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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暂行办法

时间:2024-01-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第十三条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上报至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暂行办法

省发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陕财办教〔2007〕96号

【发文时间】:2007年7月27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央有关部委批准设立,有招生计划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部等和省、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职业高中、职业教育中心、技工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学生,不含中等职业学校的综合高中班、短训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市县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六条 民办学校应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生,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生规模、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实训基地建设等因素确定民办学校的资助名额。

第二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年初,各市、县(区)根据本市、县(区)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逐级向省财政厅、教育厅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第八条 每年8月底之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各中等职业学校。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下达各学校。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由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以及本级应分担的经费预算逐级下达到各学校。

第九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由教育部门专户拨付。

第十条 每年度末,各级教育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市、县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上报至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20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均要按规定实行电子注册,统一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并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市和学校予以表彰。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给予通报、缓拨、停拨直至追回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资助对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四)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教育厅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教〔2006〕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陕西省××市、县、(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附件1: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2: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2.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3.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4.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5.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④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⑥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陕财办教〔2010〕79号

【发文时间】:2010年6月9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社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免学费工作的重大意义

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陕和人才强省战略,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继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首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做起,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加快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二、免学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统筹。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统筹协调,确保政策顺畅有效运行。

(二)部门负责。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沟通、相互配合,确保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公开透明。建立科学可行的免学费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政策真正落实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

三、免学费工作主要内容

(一)免学费对象和范围

1、免学费范围和对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中职学校综合高中班、短训班、普通中学职业班学生以及艺术类专业学生除外)。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25%确定,原则上应包括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各县(区)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农村家庭学生(具体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认定)。

2、涉农专业范围。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1类专业。

(二)免学费标准和财政补助资金。

1、免学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方式。免学费标准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部分,通过财政给予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财政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方式。实施免学费政策财政补助资金,通过中、省、市、县(区)各级财政分担的方式解决。

2009—2010学年,中等职业学校收取的学费标准低于每生每年1600元的,由中省财政按照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于每生每年1600元的,由中省财政按照1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为基准,所需资金,中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平均1600元的标准补助,高出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低于基准标准的,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费补助标准。

对在省、市人民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四)免学费工作基本程序。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所属院校免学费方案的制定,并分别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免学费计划。

(五)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

已具有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故休学、退学、转学、被开除或意外死亡等,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如果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坚持休学、退学和转学者,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予以确认。

2、因学生个人原因被学校开除、意外死亡者,应提供相关文件作为学籍变动的证明材料。

以上两种情况发生时,学校应及时按有关规定程序完成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休学、退学、注销学籍等相关手续,并停止执行该对象的免学费政策。

四、实施免学费政策的配套改革措施

在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中等职业教育要结合陕西实际,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多元化办学,大力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努力实现由注重规模向提高质量的转变,全面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一)进一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体系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全省和地方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加大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逐步形成陕西中等职业教育的骨干体系,带动全省职业教育全面协凋发展,

(二)大力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办学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结合、课堂教学岗位技能培训结合、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努力实现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双师型”教师补充机制。按照“走出去、诮进来”战略,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和聘请企业在职或退休技术人员担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机制。同时,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段。

(四)建立健全就业准入的政策法规。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政策,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录用员工行为,保证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五、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免学费和深化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免学费和深化改革的指导与协调工作。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预算管理。各市、县(区)财政门要统筹安排中省补助资金,制定本区域内各级财政的具体分担办法,完善对困难县(区)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三)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陕西实际,依据培养成本,适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应开辟“绿色通道”,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管理。

(四)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学生信息系统管理等基础工作。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不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应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五)加强资金监管,狠抓监督检查。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免学费后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等日常运转支出(具体办法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六)加强免费政策宣传,形成良好氛围。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刻领会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精神实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免学费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进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陕财办教〔2010〕113号

【发文时间】:2010年8月20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社厅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学校: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3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免学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财办教〔2010〕79号)的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申请表

2、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申请指南

3、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受助学生汇总表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财办教[2010]79号)要求,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教育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包括一、二年级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公办学校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免学费补助资金。

第二章 免学费对象和资金补助方式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对象为陕西省内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不含五年制高职学生,中职学校综合高中班、短训班、普通中学职业班学生以及艺术类专业学生)。

涉农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1类专业。从2010年起,各中职学校新增涉农专业须报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农村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为准,所需资金由中省财政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600元的标准补助,高出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低于基准标准的,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一、二学年因免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缺口,由财政按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因免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学生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对在省、市人民政府教育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职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长负担,学校直接向学生收取;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由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补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已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人数和安排预算资金总量,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和生源结构等因素予以确定。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下达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名额和补助资金预算。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免学费名额和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下达各中等职业学校。市、县(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免学费名额和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市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逐级下达到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户拨付。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校应将《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认定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据实统计涉农专业学生。在开学一个月内,要将初审的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组织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并将有关学生信息统一纳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免学费信息管理子系统”(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纳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免学费管理子系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中职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

第十四条 各市(区)教育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的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职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所有民办学校名单应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申请表

附件2: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申请指南

1.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教育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2.免学费补助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对象为陕西省内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不含五年制高职学生,中职学校综合高中班、短训班、普通中学职业班学生以及艺术类专业学生)。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农村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免学费补助资助标准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为基准,所需资金由中省财政按每生每年平均1600元的标准补助,高出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院校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可由学校直接向学生收取;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4.免学费补助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免学费补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申请表》;

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④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学校将免学费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受助学生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文  号】:陕教贷〔2010〕13号

【发文时间】:2010年12月8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教育厅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精神,现就我省各级资助管理部门对中等职业教育受助学生名单公示工作安排如下:

一、关于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省属市管中等职业学校受助学生的公示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须将每学期第一个月的受助学生名单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张贴至相关学校,以后每个月将新增加和减少的受助学生名单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张贴至相关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及时安排布置县属学校的公示工作。(www.xing528.com)

二、关于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受助学生的公示

(一)各省属中职学校须将2010年10月份的受助学生名单从中职系统中导出打印,务必在12月30日前到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并及时张贴到学校,以后每月10日之前只导出、打印上月新增加和减少的受助学生名单,到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盖公章并及时张贴到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从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每学期第二个月10日之前,将学校第一个月受助学生名单导出、打印,到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张贴至学校,以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新增加和减少的受助学生名单导出、打印,到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张贴至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各级资助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对所属中职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的审核和监管,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对受助学生名单公示工作的安排,省教育厅将随时检查各级资助管理部门公示工作的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的资助管理中心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联系人:葛彩丽  电话:029-87338656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

【文  号】:陕政办发〔2010〕125号

【发文时间】:2010年12月18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

全省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助学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技工学校和各级各类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分别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订。2011年7月底前,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分别移交省教育厅或所在市;原其他部门、行业、企业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统一归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商部门在登记新公司时,对教育培训和教育咨询的业务统一规范为“系统内职(员)工培训”,对于已经核准面向社会开展“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事业机构,在申请变更登记或企业年检时,需重新规范其业务范围。未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任何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继续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严格执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

二、清理整顿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各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要对所举办学校或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查,对达不到相关标准或办学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并及时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省国资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加快企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工作步伐。对于经工商、编制部门登记有“教育培训”、“教育咨询”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超出审批范围非法办班办学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宣传、工商、公安、民政、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坚决清理和取缔违规举办的各种补习班、辅导班、兴趣班、提高班和特长班等,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符合举办要求的,各有关部门要将举办者及法人信息、办学培训情况信息和原审批文件等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严格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制度,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公布全省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技能培训机构年检结果。坚决杜绝举办者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以上教育机构的行为。按照统筹发展和提高效益的原则,整合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资源,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实行退出机制。省教育厅要统筹规划,继续加强对市属、行业、企业举办职业院校的支持和指导。

三、规范学校与教育培训机构的命名

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抓紧制订我省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技能培训机构的分类设置标准,在突出体现人才培养行业、地域特征的基础上,统一全省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命名。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学校统一命名为体现学校专业特点的“×××学校”、“×××成人学校”、“×××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和职业高中统一命名为“×××县(市、区)职业教育中心(职业技术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统一命名“×××专修学院”;培养中级工的技工学校统一命名为“×××技工学校”;培养高级工的学校统一命名为“×××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预备技师的学校统一命名为“×××技师学院”。其他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培训中心”,不得冠以“×××学院”的名称,已经冠以“×××学院”名称的培训机构,须于2011年4月底前,由审批机关办理更名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原印章保留至现有在校学生毕业为止;自2011年秋季招收新生开始,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使用更名后的新印章。

四、规范联合办学、分点办学或出租校区办学

未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下列办学行为:设立校外分支办学机构和校外办学点;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联合办学;以联合办学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学历教育学校内设非法人机构对外签订办学协议或开展联合办学;高等学校及以下单位对外办学或与外单位联合办学;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供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设立和举办中外联合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等。

五、严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纪律

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必须严格按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进行,准确、清楚地公布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无招生资质的各类机构不得招生。具备招生资质的办学机构未经审批不得无计划招生、违规录取考生和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得招收“预科生”、“跟读生”、“免试生”、“进修生”和委托个人、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学历教育学校校外教学站(学习点)不得自行宣传和组织生源;不具备合法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包括教育咨询公司、企业和社会团体)不得发布招生广告,不得与有合法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以开展合作的名义单独发布或联合发布招生广告;有关新闻媒体在刊发教育和培训机构招生广告时,要认真核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招生章程(简章),对刊发广告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负全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公安、民政、物价、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对违规招生、违规宣传、违规办学、违规乱办班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因管理不善和违规办学引发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收费行为

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和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任何费用;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必须统一使用省上印制的学校收费票据,不准多头收费和收费不开票据;公办学校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并按规定使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法人财产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七、加强对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

成立陕西省加强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同志任组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公安、民政、农业、文化、监察、审计、编制、物价、工商、广电、新闻出版、扶贫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加强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促进我省教育与培训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  号】:陕教贷〔2012〕4号

【发文时间】:2012年5月22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教育厅

各市(区)教育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自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扎实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对大力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中职学生资助力度的不断加大,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和少数学校存在超范围发放国家助学金、以助学金抵扣学费、退还免学费资金不及时等违规行为,有些做法严重影响了我省中职教育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发放和管理工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切实维护学生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以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为主要内容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要充分认识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上来,立足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全局,扎扎实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把学生资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严把资助范围、条件和审批程序,杜绝“超范围资助”现象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中起点一年制中职学生只享受一个学期国家助学金,另一学期实行顶岗实习,不再享受助学金;两年制中职学生,一年级享受国家助学金,二年级实行顶岗实习,不再享受助学金;三年制中职学生,前二年享受国家助学金,第三年实行顶岗实习,不再享受助学金;五年制大专学生前二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后三年不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

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为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学生中农村、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不含五年制高职和艺术类专业学生),公办中职学校包括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比例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25%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城市在校生的15%确定;就读国家规定的21个涉农专业的学生全部实行免学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律不得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1.中职学校的综合高中班、短训班学生以及普通中学职业班学生;2.注册为全日制学籍但未能按全日制要求学习的中职学生(三年学制未达到3000课时);3.将学生安排到未经教育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分校)学习的学生;4.未进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职系统”)受助名单的学生;5.已经考取高校成人大专的学生;6.校际和省际之间联合办学,实际不在本校学习的学生。坚决杜绝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将高等院校本科班、高职班、“预科班”以及成人教育大专班、本科班学生注册为中职学生的做法。同时各市(区)、各中职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把符合条件的学生(包括非本地生源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改变资助对象、扩大或缩小资助范围、提高或降低资助标准。

各中职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省内合作办学或跨省合作办学的中职学生,由学生就读学校申请和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不得两地重复申报。认真做好学生异动情况登记和系统维护工作,对因转学、退学、死亡等原因流失的学生,及时在“中职系统”中注销学籍并取消其资助资格,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

各市(区)、各中职学校在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对象填报和审核上,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杜绝“超范围资助”现象。

三、规范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发放方式,维护资金安全和学生权益

各市(区)在发放中职资助资金时,要严格执行《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6号)和《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10〕113号)文件相关要求,并尽量采取集中发放模式。已经实行集中发放的市(区),各校发放名册由主管该校的学生资助机构提供,由学校和主管该校的学生资助机构盖章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打卡发放;还没有实行集中发放的市(区)可先对所属民办中职学校实行集中发放,待条件成熟后再对所有学校实行集中发放。禁止将中职国家助学金直接拨付到民办中职学校账户;禁止将中职国家助学金抵扣学生学费或打入学生饭卡;禁止以现金形式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指定银行为所属中职学校每位受助学生统一办理中职资助卡,根据学生名单到学校现场发放。

已经实行免学费的学校,根据预算额度及审查确定的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金额,可以将免学费资金从资助专户转入基本户作为学校学费收入;未实行免学费的学校,根据预算额度及审查确定的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和实际收取学生学费金额,通过中职资助卡及时将学费退还学生。

四、加强对异常学生信息的监测和核实工作

各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中职学校要认真做好“中职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各市(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对所属中职学校的高龄段(一年级在18周岁以上、二年级在19周岁以上)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逐人核查,确保受助学生准确无误。防止所属中职学校与有关高职院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双重注册学籍、重复申报资助等异常情况的发生,对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信息,要及时从“中职系统”资助名单中删除。

五、进一步加强资助信息的审核和监管,确保中职资助规范化

中职学生资助信息的审核监管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除审核监管所属中职学校(按预算拨款划分)受助学生信息外,同时对所属县(区)中职学校受助学生信息负有监管责任。

各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一把手”校长负责制。学校填报的学生信息,经校长审查签字后,方可提交上报。对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的所有学生,必须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并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学校要高度重视资助档案建设,建立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发放台账,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和免学费发放名册及变动情况等有关材料分年级、分年度建档保存。

各中职学校必须于每月20日之前在“中职系统”中提交本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受助学生名单,市、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必须在每月最后一天24点之前完成所属学校受助学生信息的审核工作。

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发放国家资助资金前,对所属中职学校受助学生人数进行核查。每年对所属中职学校国家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学期根据学校可疑数据进行抽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加强资助资金发放后的跟踪和监管工作,及时跟踪学生中职资助卡的发放情况,防止个别学校以抵扣学费名义扣留学生中职资助卡;加强对中职免学费工作的跟踪监督,及时督促各中职学校做好免学费工作和收费学生的退学费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足额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

“中职系统”数据是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唯一依据,“中职系统”具有自动生成各种报表功能,因此受助学生名单是最基本的数据信息,各中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填报;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应职责认真审核,确保资助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六、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逐步完善资助工作问责制

凡因学生流失未及时在“中职系统”删除受助学生信息,造成上级多拨财政资金的,按套取国家资助资金对待,除责令学校退回多拨财政资金外,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于学校填报失误、错报、漏报等延误下达预算资助资金的,由学校筹款发放给受助学生;对学校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中出现不属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或达不到全日制学习的学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联合办学、校外教学点的学生以及在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中出现的虚报、瞒报受助学生人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多拨的财政资金外,撤消该校校长职务,追究直接经办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或数量巨大的,取消学校整体资助资格(取消期内学生应享受的中职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自行承担),除撤消有关当事人和学校校长职务外,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主动承担起学生资助监管的责任,将监督管理工作常态化。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学校提交的学生资助信息,影响了学生正常享受资助的,将根据情节给予一定处罚;对所属学校发生了骗取、套取国家资助资金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拨付该中职学校国家资助资金直至整改到位;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资助资金流失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葛彩丽 雒开彬

电 话:029—88668831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档案工作的通知

【文  号】:陕教贷〔2012〕7号

【发文时间】:2012年6月4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教育厅

各市(区)教育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设,根据《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6号)和《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10〕113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档案(以下简称中职学生资助档案)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认识中职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中职学生资助档案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学校落实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各项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各中等职业学校是中职学生资助档案的建档主体,要高度重视资助档案建设工作,中职学校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资助档案管理负主要责任。

二、中职学生资助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文件

1.国家、省、市(区)、县(市、区)相关文件及有关材料。

2.学校学生资助组织机构文件和制定的有关学生资助管理文件。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人员分工及职责。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资助工作会议记录等资料。

(二)国家助学金材料

1.学生学籍花名册。

2.《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3.学生身份证或户籍复印件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分贴于《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后)。

4.《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2)。

5.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公示名单及公示照片。

6.学生本人签字的《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卡发放名册》(附件3)。

7.《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异动情况表(增加/减少)》(附件4)。

8.《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卡丢卡补卡登记表》(附

件5)。

9.国家助学金发放凭证(如学生签名册、打卡发放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等)。

(三)免学费材料

1.《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

2.学生身份证或户籍复印件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分贴于《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后)。

3.《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汇总花名册》(附件7),其中涉农专业学生、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学生须分类汇总。

4.免学费学生公示名单及公示照片。

5.学生本人签字的《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学费退还名册》(附件8)。

6.其他免学费或退学费凭证。

7.物价部门批准的学校分专业收费标准文件。

(四)校内资助材料

根据学校校内资助工作具体内容归档。如:勤工俭学、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五)中职学生资助学期统计报表

从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

三、中职学生资助档案有关要求

(一)中职学生资助档案参照文书档案整理办法,以“件”为单位整理。

(二)中职学生资助档案分类按照学期、项目、班级分类。

(三)中职学生资助档案归档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填写规范整齐。

(四)中职学生资助档案整理要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每页的右下角或左下角,填写归档章、输入归档文件目录,填写盒内备考表(备考表主要填写盒内文件情况说明以及立卷人、检查人、时间,备考表放在盒内文件之后)。

(五)中职学生资助档案采用统一档案盒。学校对档案盒有统一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无统一规定的,采用长宽为31×22cm的无酸纸档案盒。档案盒面注明文件名称、学校名称,盒脊注明全宗号、年度(学期)、保管期限、项目、起止件号、盒号等。

(六)中职学生资助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各学校应配备中职学生资助档案装具(专柜),每年向学校综合档案馆(室)移交。

(七)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档案建设工作的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将资助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

联系人:葛彩丽 雒开彬

电 话:029—88668831

附件1: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3: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卡发放名册

附件4: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异动情况表(增加/减少)

备注:异动原因中
增加原因:1.招生(含春季入学);2.转学入;3.复学;4.其它
减少原因:1.转学出;2.开除或退学;3.休学;4.实习;5.其它

附件6: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8: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学费退还名册

附件9:备 考 表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及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陕教职〔2012〕24号

【发文时间】:2012年8月23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教育厅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韩城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为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职业教育良好社会声誉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要求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及资助和免学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及资助和免学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面向全社会的教育。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职业教育的重大政策措施,特别是2007年实施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2009年面向中职涉农专业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的免学费政策,对于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扩大职业教育规模、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确保国家资助和免学费政策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教育厅先后制定了《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下发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及资助和免学费管理工作的文件,就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托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努力提高学生学籍及资助和免学费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加快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认真落实管理规定,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逐步规范,资助和免学费政策实施进展顺利,落实情况良好。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及资助和免学费管理工作是职业教育管理的重要方面,是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内涵发展、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保障。2010年,国家和我省先后召开了教育工作会议,颁布实施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我省《实施意见》等纲领性文件,要求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职业教育基本制度建设迈入快车道,职业教育发展步入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内涵发展、提高质量的新阶段,对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学生学籍及资助和免学费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由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办学形式灵活,生源渠道广、专业类别多、招生难度大,学籍变动比例高等情况和原因,少数学校在学生学籍管理、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管理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一些违规现象,不仅影响了国家职业教育资金的安全和效益发挥,而且损坏了职业教育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不利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推动职业教育内涵发展、办人民满意职业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及资助和免学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制度,夯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及资助和免学费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执行《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把关,规范程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学籍信息真实、准确,与学生实际情况一致。

1.严格新生入学注册管理。新生报到后,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逐个登记核查学生信息,填写新生注册表,由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后,按学籍管理隶属关系分别向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新生注册时限春季为4月20日前,秋季为11月30日前。注册时,省属学校需提供省(市)招办审定的录取名单,高中毕业生和往届初中毕业生学生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XX年()季新生学籍信息录入学籍系统登记册》《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学籍信息录入学籍系统花名册》。市、县属学校需提供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的《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XX年()季新生学籍信息录入学籍系统登记册》《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学籍信息录入学籍系统花名册》。学籍注册先进行电子信息录入提交,然后办理纸质和网上审核手续。

2.严格审核学生学籍信息。各中等职业学校填报学籍注册表时,必须按规定内容和格式填报学生真实信息,并确保注册学生学籍“唯一性”,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两所学校或两地注册双重学籍,注册学习形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等内容与学生就读实际完全一致。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机构要对学校提交的学生信息进行认真核查,确认无误后予以审核。为从“入口”杜绝虚假注册等违规行为,2012年秋季学期起,省上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新生进行现场核查、学籍电子照片统一集中采集上传,各市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新生进行核查、学籍电子照片统一集中采集、上传。

3.加强学生学籍信息动态管理。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信息动态管理。学籍管理人员要认真维护学校学籍信息,及时进行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异动情况的处理。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异动,每月20日网上提交一次,学籍管理部门每月集中网上审核一次,每学期结束后,学校汇总本学期变更异动情况,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月报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异动月报表》,由校长签字,学校盖章上报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纸质版审核备案。

4.完善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档案是中等职业学校记录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的最重要档案,是学生在校学习表现的真实记录,是用人单位考察了解学生的重要资料。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及时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如实、全面记录学生在校学习情况,并按程序进行审核。学籍档案应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由学校填写基本信息,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将学籍档案有关内容填写完整,经学校毕业鉴定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机构审核,加盖“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专用章”予以确认。学籍档案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一份交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一份学校留存。

三、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全面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助工作管理。

1.严格学校资质管理。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包括公办、民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附属中职学校或中专部。

2.准确界定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下列情况不得享受国家中职助学金:(1)中职学校的综合高中班学生、短训班学员及普通中学职业班学生;(2)注册为全日制学籍但三年学制达不到3000课时的学生;(3)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在校外或农村设立校外教学点学生;(4)未进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职系统”)受助名单及已从“中职系统”异动减少的学生;(5)已经考取成人高校的学生;(6)校际和省际之间联合办学,实际不在本校学习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前两年享受国家助学金;招收高中毕业生,文法财经类专业学制一年,只享受一个学期助学金,工科类专业学制一年半,享受一年助学金;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两年享受国家助学金。

3.规范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发放程序。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一人一卡,由指定银行按月发放。具体程序为:(1)学生开学一周内填报《申请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2)学校审查并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3)学校每月20日前将拟资助学生名单进行网上申报、并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4)办理中职资助卡并按月发放;各市(区)在发放中职资助资金时,要严格执行《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6号)和《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10〕113号)文件相关要求,原则上应采取集中发放模式。禁止将中职国家助学金直接拨付到民办中职学校账户;禁止将中职国家助学金抵扣学生学费或打入学生饭卡;禁止以现金形式或实物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

四、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管理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执行《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免费比例、范围和对象,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应免尽免。

1.严格规范涉农专业设置审批管理。涉农专业为2010版专业目录农林牧渔类32类专业。各中等职业学校现有涉农专业应是2010年经省教育厅认定公布的专业,新设涉农专业应按照专业设置管理规定逐级进行申报,并经省教育厅审批确定。各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必须有完善的教学指导方案以及相应的师资、设备、实训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严禁非农专业注册涉农专业,严禁非全日制涉农专业注册全日制,严禁涉农专业不按涉农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组织教育教学。

2.合理确定免学费比例和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对象为省内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不含五年制高职学生,中职学校综合高中班、短训班、普通中学职业班学生以及艺术类专业学生)。其中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全部享受免学费,第三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可享受三年免学费,其余专业享受免学费年限与享受资助年限相同。非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的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专项资金预算情况确定。

3.规范免学费申请、评定、免(退)费程序。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据实统计涉农专业学生,客观公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程序为:(1)学生开学一周内填报《申请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2)学校根据预算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3)学校在预算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拟免费学生名单进行网上申报、并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4)已经实行免学费的学校可将免学费资金从资助专户转入基本户作为学校学费收入,未实行免学费的学校,通过中职资助卡及时将学费退还学生。

五、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及资助免费管理工作的保障机制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及资助和免学费管理工作,是中等职业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内涵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办人民满意职业教育的重要抓手,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夯实工作责任。

1.建立健全“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一把手是本辖区、本学校学生学籍及资助和免学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学校学生学籍及资助和免学费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长、校长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学籍、资助、免学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强化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对在学籍及资助和免学费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依规做出严肃处理。

2.建立健全学生学籍及资助和免学费管理工作机构。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及资助和免学费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办学规模和人员结构情况,不断加强管理机构建设,配备思想素质过硬、工作认真负责、熟悉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的专职人员。要尽可能保持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尽可能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良好衔接,避免因机构、人员变更贻误工作。要落实办公场地、设备和经费,不断改善办公条件,适应学籍、资助、免学费管理工作的需要。

3.建立健全资助和免学费资金监管机制。各中职学校要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和免学费资金管理要求,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及时发放。对因操作失误、学生异动减少等原因而导致结余资金,要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并按规定要求予以处理,不得擅自用于其它用途。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定期对本校学籍资助和免学费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每学期末要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工作总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和免学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公布公示资助和免学费对象、审计、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查处和改进。各地按照助学金和免学费管理规定,足额承担配套资金,鼓励支持各地和各中等职业学校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多途径筹措资金,督促学校足额提取学生资助资金,在落实好国家资助和免学费政策的基础上,扩大免费范围,提高资助标准,使更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中职学业,实现就业创业理想。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中等职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公共财政为主体、社会各方参与、多元化助学手段并举的助学机制。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加大投入、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央有关部委批准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有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部等和省、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职业高中,职业教育中心、技工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的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两年制高中专、五年制高职学生,不含中等职业学校的综合高中班、短训班学生以及普通中学职业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实行以国家助学金制度为主,以助学贷款、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绿色通道”等制度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制度。国家助学金是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政策体系的主体,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年制中职和五年制高职资助一、二年级学生,高中专资助一年级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由市、县政府,相关行业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主要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条 以学生参加顶岗实习为核心的半工半读助学制度。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学生在第三学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或者采取更加灵活的工学交替的方式顶岗实习,学生通过顶岗实习,获取一定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制度。学校每年应从上年度事业收入(不含学生公寓住宿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建立学费减收和免收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减免学费。

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或延期支付学费制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生源地贷款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学校对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学费的学生应设立学费在校期间延期支付制度,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社会资助制度。鼓励和支持市县政府、有关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积极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学校应积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学校奖助学金渠道。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各类非营利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学校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

第十五条 学校应对各项资助内容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家庭绍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设立陕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学生资助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学校应设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明晰资助机构工作职责,配备至少2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本校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每生每年5元的标准在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习的5%资助经费总额中核定学校资助机构的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费),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为资助机构提供至少1间单独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办公设备及其他专用设备,为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各级财政拨付的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金融机构发放的助学贷款,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分账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办学评估指标体系,作为考察学校领导工作成绩、评估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每年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显著的学校和资助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考核及奖惩机制。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统一纳入“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学生原始档案必须保留5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制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半工半读、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延期支付学费、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资助机构、学校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应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各项资助工作。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加强资助资金使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各类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未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使用资助经费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生休学期间和退学后的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并建立在校学生增减报告制度,按期如实报告学生数量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和学校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重视中等职业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吸引更多的学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工作,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生,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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