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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发展历程及文化人类学研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法医史的发展脉络相对清晰。现代法医学传入中国亦不过百年历史,正是仵作们长期的法医学司法实践独创出一整套检验尸体伤痕的方法,为现代法医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相对于文字传统,法医检验画确具有重要的法医学乃至医学价值。宋慈亦被视为是中国传统法医学的奠基者。现代中国法医体系的建立经历了一系列的制度转变。截至2018年,全国约有40所高校招收法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生。

法医发展历程及文化人类学研究

中国法医史的发展脉络相对清晰。从秦汉明清,法医在中国司法体系中有一个逐渐从隐到显的过程。秦汉时期,与尸体检验、伤情检验有关的文书,大多散布在法律文献中,并已形成相对统一的体例和书写格式,显示出当时的检验技术水平已非常高。[36]而从《唐律疏议》中的记载来看,唐朝的法医检验,继承了先秦以来的成就而又有所发展,其积累的经验,至此而渐趋成熟。[37]元朝在承袭宋朝检验制度的基础上有了长足的进步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模式。尤其在元朝初期,官府颁布了“检尸式”“检尸法式”“检尸法”等,使检验制度基本规范化、法制化。[38]明代的检验制度在吸取前朝各代经验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法医检验的水平也得到了明显提高,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更加明确细致。[39]

从法医职业自身来讲,多数研究者承认中国古代社会的仵作与现代法医有源流关系,或承认古代的仵作就是现代法医的前身。[40]受通俗文学或影视作品影响,今人甚至将仵作等同古代法医,并认为仵作历史悠久。但事实上,中国古代案例判决中涉及的尸体检验一直由各级主管官吏负责,很少委托旁人。唐代曾于各府县设置医学博士一人,凡当地医务、检务,医学博士统得参与。[41]我们现在熟悉的仵作在古时候是指“以检验死伤、代人殓葬为业的人”[42],其本职是丧事从业人员或屠夫。

基于有关仵作的材料的分析,可以发现由于地位低贱、工作环境污秽且需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仵作逐渐成为一个血缘色彩浓厚的封闭性职业。清朝后期,西方近代法医学的传入,逐渐消解了仵作身份的合法性。由清末至民国,经过从仵作到检验吏的过渡,现代法医体系逐渐在中国建立。[43]从仵作到法医,社会地位与专业技能的改变程度要远大于工作过程污秽的改变程度,笼罩在法医身份上危险且暧昧不清的疑云仍未清除。矛盾的是,与法医具有亲缘关系的医生和法官光明形象却能得到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顺利认可。客观来讲,仵作在传统社会有存在的合理性,只是其社会地位、理论基础和职业特征使其逐渐成为一相对封闭的职业群体。西方近代医学及法医学传入后,仵作因与现代法医学的理论基础和培养体制不相兼容而无改造可能,逐渐被现代法医所替代。现代法医学传入中国亦不过百年历史,正是仵作们长期的法医学司法实践独创出一整套检验尸体伤痕的方法,为现代法医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44]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仵作被归为贱籍大致与他们的工作往往被视为污秽有关。

除法医群体外,中国传统社会还积累了一批法医学著作,其中重要的有南宋宋慈所著《洗冤录》、宋元之间赵逸斋撰的《瓶冤录》、元无名氏所著《无冤录》(一说为元代王与撰)、清代许梿的《洗冤录详义》、刚毅的《洗冤录义证》、王明德的《洗冤录补》等等。[45]清代还流传有部分法医检验画。相对于文字传统,法医检验画确具有重要的法医学乃至医学价值。[46]在历代法医经典中,宋慈及其著作《洗冤录》是我国法医学发展史中的重要标杆。宋慈亦被视为是中国传统法医学的奠基者[47]民国时期孙达方、张养吾《中国法医学史》中对中国法医学史的分期,以《洗冤录》为界,分为第一期《洗冤录》未出现前,第二期《洗冤录》出现期和第三期法医学之输入。[48]在西方法医学传入中国之后,中国的法医工作逐步与世界法医工作接轨。

现代中国法医体系的建立经历了一系列的制度转变。民国是我国现代法医制度初步建立时期。1912年民国政府内务部公布解剖规则五条,同年11月江苏公立医学专门学校始执行解剖。1924年林几赴德研究法医学,1930年首创法医学教室。[49]1932年林几在上海创办真如法医研究所。[50]同年全国医师联合会主席徐乃礼呈请南京行政院通饬各省筹设法医学讲习所培养法医专门人才。[51]1934年在上海成立法医学研究会,1934年国民政府教育部规定国内各大学及高等专门以上学校教育课目,始将法医学一门列为医科必修,并法科之选科。[52]1948年中央大学成立法医学研究所。[53]民国时期动荡的局势,影响了法医学的发展脚步。

1949年之后,我国现代法医学建设进入新的阶段。1951年卫生部委托南京大学医学院(后改为第五军医大学)开办第一期法医高级师资班,1955年卫生部委托中国医科大学开办第二期法医高级师资班。[54]20世纪60至70年代,中国的法医发展陷入停滞。1979年,华西医科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和中国医科大学成为第一次招收了法医学专业本科生的学校。1983年,在山西太原晋祠,国家教委、公安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召开了法医学专业教育座谈会。这次会议提出的发展我国未来法医学专业教育的方针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走自己的道路,努力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的需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医学教育体系。在这个方针的指导下,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法医学教育事业开始了较大的发展。截至2018年,全国约有40所高校招收法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生。相对完善的法医教育体系已经建立。

法医工作的制度建设在1949年之后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新中国成立后,在几年时间里,全国许多医学院校和公、检、法系统陆续设立了法医学检验鉴定机构。1958年以后,这些鉴定机构多数归到公安系统管理[55]经历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中断之后,80年代开始重建法医工作的相关制度。在没有条件进行科学论证的条件下,本着公检法机关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原则,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内部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医鉴定机构。是否应该打破现有体制,建立一元化的法医学鉴定体制,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就一直在法医工作者内部和学界有所讨论。[56]

理想型的法医工作应该科学公正,但现实中却不得不面临诸多制度和人力的影响。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医制度与国外大陆法系海洋法系的法医制度都有所不同,并且长期以来面临主管领导部门不明、鉴定机构的设立和资质审查较为随意,统一的法医技术鉴定标准缺乏、鉴定机构各自为政、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层出不穷等问题。[57]2005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虽然明确了关于鉴定的统一管理机构,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从而推进了鉴定机构社会化、中立化,[58]但实施效果并没有完全如预期。[59]不但没有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混乱的局面,反而加剧了混乱。当事人在鉴定结论不利的情况下,可以随意到任意一社会鉴定机构进行多次鉴定,甚至有的鉴定机构为了能够让当事人在本机构进行鉴定(目的是为了鉴定收费)而满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的要求。为解决此混乱局面,需要在专业队伍培养、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技术规范统一、中立性质的鉴定机构建设以及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改革。[60]实践中,受法医鉴定体制、鉴定时机、鉴定标准、经济效益指引等因素制约,法医鉴定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61]除制度外,受法医晦暗暧昧身份影响的相对受限的教育体制和效果,尤其是作为法医的社会人角色所具有的社会网络与掣肘,都会影响到具体的工作过程及结果。法医工作的社会性与工作进程中的人为污染相关,但也超出已有的纯技术论的讨论范畴。从规避鉴定职业风险的角度考虑,除以上措施外,重视司法鉴定投诉、建立司法鉴定风险基金等也需要纳入考虑范畴。[62]

针对我国法医现状的研究,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问题及对策研究,往往与国外法医制度进行横向对比,希冀找出完善国内法医制度、解决相关问题的妥善之计。被拿来作为对比或研究基础的有美国、德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等等。[63]

作为社会关系环节中的一环,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对于死者而言,死亡代表了终结,但对于生者而言,这个人的亡去往往意味着新的社会关系维系的开始。社会网络的缔结依赖于个体、家庭及其他组织,兼具自我中心性和主体间性。每一个社会个体都是自我中心的极点和主体间性中或远或近的一极。他的出生和死亡都会带来或大或小的社会网络的重构与整合。简单来讲,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他可能的社会关系,反之亦然,甚至死者的不同教育背景、身份地位使得死者所处的空间也有明显差异。[64]

由此可以发现,当一个法医进场进行法医工作的时候,法医事实上是进入了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需要法医进场的死亡事件往往伴随与死者和相关生者有关的疑问、争议和矛盾,与之相关的社会网络的重构或整合往往无法平顺地完成。疑问、争议和矛盾的解决不但关乎死亡事件能否画上句号,也关乎生者的争议、诉求与权益能否得到满足,与之相关的社会网络能否平稳过渡到下一阶段。这些问题的解决当然意味着法医工作所具有的重要的社会文化意义,也是法医工作得以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但与此同时也就意味着这些工作不仅考验法医工作技能水平的高低,而且与法医工作者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存在也在考验者法医的良知,也会对法医的日常生活带来许多影响。

法医进场这一事件本身也成为死亡事件中的核心介入因素之一。法医进场的合理性来源于职业的功能性需求,而合法性则来源于他的职业特征、发展历史和相关制度安排。

针对近些年医疗纠纷影响的逐步扩大,关于法医与医疗专家孰为医疗纠纷鉴定的合适人选,也引起一番争议。法医作为专职鉴定人,参与到医疗纠纷鉴定中具有较大的中立性,但法医需要与医学专家形成知识体系的优势互补。[65]法医提供的证据能否最终被法庭采纳,取决于其提取、保管、送检以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一系列严格的诉讼程序加以规范,并经过庭审的质证,从而最终通过法庭的审查判断。而庭审质证能否有效进行,又与警察、鉴定人出庭做证以及交叉询问制度的真正确立息息相关。[66]

法医鉴定工作中难免产生一些纠纷。既然有纠纷,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解决对策。现实中,一些案例之所以成为“老大难”案件,多与初检的失误有关。这些失误可能表现在尸检不全面、观察不细致、取材不妥当、记录不翔实、照片不合格、病变不认识、理论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物证不保留等方面。[67]部分法医命案现场分析水平低、重建能力弱,也是出现法医鉴定纠纷出现的原因。[68]甚至出现因法医鉴定纠纷引发上访的情况。[69]减少鉴定纠纷的对策包括恪守职业道德、提升鉴定水平、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相关人员的知情同意权等。[70]近几年,建立我国的法医鉴定标准化系统,包括物证鉴定、DNA技术、临床鉴定等,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71]另外,建立在鉴定人准确周密的调查、全面系统的检验、敏锐的观察发现、坚实的理论基础、辩证的逻辑思维、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上的高质量的鉴定文书,[72]并通过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73]也能相应避免或降低法医鉴定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概率。

除史学、法学和生物医学视角围绕法医开展的研究之外,法医工作伦理、工作环境中的人为可控与非可控因素等算是少有的具有人文关怀的法医研究。医学伦理学关注法医工作的伦理,分别从法医工作者所处的整体人文社会、法医检验过程与伦理、法医结论与伦理三个角度入手。[74]法医检验过程的伦理是其中的关注重点,包括法医检验是否与死者家属取得有效沟通、是否按照规范流程操作、是否存在业务技能不熟等。[75]除检验对象外,法医在检验时设备简陋,往往暴露在健康权易被侵犯的条件下,同时,法医的名誉权也难以得到保证。[76]在法医工作伦理的相关研究中,有一类研究关注医疗费用合理性的法医鉴定问题,希冀通过法医鉴定,解决百姓面临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77]相对于从法学、生物医学角度针对法医研究过程和研究技能的讨论,以伦理学视角关注法医群体及工作过程人文色彩的研究还较少。

无疑,已有的与死亡鉴定相关的研究取得的成果是丰富的,但不能不非常遗憾地指出,从文化人类学视野展开的有关法医人类学的研究非常有限,对于民族文化视野下的死亡确认,对于法医群体的社会身份,死亡鉴定的社会影响及利益博弈的研究是严重不足的。此外,作为司法鉴定人的法医虽然在社会正式制度中被确定为具有重要权威的社会角色,但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医总是与死亡、死亡鉴定等相联系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不洁净,乃至不愿意接触的人群,法医要如何处理在文化上被社会边缘化,如何理解自我等问题都是没有得到研究的。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社会正义更好地实现以及从死亡鉴定这一独特的视角对人的生死观、生命的意义等重要的文化内容进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都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这也是本书研究的基本内容。

【注释】

[1]高丙中:《〈写文化——民族志诗学政治〉总序》,载[美]詹姆斯·克利福德 乔治·E.马库斯编:《写文化——民族志的诗学与政治》,高丙中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页。

[2]参见陈庆德等著:《发展人类学引论》,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3][美]威廉·W·哈维兰:《文化人类学》,瞿铁鹏、张钰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4][法]米歇尔·福柯:《临床医学的诞生》,刘北成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页。

[5][法]列维-斯特劳斯:《我们都是食人族》,廖惠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34页。

[6][法]列维-斯特劳斯:《我们都是食人族》,廖惠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30页。

[7][法]列维-斯特劳斯:《我们都是食人族》,廖惠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34-135页。

[8][美]威廉·W.哈维兰:《文化人类学》,瞿铁鹏、张钰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9-10页。

[9]Robert Hertz.Death and the Right Hand.Rodney and Claudia Needham trans.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4:48。

[10]Robert Hertz.Death and the Right Hand.Rodney and Claudia Needham trans.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4:33-44。

[11]Robert Hertz.Death and the Right Hand.Rodney and Claudia Needham trans.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4,p86.[法]罗伯特·赫尔兹:《死亡与右手》,吴凤玲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69页。

[12]杨伯峻,《孟子译注》,上海:中华书局,1962年,第189页。

[13]参见马翀炜:《何以当大事——双凤村个案的人类学分析》,载《广西民族研究》2005年第4期。

[1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4页。

[15][德]乌尔里希·贝克著:《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16][英]安东尼·吉登斯著:《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4页。

[17][英]安东尼·吉登斯著:《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4页。

[18][英]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欧阳景根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37-138页。

[19]参见[美]凯博文:《谈病说痛:人类的受苦经验与痊愈之道》,陈新绿译,广州:广州出版社1998年版;[美]凯博文:《苦痛和疾病的社会根源》,郭金华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美]克莱曼:《道德的重量:在无常和危机前》,方筱丽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凯博文在中文出版物中有时又译为克莱曼,为了统一表述,本文将其称为凯博文)。潘天舒:《人类学家凯博文:医学人类学的“克莱曼范式革命”》,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20]参见余成普:《地方生物学:概念缘起与理论意涵——国外医学人类学新近发展述评》,载《民族研究》2016年第6期。

[21]参见张宁,赵利生:《三十年来中国医学人类学研究回顾》,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徐义强:《近30年中国医学人类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载《思想战线》2011年第3期。

[22]参见吴飞:《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3]参见余成普,景军:《“血荒”背后:公共物品的滥用及其社会后果》,载《思想战线》2011年第5期;余成普:《器官移植病人的后移植生活:一项身体研究》,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1期;余成普,袁栩,李鹏:《生命的礼物——器官捐赠中的身体让渡、分配与回馈》,载《社会学研究》2014年第3期;景军,余成普:《遭遇公田悲剧的生命赠予——对血荒的新分析》,载《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8期。

[24]参见景军,薛伟玲:《医学人类学与四种社会理论之互动》,载《思想战线》2014年第2期。

[25]参见赵子琴:《法医病理学》(第四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3页。

[26][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71页。

[27]Muller F M.Lectures on the origin and growth of religion as Illustrated by the Religions of India.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1879:383-384.

[28]参见[英]詹·乔·弗雷泽:《永生的信仰和对死者的崇拜》,李新萍等译,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2年版。

[29]Maurice Bloch and Jonathan Parry.Death and the Regeneration of Lif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16。

[30]Maurice Bloch and Jonathan Parry.Death and the Regeneration of Lif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16。

[31]参见白学光:《哈尼族丧葬音乐初探》,载《民族艺术研究》1994年第2期;白宇:《“莫搓搓”葬俗亟待革新》,载《中国民族》1988年第1期。(www.xing528.com)

[32]参见杨学祥:《彝族火葬习俗探讨》,载《考古学研究》2013年第00期。

[33]Young,A.Rethinking the western health enterprise.Medical Anthropology (Spring),1978:1-10,34。

[34]参见马翀炜:关于村寨在西南民族社会中的意义-《村寨主义的实证及意义——哈尼族的个案研究》,载《开放时代》2016年第1期。

[35]参见张振伟:傣族的《傣族三村的宗教生活——嵌入与个人信仰》,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哈尼族的参见毛佑全:《哈尼族原始宗教观念中的魂、鬼、神文化内涵》,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36]周祖亮:《汉简法医检验文献及其价值研究》,载《广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7期。

[37]洪丕谟:《唐朝法医检验》,载《证据科学》2001年第1期。

[38]余德芹,吴志刚:《元朝法医检验制度初探》,载《贵阳中医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39]余德芹,吴志刚:《明代法医检验》,载《贵阳中医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40]参见李光和:《中国司法检验体制的近代化转型——以法医取代仵作为中心的历史考察》,载《历史档案》2011年第2期;刘鄂:《检验吏:连接仵作与法医之间》,载《历史教学》2012第20期。

[41]林几:《法医学史略》,载《北平医刊》1936年第8期。

[42]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辞源》,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99页。

[43]刘鄂:《检验吏:连接仵作与法医之间》,载《历史教学》2012年第20期。

[44]李光和:《中国司法检验体制的近代化转型——以法医取代仵作为中心的历史考察》,载《历史档案》2011年第2期。

[45]参见贾静涛:《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在国外》,载《中国科技史料》1981年第2期。

[46]贾静涛:《清代的法医检验画》,载《中国医科大学学报》1982年第2期。

[47]陈胜崑:《中国传统法医学的奠基者——宋慈》,载《当代医学》1978年第2期。

[48]孙达方,张养吾:《中国法医学史》,载《法医学季刊》1936年第1期。

[49]林几:《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载《中华医学杂志》(上海)1928年第6期。

[50]林几:《法医学史谈》,载《浙光》1934年第1期。

[51]徐乃礼:《呈请行政院通饬各省筹设法医学讲习所培养法医专门人才文》,载《医事汇刊》1932年第13期。

[52]孙达方,张养吾:《中国法医学史》,载《法医学季刊》1936年第1期。

[53]《中大设立法医学研究所》,载《教育通讯》1947年第7期。

[54]陈忆九,王飞翔:《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法医人》,载《法医学杂志》2009年第5期。

[55]闫立强,张金莉:《我国司法(法医)鉴定制度的历史、现状与改革设想》,载《辽宁警专学报》2007年第1期。

[56]叶自强:《法医鉴定体制的变革》,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刘家毅:《中国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与展望》,载《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2期。

[57]参见刘家毅:《中国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与展望》,载《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2期;闫立强,张金莉:《我国司法(法医)鉴定制度的历史、现状与改革设想》,载《辽宁警专学报》2007年第1期。

[58]李序迎:《我国法医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国际化特点》,载《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59]参见姜月华,陈川:《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9期(中);张海鹏等:《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7期(上)。

[60]李生博,谷明军:《对公安刑事鉴定体制改革和法医鉴定的思考》,载《法制博览》2007年第2期(上);叶峰,鹿继国:《从中外法医发展史谈中国司法鉴定的出路》,《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7年;李书芳:《法医鉴定“多”“重”“错”的原因与对策——以伤害犯罪案件为例》,载《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3期。

[61]韦苇:《法医鉴定到底谁说了算》,《人民政协报》,2005年8月22日;叶俊:《法医鉴定的本质是科学实证》,《民主与法制时报》,2013年9月2日。

[62]石聿树:《规避法医类司法鉴定职业风险初探》,载《中国司法鉴定》2017年第4期。

[63]参见闵建雄:《德国法医近况简介》,载《中国法医学杂志》1995年第3期;陈永生:《域外法医鉴定机构设置的特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王彩平,廖学东:《海峡两岸法医现状之比较》,载《中国司法鉴定》2011年第1期;刘兆:《中日法医鉴定体制及法医学教学之比较》,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年第3期;唐泽英:《日本法医解剖法律制度及特点》,载《中国司法鉴定》2012年第5期;唐塞虎:《日本法医尸体检验制度的现状与展望》,载《中国司法鉴定》2012年第5期。

[64]袁兆宇,高良敏:《死亡医学化的社会阶梯与文化抉择——基于云南省某市2009-2014年人口死亡地点分析》,载《北京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65]赖红梅:《再议法医在医疗纠纷技术鉴定中的定位、问题及建议》,载《卫生软科学》2011年第8期。

[66]周维平:《诉讼法视野中的法医DNA证据研究》,载《证据科学》2009年第4期。

[67]麻永昌:《当前法医尸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载《中国法医学杂志》1994年第3期。

[68]凌光昀等:《法医命案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载《四川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郑绍军:《法医命案现场勘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医学与法学》2014年第3期。

[69]刘瑛:《法医鉴定引发上访的原因及对策》,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70]雷普平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防范》,载《中国司法鉴定》2009年第2期;陈兴彬,王谨:《法医参与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现状与对策探讨》,载《海峡科学》2016年第10期;牛常青,王志华:《新形势下临床法医鉴定纠纷及有效防范》,载《法治与社会》2017年第1期(上)。

[71]袁丽:《我国法医物证鉴定领域标准化问题及对策研究》,载《证据科学》2016年第3期。

[72]李利华,张冬先:《法医鉴定文书制作应注意的问题》,载《中国司法鉴定》2008年第5期。

[73]陈建佑等:《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由120例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改变引发的思考》,载《中国司法鉴定》2008年第1期;李永良:《死刑复核中法医鉴定结论审查的特点与建议》,载《证据科学》2012年第3期。

[74]王学文:《法医工作与伦理》,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年第1期。

[75]李桢:《法医病理鉴定中的医学伦理学问题探讨》,载《昆明医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76]汤家全:《伦理学与公安法医实践刍议》,载《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77]于述伟等:《医疗费用合理性的法医鉴定若干问题》,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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