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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学内部治理实践: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具体治理实践中,相对于公立大学严格的程序规章和机构设置,私立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则更多体现出因事设岗、因事设人的特点。董事会与公办大学的评议会有很大不同,评议会是学校内部人对学校进行治理,而董事会则是以外部人为主体对学校进行治理。

私立大学内部治理实践: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

对于私立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教育部发布的《大学令》《专门学校令》等同样适用,但教育部也有针对性地颁布了《私立大学规程令》(1913年)和《私立专门以上学校认可条例令》等,至1926年,私立专门以上学校有24所(见表2-2)。《私立大学规程令》共14条,规定了私人或私法人设立大学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供教育总长认可的材料清单、教员应具备的资格、学生入学资格、修业年限、学生管理、学校停废程序等内容。《私立专门以上学校认可条例令》共8条,规定了开设认可的程序、条件等内容。

在具体治理实践中,相对于公立大学严格的程序规章和机构设置,私立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则更多体现出因事设岗、因事设人的特点。大学章程中更多地对学生培养的课程设置、学业规范、教师行为标准等作出了规定,涉及学校治理体系相关的制度规定较少。

复旦大学为例。该校是中国第一所私立大学,其前身是西方天主教传教士在华创办的震旦学院,1905年,于右任等学生脱离震旦学院,拥戴马相伯在吴淞创办复旦公学,1917年,复旦公学改名为私立复旦大学。建立之初即“以研究学术,造就专科人才”为宗旨。震旦学院的管理办法十分简约而精干,即院长领导下的民主自治制,学院仅设总干事和会计干事两名专职人员,“其余干事,于学期开始,由学生互推分别担任,其职务至学期之终为止,只执掌权限,悉遵学生自治规程”[19]。震旦学院是教会大学,所聘的耶稣会士教师只须专心教学工作,无须费心学院的具体管理事宜。这一“民主自治制”自学院成立后一直被学生们视为珍宝,严格执行[20]。《复旦公学章程》(1905年)对行政制度设计几乎没有着墨,主要任职人员(如校长、教务长等)均未提及。1908—1909学年学校修订章程,增加“校务职任规则”一章(第十八章),规定了9种职位——监督(即校长)、教务长、庶务长、教员、文案、会计、斋务长、监学、检察,并将各职位的职权、职责制度化。

民国建立后,在教育部改革浪潮中,复旦大学的内部治理也随着发生演变,其特色是相继设立了校董事会、教职员全体大会、行政院,并制定各自章程,形成了董事、校长、教授、教师、学生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在马相伯主持复旦公学时期,即聘请社会名流28人组成了校董会,但不是正式机构。1912年起,复旦大学校董会作为正式机构出现在学校的实际运行管理之中,董事成员中有孙中山陈英士、程德全、于右任、唐绍仪、王宠惠等。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任务主要是聘请校长、筹集经费[21]。董事会与公办大学的评议会有很大不同,评议会是学校内部人对学校进行治理,而董事会则是以外部人为主体对学校进行治理。1913年1月,复旦公学董事长王宠惠召集董事会,聘请李登辉为校长,董事会借鉴美国做法,制定了《复旦公学章程》(1913年),明确了学校宗旨、学制、各阶段衔接、各种课程及学时、考试等内容。后来,随着教育部一系列法令的颁布和学校教育的发展,复旦大学的章程也作出相应的调整,相继有了1915年、1920年、1924年等修订的章程,主要修订的是规范课程体系、学生自治、民主管理等内容。1924年,复旦大学设立“教职员全体大会”作为全校最高权力机关和审核机关,教师代表参与学校管理,设立“行政院”作为全校最高的行政机关和执行机关。(www.xing528.com)

南开大学的前身是1907年由严修和张伯苓创办的私立南开中学堂,1912年改称南开学校,后在1919年成立私立南开大学。该校也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23年制定了《现行组织》,规定董事会有9人,从实际运行看,董事中有官员、资本家、学者名流,主要权责是聘任校长、筹募经费、议决预算、审查决算、通过重要规章制度、颁发学生毕业证书和授予学位。校长是学校管理的核心,集权责于一身。在张伯苓校长的耕耘下,南开大学在短期内就取得了非凡成就。在管理上,张伯苓力推教授治校,1923年成立教授会,选举李济、杨石先等5人为委员,1924年在董事会下设评议会,协助校长管理校务。在机构设置上,“因系私立,经费竭蹶,用费务求其省,效率务求其高,故组织方面,分部甚简”[22]。校长下设有校长办公室,设大学部主任协助校长办理全校一切事务,再下即分注册、斋务、庶务、体育等课和图书馆,各设主任1人,课员若干。全校分文理商矿4科,每科设主任1人,各科分若干系,设主任1人[23]。可以看到,南开大学组织机构设置非常简练,“形成了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政权力为中心,以管理效率为主要目标的治校模式”[24]

私立大学中还包括很多专门学校,其办学形式、教学手段和方式也十分丰富且各具特色,体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朝阳大学是1912年在北京创办的著名法科大学,专业设置以法律、政治、经济等系为主,在教学模式上多以日本法学院为仿效蓝本。事实上,朝阳大学对日本法学教育模式的仿效,来源于学校行政和教学人员的求学背景,如校长汪有龄、江庸以及教师李祖虞等人均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早稻田大学、法政大学、中央大学、明治大学的法科或法政科。此外,大量的日本法学界名人也时常造访朝阳大学进行讲学,他们均继承了日式的大陆法系教学传统和培养方式[25]。朝阳大学坚持因事设人,绝不因人设事。教职员与学生的比例通常是1∶4,处处做到精打细算,节省开支。大量聘请兼职教授,并注意避免搞“近亲繁殖”而产生的消极作用[26]。通常很少把本校的毕业生留校任教,本校优秀毕业生要由学校保送到日本留学深造后才能回来任教,或在社会经过一番磨炼后方可回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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