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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三司分工的变化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下,笔者拟通过时人论述、三司具体活动事例以及宋初三司诸案设置情况,对后唐明宗朝至宋初三司职掌分工略做推测。至于三司收支职掌如何分工,史料并未明言,其中“掌其经费”之司,当即度支司。但上述记载,只能视为北宋臣僚对三司基本分工的大体归纳,若欲比较唐宋之际三司职掌分布的具体变化,仍有必要复原后唐至北宋初三司各自职掌。考虑到北宋三司所属诸“案”,均依职掌内容划分,因此

唐宋时期三司分工的变化

元和年间,唐中央财政三司逐渐形成相互独立、东西分掌的收支系统。三者既有自身独立的收入来源,也有专门的支给对象,各自职掌也自为体系,较少有交集[108]。但至晚唐,这一体系却受到极大的冲击,藩镇以及宦官统领的诸使系统,侵夺了三者的大量财源。如度支所依赖的解盐课利,已为河中节度使所夺,各州两税也多不上供;盐运依托的东南盐利,亦不属朝廷。由于财源匮乏,三司均难以独立应付各自开支,原本的收支分立局面被打破,三司收支逐渐趋于一体化。就收入与财赋转输而言,唐末钱物上供路线所经节镇,多兼领“三司水陆发运使”,如唐昭宗光化年间(898—901),忠义军节度使赵匡凝兼山南东道管内三司水陆发运使[109];天祐元年(904)七月,则以武昌军节度使杜洪兼鄂岳蕲黄等州三司水陆发运使[110]。这一名衔,从侧面反映出三司财赋已纳入统一转输系统。就支给而言,唐末三司往往共同应付某项开支,如天祐二年(905)五月,唐哀帝因星变不视朝,举行祈禳,下诏“于太清宫置黄箓道场,三司支给斋料”[111]。此外,唐末宰相如崔胤、裴枢、张文蔚等,多兼领盐铁转运、度支等司[112]。宰相由分判三司,到兼领不止一司,亦反映出三司财赋出纳管理渐趋一体化[113]

后梁时期,一度恢复唐后期宰相分判财政三司之制,至于三者具体收支分工则难以详考。后唐同光二年(924)正月,租庸司兼并财政三司,两者合并的具体方式,据当年三月左谏议大夫窦专所言,乃是租庸司一官“总三司合勘”。窦专虽未就“合勘”的具体含义详加解说,但其既请求“令盐铁却归三司,收其征赋”[114],欲重置三司以掌管部分财赋,可见同光二年改制后,三司作为财政管理主体已不复存在,原本各自独立的收支职掌,自然也由租庸司统一处理,不再分掌。后唐明宗天成元年(926)四月,废租庸院,恢复三司并改以宰臣专判[115];长兴元年(930)八月,又以张延朗为三司使,确立三司使额[116]。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三司机构与职掌的恢复,原本统归于租庸司的职掌,也须再经分配,分别归入三司。但对于此次分工调整的具体状况,史料并无明确记载,学者难得其详。以下,笔者拟通过时人论述、三司具体活动事例以及宋初三司诸案设置情况,对后唐明宗朝至宋初三司职掌分工略做推测。

清泰元年(934)十二月,后唐末帝以张延朗为相,兼判三司[117]。对此任命,张延朗曾上表推辞,据《旧五代史》卷六九《张延朗传》:

末帝即位,授吏部尚书兼中书侍郎、平章事、判三司。延朗再上表辞曰:臣又以国计一司,掌其经费;利权二务,职在捃收。将欲养四海之贫民,无过薄赋;赡六军之劲士,又藉丰储。利害相随,取与难酌……况诸道所征赋租,虽多数额,时逢水旱,或遇虫霜,其间则有减无添,所在又申逃系欠。乃至军储官俸,常汲汲于供须;夏税秋租,每悬悬于继续。[118]

张延朗自天成二年(927)起,多次担任三司长官[119],对其职掌较为熟稔,故奏表所言,不啻对三司分工的简要归纳。据张延朗所述,盐铁、度支、户部三司,一司“掌其经费”,即管理日常支出,其中至少包括“军储官俸”;其余二司“职在捃收”,主要负责财赋收入,其对象包括夏秋两税。

至于三司收支职掌如何分工,史料并未明言,其中“掌其经费”之司,当即度支司。天成元年(926)四月,后唐明宗为改变庄宗朝“运关外之资粮,供洛中之戎马,遂致百姓困弊,不胜馈挽之劳”之财政困局,曾下制书:“令度支与总管司会定在京兵数,据所供馈积贮京师;其近畿粮储,可令诸军就食。”[120]负责京师诸军粮食储备者,为度支与总管司,其中总官司负责兵员数量管理,而计度军队粮食支出,则为度支之职,此即“掌其经费”之表现。如此一来,“职在捃收”之二司,则为盐铁、户部。如天成四年(929)五月,户部曾进奏,拟定三京诸州府逐年夏秋税租及折征标准,当即“捃收”之职的体现[121]

自后唐同光二年(924)至北宋建立,史料中未见三司组织架构重大调整。据《宋史·职官志》述北宋三司职掌:

盐铁,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军器之事,以资邦国之用。度支,掌天下财赋之数,每岁均其有无,制其出入,以计邦国之用。户部,掌天下户口、税赋之籍,榷酒、工作、衣储之事,以供邦国之用。[122]

以上概括,足以体现宋人对三司分工的一般理解:三司职掌,同样依收支划分,其中盐铁、户部掌收,职责分别为“资邦国之用”“供邦国之用”;度支则主要掌支,须“计邦国之用”。淳化五年(994),太宗从史馆修撰张佖议,于禁中设起居院,并以梁周翰为掌起居郎事,负责厘定起居注修撰体式。据梁周翰等进奏,三司“盐铁金谷增耗,度支经费出纳,户部版图升降”,当于“季终一报”起居院[123],通过这一陈述,也可看出三司分工:盐铁、户部主要负责财赋收纳、贮藏以及相关版籍,度支则主管“经费”支出。此外,咸平二年(999)八月行文德殿入閤仪之际,右司谏直史馆孙何进奏,建议“三部使额,还之六卿”,请求罢去三司,恢复尚书省六部职掌,其奏疏中对于三司“禄百辟,赡六军”之分工,有如下论述:“夫盐铁者,盖筦榷山海之谓也,而物非自集,须假牢盆;户部者,盖均一征税之谓也,而财非自生,须计田赋;度支者,盖供亿军国之谓也,而粟非自行,须资漕运。”[124]通过孙何的言论,可以看出时人对三司分工的理解:盐铁、户部,主要负责财赋收入,前者主掌征榷课利,后者主掌田赋;度支则负责供应军国,即筹措调运钱物,满足军队、官僚系统等开支。上述说法,与《宋史·职官志》总结的分工情况——度支掌支,盐铁、户部主收基本相同,且与后唐张延朗所述亦无太大区别。由此观之,后唐三司之基本分工格局,当延续至北宋。值得一提的是,类似表述,还见于元丰二年(1079)五月修起居注王存进奏:“三司金谷之增耗、经费之出纳、版图之升降,固非月可见者,必待岁终而会计也。”[125]可见至北宋中叶,臣僚对三司分工格局的基本理解,仍与宋初一致。

但上述记载,只能视为北宋臣僚对三司基本分工的大体归纳,若欲比较唐宋之际三司职掌分布的具体变化,仍有必要复原后唐至北宋初三司各自职掌。考虑到北宋三司所属诸“案”,均依职掌内容划分,因此,可通过案的分布,考察三司分工。

据乾德五年(967)十月,度支判官侯陟所言“三司凡二十四案,盐铁主其六,户部主其四,余皆度支主之”[126],可知二十四案分布情况为盐铁六、度支十四、户部四。至于其具体名目,据《职官分纪》卷一三《三司》:

国朝三司凡二十四案,曰:兵刑、胄、铁、商税、茶、课盐、末盐、设、赏给、钱帛、发运、百官、斛斗、粮料、骑、夏税、秋税、东上供、西上供、修造、竹木、曲、衣粮、仓。[127]

上述记载,虽能反映宋初三司职掌内容,但难以体现其具体分工。如前所述,有关三司各案名称、职掌的详细记述,仅见于《宋史·职官志》,但其大体为仁宗中期状况,较之宋初情形颇有不同。因此,欲考察宋初二十四案在三司的大体分布,须结合《职官分纪》《宋史·职官志》中相关记载,在此基础上,梳理北宋前期三司诸案的调整情况,努力以“倒推法”反向厘清。

北宋前期三司诸案的调整,大体可分两阶段:首先,为各司间重新分配诸案。乾德五年(967),在度支判官侯陟建议下,将三司二十四案分配,由前述“盐铁主其六,户部主其四,余皆度支主之”改为“三司均主其八”[128]。其次,为三司各案的分合置废。这一过程,主要发生在真宗朝:其一为咸平四年(1001),夏、秋两税,东、西上供,修造、竹木以及仓、衣粮等案合并,总案数减少四个[129];其二为景德二年(1005),盐铁司兵案“并度支案为刑案”[130];其三则为大中祥符七年(1014),于度支司增设常平[131]。根据三司诸案移易并合的简略过程,可知乾德五年(967)诸案分工时,度支十六案中有八案移入盐铁、户部,自身除常平案外,并未添入、改置新案,故《宋史·职官志》所载赏给、钱帛、粮料、发运、骑、百官七案,当于宋初即属度支。至于其较乾德五年改制八案少一案,当因景德二年(1005)本属度支之一案并入盐铁兵案,至于此案之具体名目,则暂难详考。这八案中,发运案的汴河漕运管理职能,应在周世宗显德年间攻取淮南,疏通诸河,恢复漕运后,方才具备[132],至于蔡河、五丈河漕运,虽在周世宗显德年间即曾导汴疏通[133],至建隆二年(961)正月、三月,以陈承昭主持完成导流工程后,方才完全通航[134];其余七案,则均为供军、供国的各类支出,如俸料、禄粟、春冬衣、各种赏赐以及牧监饲养等。

如前所述,度支既掌“经费”,则可对主掌财赋收入的盐铁六案、户部四案职掌略做蠡测:盐铁六案中,至少当包括商税、茶、铁、颗盐、末盐五案,其均与榷利收入有关;而户部四案中,则至少包括夏税、秋税、曲三案,主要负责两税正税以及榷曲收入。至于乾德五年自度支析出八案,其名目及归属亦可加以推断。东上供、西上供、修造、竹木、仓、衣粮六案,当由度支并入户部司。其中修造案原属度支,后归户部,其证据尚可见于其他史料,乾德四年(966)十月,南郊斋宫坏,“诏夺权判三司赵玭、度支判官侯陟俸各一月,坐不以时完葺也。太常寺掌事吏,并罚金”[135]。南郊斋宫属于京师建筑,未能按时维修,责任在度支判官而不在户部判官,可见户部修造案及其职掌,乾德五年以前也应属于度支。其余五案,修造、竹木案同建筑营造密切关联,仓、衣粮二案则针对军粮供给,均属于钱物支出范畴;而东、西上供二案,负责钱物转输,其目的亦为支给,考虑到职能相似的发运案属度支,此二案之隶属关系当与之相同。至于胄、设两案,当由度支司并入盐铁司,前者与兵甲制造、河渠整修之物料支出密切相关,后者则针对军队旬设、节料之类开支。综上所述,可将后唐至宋初(乾德五年前)三司诸案分工情况,大体列表如下。

表3 宋初三司案名及职掌分工表

综上,后唐天成元年(926),随着三司复置,其内部分工,形成“两司掌收,一司掌支”之基本格局,并一直持续至北宋乾德五年(967)。“两司掌收,一司掌支”分工的具体表现,及其相对唐后期制度之变化,大致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正税收入方面:两税征收的管理职能,由唐后期度支转至户部。其二,榷利收入方面:颗盐榷利的管理职能,由度支转至盐铁;榷茶管理职能,由户部转至盐铁。要之,除榷酒榷曲外,一切榷利收入,均应属盐铁司管理;户部司则负责两税收纳管理,其之所以兼掌榷酒榷曲,可能因酿酒消耗谷物,与两税征纳密切相关。其三,财政支出、转输方面,均统归度支管理:俸料支出,由户部转至度支;漕运人员供给,由盐铁转至度支;漕运转输,则由盐运、度支分别主持,转由度支粮料案、发运案负责。上述变化之要点,可归纳为两方面:首先,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元性,以及支出、转输间的关联性大为加强。其次,为财政收入管理的整体性、专门性提高,榷利、田赋两类收入,分别由一司专门掌管。究其原因,或因当时财政开支紧张,须更有效完成征纳工作,协调通融各类钱物,以应付国计所需,故征收、支出、转输均实行一元化管理,以提高运作效率与灵活性。

要之,在“两司掌收,一司掌支”体系下,三司必须密切联系、配合,才能完成财政收支转输的整体流程,实现国家财政管理的正常运转。相比唐中后期三司收支项目存在对应关系,且各自独立管理,后唐以降三司之分工格局明显不同,度支财政支出必须依赖他司财赋收入方可应付。究其原因,当与晚唐五代国家财政局面的整体变化密切相关:随着唐末宦官、藩镇对三司财源与财政管理权的侵夺、干预,必须集中统筹管理一切可用钱物,应付财计支给,三司各自管理财赋收支局面,自然无法维持;五代藩镇财使兼并财政三司,则从建置上取消了各司独立性,各类职掌间关系更为密切,此后三司虽得复置,但三者在理财中收支一体化管理的局面已然形成。

五代宋初的三司分工,打破了三者收支自成体系之局面,但围绕具体财赋收支职掌,三司仍分别独立处理。这一体系的最终瓦解,则与北宋乾德五年(967)三司案分调整密切相关。当年,因平荆湖、西蜀后,财赋转输任务增多,为避免独掌十四案的度支司负担过重,宋太祖接受度支判官侯陟建议,“始令三部各分领八案”[136]。此次调整,彻底终结了三司职掌分工相对独立、自成完整收支系统的局面。以官员俸料、禄粟与春冬衣支付为例,相关职掌行政环节,本均由度支负责,但乾德五年调整后的三司分工中,度支赏给案掌“诸给赐、赙赠例物、口食,内外春冬衣”,斛斗案掌“计度东京粮料、百官禄粟厨料”,百官案掌“京朝幕职官奉料”;而户部衣粮案掌“勾校百官诸军诸司奉料、春冬衣、禄粟、茶、盐、鞋、酱、傔粮等”。计度与勾校审核,分属两司,任一司均难以独立完成相关政务。譬如榷场交易,“河北四榷场所须物货,令省司赏给案取索定数,授诸案施行”,可知支给标准系由度支司赏给案参与拟定,但所须钱物筹集支给,则由他司相关案分处理,度支赏给案判官“置簿催驱”,保证他案效率[137]。至于乾德五年调整,其直接契机固为三司“事务益众”,须均劳逸[138],但之所以能够顺利完成且长期维持,则因后唐以降三司不再自为收支体系,须相互配合,方可保证财政管理正常运转。

需要说明的是,三司各自收支项目分别对应、自成独立系统的局面,虽于五代被打破,三司须统筹协调,集体负责,但其钱物收支仍分别记账。如治平元年(1064)七月,三司使蔡襄进奏,请求封桩钱帛准备当年南郊支赐。奏章中,蔡氏根据嘉祐七年(1062)明堂支赐中,各司支出钱物名目、数量,条列三司此番应封桩之钱帛金银数。如见钱“明堂度支九十六万二千余贯,盐铁支八万六千余贯,共计一百四万八千余贯”,银“明堂度支三十五万四千六百三十余两,盐铁支三千三百余两,共计三十五万七千九百余两”,绢“明堂度支三十五万四千六百三十余两,盐铁支三千三百余两,共计三十五万七千九百余两”[139],均属此类。

要言之,唐宋之际,三司职掌分工演进之关键节点有二:其一为天成元年(926)后唐明宗重置三司,改变了唐代三司收支对应,自为体系之局面,形成盐铁、户部掌财赋收入,度支负责支给转输之分工格局;其二为乾德五年(967),宋太祖为均三司劳逸,重新划分三部诸案,各部职掌不再彼此独立,必须相互配合方可实现日常行政运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注释】

[1]如使职系统内判官、推官等官职,孔目官、勾押官等负责勾检的“有官的吏”,以及前行、后行、手分等负责文书事务的吏职,其职事虽有所变化,但名号系统,一直延续到北宋(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74—576页)。

[2]吴丽娱:《论唐代财政三司的形成发展及其与中央集权制的关系》,《中华文史论丛》1986年第1期,第169—204页。

[3][日]砺波护:《唐代政治社会史研究》,京都:同朋舍(东洋学研究辑刊),昭和六十一年,第3—45页。

[4]董恩林:《五代中央财政体制考述》,《湖北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第57—62页。

[5]李军:《五代三司使考述》,《人文杂志》2003年第5期,第126—132页。

[6]杜文玉:《五代十国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37—145页。

[7]陈明光:《五代财政中枢管理体制演变考论》,《中华文史论丛》2010年第3期,第101—136页。

[8][日]室永芳三:《五代における租庸使の成立とその性格》,载《东洋学报》第53卷第3、4号合刊,1971年3月,第46—75页。

[9][日]周藤吉之:《北宋の三司の性格》,原载《法政史学》18,1965年,氏著《宋代史研究》,东京:东洋文库,1969年,第79—144页。

[10]据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册目录第二编“财政收支”归纳,第9—14页。

[11]《唐代财政史稿》下册,第437—456页。

[12]《唐代财政史稿》下册,第777—779页。

[13]《唐代财政史稿》下册,第896—900页。

[14]关于唐代财政三司格局的形成,参《唐代财政史稿》下册,第105—144页。

[15](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二九,端拱元年十二月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660、661页。

[16]《长编》卷三一,淳化二年九月庚子条,第721页。

[17]《长编》卷三九,至道二年二月条,第830页。

[18]《长编》卷八六,大中祥符九年三月辛酉条,第1979页。

[19](宋)范仲淹著,李勇先、王蓉贵校点:《范仲淹全集》上《再奏乞两府兼判》,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560页。按,范仲淹此说,或因混淆唐前期尚书省“司会”之任与北宋计司“司会”之职,以致误读。参熊昕童:《宋人以三司比尚书省考》,未刊稿,第3页。

[20]《长编》卷一八一,至和二年十一月乙丑条,第4383页。

[21]宋人将三司目为近乎尚书省的“大有司”,除了针对其职掌范围之广,亦强调在行政运作中,相对其余诸司居于枢纽地位。关于此点,将另文讨论,

[22]如景德四年(1007)五月,张詠建议调整犯罪勒停官吏进状之法,称针对“文武臣僚,三司、京百司人吏”[(清)徐松辑,刘琳、刁忠民、舒大刚点校:《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六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082页]。

[23](宋)田况:《皇祐会计录序》,载(宋)吕祖谦编《宋文鉴》卷八七,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232页。

[24](宋)田况:《都官集》卷三《策·经制一》,载《宋集珍本丛刊》第13册,清乾隆翰林院钞本,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十二叶,第74页。

[25](元)脱脱:《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811页。

[26]《长编》卷一三〇,庆历元年正月丁巳条,第3079页。

[27]《长编》卷一八六,嘉祐二年十月乙丑条小注,第4493页。

[28]《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第3811页。

[29]《长编》卷一九二,嘉祐五年条,第4657页。

[30]《长编》卷一九二,嘉祐五年条,第4657页。

[31]《长编》卷一六,开宝八年十一月戊寅条,第351页。

[32]《宋会要辑稿》载有诸案名目、分布,与《宋史·职官志》基本相同,仅盐铁司颗盐、末盐案,《宋史·食货志》作“都盐案”,但《宋会要辑稿》未言各案职掌范围,故仍以《宋史·职官志》所载为基础制表。参《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六之九,第7286、7287页。

[33]《宋会要辑稿》仪制三之三八、三九,第2350页。

[34]上表所示,虽为仁宗中后期情形,但考虑到北宋前期,三司职掌内容变化不大,故可反映元丰改制前之整体状况。

[35]关于度支、盐铁供应宫禁年支,参《唐代财政史稿》下册,第806、854、855页。

[36]周曲洋:《禁中须索与北宋内廷财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第2页。需要说明的是,内廷取索虽源于三司所掌钱物,但并不意味着三司直接参与内廷取索的财务管理

[37]陈明光:《五代财政中枢管理体制演变考论》,第101—136页。

[38](宋)薛居正:《旧五代史》卷一七《赵匡凝传》,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269页。

[39]《唐代财政史稿》下册,第1332—1351页。

[40]《旧五代史》卷一七《赵匡凝传》,第269页。

[41](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六五,天祐二年八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8646页。

[42](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二一《哀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786、787页。

[43]唐后期“方圆支用”的含义,即不拘于开支定额,机动移用钱物,应付支给,相当于给予相关机构一定的财赋灵活支给权。参《唐代财政史稿》,第1206、1207页。

[44]《旧唐书》卷二一《哀帝纪》,第797页。

[45]《旧五代史》卷四《梁书·太祖纪》,第68页;《五代会要》卷五《二王三恪》,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85页。

[46](宋)王钦若等编,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四八六《邦计部·户籍》,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5515页。

[47]《旧五代史》卷一〇《梁书·末帝纪》,第168页。

[48]后梁三司与建昌宫使、租庸使等中央财政使职,起初可能基于区域分工,如建昌宫负责四镇财赋,三司负责他处。但租庸司之职掌,已突破四镇,其与三司关系尚待进一步研究。

[49]《资治通鉴》卷二六六,开平元年四月辛未条,第8675页。

[50]《资治通鉴》卷二六六,开平元年四月辛未条,第8674页。

[51]《旧五代史》卷一四九《职官志》,第2321页。

[52](宋)欧阳修:《新五代史》卷一三《梁家人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36页。

[53]《资治通鉴》卷二六五,开平元年四月条,第8675页。

[54]]《旧五代史》卷一四九《职官志》,第2321页。

[55]《新五代史》卷四三《裴迪传》,第471页。

[56]仅天祐元年(904)四月至九月,朱温一度以张全义为天平军节帅。

[57]《旧五代史》卷四《梁书·太祖纪》,第69页。

[58]《旧五代史》卷四《梁书·太祖纪》,第69页。

[59]《新五代史》卷一三《梁家人传》,第136页。(www.xing528.com)

[60]《旧五代史》卷一四九《职官志》,第2321页。

[61]《资治通鉴》卷二六八,乾化二年七月条,第8707页。

[62]《旧五代史》卷一四九《职官志》,第2321页。

[63]《旧五代史》卷七《梁书·太祖纪》,第123页。

[64]《资治通鉴》卷二六八,乾化二年六月戊寅条,第8759页。

[65]因乾化三年二月,朱友贞遣人赴洛阳杀友珪时,门下侍郎同平章事于兢,于政变中“被伤”,可知当时身在洛阳,据《资治通鉴》卷二六八,乾化三年二月庚寅条,第8767页。

[66]《旧五代史》卷一四九《职官志》,第2321、2322页。

[67]《旧唐书》卷二〇《昭宗纪》,第759页。《资治通鉴》卷二六二,天复元年十一月条,第8490、8491页。

[68]《资治通鉴》卷二六四,天祐元年四月戊申条,第8631页。

[69]《旧唐书》卷二〇《昭宗纪》,第780页。

[70]《旧唐书》卷二一《哀帝纪》,第808页。

[71]《册府元龟》卷六二一《卿监部·监牧》,第7198页。

[72]天祐元年四月,张全义曾一度受命为天平节度使,朱温自兼忠武节度使。但当年九月丙申,张全义赴洛来朝,朱温即于丁酉以其为河南尹兼忠武节度使、判六军诸卫事,自己任兼天平节度使,并返回汴州(《资治通鉴》卷二六五,天祐元年九月条,第8918页)。

[73]《旧唐书》卷二〇《哀帝纪》,第797页。

[74]《旧五代史》卷三《梁书·太祖纪》,第59页。

[75]《资治通鉴》卷二六七,开平二年十二月条,第8706页。

[76]《资治通鉴》卷二六七,开平三年正月己卯、辛巳条,第8707页。

[77]《旧五代史》卷六三《唐书·张全义传》,第974、975页。

[78]《旧五代史》卷三《梁书·太祖纪》,第56页。

[79]《旧五代史》卷六三《唐书·张全义传》,第978页。

[80]《资治通鉴》卷二七七,长兴二年五月己卯条,第9059页。

[81]值得一提的是,《五代会要》载有后梁开平三年(909)十一月以后诸司使名目,所列诸使名目中,最晚设置者,为开平三年十一月所设之乾文院使。内有如尚食使、司膳使(按,原名御厨使,开平元年五月改)、内园栽接使、弓箭库使等[(宋)王溥:《五代会要》卷二四《诸使杂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388页]。使名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诸使类机构一定存留,但由此也可推测,唐末一度被废,且具供御之职的诸司使,或又部分得以重建,只是主掌者由士人替换了宦官,且仅为事务机构,其钱物来源由国计使掌管。关于五代时期诸使类机构之具体设置、职掌、沿革,参赵冬梅:《唐宋诸使职掌考》,载《国学研究》第16卷,2005年,第275—327页。

[82]《资治通鉴》卷二六八,乾化三年二月庚寅条,第8767页。

[83]《旧五代史》卷六三《唐书·张全义传》,第978页。

[84]《五代会要》卷二四《建昌宫使》,第378页。

[85]《资治通鉴》卷二七三,同光二年冬十月辛未条,第8925页。

[86]《旧五代史》卷一〇《梁书·末帝纪》,第164页。

[87]《资治通鉴》卷二六九,贞明元年六月条,第8791页。

[88]《册府元龟》卷四八三《邦计部·选任》,第5476页。

[89]《资治通鉴》卷二七二,同光元年九月庚戌条,第8893页。

[90]《旧五代史》卷九三《晋书·卢质传》,第1430页。

[91]《资治通鉴》卷二七三,同光二年四月条,第8919页。

[92]《资治通鉴》卷二七三,同光二年十月辛未条,第8925页。

[93]《资治通鉴》卷二七三,同光二年十月辛未条,第8925页。

[94]《旧五代史》卷六三《唐书·张全义传》,第978页。

[95]《旧五代史》卷六三《唐书·张全义传》,第978页;另据《资治通鉴》卷二七三,同光二年正月条:“敕:‘内官不应居外,应前朝内官及诸道监军并私家先所畜者,不以贵贱,并遣诣阙。’时在上左右者已五百人,至是殆及千人,皆给赡优厚,委之职掌,以为腹心。内诸司使,自天祐以来以士人代之,至是复用宦者,浸干政事。”第8912页。

[96]《资治通鉴》卷二七三,同光二年条,第8914页。

[97]《资治通鉴》卷二七四,同光四年三月条,第8973页。

[98]《群书考索·后集》卷四《官制门》,影印明正德刻本,扬州:广陵书社,2008年,第460页。

[99]陈明光:《五代财政中枢管理体制演变考论》,第121、122页。

[100]《资治通鉴》卷二七二,同光元年十一月戊午条,第8907页。

[101]《旧五代史》卷三六《唐书·明宗纪》,第575页。

[102]《旧五代史》卷七三《唐书·王正言传》,第1223页。

[103]《旧五代史》卷六八《唐书·刘赞传》,第1059页。

[104]《资治通鉴》卷二七三,同光二年正月戊午条,第8913页。

[105]《旧五代史》卷一四九《职官志》,第2322页。

[106]《册府元龟》卷九二《帝王部·赦宥》,第1017页,但至同光四年(926)正月,重申放免百姓后梁时期(“壬午年已前”,即后梁龙德二年[922]以前)所欠“秋夏残税及诸色课利钱物”,已声明若不遵行,“仰下租庸司及诸道州府切准前敕处分”,第1018页。

[107]陈明光:《五代财政中枢管理体制考论》,第117页。

[108]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册,第141—144页。

[109]《旧唐书》卷二〇《昭宗纪》,第767页。

[110]《旧唐书》卷二〇《昭宗纪》,第782页。

[111]《旧唐书》卷二〇《哀帝纪》,第793页。

[112]关于崔胤、裴枢、张文蔚身兼度支、盐铁转运,参《旧唐书》卷二〇《昭宗纪》(第769页),《旧唐书》卷二〇《哀帝纪》(第790页)以及《旧五代史》卷一八《张文蔚传》(第242页)。其中崔胤似曾身兼三使,如《资治通鉴》卷二六二,天复元年六月条,称崔胤“时领三司使”;此后天复三年(903),李茂贞还昭宗,崔胤复官,“复以胤为司空、门下侍郎、同平章事,领三司如故”(《资治通鉴》卷二六三,天复三年春正月条,第8594页)。但当天复二年(902),崔胤邀朱温至凤翔,意图迎还为李茂贞所劫之唐昭宗,为昭宗所责而罢相,并免去诸使职,当时其使职名目为“延资库使、诸道盐铁转运等使、判度支”(《旧唐书》卷二〇《昭宗纪》,第774页),其中并无户部。故学者一般认为,唐王朝首次命臣僚兼领财政三司,为天祐三年(906)三月戊寅,“以朱全忠为盐铁、度支、户部三司都制置使,三司之名始于此”,不过“全忠辞不受”(《资治通鉴》卷二六五,天祐三年三月戊寅条,第3658页)。

[113]关于唐末三司收支一体化管理,参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册,第208—213页。

[114]《五代会要》卷二四《建昌宫使》,第379页。

[115]《旧五代史》卷三五《唐书·明宗纪》,第567页。

[116]《五代会要》卷二四《建昌宫使》,第379页。

[117]《旧五代史》卷八九《晋书·刘昫传》:“清泰初,(刘昫)兼判三司,加吏部尚书、门下侍郎,监修国史。时与同列李愚不协,动至忿争,时论非之。未几,俱罢知政事,昫守右仆射,以张延朗代判三司。”第1363页。

[118]《旧五代史》卷六九《张延朗传》,第1072、1073页。

[119]张延朗天成二年六月以宣徽使判三司(据《资治通鉴》卷二七五,天成二年六月己丑条:“以宣徽北院使张延朗判三司。”第9006页)。次年二月,曾一度罢为忠武节度使,改任王建立以宰相判三司。至长兴元年(930)八月,张延朗为三司使,次年二月罢去,改任孟鹄。至后唐末帝清泰元年(934)十二月,复以宰相判三司代刘昫。此后,直至天福元年(936)十一月,石敬瑭灭后唐,张延朗被杀,一直担任三司长官。是凡三掌三司,共约四年。

[120]《册府元龟》卷四八四《邦计部·经费》,第5494页。

[121]《五代会要》卷一九《县令》,第316页。

[122]《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第3808页。

[123]《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一二,第2991页。

[124]《长编》卷四五,咸平二年八月辛亥条,第958页。

[125]《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一四,第2994页。

[126]《长编》卷八,乾德五年十月癸酉条,第196页。

[127]《职官分纪》卷一三《三司》,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923册,第299页。另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六之九,第7286页。两段史料,文字基本相同,史源当一致。但《宋会要辑稿》所载案名缺“西上供”,不足二十四案之数,故从《职官分纪》记载。

[128]《长编》卷八,乾德五年十月癸酉条:“度支判官侯陟言:‘三司凡二十四案,盐铁主其六,户部主其四,余皆度支主之。自荆湖、西蜀之平,事务益众,欲令三司均主其八。’诏三司推官张纯分判度支案事(此据旧录)。”第196页。另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六之九:“旧例盐铁六案,度支十四案,分押户部四案。乾德五年度支判官侯陟言其不均,始令三部各分领八案焉。”第7286页。

[129]《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六之九:“咸平四年,并夏、秋税两案为一,曰户税;并东、西上供曰上供;并竹木归修造;仓案归衣粮。”第7286页。

[130]《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此事具体含义颇为费解,“度支”后当缺字,第3808页。

[131]《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度支分掌八案:……四曰常平案,(掌诸州平籴。大中祥符七年,置主吏七人)。”第3809页。另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六之九云“大中祥符七年别置常平案”,第7286页。《长编》卷一六,开宝九年十一月条:“戊寅,初置三司推勘院,以将作监丞张邈知院事,寻罢之。”第351页。

[132]《资治通鉴》卷二九四,显德六年二月丙子条,第9594页。

[133]《五代会要》卷二七《漕运》,第330页。

[134]《长编》卷二,建隆二年正月丁巳条,第38页;建隆二年三月甲辰条,第41页。

[135]《长编》卷七,乾德四年十月壬申条,第180页。

[136]《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六之九,第7286页。

[137]《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六之一三,第7289页。

[138]《长编》卷八,乾德五年八年癸酉条,第196页。

[139]《蔡襄集》卷二六《乞封桩钱帛准备南郊支赐札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454、455页;参《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一之二四,第56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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