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中规定,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是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本罪名中如何认定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尤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3款明确规定,“本解释第3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也就是说,一个产品上如果有多个完整的、可以独立使用的商标标识的,应当重复计算数量。
例如下图中茅台酒的瓶盖、瓶身标贴、外包装盒都印有“贵州茅台酒”商标,那么就应当认为一件商品上有三个“贵州茅台酒”商标标识。
但就上述茅台的纸盒外包装来说,上面可能印有多个注册商标,此时由于纸盒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载体,纸盒上的商标标识无法独立使用,因此整个纸盒上无论印有多少注册商标,也只能认定为一个商标标志。
(2018)闽0504刑初144号案件中,亦采取了上述计算方法。该案被告人谢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某纸品加工厂中擅自制造“nike”“adidas”“new balance”品牌的鞋盒,三个品牌的鞋盒数量分别为55480个、6800个、100个。其中,“nike”品牌鞋盒印有注册商标6~7个,“adidas”品牌鞋盒印有注册商标3个,“newbalance”品牌鞋盒印有注册商标8个。法院最终认定鞋盒是一个独立使用的商品包装,一个鞋盒上虽然印有多个注册商标标识,但该多个注册商标标识无法独立使用,故只能以鞋盒数量计算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①作品;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③商标;④地理标志;⑤商业秘密;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植物新品种;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32页。
[3]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
[4]《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13条:报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500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报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人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报刊出版者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5]《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2条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是指为实施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保证基本的教学标准,或者为达到国家对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教育教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方案、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并不包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辅导材料。
[6]《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0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④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7]《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0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②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⑤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0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除本条例第6条第1项至第6项、第7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9]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38~239页。
[10]《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0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除本条例第6条第1项至第6项、第7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1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0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②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⑤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0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④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13]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10~211页。
[14]刘波林译:《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附英文文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15]《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0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④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16]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青民三初字第964号。
[1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种民初字第4476号。
[18]张建华主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19]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15号、20号、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31号、32号。(www.xing528.com)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以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已与企业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的企业名称的简称为依据提出主张的,适用前款规定。
[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1065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3条中有规定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7条中规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7条第1款: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②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③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④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⑤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6条第1款: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5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0条第1款: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30]《商标诉前禁令解释》第1条规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许可适用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专利诉前禁令解释》第1条规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32]《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规定》第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规定的“情况紧急”:①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②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③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④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⑤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⑥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33]《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规定》第10条: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①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②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的;③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④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34]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73行保1号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6]《专利诉前禁令解释》第6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人民法院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其他因素。
[37]《商标诉前禁令解释》第6条: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39]《专利诉前禁令解释》第2条: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40]《商标诉前禁令解释》第2条: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4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28~129页。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④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⑤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⑥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⑦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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