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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师工作内容详解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机构的案件指派通知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约谈受援人。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在收到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及时将委托手续交至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并安排会见。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询问是否同意本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及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并制作会见笔录。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承办律师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内容详解

(一)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概述

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的组建一般由律师自行申请,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审核律师资格材料,再结合自身需要采取笔试、面试等方法选拔而成,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执业年限、职业道德、执业经历、违纪情况等。

法律援助机构每年会对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若干次集中培训及案卷抽查,以保证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性和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二)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

1.12348法律咨询

12348是面向广大民众的专用法律服务热线,其功能主要是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及时反映群众的法律需求信息,指导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维护贫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公正社会稳定。

2017年11月,上海司法局着力打造了集线下(实体窗口)、线中(热线电话12348)、线上(智能网络)“三位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自此,“12348上海法网”成为上海市司法局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创新的重要载体,平台有四大板块:法律咨询、法治地图、普法学法、法律服务。而作为法律援助律师,除了承办案件之外,还需要承担法律援助窗口值班及12348电话热线值班两项工作,耐心专业地回答民众的法律咨询。

因12348电话热线的服务对象及其问题都是不特定的,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劳动、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拆迁纠纷等各个领域,因此对于值班律师的法律素养要求亦是非常高的。每一名值班律师都应当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并做好每次值班的登记工作,及时将记录交付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

2.认罪认罚制度

为了依法维护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作用,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法律援助律师设立值班律师工作室,发放值班律师工作证,让法律援助律师持证上岗。

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请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值班律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他违反值班律师工作纪律的行为。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值班后,法律援助律师应当第一时间向法律援助机构报送当天值班的统计信息,包括被告人姓名、罪名、程序、咨询意见等,由法律援助机构收集汇总。

(三)法律援助律师诉讼实务

1.民事诉讼

(1)办理流程。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机构的案件指派通知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约谈受援人。约谈过程中,应当首先询问受援人是否愿意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律师为其代理案件;其次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了解案件情况,询问当事人的诉求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最后让当事人确认谈话内容并签署谈话笔录。

案件办理过程中,每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将法律援助案件与其他收费案件一视同仁,不得存在形式过场、态度怠慢的情况。除了应当认真书写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材料外,亦应当做好庭审笔录,以便进行案件回顾。有关案件的进程、与法院的联系、对方证据材料的质证情况等均应一一记录在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报告中。

案件审结后,法律援助律师应在30日内将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整理汇总,并将相关法律文书及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交至法律援助机构,以备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和发放办案补贴。

(2)结案材料。根据2019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要求来看,法律援助律师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以下案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

·委托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谈话笔录

·劳动仲裁申请书、民事起诉状及上诉状、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答辩状等

·证据材料

·代理词

·庭审笔录

·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和解协议等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结案报告表等

2.刑事诉讼

除了上文已经提到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之外,如果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但一审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除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而如果被告人包括不通晓本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及外籍人士,或者可能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刑事律师一般需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值班律师一般需具有1年以上执业经历。而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一般应当指派具有10年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1)担任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在收到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及时将委托手续交至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并安排会见。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询问是否同意本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及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并制作会见笔录。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承办律师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

会见笔录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内容: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住址、家庭情况、文化程度等。

·前科劣迹情况。

·核实罪名、犯罪经过、到案经过等。

·退赔、退赃及是否取得受害人谅解等。

·询问相关法律文书(如《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是否自愿认罪;如不认罪,是否有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减轻罪行的证据或线索。

·对相关鉴定报告的意见。

·是否具有刑讯逼供的情况。

·告知其该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量刑建议等。

·询问其是否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等。

除了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亦应当积极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取得联系,沟通案情。当刑事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时,承办律师应当第一时间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阅卷,以便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

开庭前,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并准备好辩护词;庭审中,对于被告人有异议的地方,应当履行好辩护人的职责,向公诉机关及审判人员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并做好庭审笔录。

案件办理完成后应当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一样在30日内将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整理汇总,并将相关法律文书及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交至法律援助机构,以备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和发放办案补贴。

(2)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经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承办律师接案后,应当及时到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及程序性审查,并充分行使自己的调查取证权,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

开庭前,应当充分了解案件概况,提交证据材料;开庭期间,应当配合法庭调查工作,独立发表观点;开庭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代理词。(www.xing528.com)

案件宣判后,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批同意后,可继续代理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3)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经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可以在审判阶段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或刑事自诉案件被告的辩护人。承办律师应当充分履行自己的调查取证权利,对于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诉讼代理人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将权利义务、庭审规则告知自诉人,准备刑事自诉申请书、证据目录等材料;同时积极协助自诉人做好控诉职能,参与法庭辩论、调解、举证质证等活动。

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基本职责与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基本相同。

(4)结案材料。根据2019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要求来看,法律援助律师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以下案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

·委托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会见笔录

·阅卷材料及阅卷笔录

·起诉(意见)书

·辩护(代理)词

·庭审笔录

·判决书、和解协议等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结案报告表等

3.特殊群体

(1)军人军属。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工作是中国特色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被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另,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另,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军属对待。

除本书前述已经罗列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外,军人军属若因给予优抚待遇问题,军人婚姻家庭纠纷,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案件而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可以向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申请法律援助。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时需要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军人军属身份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材料。其中,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可以不提供经济状况证明表。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军人军属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优化办理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对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充材料、补办手续。对伤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网上办理。

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军人军属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普法进军营、代理案件等;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健全军人军属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承办军人军属案件的律师应当具有一定的职业年限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较为熟悉及了解与军人军属相关的特殊法律规定。接到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军人军属取得联系,并认真研判案件情况,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2)农民工。农民工即进城务工人员,主要是指到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具有农业户口的工人,多为工程工地工人、工厂机械工等体力劳动者。农民工一般具有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证据材料欠缺、维权人数众多等特点,因此农民工一直是法律援助机构每年服务的人数最多的群体之一。

法律援助律师接到农民工相关案件的时候,需要比别的案件多一分耐心。因为往往农民工群体有维权意识,但不清楚维权的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首先,承办律师需要和他们解释所涉案件的法律条文及我方的诉求。其次,承办律师需要协助农民工群体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发放证明、考勤卡、劳动手册等,若受援人无法提交上述证据,甚至无法提交实际在用工单位工作的证据,承办律师需要引导受援人通过如录音录像的方式去固定一些基本的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承办律师亦需要向受援人解释相关程序和审限的法律规定,比如劳动仲裁一般规定30天内审结、案件复杂的可延长至45天,一审、二审一般需要3~6个月的时间等,以免过长的等待时间让受援人对承办律师产生不满或者不信任等焦虑情绪。如果遇到群体性的案件,承办律师需要让受援人推选出1~2名代表作为沟通的桥梁,以促使维权的流程能够更加流畅地进行。

承办律师收到裁决书或判决书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告知受援人并告知其下一步维权的途径,以免错过上诉期导致受援人维权不能。案件审结后,承办律师同样需要将案件材料和案件报告在限期内交至法律援助机构以便备案和审核。

2018年,司法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法律援助品牌建设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首先,切实做到“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知晓率,在农民工聚集地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推送法律援助机构地址、电话、12348咨询热线等信息。其次,引导各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主动提示用人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及违法用工的法律风险。最后,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绿色通道,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优先指派,推动在农民工案件集中的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窗口,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维权案件以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并对优秀、典型案例予以宣传推广,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3)残疾人。残疾人是指肢体上、语言上、听力上、精神上存在缺陷或者存在多重缺损的人,这些缺损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他们参与到正常的社会活动,但是残疾人与普通人一样有权平等地享有权利,因此当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同样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法律援助律师接到残疾人案件的时候,需要比别的案件多一分关心。承办律师除了要问清案件情况之外,在办案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受援人的实际难处并给予适当的便利,如残疾人行动不便的,承办律师应当提供上门做笔录、快递拿材料、视频或者语音了解案情等服务,以保证残疾人的人身安全。虽然残疾人在身心上有部分欠缺,但是他们像普通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亦同样受到法律的强制约束。因此,当残疾人群体询问相关法律问题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之外,残疾人一般不因身心缺陷而享有其他特权,这也是承办律师需要向他们进行解释的。

2018年,司法部与中国残联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工作。首先,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对象的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中国残联信息中心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对贫困残疾人动态信息及时更新,了解残疾人有关生活、医疗、抚养、就业等方面的问题,掌握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从而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档案。其次,开展送法上门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提升残疾人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增强依法维权意识,防范和化解法律纠纷,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最后,借助“互联网+”打造“全天候、普惠制”服务新模式,全面推进“12348中国法网”,为更多的残疾人提供网上咨询,为其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逐步实现融合电话、网站、短信、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全力营造关爱残疾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4)老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法律亦明确规定,如果老年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家庭困难导致诉讼费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若需要聘请律师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亦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国家亦大力鼓励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确实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减免律师费的法律服务。

尊老爱幼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当法律援助律师接到老年人案件的时候,需要比别的案件多一份贴心。老年人法律援助咨询多为赡养类、诈骗类案件,此时,老年人不仅金钱上受到了严重损失,而且其心灵上也受到了重大打击,特别是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案件。老年人其实根本不想起诉自己的子女,然而很多案例中会出现其中一个子女拿着老人的退休金挥霍,其他子女因为没有拿到老人的退休金故而认为可以理所当然地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在百般无奈之下才会选择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赡养。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法律援助律师一方面应当为老年人争取最大化的利益保障,另一方面也应当对老年人予以适当的言语关怀,让老年人感受到温暖和安心。

国家司法部、民政部一直非常关心老年人的法律援助服务,并鼓励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及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建立老年人法律服务平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情况,编印相关法律的学习材料,在老年人聚集地点如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地方开办相关法律知识讲座,增强老年人的法制观念,从而营造一个敬老、尊老、爱老的社会环境。

(5)妇女。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是对长期以来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保障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是,我们从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可以看出,妇女并不是受到特殊保护的群体之一,故而各地一直呼吁是否可以考虑将法律援助的服务事项扩大,以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2016年11月,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妇女联合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通知载明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将妇女请求保护劳动、婚姻家庭、生命健康农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权益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领域,并普遍设立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整合司法行政和妇联资源,充分了解妇女的法律服务需求,如果遇到有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妇女,积极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提供便捷的转介服务。

因此,各地承办律师接到的有关妇女的法律援助案件大多为妇联转介而来,案由涉及请求支付扶养费、离婚财产分割、家庭暴力等。承办律师遇到妇女类法律援助应当充分倾听受援人的陈述及意见,并据此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尽心、耐心、细致地为受援人办好每一个案件。

(6)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案件一直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从解答咨询、代写文书、民事案件代理到刑事案件辩护或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法律援助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指派制度和工作流程。

对于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且具有一定职业年限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律援助律师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承受能力,在用词和处理方式上应当以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为第一要素,特别是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时,更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因此承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①询问未成年人时通知其监护人到场。②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③充分行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④充分尊重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⑤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应当积极与对方当事人促成和解、调解。⑥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的,应当对逮捕必要性提出辩护意见,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及时提供材料,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认定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纠正意见。⑦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介入案件的,应当及时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辩护律师应积极出具法律意见;发现未成年人存在异常精神和心理状态时,应当帮助或者建议家长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做精神鉴定、心理状况评估;应当为在押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并提供材料;发表辩护意见时,应当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⑧律师作为未成年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性侵害案件监护人未到场或应被害人要求的,应当有同性别律师在场;应当建议办案机关对被害人的心理伤害进行心理辅导或治疗;应当向被害人及其监护人释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帮助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办结后,承办律师应当及时撰写结案报告,对办案的过程进行完整的记录,结案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分析透彻,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难点、亮点及经验与不足进行归纳,并及时交付法律援助机构。

【案例分析实训】

【案例1.5】承办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注意要点

【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某某因与被害人小尹(案发时7岁)的父亲有纠纷,而当街持刀砍断了小尹的右手,并以断肢要挟小尹父亲向其支付50万元作为赎金。虽然断肢及时再植,但是小尹身心均遭受巨大创伤。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犯罪的同时,由团市委牵头,社会各方力量迅速联动,共同为小尹制定了一套综合救助保护方案。一是法律援助,二是社工介入,三是心理救助,四是经济救助。

【思考问题】

1.作为小尹的法律援助律师,你在询问小尹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2.作为小尹的法律援助律师,刑事案件开庭前你应当做哪些方面的准备?

3.法援律师除了作为小尹的诉讼代理人参与马某某刑事案件审判之外,为了更大程度地保护小尹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为小尹提起什么诉讼?

4.作为小尹的法律援助律师,还可以通过哪些其他方面可以帮助小尹?

[1]《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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