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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国文学史:被表述的民族文学

时间:2024-0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些长期深受民族压迫、不被承认或被迫隐瞒自己民族成分的少数民族,纷纷要求承认他们的民族成分。“少数民族文学”正是在现代民族国家建构中,随着具有国家组成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的建构而出现的。国家不仅为“少数民族文学”创设了国家层面上的制度环境,而且对之进行了国家命名。

20世纪中国文学史:被表述的民族文学

1949年9月27日,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以五星红旗国旗的建议。旗上的五颗五角星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族人民大团结。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也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建设事业”。这一既包含中国民族历史的客观评价和理性反思,又包含对各民族历史、文化以及各民族关系和各民族在国家内主体地位的明确规定,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具现代意义的大事,民族国家第一次将民族问题解决方案宪法的形式予以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是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第47条规定:“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中,毛泽东进一步指出:“各个少数民族对中国的历史都作过贡献。汉族人口多也是长时期内许多民族混血形成的。历史上的反动统治者主要是汉族的反动统治者,曾经在我们各民族中间制造种种隔阂,欺负少数民族。这种情况所造成的影响,就在劳动人民中间也不容易很快消除。所以我们无论对干部和人民群众都要广泛地持久地进行无产阶级的民族政策教育,并且要对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经常注意检查。早两年已经作过一次检查,现在应当再来一次。如果关系不正常,就必须认真处理,不要只口里讲。”这些规定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了“少数民族文学”产生和存在的合法性。

然而,客观而言,在《共同纲领》对中国各民族平等关系作出规定之时,在中国,究竟有多少民族,并不为人所知。因此,作为民族平等以及国家主体身份确认的最基本体现,依据民族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生活方式和共同的心理素质的民族理论,按照民族特征、民族意愿、历史依据、就近认同的标准,国家派出工作组对中国境内的众多民族进行了大规模的识别工作。其中,1950—1952年,中央先后派出西南、西北、中南、东北和内蒙古等民族访问团,分赴各民族地区进行慰问,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一些长期深受民族压迫、不被承认或被迫隐瞒自己民族成分的少数民族,纷纷要求承认他们的民族成分。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汇总登记的民族名称多达400多个,此后对族源、分布地域、语言文字、经济生活、心理素质、社会历史等进行了综合调查和分析研究(此项工作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1950—1954年,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朝鲜族满族瑶族黎族高山族壮族布依族侗族白族哈萨克族哈尼族傣族傈僳族、侗族、东乡族、纳西族拉祜族水族景颇族柯尔克孜族土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鄂温克族保安族羌族撒拉族、俄罗斯族、锡伯族、裕固族、鄂伦春族38个民族得到国家确认,此后,土家族畲族达斡尔族仫佬族布朗族仡佬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德昂族京族独龙族赫哲族、门巴族、毛南族、哈尼16个少数民族得到国家确认,1979年,随着基诺族被识别,中国大陆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被确认。

“少数民族文学”正是在现代民族国家建构中,随着具有国家组成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的建构而出现的。

国家不仅为“少数民族文学”创设了国家层面上的制度环境,而且对之进行了国家命名。因此,我们现在所说的少数民族文学,从族别上说,正是上述由400多个具有不同族称的族群经过国家识别后所确定的55个民族的文学的总称。

因此说,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如果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各民族平等的国家民族观,如果没有民族识别这一国家行为营造的制度环境,就没有少数民族文学。而这种制度环境,也决定了作为民族国家想象方式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话语必然被纳入民族国家话语体系,成为民族国家建构中不可或缺的意识形态方面的重要策应。

所以,1949年9月,茅盾在《人民文学》创刊号《发刊词》中说:“开展国内各少数民族的文学运动,使新民主主义的内容与各少数民族的文学形式相结合,各民族间相互交流经验,以促进新中国文学的多方面的发展。”费孝通在《新建设》1951年第4期发表《发展为少数民族服务的文艺工作》一文,也提出“民族文学中带根本性的重要问题”,这“是最早公开为民族文学在文艺领域中争得一席地位的理论呐喊”。语言学家张寿康1951年编辑出版了《少数民族文艺论集》,在题为《论研究少数民族文艺的方向》的“代序”中,明确提出中国少数民族文艺的地位问题:“少数民族的文艺,是中国文艺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中国的文学不仅仅是汉族的文学,也是全中华的文学”。从而,少数民族文学获得了独立命名,并且与民族国家话语形成双向响应。

我们知道,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发生,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重要标志和结果。对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而言,对中国非汉民族的认同,伴随了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全过程。但是,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性质和各民族之间平等关系写进国家根本法,是史无前例的。对文学史这一社会科学而言,宪法为文学史提供了叙述时间、空间和对象,并赋予文学史叙述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从而使文学史叙述成为国家建构中国家历史知识的一部分,它以文学的历史来佐证国家形成、发展和最终确立的国家历史。

在文化和文学领域,作为对宪法的落实,也作为社会主义文化一体的现实需要,国家运用行政手段,以国家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各民族民间文学收集与整理。

我们知道,各民族民间文学是中国文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都有十分发达的民间文学。对各民族民间文学的关注古已有之,被称为楚辞源头的《越人歌》、以《敕勒川》为代表的北朝民歌、被誉为中国第一部区域性各族群民歌集的《粤风》等都是最好的例子。

20世纪上半叶,李方桂、闻一多顾颉刚、钟敬文等人就开始对各民族民间文学进行较为系统的搜集、发掘和研究。特别是闻一多在各民族民间文学上所表现出来的敏锐和重视,已经成为文学史上的佳话。著名文学史家郑振铎更是在他颇有争议而又无可争议的《中国俗文学史》中,对中国各民族民间文学给予明确的知识定位。但是,上述各民族民间文学的搜集、研究大都出于知识分子的人文情怀和知识敏感,属于知识分子的个人行为。而在现代民族国家框架内,关注各民族民间文学的“人民性”和“民族性”中蕴含的国家建构的思想文化资源,使之成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思想文化一体化中重要的结构性因素,则是1949年以后。

1950年3月29日,“党和政府即在北京成立了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刚刚担任中国文联主席的郭沫若被“选为”研究会理事长,文艺界领导人之一的周扬在成立大会上致开幕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各民族民间文艺资源的重视。周扬说:

今天我们开这个会,召集了许多文艺界的朋友。成立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是为了接受中国过去的民间文艺遗产。民间文艺是一个广阔的富藏,它需要我们有系统的计划来发掘。在五四时期曾有好些爱好民间文艺的文艺工作者,出版过不少各种的关于歌谣的刊物。在我们解放区也曾有过地方戏剧的研究,如今天优秀的歌剧作品,都是研究民间文艺的成果。但我们觉得出色的民间艺术还没有发掘出来。今后通过对中国民间文艺的采集、整理、分析、批判、研究,为新中国新文化创作出更优秀的更丰富的民间文艺作品来。

20世纪50年代,在中央文化机构的支持下,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民间文学搜集工作。参与的人员由五个方面组成,即各省民间文学研究会、中国少数民族语言调查队、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队、有关高等院校及专门创作组。其中,尤以民间文学研究会为主力。各有关省区民间文学研究会和各县文化馆乡(或社)文化站组织力量,调动各民族的民间歌手、歌师、歌王、毕摩、阿肯等艺人,深入民间进行访问,用国际音标、民族文字或汉字尽量记录口头文学作品,搜集拓片、民间手抄本、孤本、残本、异文、碑文等。

20世纪50年代民族民间文学搜集整理盛况空前。各省区都确定自己的重点目标,如云南的《阿诗玛》、《望夫云》、《创世纪》,内蒙古的《江格尔》,新疆的《乌古斯传》、《玛纳斯》、《季别克姑娘》,四川和云南的彝族史诗《阿细的先基》、《梅葛》、《查姆》、《俄勒特依》,广西的《刘三姐》、《布洛陀》、《嘹歌》等。除三大史诗以外,还有彝族的《阿细的先基》、《勒俄特依》、《阿诗玛》,纳西族的《创世纪》,壮族的《刘三姐》、《嘹歌》,傣族的《召树屯》、《俄并与桑洛》,瑶族的《密洛陀》,苗族的《哈梅》、《苗族古歌》,傈僳族的《重逢调》等。

在这场空前的对各民族民间文学的发现、搜集和整理的国家行动中,汉族、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白族、黎族、苗族、傣族、彝族等民族的民间文学搜集整理取得重大成果。其中,藏族史诗《格萨尔王传》、蒙古族史诗《格斯尔传》、彝族史诗《梅葛》以及彝族支系阿细族的史诗《阿细的先基》等一大批重要的史诗作品成为收集整理的标志性成果。1958年,贾芝、孙剑冰出版了二人合编的《中国民间故事选》,该书收集汉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黎族、彝族、壮族等30个民族124篇民间故事。1962年,贾芝、孙剑冰又出版了《中国民间故事选》第2集,收入12个民族的117篇民间故事。这样,《中国民间故事选》1、2集共收集42个民族的241篇民间故事。这些民间故事基本上反映了中国各民族民间故事的原貌,堪称一部中国多民族民间故事的总集。《读书》杂志介绍该书时说:“就题材来说,从开天辟地、赶月亮、射太阳到歌颂共产党、毛主席和其他革命领袖;就地区来说,从长白山到海南岛,从内蒙古到云南边疆;就体裁来说,从神话寓言到有完整结构、近似短篇小说的故事(如《托塔李天王》),真是多姿多彩,美不胜收。”在全国性民族民间文学收集整理中,全国少数民族最多的云南省的民族民间文学收集整理走在全国的前列。1956年中国科学院(现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就对被誉为“诗歌王国”和“民间故事传说的圣地”的云南大理白族民间文学进行了调查。1958年,中共云南省委组织调查队,对白族、纳西族民间文学进行了调查,仅云南民族民间文学大理调查队在两个半月的时间内,在邓川、洱源、剑川等县的调查中,就搜集到大小8000多部(件)各民族民间作品,其中长篇叙事诗几十首,最长的一首达2000多行。并且在两个半月中写出了《邓川民间文学概述》、《洱源民间文学概述》和《剑川民间史略》,1959年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民族民间文学大理调查队和丽江调查队集体撰写的《白族文学史》和《纳西族文学史》,这是中国少数民族最早的族别文学史著作。

然而,对全国各民族民间文学的搜集、整理只是新型民族国家文化一体化建构的基础性工作。使之成为周扬在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成立大会开幕词所说的“为新中国新文化创作出更优秀的更丰富的民间文艺作品来”才是根本目的。为此,必须将浩如烟海的各民族民间文学资源在国家意识形态规约下进行重新建构和当代转换,换言之,对各民族民间文学资源的价值重构和当代转换,必须在国家统一的意识形态规约下,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这种标准和原则,早在1940年,毛泽东在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就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国的长期封建社会中,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清理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民族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但是决不能无批判地兼收并蓄。必须将古代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切腐朽的东西和古代优秀的人民文化即多少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性的东西区别开来。”在当时的理论资源和国家意识形态语境下,区分“民主性的精华”与“封建性的糟粕”的标准无疑是阶级标准,即,凡是无产阶级的均是具有“民主性的精华”,凡是奴隶主义、封建主义、资产阶级的都是“封建性的糟粕”。这一点,正如为中国民族民间文艺作出了重要贡献的贾芝在1961年撰写的具有总结性和指导性的长篇理论文章《谈各民族民间文学搜集整理问题》中所说的:

我们要宣传这样一种认识:发掘各民族的民间文学宝藏,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所有参与民间文学的搜集整理工作的人,应当树立保存国家文化财富的观念。我们的工作是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的。站在无产阶级的革命立场,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是使我们的搜集整理工作有可能达到较高的科学水平的最根本的保证。……特别是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无产阶级的立场、观点,改造非无产阶级的思想情感美学趣味,我以为尤其重要。没有思想改造一条,即使掌握了科学技术也不成。……

特别是整理民间文学遗产,要用新的观点和方法,需要有站在无产阶级立场的批判的眼光,并采取阶级分析的方法,同时又严守历史主义的原则。墨守陈旧的资产阶级的观点和方法,毫无革新观点,或将古代作品现代化,陷入反历史主义的泥坑,是同样有害的。

这就十分清楚和明确地概括了民族民间文学搜集整理工作的性质、任务、意义和思想标准。这一点也体现在由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四年级撰写的《中国民间文学史》中。《读书》1959年第1期以《民间文学灿烂辉煌》为题,转载《语文学习》1958年第12期发表的以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四年级名义撰写的《〈中国民间文学史〉内容介绍》一文:(www.xing528.com)

(一)批判了以反映地主及小市民生活为主体的俗文学史体系,初步建立了以反映劳动人民的生活和斗争为主体的民间文学史体系。

(二)贯彻了列宁每个民族文化里都有两种文化的学说,严格地区分了民主性的精华和封建性的糟粕。

(三)提高了我国历代流传的传统作品的地位。

(四)重视了各种形式的民间文学。

我国劳动人民在长期的阶级斗争和民族斗争中创造出来的民间文学是极其灿烂辉煌的。《中国民间文学史》虽然还没有把我国民间文学的面貌完全反映出来,但是也以事实反击了资产阶级认为我国民间文学没有什么可讲的谬论。

可以说,体现了国家绝对权力和高度一体化的“两种文化”、“两个阶级”、“进步与反动”、“人民与敌人”的二元对立的刚性价值标准,主导了整个国家的文化行为和知识建构。但是,真正的民间文化场域,并不是泾渭分明、一分为二的。封建、民主、阶级、进步、反动这些现代性概念同样处于现代性历史之中,因而各种因素是水乳交融的另类“一体化”形态。因此,在“全面整理”的基础上的“慎重整理”也就成为按照“两种文化”的唯一标准进行的政治“加工”的代名词。另外,在当时的语境中,“整理”与加工有时是含混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的。如贾芝,一面反对“创作加工,自由发挥”做法,一面又主张“适当加工”;一面反对“毫无革新观点”,一面又主张“忠实于民间原作”;一面主张要“站在无产阶级立场的批判的眼光,并采取阶级分析的方法”,一面又主张“严守历史主义的原则”;一面反对“墨守陈旧的资产阶级的观点和方法”,一面又反对“将古代作品现代化,陷入反历史主义的泥坑”。其实,历史主义的“忠实于民间原作”是很难与“阶级分析的方法”和“两种文化”标准相调和的,最终前者只能向后者妥协,在局部与细节上有限度地坚守自己的立场。这一点亦如贾芝在《谈各民族民间文学搜集整理问题》所举例子:

《阿诗玛》的第一次整理本中,把“头发像落日的影子”改成“头发像菜油”,确是把民间的非常富有诗意的句子改坏了。从这样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就可以获得应当如何对待劳动人民的艺术的深刻的教训。在藏族的《格萨王传》和傣族的《千瓣莲花》里,也有过这样不经心的改动:《格萨王传》有一个译本里,译者把虱子改为蝴蝶。据说理由是因此虱子太脏了不如蝴蝶美。《千瓣莲花》,也有一个整理本,整理人把冬瓜改成了西瓜,整理者坦率地在注解中说明:人藏在冬瓜里,他觉得冬瓜不美,不如改为西瓜。这些都是我们的一些好心肠的人,由于追求“美”,把民间的东西改坏了。

在这种情况下,民族民间文学整理中的“加工”就变成了以“阶级分析”为方法,以“两种文化”的区分为标准,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一体化建构为旨归的价值“发现”与重构。

客观地说,在当时的历史语境,对民族民间文学资源价值的“发现”与重构,不仅为一体化的意识形态服务,同时,也暗含着“教育人民,打击敌人”的政治功利,有时这种政治功利走向极端时,文学话语会转变为激烈的政治话语。或者说,在对各民族民间资源价值“发现”和重构中,新型民族国家民族平等政策的体现、国家意识形态一体化的建构、对全体国民特别是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少数民族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启蒙、以国家认同为目的的爱国主义教育等多重功利目的是纠缠、重叠在一起的。这也反映在对少数民族生活资源的有意开掘上,这一点,在以往的民族文学批评中却被忽视了。

但是,也应该历史地指出,对民族民间文学资源价值的发现和重构,从民族国家的立场,体现了民族平等政策下的各民族文化公平权力的回归,各民族文化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国家公共空间中拥有了自己的合法席位;从少数民族文学的角度,进一步证明了少数民族文学的在场,也用文学事实证明了多民族文学的客观存在;从各民族民间文学的自在形态而言,搜集、整理和价值重构又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各民族第一次认识到民族民间文学的价值,另一方面,新的意识形态下的“整理”“加工”,改变或部分改变了民族民间文学的原生形态,使很多民族民间文学变成另类文学。

此外,少数民族文学的历史化和国家知识化也是20世纪50—70年代国家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

如导言所述,文学史是一种国家知识,这是文学史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的“多民族”既是历史的产物,也是对国家主体构成身份的客观描述和法律规定。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国家必然要行使国家权力建构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相一致的国家知识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民族文学的知识化和学科化自然而然地成为国家建构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国家通过少数民族文学的知识化,将少数民族文学纳入国家知识的范畴,另一方面,通过学科化,确立少数民族文学知识在整个国家知识体系中的合法性位置,从而使之顺利进入国家教育体制,成为国民教育的知识内容。

从知识的角度,“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的“统一”指涉中国历史上曾有过的动荡和分裂,而“各民族平等”则指涉过去各民族间存在的不平等。而从“分裂”到“统一”,从“不平等”到“平等”,则是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因此,它必然会进入国家知识体系,以国家历史知识的身份对国家公民进行国家认同(爱国主义)教育。对国家公民而言,因无法对这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行现场体验,只能通过文本历史,对这一过程进行“想象式”复原,从而出现安德森所说的“想象的共同体”。从这一意义上说,新型民族国家成立后对少数民族文学的发现,不仅以各民族文学的在场来指涉集合各民族文学为一整体的中国文学的“统一”,同时也是国家建构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

正因如此,1958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召集来京参加“全国民间文学工作者大会”的部分代表及中国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等单位举行座谈会,讨论并决定编写少数民族文学史,向建国10周年献礼,进而在各少数民族文学史(或文学概况)的基础上,编著包括少数民族文学在内的多卷本《中国文学史》。1958年8月15日,中宣部下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中规定编写的第一批少数民族文学史或文学概况的民族有: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壮族、朝鲜族、哈萨克族、锡伯族、白族、傣族、纳西族。对具体民族文学史的编写,《纪要》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藏族文学史》的编写,“由中央民委负责,西藏、四川、青海等省协助”。按照这一规定,中央民委将此任务委托给中央民族学院完成。中央民族学院立即抽调藏语文专业教学和科研人员,组成《藏族文学史》编写组投入工作。这充分说明,少数民族文学史的编写,从一开始就不是知识分子的个人行为,而是由执政党意识形态管理部门控制和规范下的国家行为,这无疑体现了少数民族文学史在国家知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这种国家行为,一方面使如此大规模的工作得以有序展开和推进,另一方面却也限制了学术个性的自由发挥——原本参差不同、样式繁多的少数民族文学都被拉平在同一种叙事模式之中,因而显得有些千人一面、千部一腔。

在“文革”开始之前,已经有一些少数民族族别文学史诞生,如《纳西族文学史》、《白族文学史》等。但综合全国各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历史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还付之阙如。1979 年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在昆明主持召开第三次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工作座谈会。来自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文学专家、学者和负责人共同商讨重新恢复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工作的各种重大问题,进一步修订和落实由各有关省、自治区分工协作编写少数民族文学史的工作计划。在此次会议上,决定由文学研究所组织编撰一部包括55个少数民族文学概况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

因此说,重视文学在国家建构中的作用和地位,一方面是因为文学自身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国家新的意识形态——一体化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构的需要。早在20世纪40年代延安时期,在著名的《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文学艺术就被“赋予”了“齿轮”与“螺丝钉”的“工具”属性。在这种情况下,新中国成立初期,伴随着民族识别等民族平等政策的具体实施和推进,国家将少数民族文学这一重要的意识形态建构纳入国家政治、文化体制一体化的总体进程中,于是,队伍建设这一“人”的问题也就首先摆在了国家面前。

但是,应该看到,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不仅要处理民族问题,还要建构国家新的意识形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族问题本身也是国家新的意识形态的建构内容),国家新的意识形态建构的总体目标,是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为核心价值体系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的高度一体化。

谢冕先生谈到当时文学界一体化情形时指出:“进入50年代以后,政治权力对于文学界矛盾、冲突的绝对控制、支配和文学‘一体化’的目标,促使斗争有增无减;而冲突、论争的性质和方法,常深化为当代特有的大规模的批判运动。”[3]文学界的一体化,只不过是意识形态一体化进程中文化一体化格局中的“局部”和“环节”。新的国家意识形态的建构以及政治、思想、文化的一体化,本质上要服务和服从于“立国”这一终极目标。也就是说,新中国成立之初,无论是法律上对各民族创造成果的承认,还是在体制上实行的民族区域政策,抑或对各民族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的国家行为,既是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构,又是各民族及其文化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绝对服从。

从民族主义与国家主义的角度说,当时世界复杂的政治、军事格局、国共两党胜负虽分,但前景尚多有未卜、朝鲜战争爆发、相对孤立和弱势的国际地位等,对刚刚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观地说,国家主义的诉求显然超过了国内各民族的民族主义诉求。在国家意志上,民族主义必须依附或服从于国家主义,这一点,也被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形成的艰难历史进程所证明,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中华”(民族)“共和国”(国家)的命名中得到体现。对此种情形,杨春时用民族主义与国家主义“一体化”来进行描述。他说“民族主义是在对外关系方面的思潮,而它在国内政治方面的主要体现就是国家主义。国家主义是建立‘绝对主义国家’(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前阶段)需要的产物,或者说是‘绝对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它主张国家具有绝对的价值和权力,可以支配社会的一切,个人必须为国家做出牺牲。在中国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斗争中,必须凝聚整个民族的经济、政治和思想的力量,必须从文化传统中汲取支援意识,如此就只能以国家为本位,而牺牲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在中国,民族主义与国家主义是一体化的,是同一思潮的两个方面。民族主义是国家主义存在的理由,国家主义是民族主义的归宿。自民族主义诞生之日,就伴生了国家主义。中国的国家主义不仅有打着国家主义旗号的国家主义(如青年党),更有没打出国家主义旗号的国家主义,如三民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和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主导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就是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胜利。”[4]但是,中国民族主义与国家主义一体化建构中,国家主义占据着主导地位。这种价值体系与核心理念又必然主导并渗透进国家知识体系,通过体制化的国民教育,使之成为每一个国民的核心价值体系和理念。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才诞生了具有国家知识属性和体现国家意识形态核心价值体系和理念[5]、对中国文学史书写产生了深远影响的《中国文学史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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