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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的前提条件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中小企业属于市场体系中的弱势群体,加之我国的市场经济并未完善,特别是公平竞争的外在环境还未形成,政府管理和扶持对于中小企业的健康成长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其还可以承担国有小企业的改制工作,与有关的管理机构就有关中小企业改制的问题进行磋商,为高校快捷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行政服务和解决困难开辟一条沟通的渠道。本着公平执法,一视同仁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已出台的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和法规。

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的前提条件

由于中小企业属于市场体系中的弱势群体,加之我国的市场经济并未完善,特别是公平竞争的外在环境还未形成,政府管理和扶持对于中小企业的健康成长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制定发展中小企业的规划与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专、精、特、新”、“集团化”和与大企业协调发展等三个方向是我国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的大趋势。在此次结构调整当中,中小企业将面临市场主导型、政策主导型、战略合作伙伴型等三种模式的选择。在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时,各级政府需要结合我国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好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已有企业与新创企业之间的关系,制定相关政策,努力使我国中小企业适应结构调整的大趋势,选择合理的发展模式。

二、归并机构,统一管理

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管理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在政府机构职能转换的过程中,要尽快将有关部门中涉及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进行归并,组建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将中小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不能按计划经济的方式行事,它的主要职能应是:倾听中小企业呼声,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防止企业的不正当兼并排挤,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推动企业合作,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促进中小企业现代化;组织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和促进中小企业法张对外经济贸易与技术合作等。另外,其还可以承担国有小企业的改制工作,与有关的管理机构就有关中小企业改制的问题进行磋商,为高校快捷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行政服务和解决困难开辟一条沟通的渠道。随着改革的推进,在国有中小企业逐步做到产权明晰、政企分离的基础上,要逐步强化中小企业综合协调能力的管理机构的职能。

三、以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为支点优化法律环境

为了改变我国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缺乏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这一局面,应做到:

1.建立公平法制环境

根据我国面临的问题,参考和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将中小企业看作一个整体,在现有《乡镇企业法》、《公司法》的基础上,打破所有制界限,尽快制定出台和各种经济成份的统一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律务必剔除计划经济的痕迹,淡化部门之间的利益色彩,突现可操作性。通过这部法律,确立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规范中小企业的登记管理和财产权属,保护中小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明确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方针及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等,为各种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法律环境。同时,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如《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法》等。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在制定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调整市场经济关系和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时,特别是在制定独资企业法、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救济法等与国有经济改革和发展具有直接重要关系的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特殊性,明确中小企业的特殊地位,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为其生存创造空间和机会。

3.尽快在人大确立中小企业委员会

该委员会应有金融、财政、科技教育、外经贸、司法、政策研究部门的专家以及工商界代表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所组成,对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政策进行系统研究与设计。要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本着公平执法,一视同仁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已出台的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和法规。

四、重建银企关系,强化金融支持

依据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结合中国经济实际运行情况,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中小企业的改革过程,依法落实银行债权

九十年代以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基本是“清一色”的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贷款,偶有少量乡镇企业贷款,一般也是因政策性的原因发放。一九九二年我国进入经济高速阶段,此时面对汹涌而来的经商大潮,银行也开始跃跃欲试,由于当时的国有银行仍分担一部分政府的管理职能,政策上不允许从事商业活动。但银行仍能仿效其他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先例,与乡镇企业办起“副食基地”,以贷款形式投资入股,然后以获取副食品为投资回报,但由于这些中小企业当初就不具有较高经营能力,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开办不久便纷纷倒闭破产。有的个别民营企业信誉观点较差,一旦贷款逾期,不主动与银行配合落实还款,采用对付企业债主的方法对付拥有全国网络的银行,“一躲二赖三逃债”使银行贷款处于高风险状态,从而形成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事实上的信贷歧视。在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问题上,银行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同时积极争取其支持与理解,共同而不是单方面决定有关银行债务问题,坚决制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再次发生,从而创造良好的关系,为中小企业的改革和进一步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证。

2.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

(1)进一步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都要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专门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提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并定期考核。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结合本行实际,把培育和发展中小企业作为一项重要的发展策略,防止贷款过度向大企业、大客户集中而潜伏新的信贷风险;城市商业银行要从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立足地方、服务市民,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己任,重点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城市信用社要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水平;加快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加快机制转化,促进农村信用社的规范化经营,提高农村信用社对乡镇企业的金融支能力。

(2)提供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

建立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既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又要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www.xing528.com)

首先,要建立分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我国的政府财政收入比较分散,中央政府财力相对薄弱,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因此,可以建立中央和地方分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该体系由城市、省、国家三级组成,其业务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开展担保业务;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辖区内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开展再担保业务;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以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开展再担保业务。

其次,政府应着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避免和防止对担保机构的行政干预。第一,加强监督管理,避免和防止行政干预。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对辖区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运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但不直接介入担保业务的操作。政府可以就担保资金的投向等向担保机构和银行提供建议,能否担保、担保多少,仅由担保机构根据市场环境、企业经营业绩、企业发展潜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二,加强法制建设。目前,我国有关中小企业信贷和信用担保方面的法制建设相对薄弱,例如,我国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已初见规模,担保业务发展迅速,但面向中小企业的专业性担保机构的法律定位却不够明确,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担保机构与协议银行存在着一种合作关系,它区别于一般的保证人,但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又如《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运输工具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第四十三条规定其他财产也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的相关部门还没有按规定受理登记。为了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应进一步加强有关中小企业信贷和信用担保方面的法制建设,解决以下问题:中小企业的界定方法;制定中小企业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和贷款优惠措施;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定位、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损失的补偿、监管职责等要明确界定,使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有法可依;进一步落实《担保法》的执行,并对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修订。第三,促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两个基本特征(竞争、信用)之一。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信用制度的建立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的进程,社会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无视信用、破坏信用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危害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也大大增加了信用担保机构和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必须培养诚实、守信的信用观念,加快健全我国的信用制度。一是强化法制保障,维护信用秩序。二是加快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开放式的纳税查询系统、借贷查询系统、收支查询系统等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构筑社会信用体系网络,形成公开、有效、社会共享的信用资源。三是加强宣传和教育,培养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第四,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优惠的财税政策。鉴于信用担保机构以贯彻政府政策目标、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宗旨,同时它是高风险的行业。因此,参考各国的作法,政府应对担保机构实行优惠的财税政策。例如,可以在营业税、所得税等方面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减免税全额增补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根据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为政府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确定合理的代偿率,在此范围内产生的担保损失,政府财政可以适当予以补贴。上述政策措施,从表面看来,似乎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实际上,政府以少量的财政投入通过担保机构的放大功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从而有利于增加就业、增加财政税收。据统计,一个小型企业创造一个就业机会需要投入8万元,按此推算:如果一个城市能以2亿元资金解决20亿元的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则可带动中小企业扩大就业25000人;按资金一年周转2.5次计算,可新增销售50亿元,可为地方政府提供5亿元的新增财政收入。

第三,信用担保机构要注意处理好与银行的关系。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要实行风险共担。为此,要做到:一是信用担保机构不搞全额担保,例如,对中小企业贷款中,信用担保机构为贷款的70%-80%提供担保,银行承担20% -30%的风险,以强化银行的激励机制。二是信用担保机构要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度好的银行,作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三是将银行的授信审查与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审查在双方独立审核的基础互补性地结合起来,以降低担保风险。

第四,信用担保机构要明确扶持的重点。政府参与的信用担保机构支持的主要对象是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贷款和融资,但有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而不是那些行将被市场淘汰的劣质企业。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现阶段信用担保资金扶持的重点是科技创业型、都市吸劳型、资源深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以及以仓储、配送、分销为主要内容的商贸物流型中小企业。各地可以在中央确定的大原则下,因地制宜地确定担保资金扶持的重点。

第五,信用担保机构应实行担保项目的全过程风险管理。信用担保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加之,目前我国信用秩序较为混乱,进一步增加了担保机构的运营风险。因此,为了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信用担保机构应将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放在首位。而担保机构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关键在于实行担保项目的全过程风险管理。为了将担保项目的全过程风险管理落到实处,切实作好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担保机构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造就一支业务能力强、道德水准高的担保队伍,并以“事业、感情、待遇”稳定队伍;二是按市场化、商业化运作,避免行政干预;三是规范信用担保的操作程序和担保管理制度,为担保业务的运行和风险防范提供制度保障。信用担保的申请、审核、担保条件、保后跟踪和贷款代偿等都应有明确的规定和透明度;担保业务的操作,实行审、保、偿分离制度;定期向相关监管机构汇报担保计划和业务开展情况;四是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内部运作情况的监督;五是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以弥补代偿损失;六是根据项目及企业的情况采取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来转移风险。

第六,加快国内创业板市场推进步伐,尽早实现中小企业创业板融资。创业板市场亦称二板市场,是专门为解决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而设立的市场。目前,美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设有创业板市场,其中,美国NASDAQ是世界范围内最为成熟的二板市场。然而,由于国内主板市场进入的门槛较高,而海外上市的各种费用较高且存在法律和会计制度障碍,不是广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因而,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将成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的较佳选择。然而,令人遗憾可是,正如国家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2001年深交会上所说“政府对创业板的推出一直采取积极而谨慎的态度”,酝酿达三年之久的创业板市场至今未真正浮出水面。我国政府有必要在创业板市场问题上增强信心,当机立断,尽快使创业板市场横空出世。

五、培育政府——民间双层构架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要建立面对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强化政府服务主渠道的同时,鼓励国内私人、民营性质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发展;规范和扶持中小企业自我协调组织的发展,从而形成政府——民间双层构件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和人才培养等多方位的服务。

首先,要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水平是中小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许多倒闭的中小企业之所以失败,也与管理不当不无关系。政府应当通过咨询和培训的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咨询中在解决当前面临的具体管理问题;培训则侧重在提高经营者和职工的素质。管理培训的内容包括成本控制、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技术管理、风险管理、质量控制和市场营销等。培训方式可考虑采用办培训班、开办各类讲座和讨论会的形式,并配合发行一些刊物。我国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众多,资源丰富,政府要鼓励他们开展上述活动,并给予一定的资助。

其次,要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随着社会发展的日益复杂化和交换的日益频繁,信息越来越重要。然而获得信息是需要付出巨大成本的,中小企业难以建立自己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体系。政府是各种信息的权威拥有者,因此,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就成为政府部门应尽的义务(当然,还有各行业协会也是中小企业获得信息的重要来源)。可以利用各地的信息中心建立向全社会开放的包括政策信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在内的中小企业信息网络和信息发布渠道;在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大城市可设立中小企业信息中心,免费提供信息服务,必要时还可向其介绍专门机关和团体进一步解决问题。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与政府计算机网络相联系的电子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此外,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项目还可考虑诸如广告、展览出口联络等等。

最后,政府要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为此,政府应当在以下方面做工作。

(1)增强其科技力量

一是通过培训其现有技术人员和职工,为中小企业培训技术人才;二是制定有关政策鼓励科技人员采取技术入股的方式进入中小企业,鼓励大中专毕业毕业生进入中小企业就业,增加其人才拥有量。

(2)提供必要的技术开发资金

财政部门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中小企业发放补助金,包括研究开发项目补助和对直接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技人员给予工资补助。金融部门也应该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以鼓励中小企业研究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对中小企业购买的先进机器设备,可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提供资金。

(3)加强技术诊断、技术指导和技术交流

要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退休技术人员等力量,组成技术专家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诊断和咨询服务,并针对中小企业在生产、节能和环保等方面存在的质量、技术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指导。要组织研究人员、大学教授与中小企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流,就某些专题交流经验,交换意见,共同探讨,互相渗透。有关部门还可以通过产品鉴定会和技术演示会等活动,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政府对于这些活动应给予必要的资助。

(4)扶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扶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鼓励中小企业朝着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支撑的技术密集型、以通讯网络信息产品为主的信息技术型、以环保和绿色产品为主的绿色环保型、以当地传统产业和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资源深加工型方向发展,走“专、精、特、新”的发展路子。政府对此应通过相关政策大力加以扶持。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整顿,该关闭的坚决关闭。二是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大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不断提高技术含量。鼓励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生产新产品,提供新的服务项目。在条件成熟时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孵化器,培育发展一批高科技中小企业。要支持中小企业吸收和利用大企业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进行技术创新。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和技术实体,研究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技术和产品,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三是广泛建立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中小企业互助基金等,拓展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创业、风险投资的资金渠道,特别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问题。风险基金是政府和民间共同创立的为高新技术型的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的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的专项投资基金,是政府参与提供优惠贷款的一种形式。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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