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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观国、叶申芗:三山叶氏家族的文学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叶在馥、叶在钧、叶在畴、叶在宜等专业化知识分子一、船舶业叶在馥,字乃芬,大铨次子,行八十三,我国近代造船专家,著名船舶设计者和船舶学教育家。1956年当选第一届上海市人大代表。抗战胜利后担任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审判长,审判周佛海、陈公博、诸民谊等案。叶在增所在的江西省第十一保安团和第三保安团,奉命阻击日军,掩护薛岳、张发奎两大兵团安全转移,然后退守庐山,牵制日军西进。

叶观国、叶申芗:三山叶氏家族的文学研究

第五节 叶在馥、叶在钧、叶在畴、叶在宜等专业化知识分子

一、船舶

叶在馥(1888—1957),字乃芬,大铨次子,行八十三,我国近代造船专家,著名船舶设计者和船舶学教育家。1888年2月12日生于广东番禺县。少时求读私塾,15岁入广东黄埔水师学堂航海科驾驶班,1906年毕业后到北洋舰队“通济”号练习舰实习。1908年调至“海圻”舰当见习官,巡行南洋群岛。1909年被选进京受试,录取后随筹办海军大臣萨镇冰英国考察,1912入格拉斯哥大学攻读造船工程。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奉命调至美国纽伦敦监造潜艇。1915年转入麻省理工学院军舰研究院学军舰设计与制造,1917年夏毕业,同年秋回国,到海军江南造船所工作。1918年被提升为技术员,此后曾倾注于川江轮船的设计建造。1920年任副工程师,设计了隆茂、江庆、新蜀通等船,1922年任工程师,设计了民元、民本等川江轮。1926年,掌管江南造船所生产技术大权的英国人摩根退休回国,叶在馥被提升为该所主任工程师兼造船课主任,成为掌管江南造船所的第一个中国人。至1937年,共设计完成大小船舶299艘。

抗日战争期间,应聘入川,任重庆民生机器厂设计室主任。1939年升任总工程师,主持设计建造和改造川江客货船20余艘,为战时后方运输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培养我国的造船人才,他参与当局筹建国立重庆商船专科学科。1943年该校并入重庆国立交通大学,叶在馥任造船系主任,这是我国第一个造船系。次年兼任同济大学造船系主任。1943年当选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理事。抗战胜利后,应民生实业公司总经理卢作孚聘请,率领民生机器厂部分工程技术人员回上海分公司,任总工程师,兼任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造船系主任、教授。1948年叶在馥设计的我国最大的川江轮“民裕”号建成。1949年出席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1950年任大连造船厂建厂委员会总工程师,1952年回上海工作,任华东重工业部船舶工业局船舶产品设计室技术顾问。1956年当选第一届上海市人大代表。1957年10月6日病逝,葬于上海龙华烈士陵园(47)

叶在馝(1889—?),字乃珍,大铨三子,行九十,毕业于湖北汉阳兵工厂机械科。历充广东兵工厂一等校佐,河南开封兵器制造厂工程师,广东军事委员会海军局造舰处少校监造员,国民政府军事厅舰务处造舰科建造股少校股员,广东虎门要塞司令部军械员,粤汉路广韵段机务处工程师,国民革命军第一集团军舰队司令部技术处少校技士。

二、法律

叶在均(1885—1954),字乃崇,号实斋,行六十八。生于光绪十一年(1885),求学于清京师法政学堂,日本早稻田大学。曾任清大理院书记官,京师地方审判厅推事庭长,京师高等审判厅推事庭长,大理院推事,币制局秘书银行法规委员会委员,修订法律馆顾问兼民法起草委员,财政部法律顾问,国立编译馆编译员,主讲《检察制度存废问题》。受聘为北京商业专门学校、北京法政大学、朝阳大学、中国大学民国大学教授。国民政府法院第一届大法院司法储才馆导师兼教授,南京中央大学教授,法官训练所教授,宪兵军官讲习所教官,司法官成绩审查委员会专门委员,覆审查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首都卫戍司令部法律顾问。1928年12月至1929年6月任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推事,1930年12月到1932年6月任最高法院庭长,并担任宪兵司令谷正伦的高级法律顾问。1941年11月任高等考试再试典试委员。1942年任高等考试司法官临时考试再试典试委员。抗战胜利后担任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审判长,审判周佛海陈公博、诸民谊等案。1949年后曾受时任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之邀,因体虚未受职。1954年10月逝世。叶在均是中国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学者之一,著有《刑事特别法》(法官训练所编,民国铅印本)、《刑法》(朝阳大学法律讲义十八种之一,朝阳大学编)、《民事疑判》(与林鼎章合编,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编,有民国线装本)、《刑事诉讼法要义》(与叶于绍合编,上海昌明书屋,1947年)(48)

叶在畴(1894—1951),原名在畯,字乃城,行一百零四,福建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法律本科毕业,江苏、上海地方审判厅推事,吴县地方检察厅检察官丹徒地方审判推事,福建莆田地方审判厅推事,晋江地方审判厅庭长,龙溪地方审判厅庭长,代理莆田地方审判厅厅长,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推事庭长,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推事,山东济南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1934年时任江西南昌地方法院院长,后任贵阳地方法院院长。1945年3月出任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1946年9月改任甘肃高等法院院长。1947年12月任司法行政部监狱司司长(49)

叶在瑜(1873—?),字乃瑾,号稚元,行三十二,清附贡生,浙江候补县丞。福建法政学校毕业,琯头盐局长,高等检察处书记官。

叶在冉(1887—?),字乃垣,行八十,北京法政专门学校法律科毕业,历任山东济南地方审判厅庭长、山东高等审判厅庭长,福建、江西、湖北各高等审判厅推事,福建莆田地方审判厅厅长,京师地方审判厅、河北北平地方法院、上海租界临时法院、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推事。

叶于佑(1883—1933),字可膺,号仲英,行八,福建公立法政学校毕业,司法筹备处总务科科长闽侯地方法院检察官,长乐分庭检察官。

叶履平(1894—?),原名于泰,字可廉,号心民,行二十七。福建商业专门学校毕业,历充京兆怀柔、良乡、固安各县公署科员,广西高等审判厅书记官,福建高等审判厅书记官,江西西岸榷运局科员,国民革命军第三路总指挥部上尉书记官,江西绥靖公署上尉军法官,湘鄂赣三省边区剿匪总指挥部少校执法官。

叶在增(1912—1994),字乃腾,号韫斋,叶大华五子,行一百三十七。福州三木坊中学高中毕业,北平朝阳学院法律系本科毕业。南京宪兵教导队中校法律教官,九江法院见习书记官,江西省高等法院书记官,江西省保安团政训班学员、政训处科员、秘书,保安十一团第二大队五中队政治指导员。叶在增所在的江西省第十一保安团和第三保安团,奉命阻击日军,掩护薛岳、张发奎两大兵团安全转移,然后退守庐山,牵制日军西进。第十一团团长胡家位要求全体官兵:“抱必死之决心,以保护主力部安全转移。”两个保安团退守庐山后,在日军的重重包围封锁下,孤军坚守庐山。1939年春突破日军封锁,辗转在赣西北绵亘数百里的深山老林中,于8月中旬抵达泰和。不久,叶在增被任命为江西省第十行政专员公署兼纵队司令部书记官,江西省保安处上尉科员,江西省行政干部训练团学员,信丰县教育长,定南县教育长,并任教于大余师范学校,上犹县继春中学。抗战胜利后任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上校军法官。他作为当年南京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法官之一,先后审判日本战犯100多名,其中最著名的有南京大屠杀案的元凶——日本侵华第六师团中将师团长谷寿夫、华北司令酒井隆、华北方面军参谋长高桥垣、日本海军中国舰队海军司令福田良三、日本派遣香港总督矶谷廉介、侵华日军总司令冈村宁次等以及较多的日本宪兵队长、特高课长。如上海的崇明“二虎”和浙江嘉善的“嘉山之虎”——松本洁等,还提审过臭名昭著的川岛芳子。叶在增不仅是南京大屠杀首恶谷寿夫案的承办法官,而且还是《战犯谷寿夫判决书正本》的拟稿人。1949年后历任九江市机关干部补习学校代课教师,武宁县清江乡仓库保管员。一度无业拉板车送煤,至江西制氧厂子弟学校、九江一中任代課教师。后任江西省人民政府文史馆馆员,九江市政府参事室终身参事,九江市第七、八、九届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1994年4月2日卒(50)

三、军事领域

叶在熿(1891—?),字乃煌,行九十五,天津陆军军医学校毕业,陆军第十四混成旅炮兵营军医长,福建陆军第二师炮兵团副军医官,福建陆军第二师漳州分医院院长,福建陆军第二混成旅军医处处长,陆军第六混成旅军医处处长,国民革命军第十八军第三师军医处处长、第十七师军医处处长,陆海空军总司令部兵部总干部卫生处副处长,陆海空军总司令部江西路兵站监部卫生处处长,驻赣特派绥靖主任公署上校参议,军政部第二重伤医院院长,军政部第十五陆军医院院长。

叶在翰(1886—1923),原名在坰,字乃臧,行七十四,清邑庠生,浙江候补盐大使。福建军需学校毕业,福建陆军十一混旅少校军需长。

叶在毓(1886—?),字乃秀,行七十六,二等军医正,国民革命军第五路总指挥部军医处处长。

叶在瑞(1887—1913),原名在璲,字乃祥,行七十八,保定军官学校北京陆军军需学校毕业,陆军步兵科中校。福建省立农业商业暨各业学校教员,陕西陆军第一混成旅见习官,国民革命军独立第四师粮服股股长参谋,十一军二十四师司令部参谋。军事杂志社少校编纂委员,财政部税警总团司令部中校参谋。惜英年早卒。

叶在馪(1893—1913),字用新,行一百,广东海军学校工业班毕业,通济军舰见习生,民国二年殉职,通济军舰晋职海军中尉。

叶在img18抄(1896—?),原名在搏,字乃颂,行一百零九,国立北京法政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历充农工部主事,农商部佥事、编辑处主任,河南印花税处会办,平绥铁路局课员,兼职工委员会委员、平绥路特别党部委员,河北印花税处总局检查主任,天津市营业税征收处调查长,兼征榷主任、评议委员会事务主任,中国大学教授,交通部邮政局秘书,绥远全省烟酒事务总局秘书主任兼第一科科长,总稽查长兼代局长,陆军第五十五军司令部少将秘书长兼军需处长。

于飞(1884—?),字可鸣,行九,荐任职,历署平潭县、顺昌知事,代理海澄县知事,奉天警官补习所教务长,内务部警官学校管课主任兼教授,海军舰队驻京办事处秘书,海军陆战队第一混成旅军法长。(www.xing528.com)

四、岭南派画家叶在宜

叶在宜(1896—1968),号少秉,后以号行,大铨五子,行一百零十,生于广州番禺县。少时求读私塾,后入广州市立师范学校,曾任广州市第廿一国民小学、第八高等小学、佛山小学、季华女子学校教师,佛山商业学校校长。好绘画,师从天风楼主高奇峰,是岭南画派重要画家,与赵少昂、容漱石、周一峰、何漆园、黄少强共称“天风楼六弟子”。少秉专花鸟虫鱼,工于写生,“用笔沉雄,纵横恣肆”,代表作《柳鹭》、《画荷》均获国际大奖。后迁往香港,于私立学校任教,并与天风七子之一何漆园在香港设岁寒画社。1952年回大陆后在广东省文史研究馆当馆员,任广东省政协委员。1958年完成三十丈巨画百花手卷。60年代初期,支持创办广州市文史夜学院,并担任中国画花鸟课程。1968年病逝,葬于广州市革命公墓(51)

五、经济、财政及其他

叶在扬(1861—1908),字乃显,号显廷,行七,清五品衔,江苏候补县丞。历充广东鱼雷局、江苏苏州中西学堂高等学堂测绘、天算、法文等教授,著有《度量衡新议》一卷,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石印本,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叶希先(1874—?),原名在沂,字乃曾,号义仙,行三十三,清五品衔,候选盐大使。民国分发两广,任用盐知事,历任广东督配总局、海陆丰运销局、平柜运销局局长,平南运销缉私总局总办,福建盐务专员,诏浦盐务监督,湖南盐务统捐特派员,湖北鄂岸榷运局副局长,扬子总栈栈长。

叶在纶(1879—1928),字乃常,行四十八,清邑庠生,福建印花税处科员,财政厅科员,穆源区警察所所长。

叶在枚(1881—1924),字乃干,号实丞,行五十四,清五品衔,广东候补县丞。按察司狱监狱学校毕业,民国记名荐任职任用,历任广东大洲场、乌石场知事,甲子关廉州关总办。

叶在畬(1882—1943),字乃菑,伟昌曾孙,大瑄长子,清郡庠生,日本明治大学商学士,福建省议会议员,财政厅交代主计股股长,福建商业学校校长。有《罗山咏事诗》一卷(52),多咏时事之作,如《避乱辞(辛亥九月福州光复)》、《制置府》等,记录福州革命前后情况,可资史料之考。

叶在玑(1883—?),字乃搏,号敏斋,行五十八,福建印花税处科员,福建全省水上公安局督察员。1934年负责再修《三山叶氏族谱》。

叶在畯(1884—?),字在畇,行六十三,福建全闽高等学堂修业,日本同文学校毕业。后任闽侯砖瓦捐局局长,福建财政厅厘金股抵拨股科员,福建全省茶税总局股员,盐运使署科员,福清江阴公安分局局长。

叶在壬(1886—?),字乃瑨,号杰,行七十三,日本明治大学商学士。

叶在滇(1893—?),字乃昆,号真源,又号澄秋,行九十九,云南高等学堂、上海美术学院毕业,南京民国大学铁道科修业,全国经济委员会筹备处技术股股员,福建泉州党政军民联欢社总干事,福建晋、惠、溪、同四县屠宰税局总稽查,同安县屠宰税局局长、牲畜营业税征收所所长。

叶在稷(1894—?),字乃榖,号怡庵,行一百零三,福建高等学堂毕业,北京东方时报编辑,北京五点钟晚报、中国通讯社天津新闻编辑,北平民言报社会晚报总编辑,吉长铁路局总务处办事,北平全民报总编辑。

叶在泽(1898—?),原名在畝,字乃勋,行一百十三,福建全省水上公安局课员,福建高等法院书记官。

叶在铤(1898—?),字乃伟,行一百十五,交通大学、北京铁路管理学校毕业。四郑铁路车务科办事,派往南满铁路练习,历充四洮铁路车务处科员,钱家店开通四平街洮南各站站长,车务第四分段长兼车务传习所教务长,京汉铁路车务段长,浦信铁路督办公署秘书,沈海铁路事务课长、代理车务处处长,吉长铁路文书课长兼总务处长、代理局长。

叶弼(1879—?),原名于弼,字可基,号伯奋,行二,日本商学士,交通部科长。

叶于纲(1882—?),字可常,号明谛,行五,清郡庠生,福建高等学堂福建公立学校别科毕业,清理财政局科员,通津小学校校长,福建财政厅调查员,闽侯地方审判厅书记官,福建省长公署科员,福建民政厅科员。

叶于绥(1884—?),字可安,行十,清国学生,广东方言学堂毕业,第二届考取县知事,分发浙江。历充丽水统捐局长,吉林吉长铁路管理局科员,沈阳奉山铁路管理局科长。

叶于沅(1887—?)原名于銮,字可立,在琦长子,瑞士罗山大学毕业,商科学士,福建建设厅第三科科长,曾与林纾合译法克里孟索的《膜外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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