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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法令法规的颁布,各项教育法令法规的学校体育目标

时间:2023-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些法令和法规中,都非常重视学校体育,对学校体育的目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学校体育以达到使儿童整个身心融于三民主义教育中之目的。目标是以健全的身心训练,培养实施三民主义教育的师资。

学校体育法令法规的颁布,各项教育法令法规的学校体育目标

二、学校体育法令法规的颁布

在1928年8月8日,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南京召开。会议宣称依照孙中山遗教,颁布“训政”时期约法,14日通过的《政治问题决议案》决议:“依照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应设立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实施“训政”[8]。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的核心是“以党治国”,目的是使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完全成为国民党手中的工具。为了巩固国民党的统治地位,在1927年至1937年的10年间,集中进行了频繁的立法,除颁布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训政时期约法》外,还制定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若干行政法规和法院组织法。在建立起上述“六法”体系,使其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基干的基础上,还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规。在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中,由于体育具有强健精神、增进大众体力、健全身心、振兴民族等功能,自然也受到国民政府的重视。为了加强对体育领域的管理与控制,这一时期国民政府以政府名义和以教育部等政府机关名义,分别制定并公布了一系列有关大众体育、学校体育、军事体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其中主要的法规有《国民体育法》和《国民体育实施方案》等。

1.学校体育的法令法规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建立。8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制定了《学校实行党化教育办法草案》,指出:“我们所谓党化教育就是在国民党指导之下,把教育变成革命化和民众化,换句话说,我们的教育方针建筑在国民党的根本政策之上。国民党的根本政策是三民主义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和历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和决议案,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根据这种材料而定,这是党化教育的具体意义。”[9]国民政府要求根据这项“党化教育”的教育方针,重新改组学校课程,审查和编写教学用书,用管党的方法管理学校与学生。

一段时间以后,由于国民党内部对“党化教育”的解释不一,要求不一,南京国民政府修改了党化教育方针,提出意义更为明确的“三民主义教育”方针。1928年5月在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上通过了废止“党化教育”,实施“三民主义教育”的议案。10月国民政府发表宣言,把教育的成败与国家民族的存亡、青年男女身体孱弱与学生体格训练联系起来,把发展学生的身心健全作为重要的教育目标。1929年3月,在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制定了三民主义教育宗旨,同时还规定了实施这一教育宗旨的八条方针。其中第七条规定:“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应一体注意发展国民之体育。中等学校及大学专门,须受相当之军事训练。发展体育之目的,固在增进民族之体力,尤须以锻炼强健之精神、养成规律之习惯为主要任务。”[10]1931年9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使三民主义教育方针更加具体化。经过数年时间的努力,国民政府确立了三民主义的教育宗旨及方针。1931年11月,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宣称:“过去数年之间,吾党尽其全力于确立三民主义之教育宗旨,与制定三民主义之教育计划,费无限之精力,经无限之困苦。”[11]此后,这个教育方针就成为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教育法令、颁布教育规程、指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与主要依据。

2.各项教育法令法规中的学校体育目标

在三民主义教育宗旨指导下,体育成为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戊辰学制的整个教育内容中占相当重要的地位。从1928年至1937年抗日战争前的10年间,国民政府陆续颁布了《中小学课程暂行标准》、《中小学课程标准》、《小学法》、《中学法》、《师范学校法》、《小学规程》和《中学规程》等一系列与学校体育有关的法令和法规。在这些法令和法规中,都非常重视学校体育,对学校体育的目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1928年颁布的《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在将体育与军事教育并论的前提下,使童子军军训两课程也与体育课程产生互补的关系。1929年先后颁布的《小学体育课程暂行标准》、《初中体育课程暂行标准》和《高中体育课程暂行标准》,都对体育目标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小学体育目标是:发达身体内外各器官的功能,谋全体的正常发育;顺应爱好游戏的本性,发展运动的能力,并养成以运动为娱乐的习惯;培养勇敢、敏捷、忍耐、诚实、公正等个人品德,并牺牲、服务、和谐、互助等的团体精神[12]

初中体育以锻炼健全的体格,养成服从、耐劳、自治、勇敢、互助、守纪律诸德性;发展内脏器官,使具有充分的功用;增进肢体感官上的灵敏的反应;养成生活上必需的运动技能;养成健身的娱乐习惯;养成优美正确的姿势为目标[13]

高中体育的目标是:继续锻炼体格,使身心的发育健全;培养生活与娱乐所需的身体技能;养成爱好及欣赏身体活动的习惯;训练高尚游戏及运动道德;增进感官上灵敏的反应;改进身体发育不良的状况[14]

上述小学、中学、高中的体育目标虽然在文字表述上有所差异,但就目标的内涵而言,许多内容是相同的。从小学到高中都围绕身体的发育,尤其是器官方面和体格方面的发育,勇敢、诚实等个人品德,互助、和谐等团体的规范行为以及康乐的生活、运动的技能这四大目标范畴展开。

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其中,对各类学校体育教学的内容与目标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初等教育,由游戏、运动、学校卫生及课外作业的教导,以养成儿童对于筋肉、劳动的兴趣及生产的观念:由童子军之训练以养成勇于从事洁己奉公的精神;由团体运动、集会等训练,以养成守时、重律的习惯。通过学校体育以达到使儿童整个身心融于三民主义教育中之目的。

中等教育,由体操、游戏、竞技运动,以锻炼青年之强健的体格。体育的目标是:注意青年个性及身心发育状态,而予以适当的指导及训练。

高等教育,以军事教育、竞技运动等严格的训练,以锻炼强健的体魄及坚韧奋斗之精神。其目标是:训练应以三民主义为中心养成德智体群美兼备之人格。

除初等、中等、高等教育之外,在《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中还对师范教育、社会教育以及华侨教育中的体育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师范教育,由军事训练、运动竞技以锻炼其健全的体格、规律的生活及坚苦耐劳的习惯。目标是以健全的身心训练,培养实施三民主义教育的师资。社会教育,注意课外运动及游戏,以养成公民应有的健康体魄。其目标是注重国民体育及公共娱乐,以养成其健全的身心。华侨教育主要是注重体育锻炼,以期适于国外生存[15]

1932年,《小学法》、《中学法》、《师范学校法》、《职业学校法》以及《小学体育课程标准》、《初级中学体育课程标准》和《高级中学体育课程标准》相继出台,在这些法规中,除《职业学校法》未列体育目标外,其他法规分别对学校体育的目标作了规定。《小学法》和《中学法》分别以发展儿童、发展青年身心作为学校体育的目标,而《师范学校法》则以严格训练身心为学校体育目标。从这些法规里,不难发现其均侧重于“身心的发展”为学校体育的目标,提法非常相近。此外,《小学体育课程标准》、《初级中学体育课程标准》和《高级中学体育课程标准》对学校体育的目标较细化,分别从身体的发展、规范的行为、康乐的习惯、运动的技能和民族的振兴五大方面提出要求,如表3-2所示。

表3-2 1932年中、小学校体育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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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国民政府又在陆续颁布的《小学规程》、《中学规程》、《师范学校规程》和《职业学校规程》中规定了学校体育的目标。小学的目标是培养儿童健康体格;中学的目标是锻炼健身体格;师范学校目标为锻炼强健身体;职业学校的目标则为锻炼强健体格。规程中所提出的体育目标和1932年《小学法》等法规中所提出的目标有所区别,1932年侧重“身心的发展”,而此时则侧重于体格的健全。这一变化进一步强调了学校体育在健全身体和强健体格方面的作用。1934年《师范学校体育课程标准》颁布,这一体育课程标准和1932年颁布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的体育课程标准一样,对体育的目标在身体的发育、规范的行为、康乐的习惯、运动的技能及民族的振兴五个方面作了规定,规定师范学校体育的目标是锻炼体格,训练良好的团体生活,善用闲暇,担任小学体育科目的知识与技能,以振兴民族。

1935年11月,中国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南京举行,会后发布《宣言》,列举了关于“建设国家挽救国难”的十条措施,在第三条的“弘教育以增民力”中,认为文事教育与武事教育根源于同一之精神,而于国民基础训练,二者尤宜并重,以复吾国固之良规,应现代国家之需要,因此主张普遍推行国民训练,兴武教,重武德,以养成国民集团生活之习惯,健全国民身心之教育[16]。在国民党五大宣言精神影响下,体育再度担负起文武合一教育的使命,有的学校还把体育与军训相提并论,突出体育的尚武之精神。1936年颁布的《小学中高年级体育课程标准》和《暂行大学体育课程标准》还把体育的目标提到国防上的技能、复兴民族、御侮抗乱的高度,如表3-3所示。

表3-3 1936年各级学校体育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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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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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戊辰学制中学校体育的规定

1922年北京政府颁行壬戌学制,这一学制基本上全盘依照美国的“六、三、三”制,不完全适合于中国的国情。1928年5月,大学院在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成立“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对壬戌学制进行修改,并规定对学制的修改要遵循根据教育实情、适应民生需要、增高教育效率、谋个性之发展、使教育易于普及、留地方伸缩可能6项原则。修改后的新学制——戊辰学制,虽根据中国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调整,但较壬戌学制变化不大,仍为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的“六、三、三”制,如表3-4所示。

国民政府教育部制定的新学制——戊辰学制,大体上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1937年抗日战争前为戊辰学制的前期,抗日战争爆发至1949年为戊辰学制的后期。在戊辰学制的前期,自1928年全国教育会议修正壬戌学制,制订戊辰学制后,戊辰学制又经数次的局部增改和修正。在戊辰学制的各项法令、法规中,对学校体育作了不少的规定。

(1)初等教育法规中的学校体育规定

1928年2月,中华民国大学院颁布《小学暂行条件》,规定初级小学科目为三民主义、公民、国语、算术、历史地理、卫生、自然、乐歌、体育、党童子军、图画、手工等。每周教学时间:1-2年

表3-4 戊辰学制系统表(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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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为1140分钟,3-4年级为1320分钟,5-6年级为1530分钟。1929年8月,教育部颁布的《小学课程暂行标准》和1928年的《条例》相比,除每周教学时间相同外,课程有了较大的变化,主要是简化合并了一些课程,如高级小学的社会科目包括公民、卫生、历史、地理;图画、手工、合并为美术;体育仍单独成科未作调整。从教育部颁布的《小学体育暂行课程标准》看,体育教材的内容主要分为游戏、舞蹈、运动、姿势训练和标准操几类,1-2年级的游戏以唱歌、感觉、模拟游戏为主;3-4年级在1-2年级的基础上增加了竞技、竞争游戏;而5-6年级则以竞技、竞技游戏为主。在运动类教材方面,1-2年级以模仿运动为主;3-4年级增加技巧运动和简单的球类运动;到了5-6年级主要以球类运动、田径运动、器械运动为主。体育课每周教学时间1-2年级150分钟,占总课时的13.2%;3-4年级每周150分钟,占总课时的11.4%;5-6年级每周180分钟,占总课时的11.8%。除体育正课外还规定了课外运动,课外运动以课内运动时间所教学的活动为主,每天至少有2—3小时以上的活动,如表3-5所示。

表3-5 1929、1932年小学体育课程与教学内容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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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30年代,国民政府为推动初等教育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和规章。1932年10月,教育部把《小学课程暂行标准》加以修正,颁布了《小学课程标准》和《小学体育课程标准》。12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小学法》,教育部随即根据此法制定了《小学规程》,于1933年3月颁行。1936年7月,教育部再度修正《小学课程标准》,颁布了《修正小学课程标准》、《小学低年级唱游课程标准》和《小学中、高年级体育课程标准》。上述这一系列法令和规章的颁布,使抗日战争前国民政府的初等教育发展步入轨道,同样,随着初等教育大环境的改变与发展,初等学校的体育教育也受到了重视,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1932年教育部把《小学课程暂行标准》加以修正,去除了“暂行”,重新公布了《小学课程标准》。这一标准对小学的科目、教学时数都作了调整,体育时数虽然和《暂行标准》一样未作变动,但由于每周总的教学时数有所变动,所以体育在总学时中占的比例有所下降。1年级占每周教学时间的12.8%,2年级占11.9%,3年级占10.9%,4年级占10.4%,5-6年级占11.5%。这一调整使1-2年级体育课时数下降了0.85%,3—4年级下降了0.75%,5-6年级下降了0. 63%。体育课教材的内容,除增加了乡土游戏、远足、登山外,其他基本上和以前一样。

国民政府公布的《小学法》和教育部颁布的《小学规程》,对小学教育的目标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小学体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小学法》规定,小学为施行国民义务教育的场所,小学教育的目标为:“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以发展儿童之身心,培养国民之道德基础及生活所必需之基本知识技能。”[17]《小学规程》规定:“小学分二级,前四年为初级小学,得单独设立;后两年为高级小学,须与初级小学合并设立。”[18]初级小学实行义务教育。《规程》明确了小学教育八项训练标准:1.培养儿童健康体格;2.陶冶儿童良好品格;3.发展儿童审美兴趣;4.增进儿童生活技能;5.训练儿童劳动习惯;6.启发儿童科学思想;7.培养儿童互助团体之精神;8.养成儿童爱群之观念[19]。初等教育的这些规定中,把培养儿童健康的体格放在首位,十分重视儿童身心的发展,注重健康体格和健全精神的培养。(www.xing528.com)

在《小学法》和《小学规程》精神指导下,教育部又对《小学教程标准》进行了修正,于1936年颁布了《修正小学教程标准》。此项课程标准变化较大,把1-2年级体育、音乐合并成唱游科,3年级以上的体育依旧单独分科;取消了卫生一科,把卫生习惯部分归并在公民训练中;卫生知识部分,初小归并在常识科,高小归并在自然科。每周的教学时间也进行了调整:1年级为1020分钟,2年级1110分钟,3年级1230分钟,4年级1290分钟,5-6年级1380分钟。在《修正小学教程标准》中还增加了总纲一项,规定小学应遵照《小学规程》第二条之规定,以发展儿童的身心,并培养儿童民族意识、国民道德基础及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主旨,同样把发展儿童的身心、培养健康的体格与健全的精神作为首要任务。

在颁布《修正小学教程标准》的同时,教育部又颁布了《小学低年级唱游课程标准》和《小学中、高年级体育教程标准》。1-2年级的唱游科,每周教学时间为180分钟,占每周教学总时间的16.9%,教材内容主要是歌唱、舞蹈以及游戏等,游戏以追逃、模仿、接力、竞争为主。3年级体育每周120分钟,占总时间的9.8%;4年级150分钟,占总时间的11.6%;5-6年级每周体育时间增加到180分钟,占总时间的13%,达到抗日战争前10年的最高水平。小学3-6年级的体育教学内容和以前相比,除游戏没有较大变化之外,其他内容变化较大(都做了大幅度调整),如舞蹈改成了韵律活动,太极操正式列入了体操之中,游泳、划船、滑冰等西方近代体育的内容也被列为这一年级段小学体育课的内容,如表3-6所示。

表3-6 1936年小学体育(唱游)课程与教学内容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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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等教育法规中的学校体育规定

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中学暂行条例》,规定高中分设普通、师范、农、工、商、家事等科。1929年,教育部又颁布《高级中学暂行课程标准》,把高中普通科文理分组办法予以废止,1932年,国民政府公布《中学法》、《师范学校法》和《职业学校法》,确定三类中等学校应分别设立。1932年以后的中等教育,实际上包括普通中学、中等师范和职业技术三大类别的教育。

普通中学教育法规中的学校体育规定。教育部于1929年8月颁布了《中学课程暂行标准》,初中课程规定三学年总计180学分,其中体育9学分,占总学分的5%;生理卫生4学分,占总学分的2.2%;党童军(不计学分)。高中三年总计150学分,其中体育9学分,占总学分的6%;军事训练6学分,占总学分的4%。1932年,教育部颁布正式课程标准,初中的教学科目及时数,第一表规定为体育(18——三学年总时数/周,以下同)、卫生(6),每周共教学34—35小时,在校自习13—14小时。第二表减少卫生等时数,体育未变,每周教学3小时,3学年共教学18小时。高中的教学科目及教学时数,第一表规定体育(12——三学年总时数,以下同)、卫生(2)、军训(12),每周共教学31—34小时,课外运动及在校自习26—29小时。第二表取消理论、图画、音乐、卫生四科,每周教学5小时,3学年共教学30小时。1936年教育部又将上述正式课程标准加以修订,公布了《修正中学课程标准》,规定初、高中教学科目及时数:初中,体育及童子军(24—三学年总时数,以下同)、生理卫生(2),每周教学总时数各学年都为31小时;高中,体育(12)、军训(6),每周教学总时数各学年都为30小时。

从1929年至1936年教育部所颁布的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体育课程标看,初级中学体育教材的内容多样,有国术等中华民族的传统体育,也有田径、球类等近代西方体育;有趣味性较强的游戏,也有枯燥的器械运动;有高雅的舞蹈,也有实用性较强的医疗体操。除每周2—3节的体育训练教学之外,还增加了早操、课间操、课外运动等,如表3-7所示。

高级中学体育教材的内容和初级中学大体相同,较特别的是1929年分布的《高中体育暂行课程标准》中体育课按性别、体能分组教学,这种教学方式在高中只进行了两年多,1932年之后即未再采用,如表3-8所示。

表3-7 1929-1936年初级中学体育课程与教学内容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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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8 1929-1936年高级中学体育课程与教学内容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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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师范教育法规中的学校体育规定。中等师范教育以培养“小学之健全师资”为目标[20],在小学教育备受重视情况下,也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据教育部1929年统计,当年全国学龄儿童为4144万,已入学的712万,失学的3432万。要解决这些失学儿童的入学问题,仅师资一项就短缺90万人,而当年各师范学校毕业生总共只有2.3万人[21],体育师资缺口更大。据1931年郝更生估计,按每校一位体育教师计(最低限度),当时小学缺少合格体育教师10余万人,远远不敷所需。因此,要普及小学义务教育,发展师范教育刻不容缓。

1930年11月,教育部颁布《高级中学师范科课程暂行标准》,设立中小学课程标准委员会,从事修正各科课程标准。1932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师范学校法》,师范学校开始脱离普通中学而独立。1933年3月,教育部公布《师范学校规程》,10月,公布《师范学校教学科目及各学期每周教学时数表》,次年9月又公布《师范学校课程标准》,包括《师范学校体育课程标准》。1935年4月,教育部颁布《简易师范学校课程标准》,6月又颁布《修正师范学校及简易师范学校教学科目及时数表》[22]。从而使师范学校体育步入稳步发展的轨道。

依据《师范教学法》和《师范学校规程》规定:“师范学校为严格训练青年身心、养成小学健全师资的场所。”主要实施锻炼强健身体、陶融道德品格和培养终身服务教育之精神等7项训练。因此,在师范学校体育、卫生、军事训练(女生军事看护)等科目成为学生必须掌握的科目[23]。师范学校毕业生主要担任小学教师。因此,师范学校的体育教材和小学的教材有较密切的关联,注重的是小学体育教学能力的培养。按《师范学校体育课程标准》规定,师范学校修业年限为3年,每周2节体育课。体育教材以游戏、技巧运动、机械运动、球类、田径、韵律、水上活动、冬季活动、体操、改正体操、和缓运动、国术、体育概论、体育教学法为主。此外,师范生还要进行早操、课外练习、校内外比赛等活动。

(3)职业学校教育法规中的学校体育规定

职业学校与普通中学相比发展较晚,最初职业教育的课程多由各校参酌欧美、日本成例及学校情形,自行拟定,没有统一的标准。1932年制定了《职业学校法》,此后又陆续颁布《职业学校规程》、《职业补习学校规程》、《职业学校各科课程表、教材大纲设备概要汇编》和《职业学校课程标准》等法令,将职业学校的发展也逐渐纳入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使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中学、师范教育一样得到了发展。

职业学校为实施生产、教育之场所,培养的目标是:“培养青年生活之知识与生产之技能。”[24]虽然在《职业学校课程标准》中规定训练的目标有锻炼强健体格、陶融公民道德、养成劳动习惯、充实职业技能、增进职业道德和启发创业精神6个方面,而且依然把锻炼强健体格放在首位,但由于职业学校教学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劳动习惯为主,课程分为职业学科、普通学科和实习三类,实习要占总课时的50%左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课程繁重,所以其体育时间的安排必然受到影响:每日排定20分钟,以课间操制度进行[25]。即使这样,各校仍无法照章实施,因此教育部在1937年把它修正为每日早操15分钟,每周增设体育课1—2小时,原有的每日20分钟课间操取消[26]

(4)高等教育法规中的学校体育规定

中国的高等学校教育在20世纪初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自1927年大学院颁布《大学区组织条例》以后,进入30年代,《大学组织法》、《大学规程》、《专科学校组织法》、《专科学校规程》和《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等法令相继发布,对大学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向、办学性质、课程标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使大学朝着巩固、充实、提高的方向快速发展。在大学发展的同时,《国民体育实施方案》和《暂行大学体育课程概要》也相继颁布,从而使大学体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1932年教育部颁布《国民体育实施方案》,在学校体育实施依法一节中规定:“体育课程(国术在内)专科以上学校体育课程标准,在未经颁布以前,应由各校自定细目试行,每周2小时,不及格者,不得升学红或毕业。”[27]这一规定使体育课程列为大学必授科目,并明确专科以上学校根据其体育标准,不及格者不得毕业,使体育在高等教育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各校体育的设施、师资力量以及受地理环境的影响,开展体育的条件不一,所以大学体育的教材当时未作统一的规定,各校可根据条件斟酌。

1936年2月,教育部颁布了《暂行大学体育课程概要》,其中规定大学体育的目标为:锻炼健全之体格,培养忠勇合作之精神,训练应用于一般生活及国防之技能,养成以运动调节身心之习惯。体育课和课外活动的时间支配是:每周2小时的体育课,每天15分钟的早操和每周两次、每次50分钟的课外运动时间。《概要》规定大学体育的内容包括:1.球类运动,篮球足球(女生无足球)、垒球排球、手球;2.田径运动;3.游泳;4.器械体操;5.国术,少林拳、形意拳、太极拳、八卦掌、刀术、棍术、枪术等;6.垫上运动;7.体操,德国体操、瑞典体操、武装跳高、障碍赛跑等(男生);8.特种运动,武装赛跑、劈刺、掷手榴弹、武装跳远、武装跳高、障碍赛跑等(男生);9.韵律运动(女生);10.和缓运动,弓箭、槌球、推木饼、甲板网球踢毽子、掷马蹄铁等;11.野外运动,划船、登山、露营、驾驶、骑马、自行车、滑冰等;12.其他[28]。上述的第8类特种运动,其实就是“国防体育”,把这一内容放到体育教材的大纲之中,目的是为了完成“训练应用于一般生活及国防之技能”这一体育的目标。

《暂行大学体育课程概要》的公布,使大学的体育课程与教材有了较明确的规定,大学体育逐渐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但《暂行大学体育课程概要》公布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影响,不少大学并未按《概要》的要求办学,各大学之间体育的实际状况也存在着极大差别,有的很好,有的很差,发展很不平衡,在一个学校内,少数选手和广大学生的情况就更有了天壤之别。

4.学校学生健康检查规则

民国初年,学校仿照西方国家的做法,聘请有上岗证的医生兼任学校的校医,主要为患病的学生及时治疗。学校除聘请医生外,对学生卫生习惯的培养、卫生知识的灌输和健康态度与行为的训练等都未加注意。1926年,北平市第一卫生区事务所开始实验学校卫生,主要培养在校学生卫生习惯、灌输学生知识、改善学生营养和学校卫生设备配置等,经三年的实验研究,学校卫生开始略具雏形。1928年秋,上海市教育局与卫生局合办上海市学校卫生,逐渐为教育界人士所重视。此时一些小学、中小学和师范学校虽然开始开设生理卫生科或卫生科,但教材内容范围较窄,不敷应用。教育部鉴于学生健康的重要性,1929年2月协同卫生部组织学校卫生委员会,设计推行学校卫生,5月颁布学校卫生实施方案。该方案的工作范围包括健康教育、保健、预防、诊疗、环境卫生及职工卫生6项。在上述开展卫生、健康教育的基础上,为了加强对各学校学生卫生和健康工作的领导,加速培养学生的卫生、健康理念,使人人养成重视身心健康的观念,及时诊察学生身心发育及健康的状况,改善学生的体格健康,同时让社会、家庭了解学生身心健康的状况,促进家长对学生健康状况的注意,1929年11月,教育部公布学校学生健康检查规则,对学校施行学生健康检查的方法、步骤等内容以法令的形式作了规定(见附件)。

附件

学校学生健康检查规则[29]

(教育、卫生部会令公布1929年11月)

第一条 施行学校学生健康检查时,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健康检查于每学年开始时行之。但于必要时,得临时施行健康检查之全部或一部。

第三条 健康检查,由地方卫生主管机关之学校卫生医员或学校之校医行之。但未设置学校卫生医员或校医时,得由校长延聘其他医师行之。

前项医务人员,应以曾在卫生部领有证书之医师为限。学校教职员,得依医务人员之指导,辅助办理健康检查之一部事项。

第四条 健康检查,依学生健康检查记录之规定行之,认有必要时,除规定事项外,得施行其他检查。

学生健康检查记录及其填载方法附后。

第五条 健康检查之结果,由校长通知各该生及其他保护人。

第六条 检查之结果,认为有畸形或疾病者,应依其程序加以矫治,并将畸形或疾病之轻重及矫治之经过,以另定之符号记明之。

第七条 健康检查施行完毕后,学校校长应填造学生健康检查统计表、分别呈报各该地方主管卫生及教育机关并由该机关分别汇报卫生部及教育部备案。

学生健康检查统计表及其填载方法,由卫生部以部令定之。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教育部、卫生部会同修正之。

《学校学生健康检查规则》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校及地方教育部门对学生健康状况的检查。在20世纪30年代,教育部门几乎每年都要对各地学校的学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及普查工作,学生健康检查测试成了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然而当时各校虽然开始对本校的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工作,但大部分学校只是为了检查而检查,整个工作停留在对付上级的检查上,很少有学校对学生健康检查测试的结果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寻找改变学生健康状况的方法与途径。从整体上看,不少学校对学生卫生健康的目的、意义认识不足;各学校在对学生卫生、健康教学的目标,传授学生卫生、健康知识和培养学生卫生、健康习惯等方面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学生的卫生和健康观念淡薄,学生的体格健康状况依旧甚差。如1933年6月9日上海市召开市政会议,卫生局长在会议中报告上海市学生的体格健康状况时说,至最近为止,共检查学生31050人,患砂眼者占60%,患牙病者占53%,视力不良者占22%,听力不良者占6%,患皮肤病者3%,肺腑有病者2%,心脏有病者1%。学生的体格健全者仅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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