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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文化资源管理:经验借鉴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美国美国历来非常重视文化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迄今已形成了比较完善且独具特色的文化资源管理体系,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其次,在法律体系方面,美国极为强调法律在文化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规范、约束与保障作用。最后,在资金投入方面,美国文化资源管理的经费主要分为政府财政拨款和民间资本。

国外文化资源管理:经验借鉴

(一)美国

美国历来非常重视文化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迄今已形成了比较完善且独具特色的文化资源管理体系,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

首先,在管理体制方面,美国是一个由国家、地方政府、社会公众等多元力量参与的“去中心化”的管理模式。在国家层面,美国没有设置专门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直接管理,而是将管理权下放到内政部下属的国家公园管理局和联邦历史遗产保护咨询委员会,由其专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地方层面,各州政府均设置有州历史保护机构来专门负责州内的文化遗产管理工作。[3]美国公众的自我管理意识也十分强烈,他们通过非政府组织如美国传统基金会、历史保护信托组织等,积极参与文化资源管理工作,为文化资源的发展提供大量的资金与人力支持。

其次,在法律体系方面,美国极为强调法律在文化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规范、约束与保障作用。作为文化立法较早的国家,美国迄今已形成了由宪法知识产权保护法、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法律等不同类型法律构成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涵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文化艺术和文化外交等多个方面。[4]早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中就有关于保护专利权的条款,后来随着美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文化资源保护与管理方面的法律也陆续出台。如1906年通过的《古迹法》首次明确了联邦政府对管理文化和科学遗产的职责;1935年颁布的《历史遗址法》指出了政府对历史性建筑遗迹的保护职责;1966年面对大规模的城市发展运动颁布了《国家历史保护法》;20世纪70年代又陆续出台了《考古与历史保存法》《美国民俗保护法》和《考古资源保护法》。至此,美国现行的文化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法律体系已基本成形,推动美国文化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迈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治化建设时代。

最后,在资金投入方面,美国文化资源管理的经费主要分为政府财政拨款和民间资本。政府财政拨款主要是通过国家人文基金会、国家艺术基金会和博物馆学会等代理机构对文化艺术事业给予资助,但从整体来看美国政府对文化直接投入的资金是非常有限的,就特定的文化活动而言,私人捐赠资金数额往往高于政府捐赠。此外,政府还会通过税收优惠等经济政策,刺激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文化资源保护领域

(二)英国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大国,英国在文化资源保护与管理实践上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的发展过程,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

首先,在管理体制方面,英国根据本国实际,建立了一套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准政府性质的各类文化艺术委员会共同组成的三级文化管理架构网络,按照适度分权原则,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无垂直行政领导关系,属于典型的综合管理型模式。在中央,设置有文化传媒和体育部作为最高一级的文化行政机关,按照“专宽兼备”原则,兼管所有与文化相关的事务,涵盖文化遗产、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电影、电视、广播、体育、旅游等领域,主要负责文化政策的制定、文化经费的划拨、国家级文化事业单位的管理,是文化事务的战略性领导者与宏观调控者。在中间层,由地方政府和准政府性质的文化艺术委员会负责文化政策的具体执行和文化经费的具体分配,其享有决策咨询权和政策执行权,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有英格兰艺术委员会、皇家美术委员会、英国文化委员会等。英国设立这样的半官方的中介机构代替政府管理具体文化事务,形成了“一臂之距”的管理原则,不仅避免了政府对文化艺术的直接干预,使文化艺术保持了一定的独立性,也能有效防止在资金分配上出现偏离文化资源保护目标的情况。在基层,有很多文化联合组织、文化协会志愿者力量积极参与到文化资源管理工作中,如国民信托、苏格兰国民信托、英国考古评议会等。

【知识拓展】

英国“一臂之距”文化管理原则

“一臂之距”原则,是英国文化管理的根本原则,是指英国的中央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只管制定政策和财政拨款,坚持只管文化而不办文化,由非政府公共文化机构——各类文化艺术委员会,负责执行文化政策和具体分配文化经费。非政府公共文化机构和政府没有隶属关系,而是有着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臂之距”机制实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管办分离”的目标,既保证了政府工作的高效运行,也保证了非政府公共文化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文化领域的检查监督,避免腐败滋生;同时营造了独立自由的氛围,从根本上有利于实现文化的发展和繁荣。[5]

其次,在法律体系方面,英国主要偏向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如颁布了《古迹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历史建筑和古迹法》《登录建筑和保护区规划法案》等。其中值得一提的是1990年英国出台的首部关于登录建筑和保护区的专门法案——《登录建筑和保护区规划法案》,其中对登录建筑与保护区的认定与管理做了详细的说明。目前,英国将文化遗产主要分为在册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三种类型,并按照不同的类别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管理。此外,英国还经常通过发布年度报告的形式出台国家文化相关政策与措施。比如,1993年,国家遗产部审定并发表了题为《创造性的未来》的“国家文化艺术发展战略”,全面阐述了英国文化艺术的发展方向、各项政策原则和具体措施;2000年发布了关于历史环境保护政策的研究报告《场所的力量》,开启了遗产保护管理改革;2001年发布了《历史环境:未来的力量》政府报告,与2000年发布的《场所的力量》一起形成了历史环境年度报告,从2002年起形成制度,每年对历史环境状况及其变化进行调查评估。[6]

再次,在管理理念方面,英国有着根深蒂固的文化保护理念,坚持以保护为主,积极探索历史传统与现代社会有机融合的方式。面对快速城市化对传统建筑的破坏,提出不能随意拆除老房子,如若拆除重建,必须要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持外形与原建筑物的一致;面对大量废弃的旧厂矿、旧仓库等工业遗产,提出将其改建为主题博物馆、工业纪念地、艺术馆、办公场地、购物中心等,大力发展遗产旅游,实现工业遗产的再利用。(www.xing528.com)

最后,在资金来源方面,除政府财政拨款外,慈善事业和彩票事业也为文化资源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每年国民信托基金、遗产彩票基金都会投入大量的资金到文化资源保护工作中。

(三)法国

法国作为欧洲的文化中心,历来高度重视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把“文化国家”作为其文化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发展目标,文化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也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是名副其实的文化资源大国和文化资源保护与管理先进国。

首先,在管理体制方面,法国建构了完善的文化资源保护与管理机构,强调国家责任和公众参与、推动行政管理去中心化与地方分权、谋求社会的自我治理等[7],形成了一支由政府机构、顾问团体、社会组织与教科研机构等组成的管理队伍。在中央层面,设有最高的文化主管行政机构——文化与通信部,负责全国的文化事务管理工作,肩负文化立法与财政拨款等职能,其下所属的文化遗产司,专门负责文化遗产管理工作。在地方层面,每个行政区都设有地区文化事务部,专门负责区域内文化遗产调查、保护与管理等工作。同时,为协助地方开展管理工作,中央还通过向地方派驻文化代表的方式,如地区文化事务局局长以及向各区分派的文化顾问、专业技术人员,即通过“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方式实现对全国文化事业的直接管理。在中央和地方还设有公职人员、专业科研机构代表及普通公民代表所组成的文化咨询机构,如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与运营等工作。此外,在法国还有大量的民间社团组织,如古迹信托、历史建筑促进会、古迹基金会等,政府通过建立“托管制度”使民间社团组织参与文化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其次,在法律体系方面,作为世界上最早颁布与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国家,法国迄今已制定与文化遗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数百种,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如历史古迹、古建筑自然景观等。早在1840年,法国就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历史建筑法》。20世纪初,法国出台了《历史古迹法》和《景观保护法》,这两部法律共同构成了现行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所遵循的基础。随后,法国又先后出台了《国家公园法》《保护及修复历史遗迹法》《古迹保护法》《遗产捐赠与继承抵偿法》《城市规划法》《历史性建筑法案》《著作权法》等。2004年,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汇编——《遗产法典》出台,其在对以往有关历史古迹、考古保护区、博物馆、档案馆等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和规章进行系统性汇编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强化与完善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包含了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些法律文书在逐步修订与完善中影响至今,为文化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再次,在文化资源的普查方面,1964年在法国开始了一场“大到教堂、小到汤匙”、覆盖全境、旷日持久的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通过普查发现了一批数目庞大、前所未知的珍贵文化遗产,基本上摸清了文化家底。在此基础上,还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起了文化遗产普查的信息档案,出版了一系列普查成果,如《地毯:方法和用语》《建筑:方法和用语》《文化遗产普查的原则、方法和实施》等。此次普查成功地唤起了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保护文化遗产已经成为法国社会的普遍共识。

最后,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方面,政府主要通过设立文化遗产日,开展文化讲座、文化展览等活动,让公众熟悉文化遗产,增强保护意识。法国是最早设置文化遗产日的国家,1984年就开展了第一届“文化遗产日”活动,并规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文化遗产日,在这一天所有博物馆、艺术馆、文物建筑和景观地免费或优惠开放,并组织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文化展示活动。此外,法国还通过文化遗产进校园、出版相关刊物等方式,传播文化遗产相关知识,公众则通过互动参与不断增进对文化遗产的了解。

(四)日本

日本是世界上较重视文化资源(在日文中又称“文化财”)管理的国家之一,其对文化资源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完善的立法体系、明确的管理体制、创造性的活化利用等方面。

首先,在管理机制方面,日本在文化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实践中形成了国家与地方协同共管的管理体制。在中央,设有文化厅作为主管文化事业的部门,设有经产省和文部省作为主管文化产业的两个主要管理部门;在地方,都道府县各级地方政府中均设有教育委员会,专门负责区域内文化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同时,还设有文化资源保护与管理的辅助机构——文化科学省,其下设有文化财保护审议会,专门负责文化财保护与管理的专业指导、技术咨询和调查审议等工作。此外,日本的民间行业协会组织在文化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成立有文乐协会、能乐协会、传统歌舞伎保存会等。这些组织接受政府和企业的资助,在全国成立并发展会员,开展演出、宣传、授徒等活动,被指定为国家的“重要无形文化财”保存机构而受到保护。

其次,在法律体系方面,日本通过完善的立法体系对文化资源的传承与合理利用提供保障。有关文化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文化资源保存与传承的法律,如《古器旧物保存法》《古社寺保存法》《国宝保存法》《国立公园法》《文化财保护法》《文字·活字和文化振兴法》《关于古典之日的法律》等。其中,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对日本文化遗产分类、保护制度、各方职责义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综合考虑了有形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的保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无形文化财的范畴。后又经过多次修订,至今仍被作为日本文化财保护工作中的基本法,并对国际社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二是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如《著作权法》《传统工艺振兴法》《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知识产权基本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其中,2001年出台的《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是日本振兴文化艺术的一项重要法律,包含了振兴发展电影、音乐戏剧、戏曲、动漫、游戏等多个产业的内容,确立了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理念与制度框架

最后,在文化资源活化利用方面,为增加文化资源的现代“存在感”,日本通过将文化遗产“活用”写进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各种有效的“活用”实践,不断推进文化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从《文化财保护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强调不能将文化遗产管理单纯地理解为“保护”,而是要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作用,既要妥善保存、严格管理,又要积极地活用和发挥文化遗产的价值,尽量使其能够公开展示给一般的国民。[8]为鼓励国民更多地接触、了解以及传承文学、音乐、美术、戏剧、传统艺能、演艺等古典文化资源,日本政府颁布了《关于古典之日的法律》,规定每年的11月1日为“古典日”,要求国家、地方、学校、家庭、职场等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为国民创造接近古典、学习古典、宣传古典的条件和活动。[9]此外,日本还通过开发文化旅游、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举办公益文化活动、营造社区保护环境等方式,激发公众对文化资源的热情,实现文化资源的“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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