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福建自贸区:开放新高地

福建自贸区:开放新高地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在加快推进政府管理模式创新上,福建省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行驶,依法公开管理权限和流程。同时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还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了行政审批目录制度,实行“一口受理”服务模式。

福建自贸区:开放新高地

(一)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4 年12 月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实施范围118.04 平方公里,涵盖平潭片区、厦门片区(含象屿保税区、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福州片区(含福州保税区、福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3 个片区。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指出建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贯彻“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闽台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和破解改革难题。要积极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不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统筹谋划,加强协调,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2018 年5 月4 日,国务院再次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指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以来,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总体达到预期目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与建设目标

1.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

2015 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围绕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充分发挥改革先行优势,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改革创新试验田。充分发挥对台优势,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示范区。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前沿优势,建设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打造面向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放合作新高地。

2018 年国务院再次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风险防控为底线,继续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对标国际先进规则,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快建立与市场化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发挥沿海近台优势,在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推动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2.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目标

2015 年《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建设目标为坚持扩大开放与深化改革相结合、功能培育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的新体制,推动货物、服务、资金、人员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加快形成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新格局,拓展与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力争建成投资贸易便利、金融创新功能突出、服务体系健全、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园区。

2018 年《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要求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到2020 年要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打造开放和创新融为一体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示范区和面向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放合作新高地。强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同福建省改革的联动,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要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或在福建省推广试验。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8.04 平方公里,涵盖3 个片区:平潭片区43 平方公里,厦门片区43.78 平方公里(含象屿保税区0.6 平方公里、象屿保税物流园区0.7 平方公里、厦门海沧保税港区9.51 平方公里),福州片区31.26 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税区0.6平方公里、福州出口加工区1.14 平方公里、福州保税港区9.26 平方公里)。

(三)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经验及措施

1.政府职能转变方面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政府职能转变上不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在政府管理改革上坚持按照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持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加快推进政府管理模式创新上,福建省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行驶,依法公开管理权限和流程。同时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还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了行政审批目录制度,实行“一口受理”服务模式。完善了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以及纠纷调解、援助、仲裁等服务机制,并且在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中将原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加快了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

2.投资促进改革方面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投资促进改革上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为企业提供“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一是不断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的由福建省办理,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备案由福建省负责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另外对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实行强化管理,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减少对项目前置审批。二是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全面降低外商投资性公司准入条件,在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及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扩大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力度。同时稳步推进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和典当行试点,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三是坚持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为企业提供“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备案管理。同时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允许企业在境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可以投资母基金,并且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使用自有金融资产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和自由承揽项目。(www.xing528.com)

3.贸易方式转变方面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贸易方式转变上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外包业务及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业,加快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以及中转集拼业务。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无纸化通关,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

一是积极转变了贸易方式。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了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在拓展新型贸易方式上,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服务实体经济的国际国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展开大宗商品国际贸易,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按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允许境内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试点。

二是不断拓展了贸易业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动漫创意信息管理数据处理供应链管理、飞机及零部件维修等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开展飞机等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境内外维修业务试点,建立整合物流、贸易、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

三是加快放宽了贸易限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放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福建省,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在提升航运服务功能上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落户登记。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可以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区内符合条件的对外开放口岸可以对部分国家外籍人员实施72 小时过境免签证政策。

四是创新了自由贸易试验区通关机制。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无纸化通关,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内销手续,促进内销便利化。同时大力发展转口贸易,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实行企业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助审放、重点稽核的通关征管作业,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同时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内销的货物试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4.金融开放创新方面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金融开放创新上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放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拓展金融服务功能,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等金融服务,积极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来放宽两岸银行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行的相关股权投资合作。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

一是在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上: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机构在限额内可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在深化外汇管理上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可意愿结汇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同时提高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企业、银行可从境外借入本外币资金,企业借入的外币资金可结汇使用。放宽试验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自贸试验区内使用。企业可开展国际商业贷款等各类境外融资活动,在试验区内设立单独领取牌照的专业金融托管服务机构,允许银行和支付机构、托管机构与境外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强化风险防控和实施主体监管,以大数据为依托开展事中事后管理,建立合规评价体系。

二是在拓展金融服务功能上: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试点发行企业和个人大额可转让存单,对金融机构(含准金融机构)可向境外转让人民币资产、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等多渠道跨境资金流动。在有效监管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以及法人银行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简化涉外业务办理流程,拓展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和融资渠道。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注册在试验区内由福建省有关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同时在区内设立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对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商品场外衍生品交易,在厦门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在平潭设立期货交割仓库

(四)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保障措施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比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监管模式,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对平潭片区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原则实施分线管理。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施“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在二线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另外实行全区域监管,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开展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试点。完善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建立相应的激励、警示、惩戒制度。建立了常态化监测预警、总结评估机制,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各项业务实施有效监控。加强了监管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以商务诚信为核心,覆盖源头溯源、检验检疫、监管、执法、处罚、先行赔付等方面的全流程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了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建立各部门监管数据和信息归集、交换、共享机制,同时整合执法主体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综合执法体制。在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海关保护的协调性与便捷性同时,建立了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调度中心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完善金融监管措施逐步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完善风险监控指标,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另外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上建立了有别于区外的监管机制,做好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并防范非法资金跨境和跨区流动,形成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金融业发展特点的监管体制。同时健全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金融业发展实际的监控指标,实现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金融机构风险可控。支持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对台先行先试、拓展与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等方面深化改革,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暂不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其他区域。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完善了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