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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远流长的信息披露制度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源远流长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发行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完整、准确、及时的方式向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披露相关信息的制度,信息披露的指导思想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就人类的信息披露制度而言,其历史可谓源远流长。因为正是商业上的需要,使得复式簿记由一种信息记录的方法发展成为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部分。

源远流长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节 源远流长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发行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完整、准确、及时的方式向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披露相关信息的制度,信息披露的指导思想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就人类的信息披露制度而言,其历史可谓源远流长。以下以意大利、英国和美国为例,对信息披露制度演变和发展的过程作一番考察。之所以选择这三个国家,是因为意大利是公认的复式簿记的起源国,依笔者所见,信息披露制度是和人类的会计活动密不可分的;而英国和美国又都具有经济监管的漫长的历史。

一、意大利早期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是和人类的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另一方面又和人类的会计活动密不可分。就会计活动而言,14世纪、15世纪产生于意大利北部城邦的复式簿记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美国著名会计学家A﹒C﹒利特尔顿(A﹒C﹒Littleton)在《20世纪以前的会计发展》一书中,曾提出了复式簿记产生的7个必要条件,这些条件大致上可以看做是早期信息披露的社会背景,它们是:

(1)书法,簿记首先是记录;

(2)算术,簿记是由连续计算组成的;

(3)私有财产,簿记只反映关于财产和财产权的事实;

(4)货币和货币经济,簿记只有以货币作为共同的计量单位,去反映所有的关于财产和财产权的经济业务,才得以成立;

(5)信用,即未完成的经济业务,倘若所有的经济业务都当场结清,就不存在反映交易的激励;

(6)商业,仅仅是地方性贸易,尚不会产生足够的压力,使人们将各种不同的概念综合成一个系统的方法;

(7)资本,没有资本,商业就是小宗买卖,信用交易就不会产生。(1)

由此可以看出,系统的以复式簿记为基础的信息披露必须要具备一些基本的条件,它不仅要有经济方面的背景,而且还要有技术方面的背景。当然,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一是复式簿记作为一种会计记录的方法,在会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复式簿记以前,就没有别的记录的方法,实际上,人类关于披露信息的观念在复式簿记以前早已有之。或许正因为如此,当代的会计学家们都乐于将复式簿记产生之前的会计称为古代会计,而将复式簿记产生之后的会计称为现代会计。二是复式簿记作为一种科学的信息记录的方法,其形成有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而且即使在今天,复式簿记本身还不足以成为一种信息披露制度,它充其量只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基础。

把复式簿记作为一种会计记录的方法来理解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更为重要的是,人类早期信息披露观念的形成与发展是和这种会计记录方法的形成和发展一脉相承的。我们知道,系统的复式簿记要求有一个可以整理和汇总会计资料的框架,但是,最早采用复式簿记的人似乎对这种秩序的井然性和综合性并不感兴趣。而且,当初的复式簿记未被用于总利润的计算,也不作为主要的决策辅助资料,没有被用来编制计算书。早期的使用者似乎看到了它主要作为辅助记忆的价值。(2)由此可以看出,人们早期的信息观念主要是一种“记录”的观念,而不是一种“披露”的观念。引起人类信息观念由“记录”向“披露”转变的内在动力无疑是日渐昌盛的商业活动。

虽然利特尔顿从7个方面对复式簿记产生的必要条件作了归纳,但是依笔者所见,复式簿记主要还是应必须解决的商业上的要求而产生的,理解这种商业上的要求,较之单纯地论述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记录技术的发展更为重要。因为正是商业上的需要,使得复式簿记由一种信息记录的方法发展成为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部分。正如查特菲尔德所论及的那样:意大利人不仅成为中世纪最活跃的商人,而且几乎全部垄断了国际金融业。他们成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他们创建了高人一筹的企业组织和制度。(3)除复式簿记外,他们还发明了汇票,试验了海上保险,掌握了信用货币技术,发展了一系列成为今日商法基础的商法典。在11世纪和12世纪,意大利人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进行商业活动,商人也开始通过代理人网络和国际合伙进行贸易往来,在这种情况下,继续采用小型企业运用的复式簿记已不适应。不系统的会计记录限制了他们的企业规模,一旦企业规模扩大到一定的水平,所有者便无法管理远距离的经营活动。

和商业活动的发展相联系,意大利人在12世纪和13世纪就经常关心会计,他们总是将会计方法加以标准化和法典化,形成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的雏形,而这种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化,又反过来大大促进了复式簿记的发展。此外,从复式簿记在意大利的沿革来看,商业上的合伙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也促进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当时,大多数大型企业均采用合伙形态,所以,为了公平地分配利润,就需要一套反映经济业务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为了详细反映受托人的费用、收入和对委托人债务,也需要一套信息披露制度。(www.xing528.com)

系统地对复式簿记进行总结的是意大利数学家卢卡·帕乔利(Luca Pacioli),他在1494年出版的《算术、几何、比及比例概要》一书中,专门阐述了当时在实务中就颇为流行的复式簿记。帕乔利之后,复式簿记作为一种科学的簿记方法逐步被大型企业、修道院和政府会计纳入了信息披露制度的范畴。在此基础上,以复式簿记为起源的余额账户逐步演变成资产负债表,现代意义上的信息披露制度日渐形成。应当看到,帕乔利的会计著作几乎影响了整整一个时代。随着美洲大陆的发现和与东方贸易路线的打通,政治和商业霸权开始从地中海沿岸转移到大西洋沿岸。一系列同时发生的变化,促进了复式簿记向整个欧洲的传播。民主国家的建立导致了一套更统一的货币制度的产生;阿拉伯数字取代了罗马数字;纸张的使用已经普及;古腾堡活字印刷的发明使得人们可以很容易得到印刷书籍。几个世纪内复式簿记的发展与其说是新技术的发展,毋宁说是信息披露制度影响范围的日益扩大。

二、英国早期的信息披露制度

英国都铎王朝时代的商业活动酷似文艺复兴时期的威尼斯。对于英国人来说,幸运的是威尼斯式簿记与短期投机交易账户和非定期损益决算一起作为意大利式簿记,已经在整个欧洲树立了一个典范。英国13世纪和14世纪的商业活动是小规模的,贸易往来是零星发生的,并按交易的次数和商品的种类决出损益。大多数企业按单式簿记法记账,仅仅反映收支业务。当时的复式簿记制度是非常粗糙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单式和复式的混合状态,虽然采用了双重记录,但既没有设置损益账户,也没有设置资本账户。

直到16世纪,英国对海外的扩张逐步演变成在国外设立风险开发公司,其中最具影响的是1600年设立的东印度公司。东印度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成员可以出资形成股权资本。正是因为股权资本的确立,该公司才得以从航海冒险事业开始,逐步发展成为拥有永久投资资本的持续经营公司,历经60年。在东印度公司早期的航海活动中,每次航行后都进行清算,并重新发行股票,以便新投资者可以加入进来。1613年,东印度公司终止了每次冒险活动都发行股票的做法,开始出售为期4年的认股单。1657年,英国《新公司成立的特许条例》的颁布,确立了永久性投资资本的原则,并扩大了股东在清算前可以转让个人股份的权力。东印度公司的经济意义在于,股权资本使得该公司逐步发展成为公众公司,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股东的需要日渐形成,在此基础上监管的观念也逐步确立起来了。

接踵而来的是新型公司的管理问题。由国王特许设立的公司,无论其最初的目的是什么,但它们的活动范围实际上并未受到限制。而且在17世纪后半叶,许多非法人的企业就像股份公司那样进行经营活动,并在没有取得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发行可转让的股票。由于当时缺乏必要的管理,这些企业或助长了诈骗行为,或推行异想天开的计划。C﹒J﹒翰森(C﹒J﹒Hasson)曾生动地描绘道:“当时,存在着把锯屑做成松木的企业;在切尔西公园种植桑树借以养蚕的企业;在大不列颠到处可见的操办丧事的企业;从铅中提取银子的企业;在英格兰还有奖励繁殖马匹的企业;以及帮助牧师和教会耕种土地并维修牧师住宅的企业。”(4)南海公司就是这些冒险活动中最大的投机者,也是与信息披露制度有重大牵连的公司。南海公司于1710年经特许成立,主要目的是筹集1 000万英镑流动国债的资金,后因股市投机浪潮和经营不善的影响,使投资者丧失了数百万英镑的资金,并导致整个英国商业的发展延缓达半个世纪之久。南海泡沫事件对监管的直接影响是导致了完善会计监督的要求。1720年,英国议会颁布了著名的《泡沫公司取缔法》,这项法令不仅否认了所有未经国王或议会赋予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有限责任,而且成为约束新公司成立的政治手段。尽管如此,该法令以及其他的成文立法都未对信息披露制度作出实质性的规定。

1802年,英国依照最早的结算规则成立了伦敦证券交易所,该交易所于1812年正式启动了第一份交易所规则和章程。值得一提的是,在英国,自律规则比任何立法都显得古老,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可以获得证券经纪人注册登记豁免,以及为什么在英国不存在场外交易市场。在英国,由交易所规定的披露规范,其作用远比成文法的披露规范显得重要。当然,英国证券市场的成文立法在19世纪中叶也取得了比较大的发展。1844年,英国通过了《股份公司登记条例》,该条例就是当时的交易局主席格雷斯顿(Gladstone)一份报告的成文法化。格雷斯顿本人坚信信息披露制度是确保投资者利益的有效途径。该条例要求所有股份公司必须向中央登记局报送其章程、招股说明书副本,或广告、传单、通告,或在任何时候传递给公众、认购者或其他人有关公司成立或变动的文件。该条例还规定公司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在年会前14天和年会后30天提供给股东审阅。如果没有相反的规定,财务报告和审计师报告副本必须送达给股东。但是,由于缺乏对招股说明书要求披露事项的具体化和英国法院对不披露观念的变化,招股说明书的陈述变得越来越不那么清晰,而且还包含越来越多的修饰性语言。此外,有限责任制度在1855年成为法律,鼓励了更多过度的冒险行为,其结果便是大家熟悉的市场繁荣和接踵而至的市场崩溃。1866年,公众再次发出反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呼声。

在英国,尽管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对新上市公司的审查远比可以适用的英国成文法严厉,英国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也一直是主要体现于公司法中。在最近一个时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怀疑自律和公司自我监管的有效性而纷纷提出对传统监管体制改变的设想。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自律模式的监管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政府当局近年来也正在着手改革这种监管模式,以加强政府的监管力量。

三、美国早期的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早期信息披露制度的确立是和其证券市场的发展及工业企业规模的扩大与集中相联系的。美国证券市场的原始阶段,开始于18世纪末,当美国人在纽约进行证券交易时,英国伦敦已挂牌交易100多年了。美国证券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在经过早期的发展之后,逐步趋于成熟,并为日后的长足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美国,19世纪中叶,机器大生产导致了企业组织形式的重大变化。采用过去合伙的组织形式,已经解决不了大额资本的需求和风险分散问题。于是产生了股份有限公司,它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巨额资本,分散风险。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美国工业发展出现了资本积累加快、工业企业集中、股份公司大规模涌现的趋势。除了传统的工业企业之外,铁路公共事业、保险等行业也广泛采用了股份公司形式。当然,股份制的流行和股票挂牌交易毕竟是两回事。事实上,即使在19世纪中叶,也只有相对少数几家挂牌的股份公司的存在,直到1886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还不到100家,而且其中80%是铁路公司。由于在总体上上市公司在经济中的重要性还未体现出来,因此以成文法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就姗姗来迟了。

随着工业企业规模的扩大,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更多地采用了联合、合并、控股等新型的资本运营机制,这在客观上推动了股票的转让交易。企业购并涉及与被收购企业各类证券持有者的关系。具体收购方式可以是支付现款或由购买公司用自己的证券换回被收购公司的证券。控股公司则通过发行和销售自己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用以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然后再以所持有的这些公司的股票为后盾,扩大发行自己的股票,再进一步购买更多的其他公司的股票。这些新型的资本运作方式极大地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但是,即便如此,与英国相比,美国的立法仍然不那么强调信息披露制度。究其原因,可能与美国的立法体系存在较大关系,因为在美国,不存在统一的联邦法律体系,而且各州经济状况差异较大,这使得试图通过公司法来规范信息披露显得不是很现实。法律并没有要求将公司的信息持续地向公司登记处报送。虽然公众投资者希望在把资金投入到公司之前能够亲眼目睹公司的有关记录,但是,直到1909年,纽约证券交易所才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并分发每个年度盈利报告和资产负债表给股东。

在美国,对州公司立法的许可首先产生了各州的监管法律。如早在1911年,堪萨斯州(Kansas)就通过立法,允许州证券委员会在一种证券注册交易之前,对证券品质的优劣进行审核,这些州的立法又称为“蓝天法(Blue Sky)”。蓝天法对证券的监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直接监管,即在未经州证券委员会批准前不得发行证券;第二类是证券委员会并不试图直接干预任何证券的流通,除非出现或者将要出现欺诈行为。其中,第二类做法又被称为欺诈监管模式,后传入加拿大等国,并一度成为证券监管的基本法规。

美国的联邦证券立法始于1929—1933年经济危机之后。1933年,美国颁布实施了《证券法》,1934年颁布实施了《证券交易法》。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任何公司在未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报之前不得发行证券,只有在将招股说明书报送证券交易委员会后的21天才允许销售证券,并且要求将招股说明书在发售证券前或发售证券时送达每一位潜在的购买者。但是,《证券法》并不是一个持续性的披露法案,而且它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未加规范。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则是一部规范二级市场和经纪人登记的法律,该法案要求每家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送登记陈述和定期报告。此外,如果要征求投票权,那么必须将拟投票表决事项及定期报告送达给股东;同时,该法还涉及内幕交易报告和内幕交易责任。

《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规范的重心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正是在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中,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由此在国际范围内拉开了会计规范准则化的序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由参议院通过、总统任命的5名委员负责管理,委员们任期5年,其中一人由总统指定为主席。委员会具有准司法权,是一个可以自己制定规章制度的独立机构。1937年,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表了第1号《会计公告文集》(ASR No﹒1)。但随后,对于是否要自行制定统一的会计规则问题进行了激烈讨论,5位委员对此意见不一,最后以3∶2的票数否决了自行制定的意见。在1938年4月发表的ASR No﹒4《财务报告的管理政策》中,则将这一权限转授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从此,美国开始了由会计职业界和民间机构制定会计准则的历程。此后,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在不同的阶段成立了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具体负责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5)会计准则的制定使得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逐步制度化、公开化、公平化和公正化,正如T﹒L﹒哈斯(T﹒L﹒Hazen)教授所言:“联邦证券监管框架背后的理论是:如果流通交易证券的方方面面均能得以完整无缺地、公平地披露,投资者便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对证券发行时那种耗时耗力的实质性审查也就没有必要”(6)。L﹒路斯(L﹒Loss)教授也认为:“在联邦法律中有一种不断出现的概念,开始是信息披露,接着还是信息披露,后来是越来越多的信息披露”(7)。毫无疑问,信息披露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与美国证券市场的繁荣是相辅相成、彼此促进的,这种互动关系也为其他国家证券市场的发展树立了一个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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