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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形制与名称-《简牍学教程》教你轻松掌握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简牍”又可简称为“简”。另外,简牍因不同需要所形成的长度错综复杂,限于篇幅,下面只对相对固定的名称加以交代。

简牍形制与名称-《简牍学教程》教你轻松掌握

第二节 简牍形制与名称

简牍形制与名称间存在着十分复杂甚至微妙的关系,薛英群指出,简牍形制与分类研究,存在着里与表的辩证关系,内容与形式不可分。[13]本节仅据一些较明显的形制与内容特征粗加分类,如何细化,尚待学界继续讨论。

一、简牍材质与名称

“简牍”之名究竟起于何时,今日已难确考。我们现在所能知道的,是早期“简”、“牍”分属两种不同的材质。“简”,以竹为之;“牍”是从木头上削下的片。从这个意义上说,古代的简牍,依其取材不同,应分别称为竹简和木牍。

但是,无论竹、木,只不过是一种载体,它们与人们书写于其上的内容无关;在书写者或使用者的眼中,竹和木并无大的区别。因此,古人很早就把“简牍”视为一体了。

“简牍”又可简称为“简”。“简帛”就是“简牍和帛书”的统称,在这个意义上,“简帛”和“竹帛”是同义词,只是“竹”字稍雅而已;隋末李密《讨炀帝檄》:“罄南山之竹,书罪无穷。”当时早已普及纸张,截竹何用?显然也是雅称。“简册”就是编联成册的简牍。今天的简牍学家,常常使用“木简”一词,也是“木质的简牍”的意思。

学界通认简牍材质为竹木,但在出土文字载体中,也有石、玉、金属等,其形制显然仿自简牍,我们也略作交代。

1.竹简

顾名思义,竹简当然取竹材。在南方竹产区,多选细密品种;北方竹少,稍显粗糙。因竹易脆裂,端部多修成弧形。

竹简因取材限制,通常较窄,仅容1行字。但也有例外,1975年湖北江陵凤凰山168号汉墓一枚宽达4厘米,容字4行。因其宽似木牍,也有人称竹牍。

2.木牍

木牍,也可称木简。除了少数方形或长方形外,木简基本上与竹简形似。尤其是在我国西北特别是甘肃本省,因竹材稀缺,当地民众与屯戍部卒多取柽柳(俗称红柳)为原料,而形制则与竹简大体相仿。

木简制作较竹易。经过简单的切割、刮削、涂层后,即可成尺牍、两行、二尺四寸、三尺等各种规格。临时急用,还可随意削成觚,甚至如《候史广德坐不循行部檄》的原树枝形状。

3.石简

我国境内出土石简数量不少,尤以侯马盟书为大宗。1965年以来,山西侯马晋国遗址出土大量玉石盟辞,书写格式与简牍一致。侯马盟书距今两千五百年左右[14],为晋国执政贵族赵鞅(简子)与卿大夫间的盟誓,对研究春秋晋国六卿变四卿及其后“三家分晋”史有重要意义。

盟书多用朱砂或黑墨写在玉石片上,目前发现有三批:沁阳盟书,皆墨书,经考证当为温县盟书的一部分;侯马盟书,多朱书,少墨书;温县盟书,墨书。

4.玉简金册

在一些特殊的场合,使用竹木似显轻薄,改用玉简,也属“主敬”。《史记·孝武本纪》汉武封禅,即用“玉牒”。《太史公自序》记秦焚书前,有“明堂石室金匮玉版”。《太平御览》卷606《濑乡记》引《老子母碑》“玉简金字编以白银”。《旧唐书》卷23《礼仪志》3载高宗、武后欲封禅,“造玉策三枚,皆以金绳连编玉简为之”。1930年,西北回族军阀马鸿逵曾盗掘唐玄宗宋真宗泰山封禅两支玉简,1970年其四姨太刘慕侠遵遗嘱由美护送回台,现藏台北故宫博物院。[15]

《太平御览》卷606引《神仙传》谓阴长生制“黄金之简”。1982年5月,河南登封唐庄乡民于嵩山拾得武则天金简,状类笏板,长36.3,宽8.2,厚0.1厘米,重247克,上刻:“上言:‘大周国主武曌,好乐真道,长生神仙。谨诣中岳嵩高山门,投金简一通,乞三官九府,除武曌罪名。’太岁庚子七月甲申朔七日壬寅,小使臣胡超稽首再拜谨奏。”[16]金册则隆重典礼专用,清室颁赐西藏达赖、班禅,模仿简册而用黄金打制。

当然,也不排除其他贵重材质作简牍载体之可能。同上《御览》引《吴历》:“孙皓时,吴郡民掘地得物似银,长一尺三寸,刻画有年月字,因改年为‘天策’。”

二、简牍的形制规格与名称

王国维《简牍检署考》认为,古代简牍有着严格的等级尺寸。最长的是椠,长三尺;其次为檄,长二尺;再次为传,长一尺五寸;其下为牍,长一尺。天子诏书较为特殊,长一尺一寸。而简册长短皆取二尺四寸之分数,由二尺四寸、一尺二寸、八寸、六寸递减。其后傅振伦《简策说》、劳干《居延汉简考释》、陈梦家《实物所见简牍制度》都支持了这一说法。但马先醒从大量的考古资料出发,认为“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17]。着眼点在“律”而非简长。王国维有“说过头”、“文胜质”之嫌。[18]胡平生则在《简牍制度新探》一文中认为,《简牍检署考》中“以策之大小为书之尊卑”才是简牍制度的重要定律。[19]我们认为,王国维的理论颇含理想化色彩,而在现实生活中,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出土简牍虽大体遵循一定的等级原则,但因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往往因地制宜、因材所宜,长短、宽窄极不一致,有的甚至取天然材质简单加工而成,在这里,实用主义似乎仍是最易把握的原则。

简牍形状各异,有条形、方形、棱形、楔形等。但就其各种不同形状,仍可大致划分类别。需要指出的是,标准也是相对而言的,此标准在此适应,换位即不然。如下述由“行数”定名者,却又在“长度”中出现。另外,简牍因不同需要所形成的长度错综复杂,限于篇幅,下面只对相对固定的名称加以交代。

1.由幅宽或行数得名

(1)尺牍

目前我们所见的出土简牍,最普遍的一种约长23厘米、宽1厘米、厚0.2至0.3厘米,容字一行。因其长度大致相当于秦汉的长度单位一尺,所以古人又称之为“尺牍”,或笼统地称为“札”。在札上写字称为“书札”,后来演化为书信的雅称。

(2)两行

尺牍容字有限,古人为记事的便利,有时采取加宽简牍的办法,由原1厘米增至1.5—1.8厘米左右,以便能容两行字。这种规格的简牍在古代曾广泛流行,蔡邕《独断》:“隶书以尺一木两行。”“尺一”指简牍的长度单位;“木”,指简牍的载体;“两行”就是容字两行的规格。“两行”逐渐成为简牍的一种固定称谓,在居延汉简中,屡见“札二百、两行五十、绳十丈”的记载。陈梦家认为正好是编联一组简策的材料。[20]

(3)方

两行仍难满足人们书写较长文体的需要,古人又随宜将其拓宽,增至三、四、五行或更多。东汉王充的《论衡》就有“收五行之牍,书十奏之记”的记载。1972年甘肃武威旱滩坡汉墓出土木牍有6行的,而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多达23行。[21]由于木牍的不断加宽,已近于方形,所以古人又形象地称之为“方”。《仪礼·聘礼》:“百名以上者书于策,百名以下者书于方。”贾公彦疏曰:“不假编连之策,一板书尽,故言方板也。”

(4)觚

容字有限是简牍的天然缺陷,而制作规范的简牍需要耗费一定的功力。有时为了书写较多的内容或习字,往往需要较大的书写版面而不重视其规范性。西汉元帝时黄门令史游《急就篇》:“急就奇觚与众异。”“急就”即“速成”,也就是利用天然木材稍加刮削即加利用。觚原指多角棱形的器物。简牍中的觚基本上都是木质,所以多见于西北。内容一般不太重要,但也有例外,如1977年玉门花海汉代烽燧遗址中出土的七面棱形觚,记录了一份珍贵诏书。后以“操觚”喻执简习作,引伸为写作。《文选》陆机《文赋》:“或操觚以率而,或含毫而邈然。”《宋濂集》卷10《王冕传》:“操觚赋诗。”

(5)笏

笏是一种特殊规格的简牍,容字可达10余行。古代大臣陛见天子,常手执笏板,既可预记奏事要点,又可记录天子指示。其功用类似今日下级向上级汇报时的记事本。古代等级森严,高级官员笏的材质也有玉石或象牙等,《旧唐书·段秀实传》载秀实击朱泚,即以“象笏”。

“搢绅”字面上似与笏无关,其实是“搢笏于绅”之省称,搢笏,即将笏板插在绅带间的意思。后来“搢绅”也就成了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雅称。

(6)册

册、策古字通假。简牍之册,是指编联若干枚简牍而成书册。《仪礼·聘礼》贾公彦疏:“简谓据一片而言,策是编连之称。”《春秋左传序》孔颖达疏:“单执一札谓之简,连编诸简乃名为策。”因为简牍是古代通行的书写材料,简册也就相当于今天的书籍。又因中国古代的重史传统,也将史书通称为册书,《文选》班彪《王命论》:“垂册书于春秋。”宋真宗时曾汇编古代典籍(不包括小说家言)为《册府元龟》。古代封官授爵,必先书之于册然后颁下,称册封、册授或册立等,所以册字又被用作动词,作“册命”解。

前述尺牍容字一行,但天然竹木容字均不止一行,古人何以浪费材质?其实,中华文明至三代,已相当发达,连篇累牍的宏帙巨著早已问世,这就使编联简册成为必要。而编联简册,要求每简窄长,以便翻卷。《释名·释书契》:“简,间也,编之篇篇有间也。”若此说有据,则竹简或木简的狭长形状,本为编联而设,上引贾、孔两疏可为佐证。估计当时简册已通行,容字一行的单简得到普遍认同,影响到无须编联者亦多窄长。

2.由长度得名

以上所见简牍专名,主要是从简牍的幅宽,也就是容字的行数着眼。另外,还有一些特定的简牍规格,则是从简牍的长度着眼,有的也已形成相对固定的名称。前述尺牍亦有固定长度,因其单行书写,故列上节;下面对其余由长度得名者略作交代。

(1)尺一

尺一为皇帝专用简牍的长度,以示天子高于庶人的品格,颇与行文中遇书帝号时高出他行相类。而尺一为皇帝专用简的长度,还有一个有趣的例证:汉文帝“遗单于书,牍以尺一寸”;而投降匈奴的中行说则挑唆单于用一尺二寸的简牍给汉廷复信,以示“倨傲”[22]。《汉书·陈蕃传》:“尺一选举,委尚书三公。”李贤注:“尺一谓板长尺一,以写诏书也。”

(2)尺二

《说文》“檄,尺二书。”段注:“各本作‘二尺书’,小徐《系传》已佚,见《韵会》者,作‘尺二书’,盖古本也。李贤注《光武纪》曰:‘《说文》以木简为书,长尺二寸,谓之檄,以征召也。’与《前书·高祖纪》注同。”[23]然传世典籍与出土文书所载檄书形状、长短很不一致,《史记·张仪列传》载仪檄楚事,集解引徐广云:“一作‘尺一之檄’。”而索隐则引作:“徐广云一作‘丈二檄’。王劭按《春秋后语》云‘丈二尺檄’。”揆之檄功用多途,大小也不可能一致。“传檄而千里定”的檄,尺寸怕不会太小,否则不利传阅鼓动。简牍中的檄,除大致尺二者外,还见如上引《候史广德坐不循行部檄》长达82厘米,为居延汉简中最长者,系用一根树枝粗略加工而成,下端仍保留树枝形状。

(3)二尺

上引《说文》“檄,二尺书。”颜师古注《汉书》亦谓“檄,木书也,长二尺。”但出土简牍檄书长短不一,自尺牍至88厘米不等。揆之当因实用所需而定。

《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汉制度》:朝廷策命诸侯,亦“长二尺”。长二尺或一尺的策书,既是“以命诸侯王”的,使用范围较窄。又据《论衡·谢短篇》:“汉事未载于经,各为尺籍短书。”出土的《王杖十简》长度就是一尺,可能是因为由官吏汇编诏令与案例,并非诏书原件。

(4)二尺四寸

这种简牍专门用于记述经典著作。《论衡·谢短》:“二尺四寸,圣人文语”;《宣汉篇》:“唐、虞、夏、殷,同载在二尺四寸。”《后汉书·周磐传》记磐临死,命“编二尺四寸简,写《尧典》一篇”。《曹褒传》:“章和元年正月,乃诏褒诣嘉德门,令小黄门持班固所上叔孙通《汉仪》十二篇,敕褒曰:‘此制散略,多不合经,今宜依礼条正,使可施行。于南宫、东观尽心集作。’褒既受命,乃次序礼事,依准旧典,杂以《五经》谶记之文,撰次天子至于庶人冠婚吉凶终始制度,以为百五十篇,写以二十四寸简。”这是皇帝命曹褒“依礼条正”的,应严格遵循旧制。《仪礼·聘礼》贾公彦疏引《论语序》:“《易》、《诗》、《书》、《礼》、《乐》、《春秋》,策皆尺二寸;《孝经》谦,半之;《论语》八寸策者,三分居一,又谦焉。”[24]值得注意的是,二尺四寸,恰为尺二、八寸之倍数,或古人出于书写及礼制等因,将儒家典籍简牍尺寸单独规定,自成一系。

1959年甘肃武威磨咀子六号汉墓出土的《仪礼》简册甲本长55.5厘米,乙本长56.5厘米,约合汉尺二尺四寸。银雀山竹简和马王堆简牍中的杂家论著则约合汉尺二。定州汉墓竹简论语约长16.2厘米,仅合汉尺七寸左右,看来各地标准并不严格。

(5)三尺

比较而言,三尺用作专名就十分普及。《汉书·杜周传》载周:“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史记·酷吏列传》孟康注:“以三尺竹简书法律也。”又《汉书·朱博传》:“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www.xing528.com)

然出土简牍中的法律文书未见记录在三尺简上。甘肃武威磨咀子出土的《王杖诏令册》长度为23厘米左右,约合汉一尺;湖北云梦睡虎地战国秦律简长27厘米左右,龙岗秦律近似,约合汉尺二。估计是抄件,故因“材”制宜,不必专制三尺简牍。

3.简牍的功能形状与名称

一些简牍因某种功能而制成特定形状,以便人们辨识,并形成相应的名称。

(1)检

检,又称封检,原指覆盖在写有正文内容的简牍之上起信封作用的简版。封检上面一般要书写寄送文书者的姓名、寄达地点、收件人姓名,有时还附以内容事由摘要;如果文书需存档,还要由收件人注明查收时间并署名。封检与正文简牍对合后以细绳绕扎,重要或机密文书还要加上封泥,盖上官印。绝密文件还要装入黑布袋中再行封检,《后汉书·公孙瓒传》“皂囊施检”,注引《汉官仪》“凡章表皆启封,其言密事得皂囊”。

封检形制特殊,在一块木板上刻出凹槽,浪费较大,居延新简EPF22:456“检材五,当檄十”,五件封检须用十件檄书木材。[25]

除文书检外,还有实物检,即封检钱囊、衣橐所用之检,上书金额、数量、经手人等。

(2)楬

楬,原义是指用作标志的小木条,《周礼·秋官·蜡氏》:“若有死于道路者,则令埋而置楬焉。”简牍中的楬,是用作标志。居延汉简中,有一些归档整理过的卷宗,某一类中往往插有一枚楬,上书书写者或内容特征,以便查阅。[26]还有一些随葬物品上也插有楬,指示物品的种类与名称。楬的形状不一,大小互异,其基本特征是突出醒目,以利识别。其作用和今天的卷宗标签或索引卡片相类似。

(3)笺

笺与楬功用略异,是读者随手写下的札记。宋程大昌《演繁录》卷5:“康成每条自出己说,别以片竹书之而列毛传之旁,故特名《郑氏笺》。”王观国《学林·故什·笺》:“郑康成作《毛诗笺》者,盖毛公有不训者,郑氏训之;毛公有训未尽者,郑氏续之;毛公有误训者,郑氏证之。盖以笺牍显出己意而又不没毛公之学也,故谓之笺。”汉以前,以六寸简“专”注经解,名“传”,即今日“经传”之“传”的由来。

(4)檄

檄是在战争或局势紧迫之际用于传递信息的重要文书。主要用作征召、申讨、晓喻等功能。若军情十万火急时,则插上羽毛,称作“羽檄”。由于檄书之特殊功用,其文风也多尖刻激越,演化为一种专有文体“檄文”。简牍中的檄书,分板檄、合檄两类。板檄,是写在木板即“方”上的檄文,不加封检,目的在于广泛传阅。如居延新简《候史广德坐不循行部檄》,内容为申饬广德渎职,告诫军吏,类似今天的通报批评。合檄则为传递军国机密等务用,严格封检,严禁拆阅。

(5)棨、符、传

棨、符、传三者性质功用有共通之处,泛而言之均有通行证的功用,但使用场合及使用者的身份有所区别。

棨是通行证。《汉书·文帝纪》十二年三月条李奇注:“传,棨也。”可见棨与传功能之相通。但居延汉简中出土符、传甚多,棨则仅见。[27]薛英群先生联系“棨戟”、“棨信”及有关资料考证,认为棨是专供具有特殊身份或享有恩宠的高级皇亲国戚及高级文武官吏。[28]

符也是一种通行证,但为隶军籍者使用。符的源头至少可以追溯到西周的“牙璋”,《周礼·春官·典瑞》:“牙璋以起军旅。”王勃《从军行》“牙璋辞凤阙,铁骑绕龙城”,意即领符出征。战国时代的兵符或虎符则多用铜制,《史记·信陵君列传》“窃符救赵”人所共知。《汉书·汲黯传》:“无符、传出入,为阑。”符、传并列,符指边塞活动的主体——有军籍者。符使用数量甚多,居延汉简11·4:“符第六百八。”规格多为六寸,且有“直符”、“合符”、“封符”、“檄符”,当为不同身份、不同职能者分别使用。

传则为普通百姓使用。《汉书·文帝纪》十二年(前168)在免除田赋的同时,“除关无用传”。《景帝纪》元年诏追述:“孝文皇帝临天下,通关梁不异远方。”张晏注:“孝文十二年,除关不用传,令远近若一。”《宣帝纪》本始四年(前70)关中民饥,诏:“民以车船载谷入关者,得毋用传。”崔豹《古今注》:“凡传皆以木为之,长五寸,书符信于上,又以一板封之,皆封以御史印章,所以为信也。”然居延所出传,形制大小无定制,但有的正面书一大“传”字,可能即为封板。官府对传管理严格,不慎遗失还要追查备案,悬泉置所出《失亡传信册》载御史属泽钦途中遗失传信,官府追查、购赎的律令。[29]

(6)扁书

陈槃认为:“简策之文之县(悬)于门户者,皆可以‘扁’称之。”[30]扁通匾,故扁书也可理解为匾书。初师宾认为是“题署门庭的匾额或较大的木板、木牌”[31]。胡平生在考察了悬泉置遗址另两块写有“高显处”、“显见处”的泥墙残片后,对《敦煌悬泉月令诏条》分析后认为:“从‘扁’字的由来‘从户、册’讲起,扁原来可能是以木板或简册制作的,但也许很快就被泥墙制作的扁取而代之。”此说有理。

居延汉简16·4A:“十一月丙戌,宣德将军张掖太守苞、长史丞旗,告督邮掾:‘……都尉官□写移书到,扁书乡亭市里显见处,令民尽知之。”139·13:“明白大扁书乡市里门亭显见(处)。”

扁又通遍,以上两例中,“扁书”已是词组而非名词,从这个意义上说,“扁书”也可理解为“遍书”。

4.简牍的内容特征与名称

(1)簿籍

严格说来,簿籍当分两类。吴昌廉《居延汉简所见之“簿”“籍”述略》将“簿”分为食簿、四时簿、日迹簿、兵簿、谷茭出入簿、钱出入簿、戍卒被簿、省卒簿、其他簿,“籍”分为奉赋名籍、吏卒名籍、食名籍、廪名籍与家属名籍、赐劳名籍、吏民出入籍、车马名籍、贳卖名籍、射爰书名籍·告劾副名籍各九类。[32]李均明则细分为30种簿、39种籍。[33]但簿与籍间又存在对应关系,相应的名籍与帐簿常同卷归档,如居延汉简67·41:“廪亭别名籍、出入簿。”李均明认为:“对某一帐簿而言,相应的名籍起着原始凭证的作用。”[34]

簿书

从广义上说,簿书乃中国古代官府文书的通称,记录的内容十分广泛,甚至成为官府书写、登记所用册籍的通称。《史记》卷109《李将军列传》:李广失道,卫青“使长史急责广之幕府对簿”。《汉书》卷24下《食货志》下载王莽时,用富贾督五均六斡乘传求利,“多张空簿,府臧不实”。简牍中的簿书,则主要记载下级向上级汇报业绩、反映情况、申辨事理等内容。王国维在《流沙坠简》中,首次将“簿书”列为简牍中的一个大类。薛英群《居延汉简通论》则将簿籍分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四大类,其下再分若干小类。

名籍

出土简牍中名籍繁多,李均明《古代简牍》所列即达80余种,包括:四时吏名籍、卒名籍、罢卒病卒籍、卒家属名籍、车父名籍、食名籍、居署名籍、赐劳名籍、奉赋名籍、爰书名籍、贳卖名籍、被兵名籍、传马名籍、属国胡骑兵马名籍等,反映居延屯府管理工作之细密。

(2)日书

日书是古人行事前占候时日、推演吉凶的工具书。司马迁在《史记》中专辟《日者列传》及《龟策列传》,记述自秦以来的卜人卜事。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986年甘肃省天水市放马滩两处战国秦墓中,均发现《日书》,约成书于公元前3世纪中叶,对研究战国时期秦、楚两地的社会生活史,以及天文历法乃至语言文字,均具十分重要之意义。

(3)举书

举书,简称举,指对某事查实报告之书,与今日举报、检举义近。《吕氏春秋·自知》:“故天子立辅弼,设师保,所以举过也。”居延汉简中之举书,是上级官府要求下级就某事的查证报告。汉廷还经常派员行塞,居延新简EPT52:616有“行塞使者、劳边使者”的记录,1973年7月肩水金关出土了一件完好的《劳边使者过界中费》9枚简册。行塞使者查证下级事宜,称“行塞举”。[35]

(4)爰书

爰书属司法裁判中的证明文书。睡虎地战国秦简《封诊式》为政府拟定供官吏参照执行之规范,或可视为权威性解释:“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曰‘爰书’。”[36]简牍中屡见“不服,爰书自证”;“不服,移自证爰书”。即要求提取原始口供。《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载,因双方争执,“乃爰书验问,恩辞曰”,亦即录取寇恩口供。

从出土简牍看,爰书种类繁多,内容宽泛,故有学者认为:“凡法律诉讼上原告的起诉书、被告的供辞、官府综合案情的报告书、官府作出判断的论决书等,都可称为‘爰书’。”[37]“爰书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档案。”[38]即使戍卒身死,其身后财物亦用“病死物爰书”申报其所有权。甚至马病也有爰书,悬泉置所出西汉元帝建昭元年(前38)八月简:“马病中肺,欬涕出睾,审证之,它如爰书。”[39]是说经审核外,其他情节则依爰书,简牍中“它如爰书”多见。“爰书”的原义,或许就是原始口供笔录,随着社会发展而扩展了外延。

(5)应书

应书,是下级官署向上级回应某种质询的公文格式。居延汉简35·8A:“阳朔三年九月癸亥朔壬午,甲渠鄣守候塞尉顺敢言之:府书‘移赋钱出入簿,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是都尉府要求甲渠候官呈报《赋钱出入簿》,并派计吏前去会勘;甲渠候官中一位名“顺”的塞尉作出回复,上呈“应书”。

也有人认为“应书”的“应”是“相应”、“相当”义。居延汉简屡见的“毋应书”及《汉书·沟洫志》“莫有应书”、《董仲舒传》“亡(无)应书”,下级对上级尤其是臣民对皇帝的诏令不敢不应对,而是指上行公文中没有符合(即相“应”)上级要求的内容。[40]

(6)致籍

致籍文书在简牍中多见,为边关的常用文书之一。其性质、功用至今未成定论。王国维认为“致籍未详”[41]。综合多例简牍考辨,致籍当为下级官吏对上级官府汇报的名籍文书。《流沙坠简·屯戍丛残》曾引:“士吏张博,闰月丁未,持致籍诣尹府。”

居延汉简[42]50·26:“凡出入关传致籍。”敦煌马圈湾出有“居摄三年,吏私牛出入关致籍”。薛英群认为关津须将出入人员之名籍逐级汇总上报,以便上级官府掌握。而吏私牛非普遍现象,故亦须向上级汇报备案。[43]

(7)奏谳书

《汉书·刑法志》王先谦补注:“谳者,平议其罪而上之。”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收录春秋至西汉的22则案例,是有关疑难案件的审理报告及批复,是迄今能见到的最早的判例集。简文屡见“丞嘉敢谳之”、“丞熹敢谳之”、“丞骜敢谳之”,反映当时的司法程序,疑案可反复申辨。《奏谳书》与睡虎地战国秦简《封诊式》性质类似而内容似更重大,涉及高官显贵。《封诊式》中的人名、地名均用甲乙丙丁或“某”代替,似属供官吏行政司法时的参考案例汇集。

(8)遣册与赗方

遣册与赗方,性质相同而形制互异。遣册与赗方,就是赠送(赗)或打发(遣)死者的随葬品清单。随葬品少的,书于一方即可,是为“赗方”;随葬品多的,以九、七、五等若干简牍编联,是为遣册。事实上,遣册与赗方的内容还不仅于此,有的还记载了满足死者生前或家属当时愿望的祝愿文辞。无论随葬品或祝愿文,对于我们了解古代社会的经济生活、阶级关系乃至风俗习惯等均有重要意义。

近年出土的湖北荆州谢家桥1号汉墓遣册,发现了一些不同于以前所见载籍的名物,为汉代葬俗提供了新的研究材料。

三、出土简牍的命名

随着出土简牍数量日增,对各地出土简牍的命名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如众周知,20世纪30年代出土的“居延汉简”享誉中外,由于考古学界遵行“因地命名”原则,以出土地点命名这批汉代简牍,使人一目了然,不易歧解。但实际上“居延汉简”出土地不限于居延,时代也不限于两汉。[44]70年代同址新出简牍,命名为“居延新简”则更值得商榷。若今后此址再有较大规模的简牍出土,是否应名“居延最新简”、“居延更新简”?且与居延“汉”简相较,亦易误以为居延出土的“新”朝简。更有甚者,因古居延所在的额济纳旗已划归内蒙古,1999至2002年间又发现一批汉简,与前两批同类,却被命名为“额济纳汉简”。

1995年8月,马先醒倡办“弱水简牍研读会”,主张以额济纳河古名“弱水”涵盖“居延汉简”出土地区;并就实际出土地点及时代命名各批简牍,如“张掖汉新简牍”、“甲渠塞简”、“肩水金关简”等。这一问题还有待于学界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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