期,很多为行政系统设置提供的法律规范都只是暂时的。

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通过宪法,将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结构予以了界定。并针对过渡时期的有关行政组织的法规做了修正和补充。出台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内的一系列行政组织法规。这些法律和规定是对过渡时期的行政组织法的某些特点的继承和对部分法规的修改和补充,如出台了专门的法令来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组织和以专门行政法规来规定国务院的部门及其职能。

在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以后,全国人大重新制订了《国务院组织法》,在1979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又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的四次修改。目前,这两部法典是我国行政组织法的主要渊源。当然,广义的行政组织法还包括分散于其他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行政组织的法律性和规定性文件以及单行行政管理法律的有关行政组织规范。与1982年以前的行政组织法相比,在过渡时期设置的行政组织法规体系已基本不复存在。

在1988年,召开了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新一轮的政府改革方案,这是我国行政制度变迁转变的标志和界限。这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这次改革是一次明确行政组织体制的整体性变革,是行政运行机制的规范化、科学化。

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并要求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组织机构。从1993年开始,又一轮自上而下进行的全国性的行政体制改革开始了。这次改革的原则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任务是精简机构、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改革的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部门,强化社会管理部门,将一部分专业经济部门转变为行业管理机构或经济实体,减少具体审批事务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宏观上管好,微观上放开。

1997年十五大报告再一次提出要“推进机构改革”,认为当时“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在这种背景下,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的序幕在1998年被拉开了。这次改革的目的,是解决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等弊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的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2年中共十六大召开,在这样的形势下,2003年开始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更加注重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加注重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保障。2007年党的十七大要求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并明确指出“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作出了重大部署。自此以实行大部门制体制为特色的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化,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部门更加统一、精简、高效,实现了从“瘦身”到“健身”的转变。

纵观行政组织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行政组织制度始终处于变动的状态,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组织的不断改革和引进、借鉴国外的成功改革运行经验,我国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组织制度也正在建立和完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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