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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实证学派的兴起与使命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探寻犯罪原因和防治犯罪为使命的犯罪实证学派应运而生。犯罪率急剧上升,累犯显著增多,少年犯罪也显著增加。面对犯罪的高涨,以报应为目的的古典学派理论无能为力,以探寻犯罪原因和防治犯罪为使命的现代刑事实证学派应运而生。因此,实证学派否定以自由意志为特征的理性人,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人所生存的环境及其个人的生理特质所影响,而无法由人的自由意志加以支配。

犯罪实证学派的兴起与使命

从18世纪后期开始,随着人类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一系列重要发展,学者开始从新的角度来思考犯罪问题。其中,在孔德实证主义达尔文进化论影响之下,实验哲学与人类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的自然研究相结合,使犯罪学研究从哲学角度转向科学角度。以探寻犯罪原因和防治犯罪为使命的犯罪实证学派应运而生。实证学派用科学的方法来区分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为刑法提供了另一种形式的社会控制,成为现代社会新的约束力量。

(一)颅相学与矫治主义的开端

1819年,维也纳医生弗朗兹·约瑟夫·高尔(Franz Joseph Gall)出版《神经系统及脑部的解剖学生理学以及人和动物的头颅形状,测定其智力和道德的品性之学》(1922年,修订改名《大脑机能》),建立起颅相学理论。高尔通过检查各种类型的人,包括囚犯、精神病人、社会名流、著名学者等,分析其颅骨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得出人脑的不同部位分管、支配着人的不同欲望。因此,通过调查头盖骨的形状,就可以判断一个人的心理机能、性格、适应性、对宗教的态度和是否容易犯罪等。“高尔的学说标志着与早期关于大脑及其功能的著述的重大分离,关于思想和大脑的问题第一次被简化到动态生理学和生物学的单一领域。”[91]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对颅相学给予极大的关注,虽然他几乎完全否定大脑和头盖骨相应的任何一种定位理论,但认为颅相学在范式上具有积极意义,表达了人的精神和外在客观对象的统一,从而为“理性的自我意识通过自己本身而实现”的实践理性提供了理解的前提,观察的理性才终于迈入了实践理性的王国,理性也才从一种科学的旁观成为了能动地改变世界的精神。颅相学由此开启矫治主义的源头。高尔打算将他的大脑理论直接应用于性格改造,然后社会改造,他相信,通过抑制和刺激特殊的精神器官,能够鼓励或抑制某些特殊行为,从而改造精神病患者和罪犯。其弟子施普茨海姆开始强调社会改良的意义,“所有有机生命都受外部影响的修正,虽然原始天性不会改变,但即使是小小的影响只要持续不断的起作用,必然会对人类带来显著变化”。之后,英国律师乔治·库姆(George Combe,1788年)将颅相学从大脑与性格的神秘理论转变到社会生活社会组织的进化与改良方面。1828年,库姆出版《人类体格》一书,在书中库姆强调,惩罚罪犯不应该是把他们处死或罚以劳役,应该是将他们单独囚禁,这样他们头脑中的邪念、欲望和狂热才会被粉碎,新的道德影响才可以灌输进他们空虚的头脑之中。惩罚罪犯的“道德体制”除了让罪犯“为了自己的幸福重新变得顺从”之外别无其他目的。[92]对罪犯的人道主义的关注,有助于加强对罪犯的控制,这是现代社会对人类的总体改造的一部分。对于消灭罪行和犯罪,欧文乐观地认为“人类天性毫无例外都是普遍可塑的”[93],在孩子的幼年改变孩子的环境可以在他们身上塑造更好的性格。人类由此可以摆脱蛮荒状态,向一个永远在进步的美丽新世界迈进。

颅相学的简单和乐观得到相当多的支持者,其社会改良的积极意义对美国产生极大影响。1832年,施普茨海姆受邀访美,库姆也在1820—1838年间访美。当时,颅相学已在美国上层社会流行开来,并且从理论到实践,积极推广到对于儿童、罪犯、精神病人、工人阶层的改造。“如果我们对他们的认知和反应官能进行培育,就为他们打开了获取更高天性的快乐源泉,并赋予他们越来越多的有用的力量和采用恰当方式达到目标的能力,这不仅有益于他个人,而且使他成为更有用的社会成员。”[94]

颅相学进一步巩固了资本主义父权制:它清楚地解释和证明了资产阶级男性在心理和生理上的优越地位,妇女、儿童、工人以及他人等的特殊作用和职责,以及对社会叛逆者进行刑事处罚的需要。[95]打破了人人平等的自由意志,区分出各类人群,但先天的非理性可以借助后天的理性加以培育,走向完善。颅相学使得被上帝遗忘的人能够了解自己,认识到自己的罪恶和失败,开始新的生活,并能有机会自救;它也为人们提供了忍耐、宽恕并帮助同伴的天然基础。[96]因此,颅相学与犯罪古典学派一脉相承,是理性主义功利主义发展的产物。

(二)意大利学派

19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飞速发展,随着工业化、都市化和人口大规模流动,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失业、贫困等社会问题突出。犯罪率急剧上升,累犯显著增多,少年犯罪也显著增加。古典派犯罪学的历史使命在于减轻封建刑罚的残酷,以行为为基础,强调刑罚的公正,“因为其诞生在代表个人主义和自然权利的法国大革命前夕,古典派是对中世纪野蛮刑罚进行的抗议。因此,古典派犯罪学实际的辉煌业绩在于宣传了废除中世纪最野蛮的刑罚。但古典学派不能在科学与历史的使命进程中找到犯罪的自然原因,不能以综合的和深谋远虑的方式,来解决矫治犯罪的问题。古典派犯罪学者写了数卷关于死刑和酷刑的书,但有关预防犯罪方面的著述仅仅几页而已”[97]。面对犯罪的高涨,以报应为目的的古典学派理论无能为力,以探寻犯罪原因和防治犯罪为使命的现代刑事实证学派应运而生。

实证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龙勃罗梭、加洛法罗和菲利,合称为意大利学派。实证学派把犯罪研究从神学和形而上学桎梏中解放出来,认为犯罪行为与自然界的现象无差别,都可以经由科学方法,探求犯罪的客观因素。因此,实证学派否定以自由意志为特征的理性人,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人所生存的环境及其个人的生理特质所影响,而无法由人的自由意志加以支配。

在探寻犯罪原因的过程中,刑事实证学派也开始将目光投向犯罪少年。龙勃罗梭1876年出版《犯罪人论》,从年龄、教育、环境、遗传等方面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在青春期,犯罪的可能性最大,在这一时期犯罪的(再加上青年犯罪人)几乎占所有犯罪人的一半”[98],“绝大多数犯罪发生在15岁到25岁的年龄段”[99]。教育和环境对犯罪有重要影响,被遗弃的子女在犯罪人中较为常见,这一情况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在城市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大部分摆脱了死亡厄运的弃儿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对此,遗传的影响或许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另一个需要补充的重要原因是:这些弃儿难以找到维生手段;当然,更重要的是他们遭受到遗弃。对于他们来说,没有什么名声可以需要保护,没有什么力量限制他们放纵自己的欲望,没有任何人以细致的照顾、宝贵的关爱和牺牲精神培育其本性中高尚的因素并抑制其野蛮的因素,在这样的情况下,这后一种因素轻而易举地占据了上风。”[100](www.xing528.com)

菲利作为龙勃罗梭最杰出的学生,在1884年出版的《犯罪社会学》一书中系统论述犯罪是人类学、自然和社会三方面因素影响的结果。“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101]而社会因素对青少年犯罪有重要影响,“现代工业违反自然规律,妨害人类的天然作息。因为蒸汽机日夜工作,永不停息,所以太阳落山已不再是工人们休息的信号,而是下一班工作的开始。这不仅适用于成人,而且也适用于那些处于身体发展阶段的未成年人,因为他们的肌肉力量也能为资本家生产利润。而且,这还适用于那些在神圣的妊娠期内的母亲们,她们已变成了工业机器中的一个齿轮。你将发现,把孩子留在家中,任其在污秽的生活环境中自生自长,那他这段历史必将记录在犯罪统计册中,这就是我们所谓人类文明的耻辱”[102]

加罗法洛是意大利实证主义犯罪学的第三位代表,他认为家庭环境对儿童有重要影响:“唯一影响儿童的教育来自于行为榜样,如果儿童在家庭中看到的知识堕落和犯罪的榜样,那么学校所有的良好教育都将被证明无效。”[103]

实证学派认为少年犯罪与成人犯罪有质的区别,从个别预防的角度,主张对少年采取不同于成人的个别化处遇措施和教育预防。

龙勃罗梭强调对街头少年的提前预防与管控:“我们必须很好地照顾未成年人、孤儿、被遗弃的孩子以及被作恶的父母抛弃的子女,这些少年经常云集于大城市的街头,正如我们前面介绍的,构成犯罪分子的雏形。要阻止他们被人挟带着犯罪,他们一旦陷进去,在蹲监狱后会越陷越深。要改善并且普遍建立育婴堂、孤儿院、被遗弃少年的学校,使这些孩子在青春期结束前受到个别的和不断的管束;这种管束将完全取代他们已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完全丧失的家庭。”[104]

对于机构化、规模化的教养院,龙勃罗梭持批判态度:“认为教养院可以使他们摆脱与坏人的接触,这是一种幻想。如果说教养院阻断了与流浪生活的联系,阻断了与已在一定程度上堕落并且正在继续堕落的同伴的联系的话,它却使人接触到更坏的人,接触到更浓缩的恶习,可以说,这些都是从监狱里筛出来的东西,并且是主要产生于最容易倒向犯罪的年龄的东西……那些来自农村的人过去不大可能在农村结伙犯罪,现在他们在教养院里找到现成的犯罪团伙,并且得到从未接受过的犯罪指导……在那里,安宁只不过是表面的,而且,在虚伪的顺从之下掩藏着比以前更坏的恶习”[105]。龙勃罗梭主张教养院只接纳少量的个人,“将他们按照阶层、年龄、习俗、才能、道德状况进行分组,并且至少在夜晚实行独居”[106]。“救济应当采取新的形式,抛弃教会式的慈善做法,抛弃监狱和军营的粗暴管理方式,也抛弃那些不可能被易于犯罪的人所接受的抽象道德说教,不要过分关注那些对心灵没有触动的文化教育。相反,应当采取某些实业的形式、合作的形式;应当掩藏其行善的做法,让人逐渐产生对财产权的喜爱、对劳动的热爱和美感。因此,最好用自由收容所、实业学校取代监狱和教养院。”[107]对于美国纽约兴起的将儿童送往西部农家的方式,龙勃罗梭大加赞赏。1853年,纽约的布雷斯(Brace)牧师创建“纽约儿童援助协会”,协会的首要目标,是让儿童远离街头。协会创建起产业化的学校,为游荡儿童提供职业培训,此外,布雷斯坚决反对机构化的安置,尤其是儿童避难所和教养院,而是主张将都市儿童安置于乡村家庭,通过家庭生活对儿童进行道德教化和通过农场劳动进行纪律教化。“不断与农场主人接触能够使他们变成优秀的佃农,因为那里的环境善良,讲究同情,重视劳动,青少年在自爱和争取进步的愿望的促使下学好,不再想着偷窃,不再有坏伙伴煽惑,在换下肮脏衣服的同时也抛弃了许多自己的恶习。他们在田地和大量的种植劳动中找到自己的用武之地。”[108]针对严重犯罪少年,避免将其送进监狱,因为监狱是犯罪的学校,它教人实施最有害的犯罪和团伙犯罪,在可能的情况下,多采用非监禁刑,如监视居住、管制、流放、罚金等。

菲利强调刑事司法的社会防卫目的,对青少年罪犯应以预防性措施或治疗替代刑罚。他指出:“对于偶犯,社会防卫必须具有预防而不是镇压性质,以免使其因错误的监狱体制变成累犯,并因此继续演变为不能改造的惯犯。在这种罪犯中,将青年犯和成年犯区别开来特别重要,因为预防性措施对前者远比对后者具有明显的减少犯罪的效果。但是,我们必须对已经犯了罪或可能犯罪的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治疗来代替符合刑法典要求的责任分级。”[109]菲利在1921年所拟的意大利刑法草案中,将犯人分为通常人、少年、精神病人三大类,并针对少年的身心发展,主张广泛采取不定期刑。

由刑事实证学派倡导的个别化处遇和教育刑成为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之二(另一个是前文所提的“国家亲权”),为少年审判和刑罚改革提供了基本原理。受实证学派思想的影响,1891年,国际犯罪学协会第二次会议的主题即为“少年犯于现行刑法规定之下应遁何种途径改变其处遇?”会上,德国检察官阿培留斯提交《少年犯与失教儿童之处理》一文,其主张充分体现了教育刑的思想:少年犯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刑罚减轻原则,是刑法上的特殊处遇;将儿童的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定为十四岁;儿童犯罪,由国家实施家庭式或监所式的“督导教育”;少年的辨识力,应依据少年身心成熟程度来判断;废除短期自由刑;设立刑罚免除执行的方式,代之以国家监督之教育措施;少年犯出狱后交付辅导;谕知刑罚之外,合并谕知教育措施,或以教育措施代替刑罚宣告之;顾及行为人的人格,调查少年犯的家庭关系;审理不予公开,等等。[110]阿培留斯的建议影响深远,后多被立法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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